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與高教工會聯合新聞稿】內神通外鬼? 私校退場條例大轉彎 誰被收買了??

 

    行政院日前(11/19)公布「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下稱:退場條例),然而對於列入專案輔導的私校要如何監督?是否可以改辦?引起諸多的疑問。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高教工會)在比對教育部的4月份草案後,發現行政院版對於被列入專案輔導的學校(下稱:專輔學校),不僅允許改制、合併、轉型,也大幅放鬆監督,等於大開私校經營者上下其手的空間。我們不禁要質疑是否有內神通外鬼,大開私校經營者的發財之門?

 

    就以行政院版的退場條例和教育部的草案做比較,在私校列入專輔學校後,至少有三點的差異:

 

1、財產信託不見了

 

    教育部草案第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主管機關得命學校法人將該校設校基金及不動產,信託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前項信託,受託人為設校基金之動支、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前,應由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未信託之財產,學校法人或該校用於辦理一定金額之採購者,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本項規定很明顯是為了強化對專輔學校的監督,以避免經營者在退場前掏空校產。然而,行政院版本卻將此一監督機制刪除不見。

 

2、公益董事不見了

 

   教育部草案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加派社會公正人士充任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公益董事二人至四人及公益監察人一人,……。但行政院版本卻改為: 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該校專任教職員最多三人擔任學校法人董事,……。等於把公益董事刪除不見,此一改變的後果是站在公眾立場的公益董事無法進入學校董事會,自然也失去公眾監督的機制。

 

   不僅如此,在教育部草案中明定:學校法人董事會議決議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重要事項或其他屬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經前項公益董事、公益監察人表示異議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定,其決議不生效力。本條用意是避免私校經營者「先斬後奏」,因而以公益董事的異議來阻擋決議生效,避免私校經營者「先賣先贏」。但行政院版本卻把此一機制予以刪除,等於弱化了監督機制,方便私校經營者上下其手。

 

3、刻意製造漏洞給私校圖謀改制合併改辦利益

 

    行政院版退場條例第24條明定: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三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此一規定和教育部草案所定的輔導未改善,即應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全面停召、隔年停辦,並立即解散執行校產歸公的結果大相逕庭。這等於是在教示私校董事會,若學校被列入專案輔導,就一定要在三年內主動把師生清空,完成改制、合併、停辦並改辦其他事業,就可以規避退場條例的全面公益董事與校產歸公義務。

 

    綜整上述的改變,我們可以發現從教育部草案到行政院公布版本,對於列入專案輔導學校的監督大幅放寬,並且從不允許改制、合併、改辦,變成明示在三年內要改制、合併、改辦,大開私校經營者的圖利之門。我們不禁要問:這中間發生了什麼事?是誰大開私校經營者的圖利之門?是否有內神通外鬼的情事出現?行政院把全民的利益放在哪?

 

    全教總與高教工會呼籲朝野立委,應該要好好為全民的教育資源把關,不能任由國家教育資源變成私校經營者的囊中之物。而我們也要譴責行政院,將本意良好的教育部版本修改成方便私校經營的圖利版本,良心到底在哪裡?!

【1215採訪通知】內神通外鬼?私校退場條例大轉彎 誰被收買了??

   行政院日前(11/19)公布「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下稱:退場條例),然而對於列入專案輔導的私校要如何監督?是否可以改辦?引起諸多的疑問。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高教工會)在比對原教育部的草案後,發現行政院版對於被列入專案輔導的學校,不僅允許改制、合併、轉型,也大幅放鬆監督,等於大開私校經營者上下其手的空間。我們不禁要質疑是否有內神通外鬼,大開私校經營者的發財之門?

 

為此,全教總、高教工會聯合召開記者會,呼籲社會大眾關注私校退場條例,一起守住全民的利益

 

時間:2020年12月15日(週二)上午10: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B(濟南路一段2-1號)

【大學快報第288期】【聲明】退回漏洞法案,確實保障師生,勿留私轉巧門

 

  過去數年,台灣各大專校院已有5間學校停辦,然過程往往草率粗糙,嚴重損及師生權益,且5校董事會迄今皆未解散,校產遭其恣意把持,使學校資產無法回歸教育公用。因此,各界對於《私校退場條例》的立法殷切期盼,希望能妥適立法,導正過去與未來可能的私校退場問題。

 

  然而,現行行政院出檯的《私校退場條例》草案,並沒能回應此種期望,也無法有效解決問題,甚至刻意存有多重漏洞。如今已送入立法院通過一讀,且屢傳將於本會期「速審」闖關,架空嚴格審議與公眾參與的機會,令我們感到相當憂心。

 

  綜觀過往私校退場案例,有二大問題:其一,師生權益因惡性退場受損:學校未待既有學生畢業、缺乏緩衝即停辦退場,使學生遭強迫轉學後大量失學(以永達為例,有四成以上學生在停辦後失學,但仍背負學貸走入社會),教職員則大量失業、家庭崩解,政府毫無協助。其二,校產遭董事覬覦,以改辦其他事業之名把持,導致迄今5校資產皆未回歸政府統籌規劃再使用,公共教育資產損失近50億之譜。甚至屢傳學校董事會認為如今辦學「不賺錢」,在還有大量校產的情況「主動清空師生停辦」,以圖謀轉型退場利益。

 

  行政院版《私校退場條例》草案能解決這些「惡性退場」問題嗎?表象上,其草案將會把「專案輔導達三年但未改善」的學校,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執行停招,並明訂停辦後立刻解散使校產歸公,此為正確方向。但草案第24條卻刻意保留「專案輔導未達三年」學校就可不受退場條例限制,而仍可依《私立學校法》主動停辦、改制、合併、改辦其他事業的機會;並且保留私校進入「專案輔導」的超高門檻(例如需要學校五成以上科系師資質量違規);且依舊沒有保障學生「原校畢業」權利(應當先行停招,待既有學生正常修業年限屆滿,才進行停辦),對教師也無輔導介聘協助…,綜合而言,恐難以解決歷來發生的問題。

 

  舉個現實的問題:如果行政院版的草案通過,別有居心的私校董事,當得知自身學校被專案輔導後,在「專案輔導滿三年前」主動宣布停辦,不顧師生權益惡意將其清空,並依私校法申請改制或改辦其他事業,或者與他校進行(假)「合併」,只為繼續把持校產,是否仍能「一切合法」?試問,政府以現行存有漏洞的退場條例草案內容,要拿什麼來確保這些學校的師生權益?拿什麼來確保校產歸公?而屆時師生面臨惡性退場,同樣被迫走上街頭抗議,此一立法究竟解決什麼問題?

 

  這不是危言聳聽,從永達學院、高鳳學院、亞太學院、稻江學院、及人中學…,學校董事會遂行的種種惡性退場,皆是往犧牲師生和教育公共性的方向前進。若法令保有漏洞,同樣的問題只會繼續延續,而不會獲得改正。

 

  或許有人會問:若退回漏洞法案,眼前的私校退場問題怎麼辦?事實上,對教職員生權益和教育公共性的維護,主管機關教育部現在就已可透過行政命令與監管權力執行。例如:「教師資遣費」教育部已決定以行政指導方式,確保各私校自110年起非自願離退教師皆能比照勞工取得資遣費;「學生受教權」能否妥適保障,只要教育部主動落實教育品質查核,並且不核准仍有在校學生的學校突襲停辦,即可達成(例如稻江案即考驗政府是否妥善保障學生受教權);「學校停辦,董事會不解散」的問題,也可由教育部主動修改〈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4條,限縮現行給予私校停辦後「三年」提案轉型的閒置期間,改為停辦時未通過轉型計畫即應解散,使校產歸公;面對「惡質董事與校長」,教育部也可積極使用私校法第25條聲請解除董事、改派公益董事,以第43條解聘校長,即可妥適處理。關鍵還是政府的立場問題!

 

  綜合上述,現行《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版本未能確實保障師生,反而留下學校董事會能繼續「私自轉型」的漏洞巧門,迴避改派公益董事和校產歸公,對處理惡性退場並無建樹。是故,本會基於廣大教職員生之利益,主張政府應退回此一漏洞法案,予以通盤改正,且切勿以「不應拖延」為藉口,恣意立法闖關或放任行政懈怠。

 

  相對於草率立法,充分的民主審議和公民參與,才能使妥適法案的形成存有可能。是故,我們呼籲政府當局,退回現行草率之提案外,應重新廣開修法公聽會議,特別應當積極聆聽已退場或可能退場學校教職員生之心聲,作為改革的社會基礎,將其所經歷和觀察到問題之對策確實納入法案內容。切勿再重蹈如勞基法修惡時漠視勞工心聲的覆轍,強行闖關引爆社會反撲,無助社會進步。

【聲明】退回漏洞法案,確實保障師生,勿留私轉巧門

 

  過去數年,台灣各大專校院已有5間學校停辦,然過程往往草率粗糙,嚴重損及師生權益,且5校董事會迄今皆未解散,校產遭其恣意把持,使學校資產無法回歸教育公用。因此,各界對於《私校退場條例》的立法殷切期盼,希望能妥適立法,導正過去與未來可能的私校退場問題。

 

  然而,現行行政院出檯的《私校退場條例》草案,並沒能回應此種期望,也無法有效解決問題,甚至刻意存有多重漏洞。如今已送入立法院通過一讀,且屢傳將於本會期「速審」闖關,架空嚴格審議與公眾參與的機會,令我們感到相當憂心。

 

  綜觀過往私校退場案例,有二大問題:其一,師生權益因惡性退場受損:學校未待既有學生畢業、缺乏緩衝即停辦退場,使學生遭強迫轉學後大量失學(以永達為例,有四成以上學生在停辦後失學,但仍背負學貸走入社會),教職員則大量失業、家庭崩解,政府毫無協助。其二,校產遭董事覬覦,以改辦其他事業之名把持,導致迄今5校資產皆未回歸政府統籌規劃再使用,公共教育資產損失近50億之譜。甚至屢傳學校董事會認為如今辦學「不賺錢」,在還有大量校產的情況「主動清空師生停辦」,以圖謀轉型退場利益。

 

  行政院版《私校退場條例》草案能解決這些「惡性退場」問題嗎?表象上,其草案將會把「專案輔導達三年但未改善」的學校,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執行停招,並明訂停辦後立刻解散使校產歸公,此為正確方向。但草案第24條卻刻意保留「專案輔導未達三年」學校就可不受退場條例限制,而仍可依《私立學校法》主動停辦、改制、合併、改辦其他事業的機會;並且保留私校進入「專案輔導」的超高門檻(例如需要學校五成以上科系師資質量違規);且依舊沒有保障學生「原校畢業」權利(應當先行停招,待既有學生正常修業年限屆滿,才進行停辦),對教師也無輔導介聘協助…,綜合而言,恐難以解決歷來發生的問題。

 

  舉個現實的問題:如果行政院版的草案通過,別有居心的私校董事,當得知自身學校被專案輔導後,在「專案輔導滿三年前」主動宣布停辦,不顧師生權益惡意將其清空,並依私校法申請改制或改辦其他事業,或者與他校進行(假)「合併」,只為繼續把持校產,是否仍能「一切合法」?試問,政府以現行存有漏洞的退場條例草案內容,要拿什麼來確保這些學校的師生權益?拿什麼來確保校產歸公?而屆時師生面臨惡性退場,同樣被迫走上街頭抗議,此一立法究竟解決什麼問題?

 

  這不是危言聳聽,從永達學院、高鳳學院、亞太學院、稻江學院、及人中學…,學校董事會遂行的種種惡性退場,皆是往犧牲師生和教育公共性的方向前進。若法令保有漏洞,同樣的問題只會繼續延續,而不會獲得改正。

 

  或許有人會問:若退回漏洞法案,眼前的私校退場問題怎麼辦?事實上,對教職員生權益和教育公共性的維護,主管機關教育部現在就已可透過行政命令與監管權力執行。例如:「教師資遣費」教育部已決定以行政指導方式,確保各私校自110年起非自願離退教師皆能比照勞工取得資遣費;「學生受教權」能否妥適保障,只要教育部主動落實教育品質查核,並且不核准仍有在校學生的學校突襲停辦,即可達成(例如稻江案即考驗政府是否妥善保障學生受教權);「學校停辦,董事會不解散」的問題,也可由教育部主動修改〈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4條,限縮現行給予私校停辦後「三年」提案轉型的閒置期間,改為停辦時未通過轉型計畫即應解散,使校產歸公;面對「惡質董事與校長」,教育部也可積極使用私校法第25條聲請解除董事、改派公益董事,以第43條解聘校長,即可妥適處理。關鍵還是政府的立場問題!

 

  綜合上述,現行《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版本未能確實保障師生,反而留下學校董事會能繼續「私自轉型」的漏洞巧門,迴避改派公益董事和校產歸公,對處理惡性退場並無建樹。是故,本會基於廣大教職員生之利益,主張政府應退回此一漏洞法案,予以通盤改正,且切勿以「不應拖延」為藉口,恣意立法闖關或放任行政懈怠。

 

  相對於草率立法,充分的民主審議和公民參與,才能使妥適法案的形成存有可能。是故,我們呼籲政府當局,退回現行草率之提案外,應重新廣開修法公聽會議,特別應當積極聆聽已退場或可能退場學校教職員生之心聲,作為改革的社會基礎,將其所經歷和觀察到問題之對策確實納入法案內容。切勿再重蹈如勞基法修惡時漠視勞工心聲的覆轍,強行闖關引爆社會反撲,無助社會進步。

【大學快報第287期】華語教師不該是被用完就丟的「免洗筷」!疫情下大學的隱形受害者!政府應通盤改正華語教師勞權!

 

  我國教育部從102年開始推動「邁向華語文教育產業輸出大國8年計畫」,8年共投入30億元經費,各大學已設有62個華語學習中心,去年有3萬2457名華語生,10年成長3.55倍。根據教育部統計,華語教育108年年度產值已達114億,若爭取疫情後的國際空間,未來更有機會改變全球華語競爭版圖。

 

  然而,在第一線各大學從事華語教學工作的華語教師們,長年來卻處於「低勞權、低保障、低薪資」的血汗勞動處境,單憑對華語教學的熱愛在苦撐。不但薪資遠低於一般兼任教師,忍受「三個月一聘」的非典型聘僱,今年面對疫情,不少大學竟就恣意將華語教師大量解僱!使其形同被用完就丟的「免洗筷」,嚴重傷害需長年培養的華語教師人才!

 

  高教工會12月4日偕同大學華語教師代表召開記者會,揭露近來接獲多位華語教師申訴,各大學屢傳大量解雇、侵犯華語教師權益的情事。甚至有學校連最基本的資遣費都不支付!也不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記者會上國立成功大學華語教師邱老師現身說法,指出成大華語中心以疫情因素要兼職老師辦理非自願離職,並承諾將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老師申請失業給付。但當老師表達願配合後,成大竟又改口,與華語老師僅是「委任關係」,不是「僱傭關係」,所以不會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也不會給付任何資遣費,因此老師們也無法領取任到任何失業給付。老師們爾後自行向勞保局查詢,甚至發現過去10多年任職以來,儘管成大有替華語教師加入勞保,卻沒有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

 

  另一位北部大學華語教師P老師代表多位老師出面,指出華語教師有三大勞權問題:工作不穩定、失業沒保障、新資待改善。多數大學以「三個月一聘」的非典型契約聘僱華語教師,招生狀況的風險完全轉嫁由老師承擔,但給予待遇卻遠低於一般大學兼任教師,而且還負擔諸多隱形工時。華語教師的工作並不是只有上課,還包含課前的備課準備,如果老師是新手,每三個小時的課大概最少要花三到四小時準備,如果老師教兩種課型,要準備的時間就要加倍。還有事後的改作業、學生輔導、出考卷等等。

 

  目前華語教師的薪資大多是按照老師的學歷、年資和上課鐘點計算,在勞動條件較好的大學,學士學歷的新老師,鐘點費從350~400元不等,碩士380~450元不等,遠低於一般大學兼任教師鐘點費(講師級670元);甚至有學校僅以鐘點費270~330聘僱華語教師。一個碩士畢業的老師,在華語中心拿到一個班,一週教15小時帶狀的語言課,一個月的收入也不過25000。但除了這15個小時的上課時間外,其他附加的事都得占掉你的時間,華語老師很難再去別的地方兼課或兼職。如果老師只有學士畢業,一個月的薪水甚至不到基本工資。

 

  大量的華語教師儘管面對這樣艱辛的工作環境,基於對於華語教育的熱愛,過去以來都願意苦撐。但如今竟然因為疫情因素,學校就屢傳把華語教師「用完就丟」,沒給予任何應有的保障,甚至根本沒按照勞動法令予以資遣。這對專業人才與華語教育發展都是惡意踐踏!

 

  現場教師齊聲批評當前華語教師的勞權困境,呼籲政府要推動台灣成為「華語教育大國」,絕不該再漠視不管!

 

  工會批評,過往各大學藉由壓榨華語教師開辦華語教育,已賺入大量校務基金;如今毫無理由因短期生源減少就大量解雇華語教師。反而應當積極挹注資源儲備人才,通盤改正過往「低勞權、低保障、低薪資」的血汗勞動處境,至少按照大學一般兼任教師薪資標準給付華語教師鐘點費,並且改正非典型聘僱型態,遵守勞動相關法令,使我國華語教育能尊重專業人才、真正邁上正軌。

華語教師不該是被用完就丟的「免洗筷」!疫情下大學的隱形受害者!政府應通盤改正華語教師勞權!

 

  我國教育部從102年開始推動「邁向華語文教育產業輸出大國8年計畫」,8年共投入30億元經費,各大學已設有62個華語學習中心,去年有3萬2457名華語生,10年成長3.55倍。根據教育部統計,華語教育108年年度產值已達114億,若爭取疫情後的國際空間,未來更有機會改變全球華語競爭版圖。

 

  然而,在第一線各大學從事華語教學工作的華語教師們,長年來卻處於「低勞權、低保障、低薪資」的血汗勞動處境,單憑對華語教學的熱愛在苦撐。不但薪資遠低於一般兼任教師,忍受「三個月一聘」的非典型聘僱,今年面對疫情,不少大學竟就恣意將華語教師大量解僱!使其形同被用完就丟的「免洗筷」,嚴重傷害需長年培養的華語教師人才!

 

  高教工會12月4日偕同大學華語教師代表召開記者會,揭露近來接獲多位華語教師申訴,各大學屢傳大量解雇、侵犯華語教師權益的情事。甚至有學校連最基本的資遣費都不支付!也不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記者會上國立成功大學華語教師邱老師現身說法,指出成大華語中心以疫情因素要兼職老師辦理非自願離職,並承諾將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老師申請失業給付。但當老師表達願配合後,成大竟又改口,與華語老師僅是「委任關係」,不是「僱傭關係」,所以不會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也不會給付任何資遣費,因此老師們也無法領取任到任何失業給付。老師們爾後自行向勞保局查詢,甚至發現過去10多年任職以來,儘管成大有替華語教師加入勞保,卻沒有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

 

  另一位北部大學華語教師P老師代表多位老師出面,指出華語教師有三大勞權問題:工作不穩定、失業沒保障、新資待改善。多數大學以「三個月一聘」的非典型契約聘僱華語教師,招生狀況的風險完全轉嫁由老師承擔,但給予待遇卻遠低於一般大學兼任教師,而且還負擔諸多隱形工時。華語教師的工作並不是只有上課,還包含課前的備課準備,如果老師是新手,每三個小時的課大概最少要花三到四小時準備,如果老師教兩種課型,要準備的時間就要加倍。還有事後的改作業、學生輔導、出考卷等等。

 

  目前華語教師的薪資大多是按照老師的學歷、年資和上課鐘點計算,在勞動條件較好的大學,學士學歷的新老師,鐘點費從350~400元不等,碩士380~450元不等,遠低於一般大學兼任教師鐘點費(講師級670元);甚至有學校僅以鐘點費270~330聘僱華語教師。一個碩士畢業的老師,在華語中心拿到一個班,一週教15小時帶狀的語言課,一個月的收入也不過25000。但除了這15個小時的上課時間外,其他附加的事都得占掉你的時間,華語老師很難再去別的地方兼課或兼職。如果老師只有學士畢業,一個月的薪水甚至不到基本工資。

 

  大量的華語教師儘管面對這樣艱辛的工作環境,基於對於華語教育的熱愛,過去以來都願意苦撐。但如今竟然因為疫情因素,學校就屢傳把華語教師「用完就丟」,沒給予任何應有的保障,甚至根本沒按照勞動法令予以資遣。這對專業人才與華語教育發展都是惡意踐踏!

 

  現場教師齊聲批評當前華語教師的勞權困境,呼籲政府要推動台灣成為「華語教育大國」,絕不該再漠視不管!

 

  工會批評,過往各大學藉由壓榨華語教師開辦華語教育,已賺入大量校務基金;如今毫無理由因短期生源減少就大量解雇華語教師。反而應當積極挹注資源儲備人才,通盤改正過往「低勞權、低保障、低薪資」的血汗勞動處境,至少按照大學一般兼任教師薪資標準給付華語教師鐘點費,並且改正非典型聘僱型態,遵守勞動相關法令,使我國華語教育能尊重專業人才、真正邁上正軌。

【採訪通知】華語教師不該是被用完就丟的「免洗筷」!疫情下大學的隱形受害者!政府應通盤改正華語教師勞權!

 

  我國教育部從102年開始推動「邁向華語文教育產業輸出大國8年計畫」,8年共投入30億元經費,各大學已設有62個華語學習中心,去年有3萬2457名華語生,10年成長3.55倍。根據教育部統計,華語教育108年年度產值已達114億,若爭取疫情後的國際空間,未來更有機會改變全球華語競爭版圖。

 

  然而,在第一線各大學從事華語教學工作的華語教師們,長年來卻處於「低勞權、低保障、低薪資」的血汗勞動處境,單憑對華語教學的熱愛在苦撐。不但薪資遠低於一般兼任教師,隨時得擔憂未獲排課,今年面對疫情,不少大學竟就恣意將華語教師大量解僱!使其形同被用完就丟的「免洗筷」,嚴重傷害需長年培養的華語教師人才!

 

  高教工會12月4日偕同大學華語教師代表召開記者會,揭露近來接獲多位華語教師申訴,各大學屢傳大量解雇、侵犯華語教師權益的情事,甚至有學校連最基本的資遣費都不支付!也不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記者會現場將有國立成功大學的華語教師現身說法,揭露當前華語教師的勞權困境,政府要推動台灣成為「華語教育大國」,絕不該再漠視不管!

 

  工會批評,過往各大學藉由壓榨華語教師開辦華語教育,已賺入大量校務基金;如今毫無理由因短期生源減少就大量解雇華語教師。反而應當積極挹注資源儲備人才,通盤改正過往「低勞權、低保障、低薪資」的血汗勞動處境,至少按照大學一般兼任教師薪資標準給付華語教師鐘點費,使我國華語教育能尊重專業人才、真正邁上正軌。

 

 

時間:2020年12月4日(週五)下午14:00

地點:高教工會會議室(台北市伊通街59巷6號4樓)

【大學快報第286期】中國醫大教師升等訴願,校方連敗! 教評會應尊重外審結果、重新評分應予避免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中國醫藥大學為國內知名之醫學大學,聘有大量教學研究水準優異的教師,多年來培養諸多醫藥人才。然而,在處理教師升等審查上,學校長年來缺乏客觀明確的標準,導致諸多爭議。近來在一位基層教師對升等不通過提出訴願,連續兩次獲教育部訴願會認為訴願有理由,確認中國醫校方違規,才揭露與鬆動了長久以來的教師升等沈痾。

 

一位任職於中國醫藥大學的C教師,在107學年度提出升等為正教授之申請。歷經教評會初審通過,送予6位外審委員審查學術表現。其中,4位評分勾選「前11%~25%」(優)、2位評分勾選「前26%~50%」(良),達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在四等第標準中(前1%~10%;11%~25%;26%~50%;51%~100%)傾向推薦升等;然而,因中國醫當時未明確規定多少位外審委員勾選何等第為通過,升等案送入校教評會後,即由校教評會委員對外審結果進行「綜合性審議」,以投票否決外審結果,決定升等案未通過。

 

C教師認為教評會恣意推翻外審委員決定,並不合理,所以向教育部訴願會提出訴願。在109年2月,教育部訴願會以中國醫過去升等辦法缺乏明確標準,認可C教師訴願有理由,確定中國醫辦理教師升等違法,要求中國醫「釐明新舊法間之規定,並應就新舊法間有利於訴願人規定部分,予以參酌適用」另為適法決定(教育部訴願會,台教法(三)字第1080119303號)

 

但中國醫另為決定時,卻並非按照訴願決定就有利訴願人規定部分參酌適用,反而是要求原6位外審委員「重新評分」,結果因其中一位委員主張「迴避」,中國醫就又以外審委員未達6名評分,決定升等未通過升等。經C教師委任永信法律事務所林永頌律師及邱瑛琦律師再次提出訴願,經其仗義直言,109年10月底又再獲教育部訴願會認定中國醫違法,要求另為適法決定(教育部訴願會,台教法(三)字第1090146074號)。

 

教師升等缺乏明確標準、教評會以多數決推翻外審決定:違法!

 

類似C教師的遭遇,在我國大專院校並非特例。許多尚未升等的基層教師,都得擔憂「學校高層」,在學校行事謹小慎微,避免在「升等黑箱」中觸礁,遭「綜合性判斷」否決升等。而這都與教師在教學研究上的客觀專業表現無關,顯不合理。

 

我國大法官於民國87年即以釋字第462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由非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確立了大學教師升等的「專業審查」原則,不容許學校或教評會以多數決否決外審委員的決定。

 

然而,儘管該大法官解釋早於民國87年公佈,拘束各級政府與大專校院。但迄今20餘年,仍經常發生大學教評會以多數決否決外審決定,或者學校制訂升等辦法刻意保留「綜合性審議」的空間,或者透過把「教師評鑑」通過作為升等門檻、但評鑑又任高層恣意決定,使得基層教師莫衷一是,在升等前只能敢怒不敢言。是直到近年來越來越多大學教師勇敢挑戰「升等黑箱」,如同C教師向教育部訴願會多次提出訴願,才使如中國醫違反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長達20年以上之譜的狀況,獲得揭露!也因C教師的訴願,促使中國醫於108年10月17日及109年6月19日兩次修正教師升等辦法,確立相對明確的標準。

 

「重新評分」應限於評分已遭撤銷,不該淪為高層介入評分巧門

 

在C教師的個案中,第一次訴願成功、經教育部訴願會撤銷原決定後,中國醫卻並未依照訴願書意旨,「釐明新舊法間之規定,並應就新舊法間有利於訴願人規定部分,予以參酌適用。」例如基於中國醫原升等辦法漏未規定明確外審及格標準,則應回歸母法依《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以70分為及格標準,再依該辦法第35條規定三位審查人有兩位給予及格即為通過(此即為舊法有利於訴願人規定部分)。相反地,中國醫是由校教評會決議:「送原6位外審委員,重新勾選通過或不通過」,而又聲稱有外審委員曾為「計畫共同主持人」因此須「迴避」,隨即認定升等不通過。然實際上,按照C教師提起升等時的學校教師升等辦法,「迴避」要件有三項、但並不包含「計劃共同研究人」,而且C教師向學校請求調閱卷宗確認有無外審委員請求迴避的白紙黑字,卻僅只能得到學校口頭轉述,有違常理;無怪乎C教師質疑:從重送外審到所謂迴避,都是學校為了阻擋其升等的惡性操作,毫無道理。

 

工會觀察到,歷來常可見有學校高層因不認同外審決定,但又礙於大法官462號解釋不能直接由教評會否決,而採取找理由要求外審委員「重新評分」為策略,達到實質影響外審結果的目的。例如,學校面對外審委員評分推薦升等後,突然以教師升等著作「疑似違反學術倫理」為由,在未先認定是否確實存在學術倫理爭議前,竟就直接要求外審委員重新評分(正當程序應是送外審委員先認定是否確實違反學術倫理);而原外審委員往往因感受到學校「暗示」該升等申請人存有爭議,於重新評分時可能自「推薦」改為「不推薦」、或無理由降低評分,儘管是否有學倫爭議根本未曾確定,卻就達到了否決教師升等的結果。中國醫在C教師案例中,不按照訴願決定意旨採取對教師有利的認定,反而是要已完成評分的外審委員重新決定通過與否,即製造了此種爭議可能。

 

教評會要求外審委員「重新評分」所引發之爭議,其實歷來也曾受救濟機關撤銷指正。教育部於100年出版之《2011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選輯》,其中「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類案例」的第五案,中央申評會即曾認定:「在原訴願決定及原申訴評議決定並未撤銷原外審結果之前提下,再申訴人(學校)即應依此為重新審議之基礎,不得重啟外審程序。」禁止學校藉由「重啟外審」或「重新評分」推翻既有已經做出而有效的外審決定。換言之,「重新評分」應僅限於評分已遭撤銷而有重評必要時始得為之,而絕不該濫用,否則對升等申請人並不公平,也恐成為學校介入評分的巧門!

 

從個案到通案的改正必要

 

單就C教師的個案而言,此升等爭議迄今仍未落幕。如同過往許多學校辦理教師升等,固然多次遭救濟機關認定學校違法、予以撤銷,卻常常出現教評會在缺乏法治素養下難以自我糾正錯誤,一而再、再而三重為違法決定,導致教師得持續申訴或訴願,升等始終遭到延宕的不合理狀況。C教師的第二次訴願,雖然再次獲得訴願有理由的決定,但是卻沒有根本禁止「重送外審」,以及容許學校以升等申請時並沒有、涉及溯及既往的「迴避」辦法,導致學校可基於有原外審委員「迴避」而要重新選任委員,製造了C老師要多次受不同裁判評分的不公平狀況,也應改正。這對基層教師不啻是一種折磨,對我國學術正常發展也屬負面因素!

 

高教工會及台灣私教工會共同呼籲:中國醫應以C教師的升等案為鑑,從個案到通案進行改正。除了全面改革教師升等制度,依大法官釋字462號解釋意旨,設定明確評分標準,尊重外審委員專業判斷外;對於過去尚未終結的案件,也應以對升等申請人有利之法規與解釋辦理,例如C教師案件不應再「重送外審」,而製造出因委員迴避或更換,導致變更評分結果的「兩次評分」不公平情況;相對地,合理處置應是由教評會主動解釋,107學年度教授升等因校內辦法漏未規範外審及格標準,則應依據母法《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以70分為及格標準,再依該辦法第35條規定三位審查人有兩位給予及格(即六位有四位)為通過,將過去已有三分之二以上外審委員評為「11%~25%」(優)之評分個案依此標準辦理,儘速化解爭議。

 

大學教師升等審查機制健全與否,不但影響個別教師之工作權益,也涉及整體大學治理。若缺乏客觀明確的標準,使基層教師感受到升等通過與否會受到「非關專業表現的因素影響」,甚或有所謂「不明文的升等限額」,此種訊息不論真假,都將影響到學術社群的健康發展,瓦解應當講究專業表現的學術社群,各大學應嚴肅看待,積極改正。

 

工會也呼籲主管機關教育部應積極進行必要之行政指導,主動改正各校升等黑箱沈痾,還高教工作者合理之工作環境。

中國醫大教師升等訴願,校方連敗! 教評會應尊重外審結果、重新評分應予避免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中國醫藥大學為國內知名之醫學大學,聘有大量教學研究水準優異的教師,多年來培養諸多醫藥人才。然而,在處理教師升等審查上,學校長年來缺乏客觀明確的標準,導致諸多爭議。近來在一位基層教師對升等不通過提出訴願,連續兩次獲教育部訴願會認為訴願有理由,確認中國醫校方違規,才揭露與鬆動了長久以來的教師升等沈痾。

 

一位任職於中國醫藥大學的C教師,在107學年度提出升等為正教授之申請。歷經教評會初審通過,送予6位外審委員審查學術表現。其中,4位評分勾選「前11%~25%」(優)、2位評分勾選「前26%~50%」(良),達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在四等第標準中(前1%~10%;11%~25%;26%~50%;51%~100%)傾向推薦升等;然而,因中國醫當時未明確規定多少位外審委員勾選何等第為通過,升等案送入校教評會後,即由校教評會委員對外審結果進行「綜合性審議」,以投票否決外審結果,決定升等案未通過。

 

C教師認為教評會恣意推翻外審委員決定,並不合理,所以向教育部訴願會提出訴願。在109年2月,教育部訴願會以中國醫過去升等辦法缺乏明確標準,認可C教師訴願有理由,確定中國醫辦理教師升等違法,要求中國醫「釐明新舊法間之規定,並應就新舊法間有利於訴願人規定部分,予以參酌適用」另為適法決定(教育部訴願會,台教法(三)字第1080119303號)

 

但中國醫另為決定時,卻並非按照訴願決定就有利訴願人規定部分參酌適用,反而是要求原6位外審委員「重新評分」,結果因其中一位委員主張「迴避」,中國醫就又以外審委員未達6名評分,決定升等未通過升等。經C教師委任永信法律事務所林永頌律師及邱瑛琦律師再次提出訴願,經其仗義直言,109年10月底又再獲教育部訴願會認定中國醫違法,要求另為適法決定(教育部訴願會,台教法(三)字第1090146074號)。

 

教師升等缺乏明確標準、教評會以多數決推翻外審決定:違法!

 

類似C教師的遭遇,在我國大專院校並非特例。許多尚未升等的基層教師,都得擔憂「學校高層」,在學校行事謹小慎微,避免在「升等黑箱」中觸礁,遭「綜合性判斷」否決升等。而這都與教師在教學研究上的客觀專業表現無關,顯不合理。

 

我國大法官於民國87年即以釋字第462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由非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確立了大學教師升等的「專業審查」原則,不容許學校或教評會以多數決否決外審委員的決定。

 

然而,儘管該大法官解釋早於民國87年公佈,拘束各級政府與大專校院。但迄今20餘年,仍經常發生大學教評會以多數決否決外審決定,或者學校制訂升等辦法刻意保留「綜合性審議」的空間,或者透過把「教師評鑑」通過作為升等門檻、但評鑑又任高層恣意決定,使得基層教師莫衷一是,在升等前只能敢怒不敢言。是直到近年來越來越多大學教師勇敢挑戰「升等黑箱」,如同C教師向教育部訴願會多次提出訴願,才使如中國醫違反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長達20年以上之譜的狀況,獲得揭露!也因C教師的訴願,促使中國醫於108年10月17日及109年6月19日兩次修正教師升等辦法,確立相對明確的標準。

 

「重新評分」應限於評分已遭撤銷,不該淪為高層介入評分巧門

 

在C教師的個案中,第一次訴願成功、經教育部訴願會撤銷原決定後,中國醫卻並未依照訴願書意旨,「釐明新舊法間之規定,並應就新舊法間有利於訴願人規定部分,予以參酌適用。」例如基於中國醫原升等辦法漏未規定明確外審及格標準,則應回歸母法依《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以70分為及格標準,再依該辦法第35條規定三位審查人有兩位給予及格即為通過(此即為舊法有利於訴願人規定部分)。相反地,中國醫是由校教評會決議:「送原6位外審委員,重新勾選通過或不通過」,而又聲稱有外審委員曾為「計畫共同主持人」因此須「迴避」,隨即認定升等不通過。然實際上,按照C教師提起升等時的學校教師升等辦法,「迴避」要件有三項、但並不包含「計劃共同研究人」,而且C教師向學校請求調閱卷宗確認有無外審委員請求迴避的白紙黑字,卻僅只能得到學校口頭轉述,有違常理;無怪乎C教師質疑:從重送外審到所謂迴避,都是學校為了阻擋其升等的惡性操作,毫無道理。

 

工會觀察到,歷來常可見有學校高層因不認同外審決定,但又礙於大法官462號解釋不能直接由教評會否決,而採取找理由要求外審委員「重新評分」為策略,達到實質影響外審結果的目的。例如,學校面對外審委員評分推薦升等後,突然以教師升等著作「疑似違反學術倫理」為由,在未先認定是否確實存在學術倫理爭議前,竟就直接要求外審委員重新評分(正當程序應是送外審委員先認定是否確實違反學術倫理);而原外審委員往往因感受到學校「暗示」該升等申請人存有爭議,於重新評分時可能自「推薦」改為「不推薦」、或無理由降低評分,儘管是否有學倫爭議根本未曾確定,卻就達到了否決教師升等的結果。中國醫在C教師案例中,不按照訴願決定意旨採取對教師有利的認定,反而是要已完成評分的外審委員重新決定通過與否,即製造了此種爭議可能。

 

教評會要求外審委員「重新評分」所引發之爭議,其實歷來也曾受救濟機關撤銷指正。教育部於100年出版之《2011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選輯》,其中「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類案例」的第五案,中央申評會即曾認定:「在原訴願決定及原申訴評議決定並未撤銷原外審結果之前提下,再申訴人(學校)即應依此為重新審議之基礎,不得重啟外審程序。」禁止學校藉由「重啟外審」或「重新評分」推翻既有已經做出而有效的外審決定。換言之,「重新評分」應僅限於評分已遭撤銷而有重評必要時始得為之,而絕不該濫用,否則對升等申請人並不公平,也恐成為學校介入評分的巧門!

 

從個案到通案的改正必要

 

單就C教師的個案而言,此升等爭議迄今仍未落幕。如同過往許多學校辦理教師升等,固然多次遭救濟機關認定學校違法、予以撤銷,卻常常出現教評會在缺乏法治素養下難以自我糾正錯誤,一而再、再而三重為違法決定,導致教師得持續申訴或訴願,升等始終遭到延宕的不合理狀況。C教師的第二次訴願,雖然再次獲得訴願有理由的決定,但是卻沒有根本禁止「重送外審」,以及容許學校以升等申請時並沒有、涉及溯及既往的「迴避」辦法,導致學校可基於有原外審委員「迴避」而要重新選任委員,製造了C老師要多次受不同裁判評分的不公平狀況,也應改正。這對基層教師不啻是一種折磨,對我國學術正常發展也屬負面因素!

 

高教工會及台灣私教工會共同呼籲:中國醫應以C教師的升等案為鑑,從個案到通案進行改正。除了全面改革教師升等制度,依大法官釋字462號解釋意旨,設定明確評分標準,尊重外審委員專業判斷外;對於過去尚未終結的案件,也應以對升等申請人有利之法規與解釋辦理,例如C教師案件不應再「重送外審」,而製造出因委員迴避或更換,導致變更評分結果的「兩次評分」不公平情況;相對地,合理處置應是由教評會主動解釋,107學年度教授升等因校內辦法漏未規範外審及格標準,則應依據母法《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以70分為及格標準,再依該辦法第35條規定三位審查人有兩位給予及格(即六位有四位)為通過,將過去已有三分之二以上外審委員評為「11%~25%」(優)之評分個案依此標準辦理,儘速化解爭議。

 

大學教師升等審查機制健全與否,不但影響個別教師之工作權益,也涉及整體大學治理。若缺乏客觀明確的標準,使基層教師感受到升等通過與否會受到「非關專業表現的因素影響」,甚或有所謂「不明文的升等限額」,此種訊息不論真假,都將影響到學術社群的健康發展,瓦解應當講究專業表現的學術社群,各大學應嚴肅看待,積極改正。

 

工會也呼籲主管機關教育部應積極進行必要之行政指導,主動改正各校升等黑箱沈痾,還高教工作者合理之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