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教育部《退場條例》子法違反母法未給予學生助學金維護學生權益 工會要求修正《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技職司長表示未列專輔自行退場教職員生補償應優於《退場條例》

針對即將上路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教育部今(29)日下午召開授權子法第三次研商會議,由技職司司長楊玉惠主持,會前公布包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兩項子法,於會議中進行研議。

針對兩項子法,高教工會事前仔細研議後提出以下子法可能涉及違反母法之處,要求教育部於子法上路前,應儘速修正以符合母法之規範與精神:

一、有關《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草案第三條『本基金補助及墊付之申請對象(以下併稱申請人)如下:… 二、墊付申請對象 (三)本條例施行前以停辦所設學校,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解散或命解散之學校法人。』但母法第3條法條文字『本基金用途如下:三、本條例施行前以停辦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等費用之墊付。』根本並無上述於辦法草案新增之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解散或命解散之學校法人」條件。此新增條件顯為踰越母法所訂之更嚴苛之條件,工會於會中主張依法應予以刪除!

二、有關《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草案第九條「墊付案申請人應於學校財團法人清算完成前,將墊付款項繳還本基金。」考量應容許學校法人與政府得協議以捐贈學校資產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1條第三項之對象(本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以抵消此前退場基金墊付之債務,避免清算階段時即需拍賣校產償還墊付債務,剩餘財產才再歸屬政府之曠日廢時爭議。以目前亞太創意技術學院為例,即面臨到此一困境。 因此,工會於會中要求教育部,應於上述第九條內容新增「墊付案申請人應於學校財團法人清算完成前,將墊付款項繳還本基金,或申請人得與本基金之主管機關協議,以捐贈學校資產予本條例母法第21條第三項之對象(本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抵消此前獲墊付之債務。

三、有關「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項目及基準」關於補助對象類別中「三、學生」中,教育部於子法中僅列「交通費」、「住宿費」及「其他」費用,但在母法《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的第19條第二款中「前項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結果,母法所明定之「助學金」補助條件與相關內容,卻於教育部目前所研擬之子法中完全付之闕如,顯然悖於母法之規範與精神,工會於會中主張教育部應儘速另行增加「助學金」之相關補助規範,以免子法違反母法。

四、另外,有關另一子法《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草案。工會查母法《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9條第一項:『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 事實上,母法對於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才授權學校主管機關得以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而非「一經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之前」即可逕自將學生分發至其他學校就讀。 準此,本草案自名稱即已與母法相違背,依法應改為《專案輔導學校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高教工會於會議依法中所提出之上述主張,除了獲得部分教育工會團體的聲援支持外,全場亦無任何反對意見。此外,出席的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提出補助基準中,原子法規定「補救教學及開設課程鐘點費,視學校收費情形酌予補助」,表達退場安置之成本不應由學生負擔,因此主張教育部應全額補助必要之費用,針對此一主張,高教工會亦在會場表達附議與同意!

最後,關於目前不斷飽受批評的『專輔學校』依據《退場條例》退場,而『非專輔學校』卻得依據《私校法》自行退場的所謂「雙軌制」,日後可能造成嚴重道德風險,等於「提醒」高中以上私校提前自我了斷,更可能嚴重侵害成千上萬教職員生權益,更可能造成上千億校產無法回歸公共與社會!工會自修法過程以來,即不斷反對此舉無異於架空《退場條例》提供私校逃逸空間的雙軌制,高教工會再次主張,任何學校無論是否進入專案輔導,都應該比照《退場條例》之標準而非極度寬鬆之《私校法》,進行嚴格之審查與具備各項必要對教職員生權益之保障。今日會議中,高教工會再次針對此一問題詢問教育部技職司司長楊玉惠時,楊司長雖然宣示:針對母法所產生雙軌制的問題,教育部日後將要求未列入專案輔導卻自行停招停辦退場之學校,必須能提出優於《退場條例》之教職員慰助金以及相關學生權益保障,否則教育部不會允許未列專輔之學校輕易退場!只是由於修法過程中所造成千億校產遭私校董事會規避監督而繼續佔有的不公現象仍然無解。無論如何,有關教育部楊玉惠司長今日於會中之承諾,日後是否將會如實展現於當未列專輔學校申請退場時的審查標準,高教工會將持續進行最嚴格的監督與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