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232期】高教工會對〈教師法施行細則〉等子法的訴求與成果 ──對《教師法》修法後的亡羊補牢

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2019年的3月,行政院在缺乏各界民主參與的情況下,忽然通過《教師法》大幅修正的修法草案,送入立法院快速審議。在短短不到兩個月的期間,《教師法》修法草案在充斥多處爭議的情況下,由立院審議通過。

 

  修法期間固然因為包括高教工會的多個教育團體、教師工會團體、人權團體都紛紛出面質疑草案內容,而使得部分草案條文終獲更正,包括原定將教師「未於期限內升等」、「教師評鑑未通過」都得直接作為將教師不續聘或強制資遣的要件,或者是將聘任前曾有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紀錄、但不問罪名一律終身不得任教的「政治犯、流氓教授不得任教」條款,都在輿論質疑下未成為最後的修法版本。但整個修法缺乏周延準備與公共審議,可說是教育法制修法品質不佳的例證之一(詳細分析可見:https://reurl.cc/K6vEG9)。

 

  在修法定案後,教育部在進行〈教師法施行細則〉的配套修正過程,終於有了些微的反省,願意召開多場包含學者專家、教師、家長、工會團體共同參與的研商諮詢會議。高教工會也受邀參與了其中有關〈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的4次會議,並且參與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研商私立學校教職員加發資遣費標準」等法規的相關諮詢會議,對其提出了工會版的改正訴求,作為粗糙修法的亡羊補牢。

 

  新教師法與相關子法預定將在2020年初由政府擇期上路(新版教師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截至目前為止,工會對相關子法所提出的訴求中,有部分已經成功獲得採納,也有部分有待進一步爭取。為了讓各界更了解相關的倡議,我們將其說明如後,供關注的學界夥伴一同參考:

 

 

一,學校辦理大專教師升等時,由教評會決定校外學者專家審查之推薦名單後,不得再由教評會主席、校長或院長「圈選」外審委員,而應由教評會自推薦名單中「隨機」抽選外審委員:

 

  順應教師法新法上路,攸關大專教師升等權益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此次也一併進行修正。工會在參加該辦法之修正諮詢會議的過程中,針對長年來基層教師擔憂「升等遭校方黑箱作業」、「校長、院長恣意介入圈選非專業之外審委員」的問題,提出修正主張:「學校辦理教師升等時,由教評會決定校外學者專家審查之推薦名單後,不得再由教評會主席、校長或院長自行「圈選」外審委員,而應由教評會自推薦名單中「隨機」抽選外審委員(得以保密方式為之),並將受抽選與未獲抽選之委員名單保密彌封收存。」

 

  類似的「圈選不公」爭議,的確造成教師升等作業上的一大弊病,早應改善。此意見初步已獲官方之認可,正朝此方向做進一步修正擬訂中。若能確實落實,將能讓我國大專教師升等的過程,其外審程序能單純回歸專業同儕審查,避免校內行政權力的不正介入,也使有意升等之基層教師能回歸致力於專業發展。

 

 

二,教師不續聘之情節合適以資遣為之時,也仍應合乎教師法新法第27條之教師資遣構成要件,避免被學校浮濫以資遣程序剝奪教師工作權

 

  新教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該條第2項規定,「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此規定將教師不續聘議案視為「重要事項」議案來要求教評會出席與同意的門檻,有嚴謹保障教師工作權之意義;但該法第27條資遣程序卻未有相同之程序要求,而各校多只將教師資遣視為一般議案,僅要求「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工會擔憂,如今又將「不續聘案情節以資遣為宜者,以資遣規定辦理」,是否會導致學校發現教評會不願配合校方不續聘教師時(不論是出席或表決未達三分之二的通過門檻),將「不續聘」提案恣意改為「資遣」案,而只需要教評會二分之一出席與同意,即可闖關剝奪教師工作權?

 

  目前該質疑已獲教育部人事處回應,解釋上第16條的不續聘案若要改以27條的資遣案進行,除應具有16條應不續聘之構成要件外,同時也要合乎第27條所規定的資遣構成要件,例如仍要有「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一要件,始得資遣教師,避免學校浮濫改以資遣取代不續聘審查,以一般門檻替代重要事項門檻。

 

  工會主張,此類案件若要採用第27條的程序門檻,就應該要同時符合第27條的構成要件;否則就應將此類僅合乎第16條第1項構成要件的案件,解釋應適用新教師法第16條第2項的程序門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處理以資遣為宜之教師案件。如此才能避免「情節以資遣為合適,改以資遣」的比例原則美意,不會成為程序與要件寬鬆化的巧門。

 

 

三,教師受學校提出應解聘、停聘、不續聘議案於教評會審議時,該教師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學校申請針對該議案閱覽相關資料與卷宗:

 

  現行學校教師受學校提出應解聘、停聘、不續聘議案於教評會審議時,多數已會按主管機關教示之正當程序讓當事人教師至教評會陳述意見。然而,工會發現有許多案例中,教師陳述意見的過程淪為「形式化」:事前教師根本未獲教評會提供相關應解聘、停聘、不續聘議案之指責資料,導致該陳述意見也無從回應相關指責,只能做空洞化之陳述,無法合乎審理紛爭上應維護的攻擊防禦武器平等原則。

 

  是故工會在〈教師法施行細則〉的修正中提出,應納入「教師受學校提出應解聘、停聘、不續聘議案於教評會審議時,該教師得準用或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向學校申請針對該議案閱覽相關資料與卷宗」之規範,以確保教師能充分了解相關指責(例外才以密件或遮去相關個人資料後提供),對此才能做出完整的陳述意見回應,也使教評會能做出公平公正之審議。目前此意見已獲得官方認可,預定將納入新版〈教師法施行細則〉中。

 

 

四,學校減班停辦後,合格教師應受學校與政府「優先輔導遷調」,其遷調工作應包括「校內外單位」:

 

  新教師法第12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各該主管機關應輔導學校執行。」然而,究竟此一「優先輔導遷調」如何進行?輔導遷調至什麼單位?目前仍尚缺乏完善的制度。

 

  本次在〈教師法施行細則〉的修正中,工會於該第6條草案中爭取修正:「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輔導遷調,指專科以上學校輔導其教師至其他校內外單位工作。」(原草案僅包括「校內」),並獲得諮詢會議中之多數與官方認可。此修正才能開啟對教師之輔導遷調不該只侷限在「校內」,也應包括「校外」,促使學校與政府應該規劃具體有效的制度,使被迫遷調的合格教師有機會能受輔導至「校內外」適當工作繼續任職。至於如何有效落實,相關具體且有實益的配套措施,我們將繼續爭取。

 

五,教師處於暫時繼續聘任階段,其教師權利不應減損:

 

  新版教師法第26條第5項依循過去教師法第14之1條第2項之規定,「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然而,實務上教師若進入「暫時繼續聘任」階段,經常出現教師權利遭學校片面改惡之情況,例如被禁止授課、禁止申請獎補助、禁止參加相關會議、禁止使用學校設備、刪減年終獎金等狀況,形同「逼退」。

 

  工會對此建議,應於〈教師法施行細則〉中明訂,「教師受學校暫時繼續聘任,其教師權利不應有不利變更。」不但合乎法律內涵,也避免學校假借各種改惡來掏空「暫時繼續聘任」的法律要求。

 

  然而,該訴求尚未獲得教育部之認可。官方認為,似乎要多提供各學校一些彈性空間來處理暫時聘任階段的教師,所以不宜定入施行細則;但「解釋上權利的確不該改變」,是官方所認可的。對於實際上遭遇權益受損的個案,工會將繼續來倡議與協助,促成不會有教師在暫時聘任階段即遭到權益受損或逼退。

 

 

六,大專編制外專兼任教師其聘任應依大學法規定為之,其權利義務應與編制內教師相符:

 

  於修正〈專科以上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時,工會主張「若要編制外教師比照編制內教師之義務(遵守教師法的解聘不續聘要件),也該享有相等的權利」,是故提出主張大專編制外教師也應有「續聘保障原則」:學校未有法定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事由,對編制外教師不得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另外,也要求按照在相關辦法中確定大專編制外教師之聘任,應當按照大學法與專科學校法中的教師聘任程序辦理,包括:(1)學校對編制外教師要按照「教師評鑑」來作為續聘與否的重要參考,而非恣意決定;(2)編制外教師之「不續聘」也要按照大學法規定,經過教評會決定;(3)編制外師遭遇不續聘或升等未通過等權益受損,應可準用教師法上的教師申訴制度提出救濟。相關的主張應及於包括編制外聘僱的專任(專案、約聘)與兼任教師。詳細的分析,可參考:https://reurl.cc/5gEVQv

 

  對於這些訴求,教育部則表示會進一步研究,但似乎還未有積極規劃,或以少子女化浪潮在前為由消極以對。然而,正是因為有少子女化、高教崩壞的狀況在眼前,才更有妥適法令保障所有教師基本權益、導正學校不當作為的必要。工會將對此繼續倡議,確保這群仍缺乏充分法律保障的群體,能獲得最基本的保障,不成為高教勞資關係惡質化、聘僱廉價化趨勢下的犧牲品。

 

小結:請支持高教工會,共同捍衛高教的工作環境

 

  綜上所述,教育法令相當繁雜,從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各校規定環環相扣,但每個環節卻又都可能影響到第一線工作者的權益。而除了法令之外,還需要整體教育資源的到位、合理的高教政策,以及學校內部的民主參與和勞資平衡來維護正常的工作環境。

 

  高教工會將繼續在這條路上努力,也期盼各大專校院的第一線工作者和我們站在一起,為法令、政策、實務的改進而共同努力。我們也呼籲掌管教育法令的教育部,應當站在考慮第一線教職員生的立場,切實引入多元的聲音作為法令修正時的參照,勿以官僚本位一意孤行,成為惡化而非緩解高教危機的來源。

高教工會對〈教師法施行細則〉等子法的訴求與成果 ──對《教師法》修法後的亡羊補牢

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2019年的3月,行政院在缺乏各界民主參與的情況下,忽然通過《教師法》大幅修正的修法草案,送入立法院快速審議。在短短不到兩個月的期間,《教師法》修法草案在充斥多處爭議的情況下,由立院審議通過。

 

  修法期間固然因為包括高教工會的多個教育團體、教師工會團體、人權團體都紛紛出面質疑草案內容,而使得部分草案條文終獲更正,包括原定將教師「未於期限內升等」、「教師評鑑未通過」都得直接作為將教師不續聘或強制資遣的要件,或者是將聘任前曾有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紀錄、但不問罪名一律終身不得任教的「政治犯、流氓教授不得任教」條款,都在輿論質疑下未成為最後的修法版本。但整個修法缺乏周延準備與公共審議,可說是教育法制修法品質不佳的例證之一(詳細分析可見:https://reurl.cc/K6vEG9)。

 

  在修法定案後,教育部在進行〈教師法施行細則〉的配套修正過程,終於有了些微的反省,願意召開多場包含學者專家、教師、家長、工會團體共同參與的研商諮詢會議。高教工會也受邀參與了其中有關〈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的4次會議,並且參與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研商私立學校教職員加發資遣費標準」等法規的相關諮詢會議,對其提出了工會版的改正訴求,作為粗糙修法的亡羊補牢。

 

  新教師法與相關子法預定將在2020年初由政府擇期上路(新版教師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截至目前為止,工會對相關子法所提出的訴求中,有部分已經成功獲得採納,也有部分有待進一步爭取。為了讓各界更了解相關的倡議,我們將其說明如後,供關注的學界夥伴一同參考:

 

 

一,學校辦理大專教師升等時,由教評會決定校外學者專家審查之推薦名單後,不得再由教評會主席、校長或院長「圈選」外審委員,而應由教評會自推薦名單中「隨機」抽選外審委員:

 

  順應教師法新法上路,攸關大專教師升等權益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此次也一併進行修正。工會在參加該辦法之修正諮詢會議的過程中,針對長年來基層教師擔憂「升等遭校方黑箱作業」、「校長、院長恣意介入圈選非專業之外審委員」的問題,提出修正主張:「學校辦理教師升等時,由教評會決定校外學者專家審查之推薦名單後,不得再由教評會主席、校長或院長自行「圈選」外審委員,而應由教評會自推薦名單中「隨機」抽選外審委員(得以保密方式為之),並將受抽選與未獲抽選之委員名單保密彌封收存。」

 

  類似的「圈選不公」爭議,的確造成教師升等作業上的一大弊病,早應改善。此意見初步已獲官方之認可,正朝此方向做進一步修正擬訂中。若能確實落實,將能讓我國大專教師升等的過程,其外審程序能單純回歸專業同儕審查,避免校內行政權力的不正介入,也使有意升等之基層教師能回歸致力於專業發展。

 

 

二,教師不續聘之情節合適以資遣為之時,也仍應合乎教師法新法第27條之教師資遣構成要件,避免被學校浮濫以資遣程序剝奪教師工作權

 

  新教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該條第2項規定,「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此規定將教師不續聘議案視為「重要事項」議案來要求教評會出席與同意的門檻,有嚴謹保障教師工作權之意義;但該法第27條資遣程序卻未有相同之程序要求,而各校多只將教師資遣視為一般議案,僅要求「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工會擔憂,如今又將「不續聘案情節以資遣為宜者,以資遣規定辦理」,是否會導致學校發現教評會不願配合校方不續聘教師時(不論是出席或表決未達三分之二的通過門檻),將「不續聘」提案恣意改為「資遣」案,而只需要教評會二分之一出席與同意,即可闖關剝奪教師工作權?

 

  目前該質疑已獲教育部人事處回應,解釋上第16條的不續聘案若要改以27條的資遣案進行,除應具有16條應不續聘之構成要件外,同時也要合乎第27條所規定的資遣構成要件,例如仍要有「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一要件,始得資遣教師,避免學校浮濫改以資遣取代不續聘審查,以一般門檻替代重要事項門檻。

 

  工會主張,此類案件若要採用第27條的程序門檻,就應該要同時符合第27條的構成要件;否則就應將此類僅合乎第16條第1項構成要件的案件,解釋應適用新教師法第16條第2項的程序門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處理以資遣為宜之教師案件。如此才能避免「情節以資遣為合適,改以資遣」的比例原則美意,不會成為程序與要件寬鬆化的巧門。

 

 

三,教師受學校提出應解聘、停聘、不續聘議案於教評會審議時,該教師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學校申請針對該議案閱覽相關資料與卷宗:

 

  現行學校教師受學校提出應解聘、停聘、不續聘議案於教評會審議時,多數已會按主管機關教示之正當程序讓當事人教師至教評會陳述意見。然而,工會發現有許多案例中,教師陳述意見的過程淪為「形式化」:事前教師根本未獲教評會提供相關應解聘、停聘、不續聘議案之指責資料,導致該陳述意見也無從回應相關指責,只能做空洞化之陳述,無法合乎審理紛爭上應維護的攻擊防禦武器平等原則。

 

  是故工會在〈教師法施行細則〉的修正中提出,應納入「教師受學校提出應解聘、停聘、不續聘議案於教評會審議時,該教師得準用或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向學校申請針對該議案閱覽相關資料與卷宗」之規範,以確保教師能充分了解相關指責(例外才以密件或遮去相關個人資料後提供),對此才能做出完整的陳述意見回應,也使教評會能做出公平公正之審議。目前此意見已獲得官方認可,預定將納入新版〈教師法施行細則〉中。

 

 

四,學校減班停辦後,合格教師應受學校與政府「優先輔導遷調」,其遷調工作應包括「校內外單位」:

 

  新教師法第12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各該主管機關應輔導學校執行。」然而,究竟此一「優先輔導遷調」如何進行?輔導遷調至什麼單位?目前仍尚缺乏完善的制度。

 

  本次在〈教師法施行細則〉的修正中,工會於該第6條草案中爭取修正:「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輔導遷調,指專科以上學校輔導其教師至其他校內外單位工作。」(原草案僅包括「校內」),並獲得諮詢會議中之多數與官方認可。此修正才能開啟對教師之輔導遷調不該只侷限在「校內」,也應包括「校外」,促使學校與政府應該規劃具體有效的制度,使被迫遷調的合格教師有機會能受輔導至「校內外」適當工作繼續任職。至於如何有效落實,相關具體且有實益的配套措施,我們將繼續爭取。

 

五,教師處於暫時繼續聘任階段,其教師權利不應減損:

 

  新版教師法第26條第5項依循過去教師法第14之1條第2項之規定,「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然而,實務上教師若進入「暫時繼續聘任」階段,經常出現教師權利遭學校片面改惡之情況,例如被禁止授課、禁止申請獎補助、禁止參加相關會議、禁止使用學校設備、刪減年終獎金等狀況,形同「逼退」。

 

  工會對此建議,應於〈教師法施行細則〉中明訂,「教師受學校暫時繼續聘任,其教師權利不應有不利變更。」不但合乎法律內涵,也避免學校假借各種改惡來掏空「暫時繼續聘任」的法律要求。

 

  然而,該訴求尚未獲得教育部之認可。官方認為,似乎要多提供各學校一些彈性空間來處理暫時聘任階段的教師,所以不宜定入施行細則;但「解釋上權利的確不該改變」,是官方所認可的。對於實際上遭遇權益受損的個案,工會將繼續來倡議與協助,促成不會有教師在暫時聘任階段即遭到權益受損或逼退。

 

 

六,大專編制外專兼任教師其聘任應依大學法規定為之,其權利義務應與編制內教師相符:

 

  於修正〈專科以上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時,工會主張「若要編制外教師比照編制內教師之義務(遵守教師法的解聘不續聘要件),也該享有相等的權利」,是故提出主張大專編制外教師也應有「續聘保障原則」:學校未有法定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事由,對編制外教師不得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另外,也要求按照在相關辦法中確定大專編制外教師之聘任,應當按照大學法與專科學校法中的教師聘任程序辦理,包括:(1)學校對編制外教師要按照「教師評鑑」來作為續聘與否的重要參考,而非恣意決定;(2)編制外教師之「不續聘」也要按照大學法規定,經過教評會決定;(3)編制外師遭遇不續聘或升等未通過等權益受損,應可準用教師法上的教師申訴制度提出救濟。相關的主張應及於包括編制外聘僱的專任(專案、約聘)與兼任教師。詳細的分析,可參考:https://reurl.cc/5gEVQv

 

  對於這些訴求,教育部則表示會進一步研究,但似乎還未有積極規劃,或以少子女化浪潮在前為由消極以對。然而,正是因為有少子女化、高教崩壞的狀況在眼前,才更有妥適法令保障所有教師基本權益、導正學校不當作為的必要。工會將對此繼續倡議,確保這群仍缺乏充分法律保障的群體,能獲得最基本的保障,不成為高教勞資關係惡質化、聘僱廉價化趨勢下的犧牲品。

 

小結:請支持高教工會,共同捍衛高教的工作環境

 

  綜上所述,教育法令相當繁雜,從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各校規定環環相扣,但每個環節卻又都可能影響到第一線工作者的權益。而除了法令之外,還需要整體教育資源的到位、合理的高教政策,以及學校內部的民主參與和勞資平衡來維護正常的工作環境。

 

  高教工會將繼續在這條路上努力,也期盼各大專校院的第一線工作者和我們站在一起,為法令、政策、實務的改進而共同努力。我們也呼籲掌管教育法令的教育部,應當站在考慮第一線教職員生的立場,切實引入多元的聲音作為法令修正時的參照,勿以官僚本位一意孤行,成為惡化而非緩解高教危機的來源。

【會員服務】免費工作權益法律諮詢, 12/25(三)歡迎預約參加!

工會定期安排會員法律諮詢時間,本次諮詢時間將安排於 12/25(三),由熟稔教師法令且有成功爭取工作權益經驗的張國聖老師(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高教工會創會理事),提供會員前來諮詢大專教師相關權益的服務。

 

張老師作為工會創會理事,長久以來協助大專教師相關工作權救濟不遺餘力。為了處理日趨增加的校園勞資爭議,張老師持續定期為工會會員提供無償的法律諮詢服務,以協助更多的大專教職員工維護權益,歡迎大家前來預約。


高教工會先前曾彙整了大專教師的相關權益爭議與常見問題的Q&A(https://reurl.cc/NabN36),可提供參考。

 

假若您亟需要更近一步會面諮詢相關工作權益,請填寫預約表單(https://reurl.cc/24j1Nm),我們將會為您安排權益當日諮詢的時段,確切的時間待排定後,我們將會另行寄發通知。

 

時間:2019年 12月25日(三)13:00-17:00
(申請期限:12月23日(一)下午17:00前)

地點:高教工會辦公室(台北市伊通街59巷6號4樓)

 

預約參加:https://reurl.cc/24j1Nm

【新聞稿】永達教師北上行政院陳情私校退場師生權益莫再拖延! 停辦1959天,永達師生的權益仍無著落..

 

位於屏東的永達技術學院已經停辦超過五年,但永達技術學院教職員長年遭積欠的欠薪、資遣費、公保年金等問題,至今卻懸而未決,學校和政府也毫無安置措施,使多數教職員生活陷入困境。

 

從國民黨執政時永達惡性停辦,到民進黨執政期間放任董事繼續把持校產,政府對私校惡質退場,始終未拿出完整政策保障教職員生權益,僅任由退場學校師生受害,缺乏具體作為。

 

為此,永達教師數十人組成了「永達教職員生權益申討團」,在高教工會的偕同下,於12日上午自屏東組團北上至行政院門口陳情。

 

 

「學校連最基本的公保年金和資遣費都積欠,我教書27年無預警被迫退休,現在每個月的年金只剩9千多元,政府連要求學校守法都沒有!面對生活陷入困境的永達教職員,政府卻毫無具體作為!」前永達技術學院車輛工程系主任教師江照勇嚴正批評。

 

 

「出身屏東楓港的蔡總統、屏東市的蘇貞昌院長、屏東長治的蘇嘉全院長…,我想大聲地四問諸位偉大的屏東大人們:你們有去了解當初教育部是怎樣保護董事會犧牲殘害永達教職員嗎?你們有關心過被強迫離職退休的永達教職員的死活嗎?你們有關心過永達被迫休退學的失學學生受教權及損失嗎?」前永達技術學院建築系教師賴福林高分貝質疑。

 

永達教師們提出要求,政府應立刻對私校退場師生制訂相關補償政策,並以永達為首例,盡速解散清算學校法人,以校產補償永達教職員過去遭積欠侵害的薪資、資遣費、公保年金,以及學生受損的學雜費和生活費,協助當年因學校無預警惡性停辦而被迫失業失學的永達師生們。具體的訴求包括:

 

(一)資遣費:永達教職員於2014年8月1日被無預警惡性資遣時,未獲得任何的資遣費、優退金,學校也未提供任何的安置措施。爾後董事會向教職員表示已經編列了「慰助金」預算,及正式制訂了〈永達技術學院編制內專任教職員離退慰助金辦法〉,每人可依年資領取30~50萬元不等,請教職員們稍安勿躁、支持董事會轉型;但結果卻根本是虛晃一招,停辦至今已超過五年,永達教職員一元資遣費或慰助金都未取得!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難,校方卻毫無聞問。日前教育部固然已拋出將督促私立學校強制資遣教師,應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水準給付資遣費用(每一年資給付半個月薪資為資遣費,上限六個月),但並沒有具體督促已停辦、準備要解散的永達董事會認列此一部份債務,讓教職員們紛紛擔憂:「等了六年的資遣慰助金,會不會又再度落空?老年生活怎麼辦?」

 

 

(二)減欠薪:永達教職員自2008年起,即開始未經教職員同意擅自刪減其薪給,將其中的學術研究費直接打了五折;當初校方宣稱,減欠薪是為了「共體時艱」,但結果累積了十多億的巨額的校產,卻是無預警停辦將教職員直接趕走。如今董事會終於改組會歸公益董事,將要解算清算處理仍多達九億的校產,難道不應該歸還當初教職員被迫減下的薪資,還給他們應有的正義?

 

 

(三)公保年金:私立學校教職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依法在老年可以按月領取微薄的養老年金,並由公保基金、政府、學校共同分攤給付。然而,永達學校自2018年12月起,即無預警停止匯出教職員的公保養老年金,使得原本每人每月頂多一萬多元出頭的養老年金所得,頓時再遭刪減兩、三千元,使生活陷入困境,已積欠超過一年。固然依法令規定,學校積欠公保年金或學校法人解散後,最後承接的主管機關應承擔責任,但這段漫長的期間,永達教職員生活毫無著落,難道要等到學校順利解散清算處理完校產的多年之後,再來償還?

 

(四)安置措施:許多永達被迫離退的教職員,都擁有良善的教育工作經驗,有博士學位者也比比皆是。但無預警停辦的過程,當時學校與政府又沒有提供任何安置措施,導致大量教職員被迫長期失業,或只能夠從事兼課代課等不穩定就業。學校停辦退場,不該是教職員的錯!政府應當有責任出面積極安置與媒合,輔導仍有工作意願與需求的教職員尋得能發揮所長的工作機會,減緩資深教師的失業悲歌也善用國家高端人力。

 

(五)學生補償:當初永達學生面臨學校無預警停辦,許多學生被迫轉學的過程中,都發生了休學、退學,或學分承認問題,住宿與生活費用大增的問題。教育部若真有心協助弱勢學生,應當從正式私校惡性退場過程中被犧牲的學生權益,給予應有的補償!

 

 

高教工會與各校大學教師代表也到場聲援,呼籲政府全面檢討過去處理私校退場中放任董事會侵害師生的錯誤。在行政院門口陳情後,永達教師們也前往教育部遞交陳情書,要求教育部盡速提出彌補方案,讓永達成為私校退場歸公的正面案例。

【採訪通知】永達教師北上行政院陳情,私校退場師生權益莫再拖延! 停辦1959天,永達師生的權益仍無著落..

永達技術學院已經停辦超過五年,但永達技術學院教職員長年遭積欠的欠薪、資遣費、公保年金等問題,至今卻懸而未決,學校和政府也毫無安置措施,使多數教職員生活陷入困境。

 

從國民黨執政時永達惡性停辦,到民進黨執政期間放任學校董事繼續把持校產,政府對私校惡質退場,始終未拿出完整政策保障教職員生權益,僅任由退場學校師生受害,缺乏具體作為。

 

為此,永達教師數十人組成了「永達教職員生權益申討團」,在高教工會的偕同下,將於12日上午9:45北上至行政院門口陳情,要求政府對私校退場師生制訂相關補償政策,並以永達為首例,盡速解散清算學校法人,以校產補償永達教職員過去遭積欠侵害的薪資、資遣費、公保年金,以及學生受損的學雜費和生活費,協助當年因學校無預警惡性停辦而被迫失業失學的永達師生們。

 

高教工會與各校大學教師代表也將到場聲援。呼籲政府全面檢討過去處理私校退場中放任董事會侵害師生的錯誤,並盡速提出彌補方案,讓永達成為私校退場歸公的正面案例。

 

時間:2019年12月12日(週四)上午9:45(準時開始)

地點:行政院正門口(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號)

【大學快報第231期】謝青龍觀點:論私校教師資遣給付之正當性與必要性

原文與照片刊載於風傳媒2019/12/06:https://reurl.cc/QpxL0M

 

謝青龍,南華大學通識中心專任教授,高教工會大雄分部召集人

 

今年(2019)5月10日立法院院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案」,明列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的各類樣態。其中最具爭議的是,新修訂《教師法》第27條中明載:各大專校院在系所組織調整、減班、停辦、解散的情況下可以資遣教師。因為該條文終於給了私校管理者一把尚方寶劍,可以資遣和「解決」這近十年來因高教少子女化而產生的教師過剩問題。尤有甚者,許多教育部官員或公校教師還以為此條文是為私校教師爭取到了較優惠的資遣條件或費用,但事實上卻是,翻遍私校各種法規,從未明定過私校教師的資遣規定。換言之,過去幾十年來的私校教師是完全沒有任何資遣保障(公校教師則有屬於軍公教的公保保障,其中當然有合理的資遣條款)。

 

所幸在諸多教師工會的競爭奔走下,行政院終於同意在六個月內研擬私校教師的資遣方案,而終於在11月28日推出行政版本的私校教師資遣草案:比照《勞基法》的資遣方案,私校教師每滿一年給付半個月薪資作為資遣費,最高得給付6個月。

 

草案一出,馬上受到教育界各方人士的駁斥,其中更包含了私校的管理資方與教師勞方,正應了所謂「兩面不討好」之譏。何以至此?在私校工會方面,立即指出該草案明言比照《勞基法》,但根據《勞基法》第17條,勞工被資遣時,年資每滿一年就必須發給一個月工資之資遣費,且並無最高額度之限制,但私校教師卻每滿一年僅發給半個月薪資,且有最高6個月的上限,明顯不符合《勞基法》的資遣條件;而在私校管理者方面,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世新大學校長吳永乾認為,除非政府願意負擔所需全部經費,否則將反對教育部以職權干預大學自治,他表示:教育部不宜把私校當公校管,「不能想當聖誕老人又要別人承擔自己送人禮物所需的經費」,說白了,就是私校校方不願意出資遣費這筆錢!

 

顯見,此次行政院推出「私校教師資遣方案」的版本,竟然同時讓私校的勞、資雙方都不滿意。為何如此?是私校教師太貪心了嗎?原本就沒有資遣費的,現如今政府願意立法保障,怎地私校教師還不滿意?還是私校資方心態太惡劣?過去私校學生滿招大收學費時,也不見分紅或股利給教師,但少子女化來臨卻一再要求教師共體時艱,不斷地壓縮教師的各項福利與薪資,現在怎麼可能願意多給付老師資遣費呢?

 

平心而論,不管我們指責「私校教師太貪心」或「私校資方太惡劣」,其實都只是常見的勞、資雙方立場不同而已,如何取得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才是雙贏的局面。而在這個平衡的過程中,國家對教育發展的立場及政府對私校教師資遣案的心態,就是最重要的關鍵。

 

可惜的是,在這次行政院推出的私校教師資遣方案版本裡,其實筆者似乎又再一次地看到「一例一休」及「年金改革」的影子,那就是行政院想要兩面討好、充滿妥協的折衷心態。換言之,歷來行政院的各種改革方案,其本意似乎是從社會正義原則出發,想要為勞方立法保障其權益,但在修法過程中,卻又總想著不要得罪資方勢力,於是到最後總是得出一個又一個「無法同時滿足勞資雙方,或同時得罪勞資雙方」法案。這次私校教師的資遣草案亦復如此,它既沒有真正比照勞基法讓私校教師同意,同時又得罪了私校管理者,被安上不符合「大學自治」原則的干預行為,而最重要的是,這項草案根本還找不到經費來源,其草率心態可見一般。

 

長期以來,公立學校有退休及資遣條例的法規保障,這就表示了教師遭資遣時給付資遣費確實有其職場上的正當性和需要,故此次立法保障私校教師的資遣費,不過是將這樣的正當性與需要延伸至私立學校而已。倘若教師被資遣不該有資遣費,那麼為何公校教師卻有此保障呢?難道公校教師的工作權與人權保障高於私校教師嗎?還是基本人權與工作權可以區分出公私立的不同對待嗎?當然不是,既為教師,那麼就該公私立教師一視同仁才對。

 

既然公私校教師應該一視同仁,那麼其間的差別關鍵在哪裡呢?其實說穿了,就是錢從哪裡來?公立教師有國家出錢,但私立教師由於私校管理者不願出這筆錢而長期被漠視了這份權利。所以,現在的問題是:如果找不到出錢的資方,或是資方不願出錢,那就可以不用付這筆資遣費了嗎?當然不是,請看《勞基法》的保障內容,它並沒有區分公私產業或機關單位,為何?因為這是所有勞工的基本保障,所以才由國家出面,將之列入法規並立法保障之。所有開設公司的機關單位,不論公私立,均必須遵守這項法規,不願遵守的私人企業,一但被發現了,就是以違法論處,輕則罰鍰,重則勒令停工歇業。那麼,為何私立學校管理者可以以「大學自治」為由而企圖規避或豁免呢?顯然,目前各私立學校聯署反對行政院版本的私校教師資遣草案,他們「不能由政府立法,而讓私校買單」的說法,其實是不成立的。不然,全國的私人產業老闆豈不是都可以違反《勞基法》,繼續壓榨所有的勞工了嗎?

 

值此立法關鍵時刻,筆者以為:政府的立場與心態尤為重要。因為教育本就是公器,它不應私相授受、更不可以差別待遇,它關乎的是國家的百年大計,必須嚴肅看待,讓每一位教師都受到最基本的尊重和權益保障(至於不符教師資格的公私校教師,自然有《教師法》的法規加以制裁)。所以,政府當然必須負起責任,不能任由私校管理者以其粗糙的商業管理手法,將教育變相成為私人產業與秃鷹財團之間的利益交換關係。試想:當初因為國家教育資源的不足而鼓勵私人捐資興學,但這並不是就把教育公器交給私人財團恣意枉為,每年教育部補助巨款給各私立學校,為的不就是要保障國家的教育品質嗎?政府難道不能立法保障教師的基本權益嗎?資遣費難道還不是私校教師們最低或最卑微的訴求嗎?為何連這樣卑微的訴求都要剥奪呢?因此,政府當然應該出面把關,不能讓這些私校資方在坐享數十年教育政策福利之後,僅以一句「少子女化」或「招生困難」就可以無條件資遣教師,連這樣最低限度的資遣費都不願付出。

 

甚至,筆者在此更大膽地提出:私校教師的資遣費應該比公校教師更優厚才合理。理由有二:

理由一,由於少子化危機,私校招不滿或招不到學生已成常態,故而私立學校的轉退場已勢在必行,未來私校數量將大幅減少,私校教師此時被資遣形同失業,幾乎不可能再找到其他教職(莫忘了還有數萬名流浪博士到現在都還找不到教職工作)。對照於《勞基法》對失業勞工尚且有失業補助津貼及職涯再訓練的機制,私校教師出於非自願的被資遣,雖然現今已開始討論與公校教師相同的資遣費方案,但由於私校教師未來幾乎再難找到教職而形同失業,可是至今卻無人提出過任何有關私校教師的失業救濟方案。所以,除非現在行政院的草案版本中,能追列失業教師的安置、津貼及輔導機制,否則在現如今只有資遣方案的情形下,當然就必須比現行公校教師或《勞基法》資遣費更為優厚才對。

 

理由二,教育資源公共化,教育不分公私立,過去私校校方坐享公共資源,如今少女子化浪潮來襲,未來在私校的「轉退場條例辦法」裡,私校校產當然必須全部(或絕大部份)回歸公共化,不得再讓這龐大的校產落入私校董事會和秃鷹財團之手。而且公共化的校產資源又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資源是回饋給所有私校教職員生,因為他們在這場私校轉退場過程中,必然是最弱勢的一群人,他們不能參與決策、也沒有資源、自始至終都是被宰制的一群人,所以在轉退場過程中,他們的權益必須是最優先被考慮。故而,在這次行政院的私校教師資遣草案中,除了所有資遣費當然必須由私校出錢外,而且還必須要加碼給私校教師更優厚的資遣費,以加重私校資方的社會責任與資遣成本。否則,依目前行政院版資遣草案裡如此微薄的資遣條件(最高才6個月薪水的資遣費),恰恰鼓勵了私校管理者可以隨意濫用資遣教師的藉口和理由,即以最少的資遣成本把教師資遣,加速壓迫私校教師離職的手段,可以不再負擔失業教師的輔導與安置責任,然後坐收校產私有化的最大利益。

 

少子女化現象開始於20年前,政府人口調查早已知曉,但卻遲遲未見任何解決策略,而且還大量地擴張私立學校數量,此為國家的失職和政策的錯誤所致。如今這個惡果卻不是由當初的決策者承擔,也不是由在這些政策裡吃香喝辣的私校管理者來背負。相反地,這個惡果現在全部落在私校教師的身上,彷彿資遣了他們,少子女化的問題就可以獲得解決,但這公平嗎?難道政府不該為過去20年來的錯誤政策負責嗎?難道私校董事會和管理者不用承擔起所有私校教師的資遣和安置費用嗎?政府立法保障資遣費只是開始,如何安置這些私校教師未來何去何從,才是更重要的課題啊!(相關報導:謝青龍觀點:由《大學法》第21條談大學教師評鑑之亂

 

【大學快報第230期】敬邀參加「高教危機下人社學科的政策出路」論壇

人文社會學科是整體學術發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一個國家社會文化多元發展、民主深化的基石。然而,人社學科經常因其與資本需求相對保持距離的特性,而遭到唯經濟發展掛帥的政府輕忽。特別是在少子女化浪潮、教育日趨市場化的競爭環境中,政府與大學究竟對人文社會學科提出什麼樣的發展政策,將影響一國人文社會的長期發展狀況:是將因資源不足而紛紛萎縮消逝,或是受積極捍衛而維繫蓬勃生機?

 

此外,面對未來新興科技與新形態經濟的趨勢發展及各種挑戰,我們應該在各個層面發展出跨領域的知識與因應能力,不能僅著重科技技術的提升與理工人才的培育,產業更需要人文社會學科方面的專業與思維上的引領。

 

我們期望透過人社學界的深入討論與發想,從盤點當前高教危機對人社學科的影響,到找出政策上可能的施力點,讓人文社會學科能避免日趨萎縮的困局,進一步重振人文社會學科的教學與研究。我們也將陸續串聯人社學界形成集體力量,要求政府與大學回應並落實這些訴求。

 

我們敬邀各界關心人文社會學科發展的朋友,一同前來討論。為人社學科的未來思索,也為整體社會的進步發展,找尋政策上的出路可能。

 

時間:2019年12月15日(週日)下午14:00-17: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3A會議室

 

主持:陳信行(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

 

流程:
【場次一,高教危機下的人社困境:現象趨勢與結構原因】
周平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黃厚銘(政治大學教師會理事長,政治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黃涵榆(台灣人文學社常務監事,臺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系教授)
夏曉鵑(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

 

【場次二,人社學科如何振興?政策與制度面的出路倡議】
洪文玲(台灣科技與社會研究學會理事長,高雄科技大學造船及海洋工程系副教授)
郭力昕(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教授兼院長)
林敏聰(台灣大學物理學系特聘教授)
陳政宏(成功大學系統暨船舶機電工程系副教授,教育部資科司人文社會與科技前瞻人才培育計畫(UFO)總主持人,成大博物館前館長)

 

主辦單位:台灣科技與社會研究學會、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論壇活動網頁:https://reurl.cc/yyXxEO

【大學快報第229期】聲明―強人時代的句點,校園民主轉型正義的起點 高教工會對文化大學的期許與呼籲

文化大學高齡92歲的張鏡湖董事長11月25日與世長辭,全球26萬校友同表哀悼。文大從張其昀創辦人辦學起家,到張鏡湖董事長接棒,至今邁入第58年,讓文大成為全台財力穩定雄厚的私立大學。蓽路藍縷的時代,父子二代對私人興學的貢獻無庸置疑,深深令人感佩。眼看即將建校一甲子,文大如今正站在轉捩點上。能否破除傳統,將私校定位為社會公共財;決策管理能否從寡頭派系角力,轉型為所有大學成員共同參與的民主運作模式,攸關董事會對現代治理的接受度。

 

老華岡人都經歷過「老董與董娘」的對決時代,兩邊人馬派系分明,開啟了文大管理高層一脈相傳的選邊站與小心翼翼,數千名教職員工更深怕一個不小心,可能隨時危及到自身工作權。隨後的校長遴選、董事會派系角力、董事長父女泣訴校產被侵占掏空…一再掀起大波濤,卻也都是校友們絕不意外也不忍見的母校新聞。

 

雖然面山壯闊,「民主」在文大卻從來不是熱門關鍵字,學運在文大很少對話成功,教職員的工會組織亦然。過往的校風,教職員甚至學生,多數時候只能選擇單方面接收並遵從高層指令,民主討論與共同決定機制在校內十分罕見。今年六月底的文大校方與高教工會的勞資爭議,再次凸顯校方寧可放縱管理階層非法解僱工會領導人、瓦解工會除之後快,即便勞動部已做出違法裁決,工會至今仍等不到董事會與校方,願意接受與員工以民主協商機制來處理爭端。

 

而張董事長辭世,校內主管們忙著宣導「董事會運作一切正常,請大家安心工作」。權力已蓋起高牆,牆裡的人習慣了順服點頭,彷彿只要時間滴答,一切都會過去,不會改變,也無需改變。老董事長的辭世,讓老校友們既不捨又感慨萬千,文大什麼時候能從不可逆的保守家臣,破冰迎接民主治理的新機?

 

高教工會做為文大校內首次組成的工會分部組織,我們對文大董事會未來的運作與效能,仍願保持最樂觀的期待。私校治理最不可迴避的家族接不接班、派系如何整合,文大董事會勢必要面對,要慎思。

 

我們也希望能藉此機會,呼籲即將告別強人治理,邁入新階段的文大董事會:

 

1. 此刻起董事會所有運作必須公開透明,遵守《大學法》、《私校法》、文大組織規程等既有法規。董事權限功能僅止於管理、監察,不可介入校務。

2. 董事會應展現胸襟,擴大修正董事會的民主機制。私立大學是「公共財」,文大能有如今規模是靠教職員共同打拼、社會各界認同捐助,和寶貴的學生學費而來。董事會必須率先翻轉人治,導入民主治理,幫助文大強身健體,養成現代化體質,方能迎戰少子化衝擊,開啟新機。

3. 文化大學的規模與歷史都是私校領頭羊,董事會應致力於帶領學校走向民主創新,在董事會增設教職員生董事、教職員生監察人席次,更應允許甚至鼓勵教職員工踴躍加入工會,透過工會與受僱教職員工建立「民主討論、平等協商、共同決定」的新校風。

 

我們認為,每一所學校的決策,本就應由大學所有成員共同參與管理,文化大學若能把握此一變革的時機點,讓時代產物下的保守作風就此畫下句點,文大將有機會成為台灣落實私校轉型正義、建立民主制度的最佳典範!

敬邀參加「高教危機下人社學科的政策出路」論壇

人文社會學科是整體學術發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一個國家社會文化多元發展、民主深化的基石。然而,人社學科經常因其與資本需求相對保持距離的特性,而遭到唯經濟發展掛帥的政府輕忽。特別是在少子女化浪潮、教育日趨市場化的競爭環境中,政府與大學究竟對人文社會學科提出什麼樣的發展政策,將影響一國人文社會的長期發展狀況:是將因資源不足而紛紛萎縮消逝,或是受積極捍衛而維繫蓬勃生機?

 

此外,面對未來新興科技與新形態經濟的趨勢發展及各種挑戰,我們應該在各個層面發展出跨領域的知識與因應能力,不能僅著重科技技術的提升與理工人才的培育,產業更需要人文社會學科方面的專業與思維上的引領。

 

我們期望透過人社學界的深入討論與發想,從盤點當前高教危機對人社學科的影響,到找出政策上可能的施力點,讓人文社會學科能避免日趨萎縮的困局,進一步重振人文社會學科的教學與研究。我們也將陸續串聯人社學界形成集體力量,要求政府與大學回應並落實這些訴求。

 

我們敬邀各界關心人文社會學科發展的朋友,一同前來討論。為人社學科的未來思索,也為整體社會的進步發展,找尋政策上的出路可能。

 

時間:2019年12月15日(週日)下午14:00-17: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3A會議室

 

主持:陳信行(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

 

流程:
【場次一,高教危機下的人社困境:現象趨勢與結構原因】
周平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黃厚銘(政治大學教師會理事長,政治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黃涵榆(台灣人文學社常務監事,臺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系教授)
夏曉鵑(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

 

【場次二,人社學科如何振興?政策與制度面的出路倡議】
洪文玲(台灣科技與社會研究學會理事長,高雄科技大學造船及海洋工程系副教授)
郭力昕(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教授兼院長)
林敏聰(台灣大學物理學系特聘教授)
陳政宏(成功大學系統暨船舶機電工程系副教授,教育部資科司人文社會與科技前瞻人才培育計畫(UFO)總主持人,成大博物館前館長)

 

主辦單位:台灣科技與社會研究學會、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論壇活動網頁:https://reurl.cc/yyXx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