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僅「信託」不動產即是幫亞太禿鷹校董共謀打假球!董事會仍可轉型獲利,師生依舊權益受損,唯一出路依法解散董事會!

面對怡盛公司入主亞太學院董事會以來,不正辦學頻頻,損及師生權益,形同試圖「趕快把學校辦倒」以圖謀退場利益的行為,昨日已有亞太逾半數的教職員生參與投票,近乎全數皆表達同意:「亞太董事會已影響亞太校務之正常運作,有必要由教育部聲請解除現有董事之職務,重新推舉包含師生代表之公正人士組織學校董事會。

 

然而,教育部對此卻只對外聲稱要將亞太學院的不動產「強制信託」、要求苗栗縣政府通過土地移轉前要經教育部同意,並聲稱這是「私校首例」來展現其積極樣貌,企圖混淆視聽。卻始終不依照私立學校法第25條,將已顯然不正辦學與損及師生權益的亞太董事會,按程序聲請解散並重組。我們要強烈質疑:這就是教育部和禿鷹校董合謀「打假球」!

 

校產信託「監管」,模糊焦點配合校董演出

 

首先,所謂將亞太的不動產「信託」,實際上根本沒有差別。按照現行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私立學校要變賣處分學校不動產,本來就要經教育部同意[1]。對於違規者,教育部不但可以連續罰至改善為止,甚至還可要董事個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2]。有沒有「信託」,頂多差別只是有無增加多一層的受託機關同意,根本沒有實質差別!

 

禿鷹校董掏空學校 校產信託毫無功能

 

實際上,對於如同怡盛公司此種入主私校董事會的禿鷹集團,其「牟利」手法往往並不是透過直接變賣校產。而是透過引進自身集團人員領取人事費用、向自身集團採購以輸送利益、藉學校停辦後「轉型」為社福機構(如長照機構)恣意收費(屆時也已不受私立學校法管制),或乾脆待學校停辦、清空師生後,把董事席次轉手賣給其他私立學校(包括私立小學、私立中學),而獲取巨大不正利益。而不動產有無被「強制信託」,對此種牟利舉動都毫無效用,反而是蒙上「有在管」的假象!

 

永達惡例 辦倒三年校董繼續花費上億!教育部充耳不聞!

 

舉例來說,已經停辦至今超過3年的永達技術學院,其董事會至今依然安在。停辦時永達淨資產仍有12億以上,但這間「停辦後的學校」3年來還「花掉3億以上」,光是所謂的「行政管理費用」,3年就花掉1億800萬!這都不涉及學校不動產的變賣,有無「信託」根本沒差!退場後,只要董事會不解散,始終有巨大的「獲利空間」。對於已有不正辦學紀錄的董事會如入主亞太學院的黃平璋等人,教育部還讓其「把學校辦倒後」有此種空間,豈不是在為虎作倀?甚或是存有不正勾結!?

 

表一、永達技術學院停辦後學校淨資產之變化

學年度 資產總計(元) 負債合計(元) 淨資產合計(元)
102(停辦前) 1,555,138,815 294,092,276 1,261,046,539
103(停辦後) 1,191,705,029 104,048,813 1,087,656,216
104 1,155,532,929 133,394,929 1,022,138,000
105 1,105,659,931  153,690,072 951,969,856
淨資產減少 309,076,683

資料來源:永達技術學院

 

表二、永達技術學院停辦後每年度行政管理支出

學年度 支出金額(元)
102(停辦前) 31,134,326
103(停辦後) 24,563,228
104 20,787,580
105 62,695,356
總計(103-105) 108,046,164

資料來源:永達技術學院

 

當前亞太師生已透過不斷陳情,表達其學生被迫轉學、專業課程未開足、違規併班授課、教師遭違法欠減薪、學校與怡盛公司不正採購等狀況,再再顯示怡盛公司從無辦學意願、只為圖謀利益的「司馬昭之心」,可謂昭然若揭,難道只有教育部看不到?甚至還配合其積極把學校「停招」、「扣獎補助款」,不過是在「懲罰師生」,加速把學校退場,讓怡盛獲利了結?

 

解散違法禿鷹董事會 接管學校才是唯一出路!

 

對於不正辦學、甚至拋棄學生強逼轉學的私校董事會,私立學校法第25條已有明確的規範,出路就是由教育部向法院聲請「解散董事會」,並改由公正人士重組,才能維護師生權益[3]

 

為了維護亞太學院師生的基本權益,以及確保私立學校不淪為禿鷹財團覬覦的對象,本月29日亞太師生將再次走上街頭,帶著全校對董事會的「不信任投票」,要求教育部於月底前按承諾啟動解散董事會程序!未能喚回正當的教育環境,我們必將抗爭到底!

 

 

[1]私立學校法第49條:「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其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亦同。

[2]私立學校法第80條:「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私立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執行職務時,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上開行為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五、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有前項情形,而侵占、挪用或未依規定借用學校之設校基金或其他財產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學校法人促其歸還,屆期未處理,致學校法人損害者,由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負連帶責任補足之。」

[3]私立學校法第25條第1項:「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同條第2項:「法院依前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時,法人主管機關應就原有董事或熱心教育之公正人士中指定若干人會同推選董事,重新組織董事會。」

 

 

新聞稿檔案:[20180326聲明] 「強制信託」不動產無法解決亞太問題,教育部不要打假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