【2019.05.07採訪通知】18年來首例!永達董事會違法,終遭聲請接管! 杜絕教育部打假球!高教工會提出「工會版公益董事」名單

  2014年永達技術學院停辦以來,高教工會與永達教職員持續不斷監察與揭露董事會諸多違法擺爛事項,呼籲教育部應盡速接管避免校產遭不當挪用掏空。而教育部終於遲至今年3月27日,正式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解除永達技術學院第17屆全體董事職務,成為18年來的首例!教育部自2001年接管精鍾商專與親民技術學院後,長年面對諸多私校董事會違法亂紀問題,多半採取睜隻眼閉隻眼的放任態度,這是18年來教育部首次遵循法律賦予的職守,針對違法董事會進行解除職務的聲請。

  按《私校法》第26條之規定,一旦屏東地方法院解除永達第17屆全體董事職務後,教育部就應原指定若干人會同推選董事,重新組織董事會。而永達技術學院也將成為第一所退場後進入解散清算程序的大專院校。換言之,由教育部選任重組的「公益董事會」將肩負起處置永達技術學院截至目前為止剩餘的12億6104萬元校產之重責大任。重組之公益董事,在合理補償師生因粗暴停辦所受損的權益後,是否能將剩餘的校產處置和妥當,全數回捐國家公共教育所使用,立下首間退場後進入解散清算的大專院校典範,將受關注高教議題之全民關注。

  正因為教育部此次重組董事會之意義與任務重大,高教工會特別於今日前往教育部召開記者會,針對此事提出四大訴求,包括:一、師生工會過半;二、追究違法責任;三、補償受害師生;四、永達校產歸公。希望能以永達技術學院為首,實現私校退場、校產歸公的正面案例,作為日後各大專校院退場後校產公共化的典範。工會也將當天公布並遞交給教育部一份「工會版公益董事推薦名單」,呼籲教育部在重組公益董事的名單中,應採用工會建議名單,確保永達能順利退場、回歸公共。

時間:2019年5月7日上午10點

地點:教育部門口(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大學快報181期】團結才有改變:永達董事會終被教育部聲請接管教職員生參與公益董事刻不容緩!

永達技術學院自民國104年8月7日遭無預警停辦後,教職員被迫失業、學生被迫轉學、輟學。停辦至今已逾四年半,高教工會於此期間持續追蹤關注董事會提出的轉型計畫與校產流向,多次召開記者會揭露董事會諸多弊端,不斷要求教育部應立即依法解散董事會。在工會與教職員生多年的努力下,教育部終於遲至今日,發新聞稿公開表示:「已完成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刻正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併同此次未給付超額年金部分,發文屏東地方法院聲請解散董事會,以維護校產公共性及退休教職員權益。」(https://ppt.cc/fOoqqx

對此,高教工會表達以下五點聲明:

一,教育部終於一擺過去長年消極「發公文」的方式,正式針對永達董事會諸多違法事項,依法申請解散董事會,高教工會對此表達肯認。但工會也必須再次強調,正因為教育部四年多以來的消極怠忽職守,遲遲不願依法盡速解散永達董事會,才致使停辦以來,累積自人民納稅金與學生學雜費的校產已減損3億5397萬元之譜,無法及早讓校產回歸公共教育使用。也致使教職員必須承擔因董事會不當挪用校產,而遭積欠退休金的惡果。

二,工會呼籲,教育部除應盡速完成向法院聲請解散董事會的相關程序外,教育部亦應秉持苗栗地方法院在「亞太案」上的裁決精神(https://ppt.cc/flTBPx),為順利解決教職員與學校爭議,確保學校解散清算後的校產能回歸公共,向法院提出重組公益董事的名單中,至少應包含永達教師、職員、學生,與工會代表,且數額不少於二分之一。

三,對於永達董事會於停辦階段以來的諸多違法事項:包括違法挪用校產且拒不追回(販賣校地卻優先支給董事河崎惠子6000萬、長期向董事二等親、監察人馮王貞美輸送不當租金每年113萬等)、各種財產減損與報銷折舊未符合程序規範(有106年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為證)、惡意積欠教職員退休金(受害者達100人以上)…等,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亦應積極調查究責。於籌組新董事會後,也應進一步追查停辦階段以來,原董事會是否涉有任何違法利益輸送、挪移校產之行徑,並積極透過法律途徑追回校產。

四,工會同時也主張,永達於未來重組新董事會後,應積極確保學校盡速進入解散清算程序,保障校產回捐政府,同時於解散清算階段,提出補償過去在粗暴停辦過程中,權益嚴重受損的教職員生權益,包括:給予教職員因非自願離退之補償、學生因被迫轉學所產生之花費等。

五,最後,高教工會重申,針對教育部向法院聲請解散永達違法董事會的成果,完全歸因於這近五年來,許多永達的前教職員生,鍥而不捨與工會堅持採取行動,不斷監督學校的後續發展,也才促使教育部做出此遲來正義之一舉。工會呼籲全國各大專院校的師生,請加入工會(https://theunion.org.tw/member/register.php),與我們持續關心高教退場、私校董事會監理的各種議題,唯有透過我們自身的團結與努力,才能真正保障教職員生的權益,捍衛校產公共性並使台灣高教邁入更良好環境!

【20190319高教工會新聞稿】今日永達,明日各校? 新財團剛入主董事會 馬上積欠退休金 退場教職員晚年生存危機爆第一例!

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披露,已退場至第5年的永達技術學院,其董事會非但繼續坐擁十多億校產遲遲尚未解散,且一再將教育公產以各類不當方式輸送予董事個人,近來甚至直接轉手讓毫無教育背景的新財團入主,導致校產遲遲無法歸公,更令人髮指的情事是,新財團入主永達董事會後,竟然開始積欠永達教職員的退休金,爆退場教職員晚年生存危機第一例!

出席記者會之永達教師代表指出:上個月起永達退休教職員刷帳本才發現,永達校方對於依法應提撥之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每人平均每月僅約2,700元),竟然自2018年12月起開始違法積欠至今,已超過3個月,經反應也未回補!導致當初永達惡性退場時遭剝奪工作權的教職員,連原本倚靠極微薄之養老年金都出問題,老年生活陷入危機。永達教職員向政府陳情,卻只得到教育部回應「已函轉學校說明」,毫無積極作為!

根據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撫法制,目前私校教職員退休後除了能領取私校退撫儲金「一次退」外,「月退」部分僅能領取公保養老年金,其領取數額僅為「平均投保薪資*投保年資*1.3%」,相較一般勞工之勞保老年年金「平均投保薪資*投保年資*1.55%」來得少。而且目前法制規定私校公保養老年金除了由公保處給付(0.75%給付率)外,還有一部分(0.55%給付率)是由政府與學校共同給付,各負擔0.275%的給付率,不似勞保全由政府管理之勞保基金給付。此結果造成當私立學校惡意不給付時,若政府不強行介入,私校教職員也只能自行向私校提告救濟,處於不確定的風險之中(附件一)。而若私校退場解散後未能充分預先提撥給付,未來恐怕將衝擊大量的私校教職員的養老年金,使其面臨老年生存危機。

諷刺的是,永達學校並非「沒錢」,所以才無法發放退休養老年金。相對地,高教工會不但曾經於今年1月揭露,永達曾販賣校地收得1億4500萬後,竟然並未優先提撥教職員退休金、或補償教職員權益,反而是違反教育部的要求,逕自把校產拿來先償還給董事河崎惠子給學校的借款。而根據永達最新公佈的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106學年度)發現:永達董事會甚至曾做成決議,拒絕教育部應追回該筆款項之要求(附件二),完全不將公權力放在眼中。

會計師於該財務報告也揭露:永達停辦後將游泳池委外經營,約定每月收取權利金10萬元。爾後委外單位未依約付款,甚至讓永達學校為其待墊168萬4000元的水電費,永達董事會卻於107年7月20決議「不再追討該筆款項」。(附件三)

除此之外,曾擔任永達學校法人監察人之馮王貞美,不但是學校董事之二等親,而且還每年以「租金」名義,向永達收取113萬元之土地租金(附件四),而該筆土地目前永達根本並無任何使用,顯無繼續承租理由。而會計師亦認證,永達董事會支領之出席費交通費亦已違反教育部規定之「董事全體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不得超過學校年度總收入之0.7%」、業務費部分亦已違規,甚至還有學校印鑑未正常保管之情事…(附件五)。種種行徑顯示永達董事會根本把長年來政府補助、師生累積之校產視為私產,將教育法令視為無物,主管機關教育部卻是始終毫無作為。

工會指出,永達因教育部遲遲拒絕依法接管董事會,或儘速命董事會解散清算,自學校停辦至今4年多,教育公產已因此溢流了3億5397萬!根據102學年度會計師查核之永達財務報表,永達於103年7月31日退場時,其資產減負債仍有12億6104萬元;但106學年度財務報表顯示至107年7月31日,其資產減負債僅剩9億707萬元。這完全是把教育公產任校董私人侵吞的最惡示範!

尤有甚者,工會還揭露,永達董事會近來還將董事席次轉手給予地方財團入主。過往長期佔據董事席次的「王家」大幅退出,取而得之的是從事鋼鐵業的久鋒企業集團謝金龍家族(附件六)。然而,謝金龍等新任董事毫無教育專業背景,為何政府還放任停辦後的私校董事會任意轉換席次,為校產遭財團私吞再丟下了新的未爆彈。而該財團入主後立刻積欠教職員養老年金,視法令如無物,實在令人髮指!記者會上工會揭露入主財團董事的名單,要求其公開面對永達教職員!

高教工會強調,「今日永達,明日各校」!若教育部繼續放任私校退場校產繼續由董事會把持,甚至轉手給與財團,屢屢違法、侵害師生權益也不用被依法解散,結果必將讓所謂私校退場變成校董與財團發大財,師生被拋棄,退休教職員甚至陷入生存危機的悲劇!若政府繼續消極應對,連最基本的法定「養老年金」都可以任由校董不顧,恐將引發骨牌效應,對未來可能被迫離退的上萬名私校教職員造成嚴重的晚年生存危機。

附件一、公教人員保險法與私立學校法相關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0條

依第十七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中,屬於超過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以下簡稱超額年金),應由承保機關依本法審定後,通知負擔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按月支給被保險人。但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由政府及學校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負擔支給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有改制(隸)、裁併、解散、消滅或民營化等情形,應依其情形,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構)學校或上級機關或法人主管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按月支給。

第一項所定應負支給及財務責任者有未支給或逾期支給情形,致被保險人蒙受損失時,應由各該負支給及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或政府負責;如有爭議,應由其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協調處理之。

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七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給與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原領養老年金給付包含超額年金時,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第42條

本保險就下列情形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就私立學校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負擔之給付,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47條第2項

第二十條所定應負最後支付責任之機關(構)學校或政府,未支付或逾期支付超額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時,該給付之領受人得以應負最後支付責任之機關(構)學校或政府為相對人,依法提起救濟。

私立學校

第25條第1項、第2項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

法院依前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時,法人主管機關應就原有董事或熱心教育之公正人士中指定若干人會同推選董事,重新組織董事會。

附件二、永達技術學院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民國106及105學年度(p.23)

附件三、永達技術學院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民國106及105學年度(p.22)

附件四、永達技術學院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民國106及105學年度(p.20)

附件五、永達技術學院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民國106及105學年度(p.40)

附件六

「永達關廠案」 教育部、校董涉嫌背信、瀆職與圖利 高教工會和永達教師按鈴告發,要求追回鉅額校產!

2014年8月7日停辦的永達技術學院,於日前已屆滿三年。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2條與教育部公佈之《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5條規定,大專院校停辦後三年內「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即應依法進行解散清算程序。

本來,仍掌握在永達校董手中的十億多元校產,在停辦屆滿三年後就應進行解散清算、回歸公有。然而,教育部竟於今(2017)年一月為校董量身打造「永達條款」,修改了《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4條,對外宣稱永達的解散清算年限延至109年。

過去三年來,高教工會屢次揭露,永達技術學院校董透過「轉型」、「變賣校產」、「停辦後浮濫支出」等方式,將由學費、國家補助、公益捐款積累而成,具有公共性質的十億元校產逐漸納為私產,停辦後至少已減損數億元,是否有掏空嫌疑。然而,作為主管機關的教育部,不但沒有詳查永達董事是否涉嫌不當使用校產,反為校董開了後門,顯然是嚴重瀆職、更令人懷疑其中有利益輸送之嫌。

因此,高教工會偕同永達教師於8月24日前往臺北地檢署,按鈴告發永達技術學院董事會在過去三年來,涉嫌侵害具公共性的永達校產以圖不當利益;揭露前教育部技職司長(現任高教司長)李彥儀,於永達技術學院停辦後嚴重瀆職,放任校董不當使用校產;教育部長潘文忠則在其任期內修訂了「永達條款」,涉嫌圖利永達校董。高教工會和永達教師指證永達董事會、李彥儀、潘文忠涉嫌違法的罪狀如下:

一、永達技術學院董事會涉嫌背信罪

  • 積欠教職員千萬薪資,卻優先變賣上億校產償還校董!

永達技術學院的董事會,本應秉持辦學的重要目的──維護師生權益,以及高等教育之公共性──行使董事會職權、管理校產。然而,永達技術學院無預警停辦後,董事會不僅不負責任地解雇教職員工、趕走學生,還減欠教職員千萬元的薪水。

高教工會更曾揭露,早在永達停辦之前,董事會便已向教育部申請一筆資產處分並獲核可,將帳面金額高達1億4,500萬元的資產(永達位於屏東市的大湖體建宿舍大樓),變賣給永達董事會中王氏家族之成員及其掌握之公司[1]。經高教工會查詢後發現,處分此資產的目的,並非如永達董事會向媒體所聲稱的,是為了償還教師欠薪;相反地,董事會趕在停辦前變賣校產,竟是為了優先償還學校在帳面上對於校董之「欠款」,完全無視權益和生計遭受嚴重侵害的永達教師們。

  • 停辦三年竟支出超過5億,學校淨資產縮水4億!

永達正式停辦後,理應已無任何教學研究活動,然而根據永達103、104學年度的決算書和105學年度的預算書,過去三年來的支出竟仍有超過五億元之多(詳見表一)。

表一、停辦後每年度支出金額

學年度 支出金額(元)
103(決算) 210,493,799
104(決算) 80,672,266
105(預算) 212,679,770
總計 503,845,835

高教工會整理製表

若進一步比較停辦前後的學校淨資產(總資產減總負債),更可發現學校停辦後,本應屬於全民的公共資產,竟已減少了至少2.4億元(詳見表二)!高教工會仔細分析永達預決算書的支出細項,更發現一所停止經營的學校,有行政管理支出大幅成長的情形,以105學年度為例,編列之行政管理支出預算高達9,714萬元,竟是停辦前最後一年度預算編列金額(3,252萬元)的近3倍!

表二、停辦後學校淨資產之變化

學年度 資產總計(元) 負債合計(元) 淨資產合計(元)
102(停辦前) 1,555,138,815 294,092,276 1,261,046,539
103 1,191,705,029 104,048,813 1,087,656,216
104 1,155,532,929 133,394,929 1,022,138,000
105 尚未公布
淨資產減少 238,908,539

高教工會整理製表

  • 不顧師生、揮霍校產,更涉嫌買賣董事會席次!

簡言之,永達董事會減欠千萬元的教職員工薪資而至今不還,更在短短三年間揮霍掉數億元校產,全然無視於永達師生的權益,以及校產具有的公益性質。

前永達技術學院教師更指出,近日傳聞永達董事會屢屢有對外找買家,涉嫌企圖買賣董事會席次的行為?高教工會嚴正指出,前面諸多證據都指向永達董事會,在永達停辦三年以來濫用其董事職權,涉嫌不當使用校產、買賣董事會席次,使得高等教育應有之公共性以及師生權益蕩然無存!

 

 

二、前教育部技職司長李彥儀涉嫌瀆職罪

  • 未於停辦第一時間接管董事會,放任原董事揮霍校產戕害師生!

面對積欠教職員工薪資千萬元、停辦三年間淨資產縮水數億元的學校,教育部的職責本應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立即向法院聲請解除原有董事職務,盡速重組公益董事會。然而,掌管技職院校退場事宜的前教育部技職司長李彥儀,卻是持續縱容原董事,明明把學校辦倒造成教師失業、學生失學,仍可以為期三年的「轉型」之名,把持鉅額校產。

高教工會批評,正是教育部放任校董恣意妄為,使得永達學生未獲妥善安置、教職員工的薪水仍未得到償還,校產在這三年間為董事任意揮霍。具有職權依《私立學校法》向法院聲請解除原有董事職務的李彥儀,可說是嚴重瀆職,扮演戕害永達師生的幫兇!

三、教育部長潘文忠涉嫌圖利罪

  • 停辦屆滿三年後又放水三年,違法縱容校董繼續掏空!

本來,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2條與教育部公佈之《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5條規定,大專院校停辦後三年內「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即應依法進行解散清算程序。換言之,永達停辦屆滿三年,即應立即進入解散清算,使校產回歸公共。

未料,在潘文忠擔任教育部長的任期內,教育部竟偷偷為永達校董量身打造「永達條款」,修改了《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4條,聲稱年限又將延長三年,延至109年。

這是工會和永達師生絕無法接受的。過去三年來,永達技術學院支出超過5億、資產縮水2.4億,缺乏任何社會監督,教育部更未曾徹底清查這其中有無不當使用、不法的利益輸送;結果,教育部竟是變本加厲,選擇再縱容永達董事會三年的時間繼續掏空校產!

高教工會必須強調,儘管教育部修改了《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然其與《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5條,以及《私立學校法》第72條並無競合而只須擇一適用的關係。也就是說,修改《停辦辦法》並不影響《實施原則》與《私立學校法》的效力,停辦屆滿三年後即應依私校法第72條規定,由教育部命其解散。

高教工會指出,教育部此舉可說是違法行政,圖利永達校董、白白送出本應屬於全民的教育資源!高教工會和永達師生嚴正拒絕教育部官員和永達校董相互勾結、聯手侵害台灣的高等教育!因此,高教工會偕同永達教師向地檢署遞出告發狀,企盼檢方嚴查永達董事是否涉嫌不當利益輸送,教育部官員是否瀆職、違背法令以圖利校董!

[1] 見高教工會2016.05.02新聞稿〈永達「轉型」淪為校董揮霍校產天堂?沒有老師 沒有學生 董事會支出預算竟擴編五成!校產仍支出3億,淨資產減損逾1.7億!

【大學快報第129期】高教『亞泥案』!學校停辦三年挖掉四億元,政府再給三年繼續挖!? 教育部=礦務局 黑箱制定「永達條款」,偷偷展延永達解散清算時程?!

高教工會於上個月(5月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按照我國《私立學校法》第72條(註1),與教育部公佈之〈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5條(註2)規定,永達技術學院即將於今年八月停辦屆滿三年,教育部應立即提出解散清算的具體時間表、讓十億校產回歸公有。未料,於記者會結束後,教育部竟對外表示,永達技術學院將不會在今年解散清算,政府決定多給校董三年的時間,延長至109年1月才進行解散清算!?

究竟為何教育部可以違法放任永達校董繼續掏空校產,而不需遵守三年未復辦即應解散的法律規定?高教工會經調查始發現,教育部竟已於今年一月偷偷修改了〈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為永達技術學院特別量身訂做第34條第三項(註3),企圖透過黑箱作業放水,讓校董多擁有三年的時間繼續把持十億校產,默許永達不用按法令規定進行解散清算!

教育部技職司司長楊玉惠言甚至公開對外散播謊言,表示過去的規定本來沒說永達如果三年內轉型不「通過」就要解散,而是三年內只要「提出」轉型計畫就可以不解散。但是我們只要稍微查看一下過去三年來在教育部還未偷偷幫永達校董修改辦法之前,教育部官員對外的說法是非常清楚的(詳見附件一與附件二),也就是按照法律規定,永達技術學院在今年的八月後,只要沒有「通過」轉型方案,沒有「成功」轉型,學校就必須執行解散清算。。

高教工會過去不斷揭露:永達技術學院於三年前宣布停辦以來,無法提出合乎社會期待之改辦計畫,三年之間在沒有任何校務會議、任何社會監督之下,校董卻已經挖空消耗了逾四億元累積自師生與社會公共資源的剩餘校產,然而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非但未善盡職責立即將永達解散清算,協助校產回歸公共,並徹查董事會是否有涉嫌不當使用,卻反其道而行,在未經民主審議與公共討論之下偷改辦法,黑箱制定了「永達條款」。

原本應該收回公有,好好利用於改善台灣高教環境的公共資源,就讓教育部雙手奉送給董事會,實在很難不令社會大眾懷疑,其中是否涉有利益輸送之嫌疑。教育部此舉形同讓永達技術學院成為「高教版亞泥案」,停辦三年已挖掉逾四億元,政府還再給三年繼續挖!?倘若學校解散清算時間可以任由教育部僅僅修改行政命令便可一延再延,誰能保證等到109年1月時,教育部是否又會與永達董事會故技重施,透過再一次修改辦法,讓董事會退場時間無限期延後,直至十幾億校產被燃燒殆盡,董事會吃乾抹淨後,才心甘情願留下殘破不堪的校園給社會大眾。更嚴重的是,教育部此例一開,無異於直接傳遞明確訊息給未來可能退場的40家私立大專院校董事會:無論辦學再如何不濟,教育部都允許他們繼續長期把持超過1,300億的鉅額公共校產!

然而工會必須在此強調,縱使教育部私自修改〈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然其第34條第三項的內容,與〈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以及《私立學校法》第72條並無競合而只須擇一適用的關係。換言之,修改〈停辦辦法〉並不影響〈實施原則〉與《私立學校法》的效力。永達技術學院於103年8月7日宣布停辦起,按當時之法律規定與停辦計畫,不論是要復辦、改制或改辦,其限期都是按停辦日起算之三年內應為之,若於停辦期限屆滿後(106年8月7日),仍未恢復辦理或是改辦其他事業,則應依私校法第72條之規定,由主管機關(教育部)命其解散。倘若教育部於今年8月7日後仍遲遲未依規定解散永達技術學院,就已明顯瀆職並為違法行政。

我們堅決反對教育部此等圖利校董、漠視法令,將原屬於公共的教育資源雙手奉送給私校董事會。台灣高等教育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公共資源的嚴重缺乏、也在於私校校董將大學視為家業、將校產視為家產,根本無心正向辦學。然而教育部卻不思索如何讓大學退場後的鉅額校產回歸高教資源使用,不力圖強化對於私校董事會的公共監理,反而與此交相賊。對此,高教工會於6月22日前往教育部表達嚴正抗議,我們要求:

一、教育部應於今年8月7日永達停辦屆滿三年之日,依《私校法》與〈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之規定,立即解散清算永達技術學院。同時應將清算後之全數校產回歸公共教育所使用,嚴禁落入永達董事會任何所屬之非營利組織等白手套。

二、徹查追回永達自停辦以來,其董事會涉嫌不當使用、遭掏空溢流的巨額校產。

三、全盤檢討既有大專院校退場機制,學校無法合乎辦學目的則主管機關應立即聲請接管,確保師生權益與教育公共性。

高教『亞泥案』!學校停辦三年挖掉四億元,政府再給三年繼續挖!? 教育部=礦務局 黑箱制定「永達條款」,偷偷展延永達解散清算時程?!

高教工會於上個月(5月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按照我國《私立學校法》第72條(註1),與教育部公佈之〈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5條(註2)規定,永達技術學院即將於今年八月停辦屆滿三年,教育部應立即提出解散清算的具體時間表、讓十億校產回歸公有。未料,於記者會結束後,教育部竟對外表示,永達技術學院將不會在今年解散清算,政府決定多給校董三年的時間,延長至109年1月才進行解散清算!?

 

究竟為何教育部可以違法放任永達校董繼續掏空校產,而不需遵守三年未復辦即應解散的法律規定?高教工會經調查始發現,教育部竟已於今年一月偷偷修改了〈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為永達技術學院特別量身訂做第34條第三項(註3),企圖透過黑箱作業放水,讓校董多擁有三年的時間繼續把持十億校產,默許永達不用按法令規定進行解散清算!

 

教育部技職司司長楊玉惠言甚至公開對外散播謊言,表示過去的規定本來沒說永達如果三年內轉型不「通過」就要解散,而是三年內只要「提出」轉型計畫就可以不解散。但是我們只要稍微查看一下過去三年來在教育部還未偷偷幫永達校董修改辦法之前,教育部官員對外的說法是非常清楚的(詳見附件一與附件二),也就是按照法律規定,永達技術學院在今年的八月後,只要沒有「通過」轉型方案,沒有「成功」轉型,學校就必須執行解散清算。

 

高教工會過去不斷揭露:永達技術學院於三年前宣布停辦以來,無法提出合乎社會期待之改辦計畫,三年之間在沒有任何校務會議、任何社會監督之下,校董卻已經挖空消耗了逾四億元累積自師生與社會公共資源的剩餘校產,然而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非但未善盡職責立即將永達解散清算,協助校產回歸公共,並徹查董事會是否有涉嫌不當使用,卻反其道而行,在未經民主審議與公共討論之下偷改辦法,黑箱制定了「永達條款」。

 

原本應該收回公有,好好利用於改善台灣高教環境的公共資源,就讓教育部雙手奉送給董事會,實在很難不令社會大眾懷疑,其中是否涉有利益輸送之嫌疑。教育部此舉形同讓永達技術學院成為「高教版亞泥案」,停辦三年已挖掉逾四億元,政府還再給三年繼續挖!?倘若學校解散清算時間可以任由教育部僅僅修改行政命令便可一延再延,誰能保證等到109年1月時,教育部是否又會與永達董事會故技重施,透過再一次修改辦法,讓董事會退場時間無限期延後,直至十幾億校產被燃燒殆盡,董事會吃乾抹淨後,才心甘情願留下殘破不堪的校園給社會大眾。更嚴重的是,教育部此例一開,無異於直接傳遞明確訊息給未來可能退場的40家私立大專院校董事會:無論辦學再如何不濟,教育部都允許他們繼續長期把持超過1,300億的鉅額公共校產!

 

 

然而工會必須在此強調,縱使教育部私自修改〈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然其第34條第三項的內容,與〈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以及《私立學校法》第72條並無競合而只須擇一適用的關係。換言之,修改〈停辦辦法〉並不影響〈實施原則〉與《私立學校法》的效力。永達技術學院於103年8月7日宣布停辦起,按當時之法律規定與停辦計畫,不論是要復辦、改制或改辦,其限期都是按停辦日起算之三年內應為之,若於停辦期限屆滿後(106年8月7日),仍未恢復辦理或是改辦其他事業,則應依私校法第72條之規定,由主管機關(教育部)命其解散。倘若教育部於今年8月7日後仍遲遲未依規定解散永達技術學院,就已明顯瀆職並為違法行政。

 

我們堅決反對教育部此等圖利校董、漠視法令,將原屬於公共的教育資源雙手奉送給私校董事會。台灣高等教育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公共資源的嚴重缺乏、也在於私校校董將大學視為家業、將校產視為家產,根本無心正向辦學。然而教育部卻不思索如何讓大學退場後的鉅額校產回歸高教資源使用,不力圖強化對於私校董事會的公共監理,反而與此交相賊。對此,高教工會於6月22日前往教育部表達嚴正抗議,我們要求:

 

  1. 教育部應於今年8月7日永達停辦屆滿三年之日,依《私校法》與〈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之規定,立即解散清算永達技術學院。同時應將清算後之全數校產回歸公共教育所使用,嚴禁落入永達董事會任何所屬之非營利組織等白手套。
  2. 徹查追回永達自停辦以來,其董事會涉嫌不當使用、遭掏空溢流的巨額校產。
  3. 全盤檢討既有大專院校退場機制,學校無法合乎辦學目的則主管機關應立即聲請接管,確保師生權益與教育公共性。

 

 

註1、《私立學校法》

第72條: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解散:

一、私立學校依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

二、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

四、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須解散。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一、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而未依規定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

二、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三、經依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所設私立學校停辦而未停辦。

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註2、〈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15條、學校經停辦三年內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且學校法人無其他學校續行經營者,得報本部核定解散。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報請解散,或未依第八點規定停辦並提出停辦計畫,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學校法人解散後,除合併情形外,其賸餘財產歸屬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各款順序辦理。

註3、〈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原第34條條文: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停辦者,得申請本部核定後恢復辦理,其程序準用本辦法有關設立之規定。

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後,已無所設各私立學校者,應於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計畫後三年內申請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申請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逾期未申請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解散。變更者,仍應保留相關之文件,解散者,應由學校法人封存相關資料,報學校主管機關協調查詢及保存

修訂後第 34 條: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停辦者,得申請本部核定後恢復辦理,其程序準用本辦法有關設立之規定。

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後,已無所設各私立學校者,應於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計畫後三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完成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變更者,仍應保留相關之文件,解散者,應由學校法人封存相關資料,報學校主管機關協調查詢及保存資料之方式。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後,已無所設各私立學校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完成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附件一

教授失業回鄉種火龍果 永達遭批轉型過程不透明

2016-10-12 07:20聯合報 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屏東永達技術學院2014年8月停辦,數百名學生被迫轉學輟學、數十名教職員失業,還有副教授回老家務農種火龍果。高教工會昨要求教育部應解散永達,剩餘校產歸公,不能讓學校轉型為同一批董事成立的社福或教育基金會,以免10億校產被「五鬼搬運」轉到董事私人口袋。

教育部技職司副司長王明源回應指出,永達技術學院去年和今年分別提計畫轉型為社福、教育基金會,第一次被教育部退回,第二次也還沒通過,要修改後重新審核。若停辦滿3年、即明年8月前仍無法通過轉型計畫,恐面臨清算解散命運,校產將優先清償離退教職員的欠薪,若有剩餘將歸公。

王明源表示,私校法規定,私校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之歸屬,依捐助章程規定;若章程沒規定,可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捐給公私立學校或教育、文化、社福財團法人,否則由地方政府充公。但不管依章程處理或捐助,都要報教育部核准,不能回歸私校董事口袋。

永達車輛系前副教授江照勇指出,永達停辦時他被迫退休,由於國內私立大專沒車輛系,他至今仍找不到教職,只能吃老本,回屏東老家種火龍果貼補家用,但最近接連遇颱風,損失慘重。車輛系學生也無法轉到相關科系,只能轉到商科等不相關科系。

永達建築系前講師賴福林,上學期到屏東大學兼課,這學期沒課,也等於失業。他說,永達提給教育部的轉型計畫中,提到很多學生放棄安置。問題是,很多夜間部學生在屏東工作,但校方卻安置他們到太遠的學校,他們為保住工作寧願輟學,否則學生怎願放棄安置?

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書涵指出,教育部審查永達轉型計畫過程,缺乏工會、師生代表等利害關係人參與,甚至連轉型計畫都不對外公開,根本無法查證校方聲稱已妥善安置師生是否屬實。

附件二

2014/08/08

【聯合報╱記者林秀姿、沈育如/台北報導】

屏東縣永達技術學院吹熄燈號,成為今年第二所退場私校。

又一所大學停辦退場。屏東縣永達技術學院經教育部核准即日起停辦,繼高鳳數位內容學院後,成為今年第二所退場的大學。教育部今天將派員南下輔導安置教師與學生,六百多名學生將被分散安置到高屏及新竹共十所學校就讀。

教育部表示,去年共有八所學校列入退場輔導名單,高鳳和永達停辦退場後,還有一所大學、五所技職院校列輔,十月時將檢視這六所學校的新生註冊率是否達到六成,未達成將輔導退場。但教育部不公布這六所學校名單。

財務困難招生差 撐不下去

教育部技職司長李彥儀說,永達去年積欠教師薪資,教育部介入輔導後,雖已陸續償還,但董事會財務困難,加上招生情況不好,一直被教育部列管輔導。李彥儀說,今年二月起,教育部多次派員南下訪察永達的教學狀況,發現併班上課問題嚴重,甚至還有跨年級併班上課的誇張情況,嚴重影響教學品質,學生受教權受影響,因此未核准該校一○三學年度招收新生。

教育部七月底收到永達停辦計畫書,八月六日核准其停辦。

但高教工會主任陳書涵指出,多數永達學生都希望能在原校讀到畢業,屏東地區只有永達為工業學校,學生轉學他校可能沒有適合科系,若要跨縣市就讀更辛苦。

李彥儀強調,十八日會在永達舉辦學生轉學安置說明會,學生可選填轉校志願,轉至臨近的正修、高苑等十校。就讀飛機修護科系的學生,因高屏區其他學校都沒有相關科系,將輔導轉至新竹的中華科大。若學生不想轉到這十校,可以個案處理。

永達原有六十五名教師,其中五十三人辦理退休,十二人被資遣。

李彥儀說,會優先轉介遭資遣的教師到臨近學校教書。

高教工會質疑「假停辦」

但高教工會質疑,永達根本是「假停辦」。陳書涵說,永達有意停辦後改制為專科學校,但依照新通過的專科學校法,校方可直接向下改制為專科,不用停辦再重新申請設校,質疑永達把停辦當藉口,藉機將上百位教職員一次資遣,同時又保留不動產和建物。

對此,李彥儀強調,教育部只核准永達停辦,並未同意它改制;永達將來若要轉成專科學校,需重新申請,教育部會從嚴審查,若三年內沒成功轉型,學校法人依法須解散,資產可依董事會決議捐贈或歸公有,董事會向台糖承租校地也必須還給台糖。

高教『亞泥案』!學校停辦三年挖掉四億元,政府再給三年繼續挖!? 教育部=礦務局 黑箱制定「永達條款」,偷偷展延永達解散清算時程?!

高教工會於上個月(5月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按照我國《私立學校法》第72條(註1),與教育部公佈之〈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5條(註2)規定,永達技術學院即將於今年八月停辦屆滿三年,教育部應立即提出解散清算的具體時間表、讓十億校產回歸公有。未料,於記者會結束後,教育部竟對外表示,永達技術學院將不會在今年解散清算,政府決定多給校董三年的時間,延長至109年1月才進行解散清算!?

究竟為何教育部可以違法放任永達校董繼續掏空校產,而不需遵守三年未復辦即應解散的法律規定?高教工會經調查始發現,教育部竟已於今年一月偷偷修改了〈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為永達技術學院特別量身訂做第34條第三項(註3),企圖透過黑箱作業放水,讓校董多擁有三年的時間繼續把持十億校產,默許永達不用按法令規定進行解散清算!

教育部技職司司長楊玉惠言甚至公開對外散播謊言,表示過去的規定本來沒說永達如果三年內轉型不「通過」就要解散,而是三年內只要「提出」轉型計畫就可以不解散。但是我們只要稍微查看一下過去三年來在教育部還未偷偷幫永達校董修改辦法之前,教育部官員對外的說法是非常清楚的(詳見附件一與附件二),也就是按照法律規定,永達技術學院在今年的八月後,只要沒有「通過」轉型方案,沒有「成功」轉型,學校就必須執行解散清算。。

高教工會過去不斷揭露:永達技術學院於三年前宣布停辦以來,無法提出合乎社會期待之改辦計畫,三年之間在沒有任何校務會議、任何社會監督之下,校董卻已經挖空消耗了逾四億元累積自師生與社會公共資源的剩餘校產,然而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非但未善盡職責立即將永達解散清算,協助校產回歸公共,並徹查董事會是否有涉嫌不當使用,卻反其道而行,在未經民主審議與公共討論之下偷改辦法,黑箱制定了「永達條款」。

原本應該收回公有,好好利用於改善台灣高教環境的公共資源,就讓教育部雙手奉送給董事會,實在很難不令社會大眾懷疑,其中是否涉有利益輸送之嫌疑。教育部此舉形同讓永達技術學院成為「高教版亞泥案」,停辦三年已挖掉逾四億元,政府還再給三年繼續挖!?倘若學校解散清算時間可以任由教育部僅僅修改行政命令便可一延再延,誰能保證等到109年1月時,教育部是否又會與永達董事會故技重施,透過再一次修改辦法,讓董事會退場時間無限期延後,直至十幾億校產被燃燒殆盡,董事會吃乾抹淨後,才心甘情願留下殘破不堪的校園給社會大眾。更嚴重的是,教育部此例一開,無異於直接傳遞明確訊息給未來可能退場的40家私立大專院校董事會:無論辦學再如何不濟,教育部都允許他們繼續長期把持超過1,300億的鉅額公共校產!

然而工會必須在此強調,縱使教育部私自修改〈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然其第34條第三項的內容,與〈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以及《私立學校法》第72條並無競合而只須擇一適用的關係。換言之,修改〈停辦辦法〉並不影響〈實施原則〉與《私立學校法》的效力。永達技術學院於103年8月7日宣布停辦起,按當時之法律規定與停辦計畫,不論是要復辦、改制或改辦,其限期都是按停辦日起算之三年內應為之,若於停辦期限屆滿後(106年8月7日),仍未恢復辦理或是改辦其他事業,則應依私校法第72條之規定,由主管機關(教育部)命其解散。倘若教育部於今年8月7日後仍遲遲未依規定解散永達技術學院,就已明顯瀆職並為違法行政。

我們堅決反對教育部此等圖利校董、漠視法令,將原屬於公共的教育資源雙手奉送給私校董事會。台灣高等教育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公共資源的嚴重缺乏、也在於私校校董將大學視為家業、將校產視為家產,根本無心正向辦學。然而教育部卻不思索如何讓大學退場後的鉅額校產回歸高教資源使用,不力圖強化對於私校董事會的公共監理,反而與此交相賊。對此,高教工會於6月22日前往教育部表達嚴正抗議,我們要求:

  • 教育部應於今年8月7日永達停辦屆滿三年之日,依《私校法》與〈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之規定,立即解散清算永達技術學院。同時應將清算後之全數校產回歸公共教育所使用,嚴禁落入永達董事會任何所屬之非營利組織等白手套。
  • 徹查追回永達自停辦以來,其董事會涉嫌不當使用、遭掏空溢流的巨額校產。
  • 全盤檢討既有大專院校退場機制,學校無法合乎辦學目的則主管機關應立即聲請接管,確保師生權益與教育公共性。

 

註1、《私立學校法》

第72條: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解散:

一、私立學校依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

二、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

四、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須解散。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一、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而未依規定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

二、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三、經依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所設私立學校停辦而未停辦。

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註2、〈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15條、學校經停辦三年內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且學校法人無其他學校續行經營者,得報本部核定解散。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報請解散,或未依第八點規定停辦並提出停辦計畫,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學校法人解散後,除合併情形外,其賸餘財產歸屬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各款順序辦理。

註3、〈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原第34條條文: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停辦者,得申請本部核定後恢復辦理,其程序準用本辦法有關設立之規定。

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後,已無所設各私立學校者,應於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計畫後三年內申請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申請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逾期未申請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解散。變更者,仍應保留相關之文件,解散者,應由學校法人封存相關資料,報學校主管機關協調查詢及保存

修訂後第 34 條: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停辦者,得申請本部核定後恢復辦理,其程序準用本辦法有關設立之規定。

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後,已無所設各私立學校者,應於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計畫後三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完成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變更者,仍應保留相關之文件,解散者,應由學校法人封存相關資料,報學校主管機關協調查詢及保存資料之方式。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後,已無所設各私立學校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完成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附件一

教授失業回鄉種火龍果 永達遭批轉型過程不透明

2016-10-12 07:20聯合報 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屏東永達技術學院2014年8月停辦,數百名學生被迫轉學輟學、數十名教職員失業,還有副教授回老家務農種火龍果。高教工會昨要求教育部應解散永達,剩餘校產歸公,不能讓學校轉型為同一批董事成立的社福或教育基金會,以免10億校產被「五鬼搬運」轉到董事私人口袋。

教育部技職司副司長王明源回應指出,永達技術學院去年和今年分別提計畫轉型為社福、教育基金會,第一次被教育部退回,第二次也還沒通過,要修改後重新審核。若停辦滿3年、即明年8月前仍無法通過轉型計畫,恐面臨清算解散命運,校產將優先清償離退教職員的欠薪,若有剩餘將歸公。

王明源表示,私校法規定,私校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之歸屬,依捐助章程規定;若章程沒規定,可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捐給公私立學校或教育、文化、社福財團法人,否則由地方政府充公。但不管依章程處理或捐助,都要報教育部核准,不能回歸私校董事口袋。

永達車輛系前副教授江照勇指出,永達停辦時他被迫退休,由於國內私立大專沒車輛系,他至今仍找不到教職,只能吃老本,回屏東老家種火龍果貼補家用,但最近接連遇颱風,損失慘重。車輛系學生也無法轉到相關科系,只能轉到商科等不相關科系。

永達建築系前講師賴福林,上學期到屏東大學兼課,這學期沒課,也等於失業。他說,永達提給教育部的轉型計畫中,提到很多學生放棄安置。問題是,很多夜間部學生在屏東工作,但校方卻安置他們到太遠的學校,他們為保住工作寧願輟學,否則學生怎願放棄安置?

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書涵指出,教育部審查永達轉型計畫過程,缺乏工會、師生代表等利害關係人參與,甚至連轉型計畫都不對外公開,根本無法查證校方聲稱已妥善安置師生是否屬實。

附件二

2014/08/08

【聯合報╱記者林秀姿、沈育如/台北報導】

屏東縣永達技術學院吹熄燈號,成為今年第二所退場私校。

又一所大學停辦退場。屏東縣永達技術學院經教育部核准即日起停辦,繼高鳳數位內容學院後,成為今年第二所退場的大學。教育部今天將派員南下輔導安置教師與學生,六百多名學生將被分散安置到高屏及新竹共十所學校就讀。

教育部表示,去年共有八所學校列入退場輔導名單,高鳳和永達停辦退場後,還有一所大學、五所技職院校列輔,十月時將檢視這六所學校的新生註冊率是否達到六成,未達成將輔導退場。但教育部不公布這六所學校名單。

財務困難招生差 撐不下去

教育部技職司長李彥儀說,永達去年積欠教師薪資,教育部介入輔導後,雖已陸續償還,但董事會財務困難,加上招生情況不好,一直被教育部列管輔導。李彥儀說,今年二月起,教育部多次派員南下訪察永達的教學狀況,發現併班上課問題嚴重,甚至還有跨年級併班上課的誇張情況,嚴重影響教學品質,學生受教權受影響,因此未核准該校一○三學年度招收新生。

教育部七月底收到永達停辦計畫書,八月六日核准其停辦。

但高教工會主任陳書涵指出,多數永達學生都希望能在原校讀到畢業,屏東地區只有永達為工業學校,學生轉學他校可能沒有適合科系,若要跨縣市就讀更辛苦。

李彥儀強調,十八日會在永達舉辦學生轉學安置說明會,學生可選填轉校志願,轉至臨近的正修、高苑等十校。就讀飛機修護科系的學生,因高屏區其他學校都沒有相關科系,將輔導轉至新竹的中華科大。若學生不想轉到這十校,可以個案處理。

永達原有六十五名教師,其中五十三人辦理退休,十二人被資遣。

李彥儀說,會優先轉介遭資遣的教師到臨近學校教書。

高教工會質疑「假停辦」

但高教工會質疑,永達根本是「假停辦」。陳書涵說,永達有意停辦後改制為專科學校,但依照新通過的專科學校法,校方可直接向下改制為專科,不用停辦再重新申請設校,質疑永達把停辦當藉口,藉機將上百位教職員一次資遣,同時又保留不動產和建物。

對此,李彥儀強調,教育部只核准永達停辦,並未同意它改制;永達將來若要轉成專科學校,需重新申請,教育部會從嚴審查,若三年內沒成功轉型,學校法人依法須解散,資產可依董事會決議捐贈或歸公有,董事會向台糖承租校地也必須還給台糖。

高教『亞泥案』!學校停辦三年挖掉四億元,政府再給三年繼續挖!? 教育部=礦務局 黑箱制定「永達條款」,偷偷展延永達解散清算時程?!

什麼?!原本在今年8月7日就已經停辦屆滿三年,依法應該要被解散清算,將校產回歸公共的永達技術學院,居然在教育部的黑箱作業下,為其制定了專屬的「永達條款」,偷偷讓永達校董獲得免死金牌,不用依法解散清算!

按照我國《私立學校法》第72條,與教育部公佈之〈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5條規定,學校經停辦三年內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且學校法人無其他學校續行經營者,教育部應命其解散。然而,我們卻發現,教育部竟於今年一月偷偷修改〈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為永達校董特別量身訂做第34條第三項,讓永達技術學院被解算清算的日期又往後展延至109年1月!

永達停辦這三年期間,沒有學生,沒有老師,卻在毫無校務會議與公共監理的情況下,已經花費了高達數億元的校產,這些被董事會花掉的校產究竟流落何處?是否有任何涉及不當使用、掏空溢流?教育部非但未盡主管機關職責進行調查,卻反其道而行,私下偷改辦法讓永達董事會可以延長握有剩餘十億元校產的時間,繼續不受監督、任意花費。

這十億元校產是長年累積於國家公共資源與學生學雜費,本應在學校解散清算後回歸公共,挹注於改善台灣高教環境的資源使用。究竟是哪位教育部的官員做出了偷改辦法的決定?為何教育部不用經過任何的公共審議就私自展延永達解散清算的時程?永達技術學院作為「台灣第一間退場即將清算的大專」,究竟其校產將歸何處,全社會都應密切監督!

對此,高教工會與前永達教師代表,將於6/22(週四)上午10點30分至教育部門口(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表達最強烈的抗議,我們要求:

  • 教育部應於今年8月7日永達停辦屆滿三年之日,依《私校法》與〈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之規定,立即解散清算永達技術學院。同時應將清算後之全數校產回歸公共教育所使用,嚴禁落入永達董事會任何所屬之非營利組織等白手套。
  • 徹查追回永達自停辦以來,其董事會涉嫌不當使用、遭掏空溢流的巨額校產。
  • 全盤檢討既有大專院校退場機制,學校無法合乎辦學目的則主管機關應立即聲請接管,確保師生權益與教育公共性。

永達歸公,倒數百日 台灣第一間退場即將清算的大專,校產將流向誰處?

    於2014年8月7日無預警宣布停辦的永達技術學院,停辦即將屆滿三年,目前已過「倒數百日」。

 

    按照我國《私立學校法》第72條[1]與教育部公佈之「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5條[2]規定,大專院校停辦後三年內「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即應依法進行解散清算程序。永達至2017年8月7日將停辦滿3年,距今已不到100天(5月3日已為倒數第97天),高教工會今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教育部立刻提出解散清算永達的時刻表,讓仍高達10億元的永達校產盡速回歸公有。

    高教工會指出:過去三年來,永達技術學院校董依然握有十億元之譜的校產,屢屢嘗試透過「轉型」、「變賣」、「繼續編列相關人員薪資」,將師生辛苦累積而成的校產逐漸淪為私有,每年已使校產虧空數千萬元。是工會與永達師生持續抗議下,才確保永達校產尚未順利轉手為其校董握有的基金會,或遭到不當變賣。

 

    三年來,永達過去的學生被迫轉學銜接課業困難,教師普遍失業,董事會與主管機關沒有善盡照顧與安置的責任。相對地,這一群「把學校辦倒的校董們」,竟仍能夠握有由學生學費、政府補助、稅賦減免、教職員辛勤勞動所累積而成的永達校產,停辦後仍每年編列數千萬元的「人事費用」、「業務費用」預算,以及屢屢提出荒腔走板的「台一天賞村轉型計畫」。永達教師以照片為證指出,此一董事會至今每年仍恣意揮霍,卻放任永達校園雜草叢生,形同廢墟。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面竟也不聞不問,形同配合私校校董、縱容公共教育資源溢流的幫兇。

 

    永達技術學院教師代表在記者會上高分貝喊話:教育部不該再縱容這樣惡質的校董集團,繼續掏空應屬公共教育資源的校產;過去三年縱容此類集團繼續握有校產,已證明實屬不當,政府單位面對停辦大專,應立刻啟動接管程序。

 

    除此之外,高教工會也將強調「台灣第一間退場即將清算的大專」,究竟其校產將歸何處,全社會都密切監督。民進黨政府目前提出的大專退場政策,始終沒有杜絕「校產變私產」的疑慮,對師生權益的保障也顯然不足,應以「永達案」的妥善處理來杜絕社會疑慮。

 

    工會也呼籲,未來再有私校大專院校面臨退場,政府機關不該再以「轉型」或「恢復辦理」的名義,給予這些私校校董停辦後仍享有形同「三年掏空校產」的時間。以學校教育的生態而言,一個學校若仍有辦學意願,不會申請停辦;停辦後全面裁撤教職員、強迫學生轉學,聲稱要再恢復辦理,豈非自相矛盾?為了維護教育資源的公共性與師生權益,若有私立學校明顯面臨辦學不能、無法合乎捐助目的,主管教育機關應當立刻聲請接管,能繼續辦學則繼續辦學或嘗試與他校合併,無法辦學則解散清算將校產回歸公有再行規畫使用,而非繼續放任原班校董恣意而為。

 

    回歸公有後校產如何妥善運用,主管機關應邀及過去的教職員(包含其工會)、學生、社區人士、社會公正人士等共同參與討論,使辛勤累積而成的公共資產得以活化再生。

 

工會提出三點訴求:

一、教育部應立即提出具體時間表,使停辦已屆三年的永達解散清算、校產回歸公有。

二、徹查追回永達自停辦以來,其董事會涉嫌不當使用、遭掏空溢流的巨額校產。

三、全盤檢討既有大專院校退場機制,學校無法合乎辦學目的則主管機關應立即聲請接管,確保師生權益與教育公共性。

 

 

 


[1]         《私立學校法》第72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解散:

一、私立學校依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

二、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

四、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須解散。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一、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而未依規定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

二、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三、經依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所設私立學校停辦而未停辦。

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2]〈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十五、學校經停辦三年內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且學校法人無其他學校續行經營者,得報本部核定解散。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報請解散,或未依第八點規定停辦並提出停辦計畫,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學校法人解散後,除合併情形外,其賸餘財產歸屬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各款順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