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285期】別讓私校退場條例,成了校產五鬼搬運的任意門!

原文轉載自2020-11-19 「獨立評論」,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周平 / 台灣高教工會副理事長,南華大學應用社會系副教授

 

教育部曾於2017年草擬《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但卻擱置在立法院未能完成立法。3年多來,我們看到一間間的大學或高中爆出無預警停招、停辦、清空師生,或者以試圖轉型改辦小學、小型學院、長照機構或其他社福機構等方式規避「校產歸公」,甚至讓這些財產以五鬼搬運的手法,流入董事會成員的口袋中。

 

此種高教亂象,竟然無法可管。該退場的學校在教育部睜一眼、閉一眼的包庇掩護下大行其道,受害大學教職員生只能一再走上街頭,爭取最基本的受教權和工作權。

 

基於以上原因,為私立學校退場建立法源依據刻不容緩。教育部於2020年4月23日終於公告新版草案,更名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退場條例」),並可望成為本會期的優先法案。

 

初步來看,新版草案適用範圍擴大至私立高中,有財務問題或辦學問題的學校將會被列入「預警學校」和「專案輔導學校」,先加以監督導正。若「專案輔導學校」3年內未改善,可依「退場條例」強制停招,並於一年後停辦,同時解散董事會;校產預計回歸退場基金或地方政府,同時作為教職員資遣費、教育公共事業等之用。

 

然而,仔細推敲「退場條例」草案的字裡行間和言外之意,我們不免擔心,教育部在該條例表象上的善意,似乎在實質上產生掩護或圖利私校董事會,使他們得以用各種「合法掩護非法」的手段保住龐大的校產,同時堂而皇之的以犧牲學生受教權和教職員工作權作為代價。

 

如何解讀退場條例草案?

 

若我們將行政院即將送立法院審查、教育部草擬的「退場條例」視為一個文本,則我們可以有兩種閱讀策略。一種是「實證主義式閱讀法」(positivistic reading),另一種則是「症狀閱讀法」(symptomatic reading)。

 

「實證主義式閱讀法」相信文本中的文字以一對一的對應方式,準確地指涉其字面上所欲再現的外在事物。換言之,這種閱讀策略預設一個個孤立的符號,對應著一個個獨存的原子事實。整個文本就是孤立的符號所構成訊息集合體,而文本所指涉的則是一個個原子事實所構成的總體真相。

 

「症狀閱讀法」則完全不能接受「實證主義式閱讀」所預文本中能指/所指/參照物的同一性,並採取反經驗主義式的策略,讀出字裡行間的言外之意、弦外之音。換言之,這種閱讀策略要穿刺文本的表皮,同時跳脫原子化直視的框限,試圖洞察文本底層所潛藏的結構性矛盾。亦即,那字面上被屏障的、缺席或被壓抑的隱藏性病態結構。

 

如果讀者採用「實證主義式閱讀」來理解教育部所草擬的「退場條例」,則或許我們會讀出教育部的「真心誠意」。他們似乎關注「少子化所產生的連動效應」,欲「避免學校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從而想協助學校「可兼顧地方發展需求,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除此之外,「退場條例」似乎還苦心孤詣地表達對退場學校學生和教師安置的關注,以及對「強化校產公共性」的堅持。

 

不過,我建議讀者不要輕易地被條例中華麗的詞藻所障蔽,而看不到其背後所護航的龐大不正當利益結構。而這需要採用「症狀閱讀策略」方得以洞察。

 

在裙帶結構下產生的高教私校

 

我曾在自由時報的「自由共和國」專欄中以〈私校盤根錯節的權力利益網絡〉為題指出,從私校在台成立的歷史來看,首先,半世紀前,黨國關係良好的政客、軍人、財團或地方派系在特許保護傘下,接收大量殖民時期留下的軍事和公營事業土地,而成立早期的私立大學。其中許多私校董事會和校務行政主管都有高度家族化和裙帶化的結構,為校產通私產的非法行為埋下了惡因。

 

其次,高教擴張時期,在官學利益共生的原則主導下,教育部刻意扭曲以教改團體公共化為原則的廣設大學芻議,將大量專科、高職浮濫改制升格,甚至鼓勵政商關係良好的財團或宗教團體租用或購買國有土地新設私立大學。

 

同時,高教擴張誘發了一個新的尋租集團,包含近2,000位軍公教退休再任的雙薪教授,其中更有高達20位以上教育部退休政務官和事務官,如部長、次長、主秘、司長、科長或專員等。我們甚至可以預期,目前仍在部內任職的官員們,一方面受到退休再任私校前主管的人情包袱掣肘,一方面也覬覦自已未來退休後的美好前途,而在任內做出種種包庇和護航私校董事會和行政單位惡行的決策。換言之,保障教職員生的權益從來都不會是教育部決策的首選。

 

如今,許多後段私校紛紛面臨退場危機。此時竟又有新的集團試圖伺機進場發災難財,我們可稱之為「高教禿鷹集團」。他們有如食腐禿鷹,正在面臨垂死即將退場的大學上空盤旋,覬覦著高達總計約2,000億的龐大校產和校地。

 

這20年來的高教災難,有可能演變成其他領域的畸形擴張

 

根據教育部最近幾年來處理爭議學校如永達、高鳳、高美、南榮、興國、亞太、稻江、聖約翰時的諸多包庇、圖利董事會、輕忽教師和學生權益等等行徑,我們不得不合理懷疑教育部、私校董事會和一些以高教禿鷹姿態進場的財團之間,早已形成權力與利益加權的共生網絡,透過各種手段,包括「退場條例」的巧妙設計,進行裡應外合,以利瀕危私校得以進行五鬼搬運、掏空校產。

 

將上述視為理解今日私校「退場條例」這個文本(text)的歷史脈絡(context),我們不得不說,教育部與私校董事會共謀之下所研擬的條文,表面上看似有點照顧教師工作權和學生受教權的樣子,卻其實不然。實質上,以「症狀閱讀策略」來看,「退場條例」提供私校董事會非常友善和游刃有餘的條件來清空校園師生,並輕易地透過轉型、改辦來保住校產。

 

循此途徑一一剖析「退場條例」的字裡行間,筆者大感震驚,深覺事態嚴重,必須窮洪荒之力,向社會大眾和立法院大聲疾呼,萬萬不可讓教育部所提版本原封不動地過關。否則這不但將會是一場高教災難,更會因資源不當轉移而造成其他文化或社福事業(特別是長照)畸形擴張的惡果。也就是說,長達20多年的高教擴張亂象,將透過資源轉移的手段,以半吊子或外行的姿態介入,造成長照或整體社福事業的過度膨脹。就如同今天的高教退場危機一般,也許20年內,台灣將出現重演層出不窮的亂象,只是發生在長照和社福事業上。

 

退場條例的問題與修正建議

 

容我直指現有「退場條例」的最大病徵,亦即第24條:「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三年改善期間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衡諸此條文,搭配其他有關列入預警或專案輔導學校的門檻太過嚴苛,可以說,字面上光鮮亮麗的「退場條例」實是個障眼法,它巧妙地護航私校董事會或伺機入場接收的財團禿鷹,好整以暇地在寬鬆的「列入專案輔導」3年期限內,虛情假意地轉型(如辦半吊子的長照)或改辦(如大學改辦貴族小學或大學改辦小規模的學院)。「退場條例」的掩護和《私校法》的加持,將校產偷天換日、五鬼搬運,將成為於法有據的必然。

 

為了避免教育部草擬的「退場條例」在立法院輕騎過關,而危害廣大私校師生的權益和社會福祉,以下,容我參考高教工會的修正草案,重點式地列舉其中一些關鍵的條文,期待廣大讀者和立法院委員們能重視高教工會對「退場條例」的修正建議,藉此防杜弊端之可能,以捍衛高教和整體社會的公共利益。

 

一、有關退場基金用途方面

 

除了教育部版草案所列舉用途外,工會修正版另增兩點:1.辦理學校法人或學校因專案輔導、轉型、停止招生、停辦、或學校法人依本條例重新組織董事會,對教師輔導遷調或介聘而發給教師相關津貼及受介聘學校補助金,或發給教師薪資、資遣費、慰助金、超額年金等所需費用之融資或補助。2.每年提撥一定比例之基金,用於降低大專校院學雜費、改善生師比等得以促進高等教育公共化之用途。

 

二、關於列為預警學校的門檻

 

高教工會認為教育部部分條文過於寬鬆和模糊,讓許多學校有相當大的彈性空間規避成為預警學校。工會修正部分條文使之更加嚴格和明確:1.依財務預測2年內可能將發生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難情形。2.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20%以上(原草案為50%)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3.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查核結果為不通過。4.全校學生未達4,000人,且最近2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70%。但宗教研修學院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辦學績效良好者,不在此限。5.違反私立學校法、教師待遇條例、有關教育法規或捐助章程,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6.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未達80%(原草案為50%)。

 

三、關於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的門檻

 

工會修正版同樣較教育部版本提高相關比率和人數:1.依財務預測2年內客觀將發生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難情形。2.有前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事之學校,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年全校仍有20%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令所訂基準。3.有前條第1項第3款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查核為不通過之學校,經主觀機關限期改善,隔次查核結果仍為不通過。4.全校學生數未達3,000人,且最近2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60%。但宗教研修學院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辦學績效良好者,不在此限。5.違反私立學校法、教師待遇條例、有關教育法規或捐助章程,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6.學校單一學年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減少超過該學年編制內專任教師總人數之10%,或最近2學年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減少合計超過該兩學年編制內專任教師總人數之15%。7.有前條第1項第6款所定情事之學校,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學校合格教師比率仍未達80%。

 

四、關於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事項

 

如遠距教學、推廣教育、回流教育、職業繼續教育、招收境外生和開設境外專班、單獨招生等規定,高教工會主張應給予私校一些彈性,經主管機關准許後即得辦理,而非教育部草案主張一律不得辦理。

 

五、關於專案輔導學校學生受教權益

 

1.專案輔導學校應確實保障現有學生受教權益,主管機關應辦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查核,並給予必要補助,得視情況協調鄰近學校協助其開班授課。2.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轉學,並應依課程規劃提供課程至學生修畢應修學分為止(關於保障學生原校畢業的權益,教育部草案完全闕如)。3.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協助學生辦理轉學事宜,並給予補助。

 

六、杜絕董事會有上下其手的可乘之機

 

工會增列以下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之適用條件,為原草案所無:

 

學校法人與私立大專校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依其他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之職務:

 

1.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高等教育者。2.違反私立學校法、教師待遇條例、有關教育法規或捐助章程,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法規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者。3.積欠教職員工薪資或未經協議前任意減薪,計3個月以上者。4.學校單一學期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減少超過該學年編制內專任教師總人數15%,或最近2學年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減少合計超過該兩學年編制內專任教師總人數之20%。5.學校各系、科或學位學程每學期實際開課、科目或學生抵免及授課師資專長之合理性經主管機關查核未通過,致使學生受教權益嚴重受損。6.專案輔導學校經主管機關輔導級令其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7.學校停止全部招生,或招生名額少於過去3年平均招生名額50%者。8 學校法人按私立學校法第70條第1項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停辦者。

 

私立大專院校已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怠於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之職務,學校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提出聲請。主管機關或法院依前兩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時,法人主管機關應就熱心教育之公正人士中指定若干人會同推選董事,並設置教職員生董事至少2人,重新組織董事會。前項教職員生董事和教職員生監察人,由學校全體教職員生選舉之,教職員生董事應該至少有一席為教職員。法院依第一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後,得於新董事會成立前,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職權。前項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職權,以一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不得超過4年。

 

七、關於專案輔導學校停止招生後停辦之年限

 

專案輔導學校以3年為限,逾期仍未獲主管機關免除者,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全部招生,專科以上學校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起3年後停辦,高級中等學校於停止全部招生,自當學年度起2年後停辦,保障學生原校畢業的權益。

 

專案輔導學校改善期間逾2年,主管機關任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提經審議會審議後,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起3年後停辦。

 

主管機關為前兩項停止全部招生處分時,應同時解無學校法人全體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並指派公益董事9人重組董事會及公益監察人1人,不受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之限制;公益董事中3人應為該專案輔導學校過去3年內未曾兼任行政職之專任教師,由該校專任教師推選產生,出任董事之專任教師離職時,應予更換。

 

八、保障教職員工權益

 

專案輔導學校資遣(退休)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其數額不少於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得以發給6個月最後在職薪資為限。前項學校另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離退慰助金相關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及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九、停辦學校校產必須歸公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2個月內,所屬學校法人已無其籌設或辦理之其他學校者,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公立學校,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解散;逾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應命其解散。

 

學校法人於清算時,其所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及超額年金、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規定應負擔之退撫儲金、資遣與離退慰助金,其受償順序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

 

私校是公共財,不容董事會藉機牟利  

   

私立學校依法捐資興學,並且長年獲得稅務減免、政府高額的獎補助和無數莘莘學子的學雜費挹注,在在顯示私校的公共性和非營利性,不容任何董事會成員將私校校地或校產視為自己的家產。任何圖謀以不正當手段保住或獲得校地、校產的衍生利益者,都不能被接受的。

 

但遺憾的是,依教育部所提「退場條例」草案,實預留了充裕的時間空間,讓私校董事會得以規避列入預警或專案輔導學校,或在專案輔導學校3年期限內,利用私校法第71條作為脫逃的方便門,進行各類不具真誠性的轉型、合併或改制花招,以遂行投天換日、五鬼搬運之術,將校產轉化為私人利益。或者以外行急就章的方式一窩蜂地爭辦各類長照或其他社福事業,在重演高教擴張至失控爛戲,搞爛台灣的長照和其他社福事業。

 

「退場條例」審查在即,筆者懇切地奉勸即將進入審查程序的立法院,千萬別成了私校董事和高教禿鷹圖利斂財的共犯啊!

 

別讓私校退場條例,成了校產五鬼搬運的任意門!

原文轉載自2020-11-19 「獨立評論」,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周平 / 台灣高教工會副理事長,南華大學應用社會系副教授

 

教育部曾於2017年草擬《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但卻擱置在立法院未能完成立法。3年多來,我們看到一間間的大學或高中爆出無預警停招、停辦、清空師生,或者以試圖轉型改辦小學、小型學院、長照機構或其他社福機構等方式規避「校產歸公」,甚至讓這些財產以五鬼搬運的手法,流入董事會成員的口袋中。

 

此種高教亂象,竟然無法可管。該退場的學校在教育部睜一眼、閉一眼的包庇掩護下大行其道,受害大學教職員生只能一再走上街頭,爭取最基本的受教權和工作權。

 

基於以上原因,為私立學校退場建立法源依據刻不容緩。教育部於2020年4月23日終於公告新版草案,更名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退場條例」),並可望成為本會期的優先法案。

 

初步來看,新版草案適用範圍擴大至私立高中,有財務問題或辦學問題的學校將會被列入「預警學校」和「專案輔導學校」,先加以監督導正。若「專案輔導學校」3年內未改善,可依「退場條例」強制停招,並於一年後停辦,同時解散董事會;校產預計回歸退場基金或地方政府,同時作為教職員資遣費、教育公共事業等之用。

 

然而,仔細推敲「退場條例」草案的字裡行間和言外之意,我們不免擔心,教育部在該條例表象上的善意,似乎在實質上產生掩護或圖利私校董事會,使他們得以用各種「合法掩護非法」的手段保住龐大的校產,同時堂而皇之的以犧牲學生受教權和教職員工作權作為代價。

 

如何解讀退場條例草案?

 

若我們將行政院即將送立法院審查、教育部草擬的「退場條例」視為一個文本,則我們可以有兩種閱讀策略。一種是「實證主義式閱讀法」(positivistic reading),另一種則是「症狀閱讀法」(symptomatic reading)。

 

「實證主義式閱讀法」相信文本中的文字以一對一的對應方式,準確地指涉其字面上所欲再現的外在事物。換言之,這種閱讀策略預設一個個孤立的符號,對應著一個個獨存的原子事實。整個文本就是孤立的符號所構成訊息集合體,而文本所指涉的則是一個個原子事實所構成的總體真相。

 

「症狀閱讀法」則完全不能接受「實證主義式閱讀」所預文本中能指/所指/參照物的同一性,並採取反經驗主義式的策略,讀出字裡行間的言外之意、弦外之音。換言之,這種閱讀策略要穿刺文本的表皮,同時跳脫原子化直視的框限,試圖洞察文本底層所潛藏的結構性矛盾。亦即,那字面上被屏障的、缺席或被壓抑的隱藏性病態結構。

 

如果讀者採用「實證主義式閱讀」來理解教育部所草擬的「退場條例」,則或許我們會讀出教育部的「真心誠意」。他們似乎關注「少子化所產生的連動效應」,欲「避免學校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從而想協助學校「可兼顧地方發展需求,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除此之外,「退場條例」似乎還苦心孤詣地表達對退場學校學生和教師安置的關注,以及對「強化校產公共性」的堅持。

 

不過,我建議讀者不要輕易地被條例中華麗的詞藻所障蔽,而看不到其背後所護航的龐大不正當利益結構。而這需要採用「症狀閱讀策略」方得以洞察。

 

在裙帶結構下產生的高教私校

 

我曾在自由時報的「自由共和國」專欄中以〈私校盤根錯節的權力利益網絡〉為題指出,從私校在台成立的歷史來看,首先,半世紀前,黨國關係良好的政客、軍人、財團或地方派系在特許保護傘下,接收大量殖民時期留下的軍事和公營事業土地,而成立早期的私立大學。其中許多私校董事會和校務行政主管都有高度家族化和裙帶化的結構,為校產通私產的非法行為埋下了惡因。

 

其次,高教擴張時期,在官學利益共生的原則主導下,教育部刻意扭曲以教改團體公共化為原則的廣設大學芻議,將大量專科、高職浮濫改制升格,甚至鼓勵政商關係良好的財團或宗教團體租用或購買國有土地新設私立大學。

 

同時,高教擴張誘發了一個新的尋租集團,包含近2,000位軍公教退休再任的雙薪教授,其中更有高達20位以上教育部退休政務官和事務官,如部長、次長、主秘、司長、科長或專員等。我們甚至可以預期,目前仍在部內任職的官員們,一方面受到退休再任私校前主管的人情包袱掣肘,一方面也覬覦自已未來退休後的美好前途,而在任內做出種種包庇和護航私校董事會和行政單位惡行的決策。換言之,保障教職員生的權益從來都不會是教育部決策的首選。

 

如今,許多後段私校紛紛面臨退場危機。此時竟又有新的集團試圖伺機進場發災難財,我們可稱之為「高教禿鷹集團」。他們有如食腐禿鷹,正在面臨垂死即將退場的大學上空盤旋,覬覦著高達總計約2,000億的龐大校產和校地。

 

這20年來的高教災難,有可能演變成其他領域的畸形擴張

 

根據教育部最近幾年來處理爭議學校如永達、高鳳、高美、南榮、興國、亞太、稻江、聖約翰時的諸多包庇、圖利董事會、輕忽教師和學生權益等等行徑,我們不得不合理懷疑教育部、私校董事會和一些以高教禿鷹姿態進場的財團之間,早已形成權力與利益加權的共生網絡,透過各種手段,包括「退場條例」的巧妙設計,進行裡應外合,以利瀕危私校得以進行五鬼搬運、掏空校產。

 

將上述視為理解今日私校「退場條例」這個文本(text)的歷史脈絡(context),我們不得不說,教育部與私校董事會共謀之下所研擬的條文,表面上看似有點照顧教師工作權和學生受教權的樣子,卻其實不然。實質上,以「症狀閱讀策略」來看,「退場條例」提供私校董事會非常友善和游刃有餘的條件來清空校園師生,並輕易地透過轉型、改辦來保住校產。

 

循此途徑一一剖析「退場條例」的字裡行間,筆者大感震驚,深覺事態嚴重,必須窮洪荒之力,向社會大眾和立法院大聲疾呼,萬萬不可讓教育部所提版本原封不動地過關。否則這不但將會是一場高教災難,更會因資源不當轉移而造成其他文化或社福事業(特別是長照)畸形擴張的惡果。也就是說,長達20多年的高教擴張亂象,將透過資源轉移的手段,以半吊子或外行的姿態介入,造成長照或整體社福事業的過度膨脹。就如同今天的高教退場危機一般,也許20年內,台灣將出現重演層出不窮的亂象,只是發生在長照和社福事業上。

 

退場條例的問題與修正建議

 

容我直指現有「退場條例」的最大病徵,亦即第24條:「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三年改善期間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衡諸此條文,搭配其他有關列入預警或專案輔導學校的門檻太過嚴苛,可以說,字面上光鮮亮麗的「退場條例」實是個障眼法,它巧妙地護航私校董事會或伺機入場接收的財團禿鷹,好整以暇地在寬鬆的「列入專案輔導」3年期限內,虛情假意地轉型(如辦半吊子的長照)或改辦(如大學改辦貴族小學或大學改辦小規模的學院)。「退場條例」的掩護和《私校法》的加持,將校產偷天換日、五鬼搬運,將成為於法有據的必然。

 

為了避免教育部草擬的「退場條例」在立法院輕騎過關,而危害廣大私校師生的權益和社會福祉,以下,容我參考高教工會的修正草案,重點式地列舉其中一些關鍵的條文,期待廣大讀者和立法院委員們能重視高教工會對「退場條例」的修正建議,藉此防杜弊端之可能,以捍衛高教和整體社會的公共利益。

 

一、有關退場基金用途方面

 

除了教育部版草案所列舉用途外,工會修正版另增兩點:1.辦理學校法人或學校因專案輔導、轉型、停止招生、停辦、或學校法人依本條例重新組織董事會,對教師輔導遷調或介聘而發給教師相關津貼及受介聘學校補助金,或發給教師薪資、資遣費、慰助金、超額年金等所需費用之融資或補助。2.每年提撥一定比例之基金,用於降低大專校院學雜費、改善生師比等得以促進高等教育公共化之用途。

 

二、關於列為預警學校的門檻

 

高教工會認為教育部部分條文過於寬鬆和模糊,讓許多學校有相當大的彈性空間規避成為預警學校。工會修正部分條文使之更加嚴格和明確:1.依財務預測2年內可能將發生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難情形。2.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20%以上(原草案為50%)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3.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查核結果為不通過。4.全校學生未達4,000人,且最近2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70%。但宗教研修學院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辦學績效良好者,不在此限。5.違反私立學校法、教師待遇條例、有關教育法規或捐助章程,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6.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未達80%(原草案為50%)。

 

三、關於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的門檻

 

工會修正版同樣較教育部版本提高相關比率和人數:1.依財務預測2年內客觀將發生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難情形。2.有前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事之學校,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年全校仍有20%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令所訂基準。3.有前條第1項第3款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查核為不通過之學校,經主觀機關限期改善,隔次查核結果仍為不通過。4.全校學生數未達3,000人,且最近2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60%。但宗教研修學院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辦學績效良好者,不在此限。5.違反私立學校法、教師待遇條例、有關教育法規或捐助章程,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6.學校單一學年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減少超過該學年編制內專任教師總人數之10%,或最近2學年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減少合計超過該兩學年編制內專任教師總人數之15%。7.有前條第1項第6款所定情事之學校,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學校合格教師比率仍未達80%。

 

四、關於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事項

 

如遠距教學、推廣教育、回流教育、職業繼續教育、招收境外生和開設境外專班、單獨招生等規定,高教工會主張應給予私校一些彈性,經主管機關准許後即得辦理,而非教育部草案主張一律不得辦理。

 

五、關於專案輔導學校學生受教權益

 

1.專案輔導學校應確實保障現有學生受教權益,主管機關應辦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查核,並給予必要補助,得視情況協調鄰近學校協助其開班授課。2.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轉學,並應依課程規劃提供課程至學生修畢應修學分為止(關於保障學生原校畢業的權益,教育部草案完全闕如)。3.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協助學生辦理轉學事宜,並給予補助。

 

六、杜絕董事會有上下其手的可乘之機

 

工會增列以下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之適用條件,為原草案所無:

 

學校法人與私立大專校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依其他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之職務:

 

1.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高等教育者。2.違反私立學校法、教師待遇條例、有關教育法規或捐助章程,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法規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者。3.積欠教職員工薪資或未經協議前任意減薪,計3個月以上者。4.學校單一學期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減少超過該學年編制內專任教師總人數15%,或最近2學年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減少合計超過該兩學年編制內專任教師總人數之20%。5.學校各系、科或學位學程每學期實際開課、科目或學生抵免及授課師資專長之合理性經主管機關查核未通過,致使學生受教權益嚴重受損。6.專案輔導學校經主管機關輔導級令其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7.學校停止全部招生,或招生名額少於過去3年平均招生名額50%者。8 學校法人按私立學校法第70條第1項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停辦者。

 

私立大專院校已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怠於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之職務,學校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提出聲請。主管機關或法院依前兩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時,法人主管機關應就熱心教育之公正人士中指定若干人會同推選董事,並設置教職員生董事至少2人,重新組織董事會。前項教職員生董事和教職員生監察人,由學校全體教職員生選舉之,教職員生董事應該至少有一席為教職員。法院依第一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後,得於新董事會成立前,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職權。前項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職權,以一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不得超過4年。

 

七、關於專案輔導學校停止招生後停辦之年限

 

專案輔導學校以3年為限,逾期仍未獲主管機關免除者,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全部招生,專科以上學校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起3年後停辦,高級中等學校於停止全部招生,自當學年度起2年後停辦,保障學生原校畢業的權益。

 

專案輔導學校改善期間逾2年,主管機關任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提經審議會審議後,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起3年後停辦。

 

主管機關為前兩項停止全部招生處分時,應同時解無學校法人全體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並指派公益董事9人重組董事會及公益監察人1人,不受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之限制;公益董事中3人應為該專案輔導學校過去3年內未曾兼任行政職之專任教師,由該校專任教師推選產生,出任董事之專任教師離職時,應予更換。

 

八、保障教職員工權益

 

專案輔導學校資遣(退休)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其數額不少於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得以發給6個月最後在職薪資為限。前項學校另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離退慰助金相關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及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九、停辦學校校產必須歸公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2個月內,所屬學校法人已無其籌設或辦理之其他學校者,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公立學校,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解散;逾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應命其解散。

 

學校法人於清算時,其所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及超額年金、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規定應負擔之退撫儲金、資遣與離退慰助金,其受償順序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

 

私校是公共財,不容董事會藉機牟利  

   

私立學校依法捐資興學,並且長年獲得稅務減免、政府高額的獎補助和無數莘莘學子的學雜費挹注,在在顯示私校的公共性和非營利性,不容任何董事會成員將私校校地或校產視為自己的家產。任何圖謀以不正當手段保住或獲得校地、校產的衍生利益者,都不能被接受的。

 

但遺憾的是,依教育部所提「退場條例」草案,實預留了充裕的時間空間,讓私校董事會得以規避列入預警或專案輔導學校,或在專案輔導學校3年期限內,利用私校法第71條作為脫逃的方便門,進行各類不具真誠性的轉型、合併或改制花招,以遂行投天換日、五鬼搬運之術,將校產轉化為私人利益。或者以外行急就章的方式一窩蜂地爭辦各類長照或其他社福事業,在重演高教擴張至失控爛戲,搞爛台灣的長照和其他社福事業。

 

「退場條例」審查在即,筆者懇切地奉勸即將進入審查程序的立法院,千萬別成了私校董事和高教禿鷹圖利斂財的共犯啊!

 

【大學快報第284期】行政院草率拍板《私校退場條例》,拿漏洞法案闖關立院!? 工會呼籲:退回「師生退場,董事發財」的漏洞版本法案!正視教職員生意見!

 

    今日行政院通過教育部所提《私立高中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且幾乎未有實質更動內容,預定要在本會期立院闖關通過。審議過程草率倉促,缺乏周詳檢視漏洞問題,高教工會對此表達憤怒與遺憾。此種草率拍板通過,如同政府過去在教師法與勞基法修惡的粗糙過程。

 

    實際上,高教工會不但多次在協助退場私校師生時,指出《私立學校法》容許私校辦倒學校仍可改辦其他事業,是導致學校主動犧牲師生權益的一大問題來源。且在本週二,工會也特別邀請教育社會學專家,及退場教師代表召開記者會,指出教育部報行政院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至少有「三大漏洞,二大缺失」。包括:

 

 一、刻意製造漏洞給私校:專案輔導未達三年,董事會仍可依《私立學校法》改制、合併、停辦、改辦其他事業,即可規避退場條例「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及「校產歸公」;

 

二、「預警」與「專案輔導」門檻過高,縱容學校近五成系所師資違規,或大量清空師生,也不必遭預警、輔導、解散歸公;

 

三、預設停招後一年即要停辦,學生仍要遭強制轉學或輟學,不符「先停招,待既有學生畢業,才停辦」原則;

 

四、未納入私校併入公校的「公私併」可能;

 

五、缺乏對教職員轉銜安置工作之具體保障。

 

    工會公開喊話,要求行政院長蘇貞昌拿出魄力,周詳改正教育部特意留下漏洞的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否則恐將導致結果是「師生退場,董事發財」的不公不義結果。然而,卻未獲得行政院認真回應,反而是草率審議拍板,讓一份充滿漏洞的法案草案就此送出行政院,著實令人失望。

 

    工會在過去六年協助五間已退場私校師生爭取權益,觀察到私校退場最主要的兩大問題。

   

    其一,師生權益遭到犧牲:學生原校畢業權利遭漠視,遭遇非自願轉學,導致輟學率高達四成;教職員工作未獲輔導介聘,過半數失業或低度就業,浪費高端人力。

 

    其二,學校校產淪為私有:迄今未有一間退場學校法人董事會解散,也未有依法校產歸公重新規劃使用,反而是董事會把持校產,或與財團私相授受賤賣賤租,或容許宵小恣意竊盜,嚴重侵蝕教育資產的公共性。

 

    此二大問題,行政院草率通過的法案,都無能解決。學生依然未獲確保原校畢業權利,如安排轉學應尊重其自願。教職員轉輔導介聘機制依舊付之闕如。學校依草案遭專案輔導,固然三年後未改善,將遭到「全面改派公益董事」與「解散校產歸公」,但草案刻意留白,容許學校遭專案輔導未滿三年,還是可以回歸《私立學校法》改制、合併、停辦、改辦其他事業,即可規避退場條例「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及「校產歸公」。這豈不去擺明留下漏洞,要被輔導學校不用好好辦學,不用正視師生權益,要加緊腳步改辦其他事業,就能永久把持應屬社會公產的學校資產!?綜合的結果,就是「師生退場,董事發財」!

   

    高教工會再次呼籲,執政黨應主動退回「師生退場,董事發財」的漏洞版本法案!正視教職員生意見,以周詳態度研擬提出足以解決既有退場學校「師生權益遭犧牲」及「校產淪為私有」的方案。

 

    並且,政府此刻即可優先以行政力量,積極介入已經退場或即將退場之私校,採取必要措施包括:立刻全面聲請改派公益董事(私校法25條)、解聘違規校長、官派校長協助辦學(私校法第42條)杜絕任何財團入主覬覦校產、保證學生原校畢業權利、安置轉學尊重學生自願、依法協助教職員輔導介聘、積極推動私校以行政契約約定向政府借貸安置師生,於停辦後捐贈予政府、主動通盤規劃退場私校校產歸公後之妥適用途等。而毋須草率通過無助問題解決的漏洞法案。

   

    若政府執意不正視廣大教職員生的心聲,恣意假借立法機會,反而將私校退場問題繼續延續甚至加劇,我們必將號召廣大教職員生走上街頭,抵制與抗議到底!

【聲明】行政院草率拍板《私校退場條例》,拿漏洞法案闖關立院!? 工會呼籲:退回「師生退場,董事發財」的漏洞版本法案!正視教職員生意見!

 

    今日行政院通過教育部所提《私立高中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且幾乎未有實質更動內容,預定要在本會期立院闖關通過。審議過程草率倉促,缺乏周詳檢視漏洞問題,高教工會對此表達憤怒與遺憾。此種草率拍板通過,如同政府過去在教師法與勞基法修惡的粗糙過程。

 

    實際上,高教工會不但多次在協助退場私校師生時,指出《私立學校法》容許私校辦倒學校仍可改辦其他事業,是導致學校主動犧牲師生權益的一大問題來源。且在本週二,工會也特別邀請教育社會學專家,及退場教師代表召開記者會,指出教育部報行政院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至少有「三大漏洞,二大缺失」。包括:

 

 一、刻意製造漏洞給私校:專案輔導未達三年,董事會仍可依《私立學校法》改制、合併、停辦、改辦其他事業,即可規避退場條例「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及「校產歸公」;

 

二、「預警」與「專案輔導」門檻過高,縱容學校近五成系所師資違規,或大量清空師生,也不必遭預警、輔導、解散歸公;

 

三、預設停招後一年即要停辦,學生仍要遭強制轉學或輟學,不符「先停招,待既有學生畢業,才停辦」原則;

 

四、未納入私校併入公校的「公私併」可能;

 

五、缺乏對教職員轉銜安置工作之具體保障。

 

    工會公開喊話,要求行政院長蘇貞昌拿出魄力,周詳改正教育部特意留下漏洞的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否則恐將導致結果是「師生退場,董事發財」的不公不義結果。然而,卻未獲得行政院認真回應,反而是草率審議拍板,讓一份充滿漏洞的法案草案就此送出行政院,著實令人失望。

 

    工會在過去六年協助五間已退場私校師生爭取權益,觀察到私校退場最主要的兩大問題。

   

    其一,師生權益遭到犧牲:學生原校畢業權利遭漠視,遭遇非自願轉學,導致輟學率高達四成;教職員工作未獲輔導介聘,過半數失業或低度就業,浪費高端人力。

 

    其二,學校校產淪為私有:迄今未有一間退場學校法人董事會解散,也未有依法校產歸公重新規劃使用,反而是董事會把持校產,或與財團私相授受賤賣賤租,或容許宵小恣意竊盜,嚴重侵蝕教育資產的公共性。

 

    此二大問題,行政院草率通過的法案,都無能解決。學生依然未獲確保原校畢業權利,如安排轉學應尊重其自願。教職員轉輔導介聘機制依舊付之闕如。學校依草案遭專案輔導,固然三年後未改善,將遭到「全面改派公益董事」與「解散校產歸公」,但草案刻意留白,容許學校遭專案輔導未滿三年,還是可以回歸《私立學校法》改制、合併、停辦、改辦其他事業,即可規避退場條例「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及「校產歸公」。這豈不去擺明留下漏洞,要被輔導學校不用好好辦學,不用正視師生權益,要加緊腳步改辦其他事業,就能永久把持應屬社會公產的學校資產!?綜合的結果,就是「師生退場,董事發財」!

   

    高教工會再次呼籲,執政黨應主動退回「師生退場,董事發財」的漏洞版本法案!正視教職員生意見,以周詳態度研擬提出足以解決既有退場學校「師生權益遭犧牲」及「校產淪為私有」的方案。

 

    並且,政府此刻即可優先以行政力量,積極介入已經退場或即將退場之私校,採取必要措施包括:立刻全面聲請改派公益董事(私校法25條)、解聘違規校長、官派校長協助辦學(私校法第42條)杜絕任何財團入主覬覦校產、保證學生原校畢業權利、安置轉學尊重學生自願、依法協助教職員輔導介聘、積極推動私校以行政契約約定向政府借貸安置師生,於停辦後捐贈予政府、主動通盤規劃退場私校校產歸公後之妥適用途等。而毋須草率通過無助問題解決的漏洞法案。

   

    若政府執意不正視廣大教職員生的心聲,恣意假借立法機會,反而將私校退場問題繼續延續甚至加劇,我們必將號召廣大教職員生走上街頭,抵制與抗議到底!

【大學快報第283期】《私校退場條例》草案三大漏洞、兩大缺失 師生退場,董事發財!?行政院應拿出魄力,斷絕教育部向私校輸送利益

高教工會將於11/17 召開記者會,揭露教育部今年9月23日送進行政院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簡稱《私校退場條例》草案)漏洞連連、暗藏圖利私校校董玄機。該草案現正於行政院審議,恐將於立法院本會期闖關通過。然而,經過高教工會仔細研究教育部提出的《私校退場條例》)立法草案,發現其中諸多條文不但無法解決既有問題,甚至是刻意為私校高層保留利益空間,恐加速「師生退場,董事發財」!

 

  私校退場問題的確為當前高教發展之一大議題。過去五間已停辦退場之私立大專(2014高鳳、永達,2018高美,2019亞太,2020南榮),皆發生未待既有學生畢業,師生即遭惡性清空,權益嚴重受損的情況。且迄今無一校產回歸公有使用,反而是在教育部縱容「轉型」為名下,閒置遭竊、或遭轉賣為貴族小學、或遭董事會私自挪用,嚴重侵蝕公共教育資源,也已引來禿鷹集團覬覦校產。而未來仍有數十間私立大專,恐將複製此種「惡性退場」模式。

 

  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嚴正批評該草案,至少包括「三大漏洞,兩大缺失」:

 

一、刻意製造漏洞給私校:專案輔導未達三年,仍可回歸《私立學校法》惡性退場、圖謀改制合併改辦利益;

 

    儘管教育部草案要求私校遭「專案輔導」三年後未改善,即應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全面停招、隔年停辦,並立即解散後執行校產歸公,剩餘財產僅可歸屬於退場基金或政府以重新規劃運用;但草案卻刻意保留:遭「專案輔導」學校在三年之內,仍得依《私立學校法》逕行改制、合併、停辦、或改辦其他事業(§24),即可規避退場條例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停招停辦,並立即解散後校產歸公的義務。如此草案其實是在教示私校董事會,若學校遭到「專案輔導」,一定要在三年內主動把師生清空,完成改制、合併、停辦、改辦其他事業,就可以規避退場條例的全面公益董事與校產歸公義務。不難想像若照此立法,校產私有化的狀況不會改善,反而將加速。

 

二、「預警」與「專案輔導」門檻過高:縱容學校近五成系所師資違規,或大量清空師生,也不必遭預警、輔導、解散歸公;

 

    難以置信的是,按照教育部草案,一所私立大專竟要五成以上系所師資質量違反法定標準(例如:未停招科系應至少有7名專任教師),才要「預警」,未改善才要被「專案輔導」,受退場條例實質拘束。換言之,倘若一校儘管有49%科系都惡意違規未聘足教師,甚至全數以兼任教師或非專業師資灌水充數,導致學生受教權益嚴重受損,該校也不用受到「預警」或「輔導」!?除此之外,教育部草案甚至將過去行政院核定舊版之《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2017.11.23)中應受專案輔導的要件「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但宗教研修學院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辦學績效良好者,不在此限。」逕行刪除,導致私校只要主動清空師生,大規模縮減學校規模(例如僅招收一系一班,全校僅數百人),儘管違背了當初獲特許經營私立大學或學院的容量承諾,使得教育資源使用缺乏效率,卻就能夠規避依退場條例受輔導、退場、校產歸公。

 

三、預設停招後一年即要停辦:已入學學生仍要遭強制轉學或輟學,不符「先停 招,待既有學生畢業,才停辦」原則;

 

    儘管私校按照退場條例草案經專案輔導三年為改善,而須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後停招,草案仍預設於停招後該學年度(即停招一年後)停辦,強迫入學學生轉學。以致於停招時二年級、三年級的學生,於其二升三、三升四時,仍要面臨強制轉學,不符「先停招,待既有學生畢業,才停辦」原則。以2014年永達學院無預警停辦的經驗,停辦時原本永達仍有約625名學生,固然受「安置」轉學,但3年後(2017.9.)追查,僅有約339人能如期畢業,卻有超過252名學生輟學,達四成之譜!原因在於,退場學校往往較位居偏鄉,就讀學生要轉學也有經濟、工作、學業適應、科系合適等不易之處,以致強迫轉學結果往往就是導致輟學。

 

    倘若以此立法,過往永達、高鳳、高美、亞太、南榮退場時曾出現的學生抗議或被迫輟學狀況,絕不會就此減少,反而可能因學校急於規避校產歸公加速在受輔導的三年內清空師生,而更形慘烈。

 

四、未納入私校併入公校的「公私併」可能;

 

  

教育部一個月前公開才對外宣示,將參考國際經驗推動「公私併」,使得體質與資源較佳的公立學校能夠透過合併私校,協助因少子女化營運不易的私校,整體提升台灣高教的品質與公共性。又或者,也曾有立法委員提議,將待退私校整併入公立科大作為其附設專科學校,一方面能夠恢復對基層技職人力的培養,二方面能夠化解待退私校的師生困境,三來也可避免私校董事會覬覦校產而不正辦學的歪風。

然而,這些積極思考在當前教育部的退場條例草案中都付之闕如,對於遭遇困難而被專案輔導的私校,在草案中彷彿僅有在三年內儘速把學校辦倒以「規避歸公」,或者最後遭政府停辦解散消滅後歸公的兩條路徑,但都不似「公私併」讓待退私校並入公校,有機會確保既有師生之權益。教育部高喊的政策可謂「前後矛盾」,不禁令人懷疑其研擬過程草率而缺乏周詳規劃。

 

五、缺乏對教職員轉銜安置工作之具體保障。

 

    綜觀整份草案,除了教育部將既有以行政指導要求各校強制資遣教師時,應比照勞基法標準給付資遣費入法外,竟無任何其他實質有助教職員轉銜安置工作之設計。

 

    對於在退場學校競競業業教導與協助學生的教職員而言,這真是情何以堪!教育部處心積慮替私校董事們規劃了這樣一整套能夠「規避董事會退場」的法案,卻吝於為廣大的教職員規劃任何可能的促進就業出路或安置協助!從過往永達學院退場的案例可知,永達學院退場時約65名教師,爾後調查,僅有約2名在他校取得專任教職,其他多數僅能低度就業、擔任兼任教師、返鄉務農、從事體力勞動、提前退休,而紛紛發生經濟困難、家庭崩解等狀況。其造成的高端人力浪費與社會問題,當然該是有意立法時應積極改善的課題。

   

行政院應拿出魄力,斷絕教育部向私校輸送利益

 

  工會呼籲,行政院長蘇貞昌要拿出魄力,管好教育部與私立大專!

 

    教育部過去20年來大量高官(多達3位的教育部長、10位教育部常務或政務次長、4位高教或技職司長、幾乎全數的教育部主秘…)退休後轉任私校擔任校長、副校長,主秘、講座教授等「雙薪門神」職位,已使教育部與私校形成利益共生關係。無怪乎,如今教育部要提出管制私校的法案如《私校退場條例》,竟出現諸多「漏洞」,讓私校高層仍能有機會能圖謀改辦利益,而始終規避解散歸公!此種「假歸公,真圖利」作法,簡直把民眾當傻子!

 

    教育部遇到私校高層就轉彎,這絕非我們的危言聳聽!我們細緻考察整部《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的擬定過程後發現,在2020年4月教育部草案初版出爐時,都還沒有如今第24條有關「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三年改善期間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此種荒謬的漏洞條款!而是在教育部與私校高層「溝通互動」後,例如私立大學校院校長會議由私校校長們提出:「建議政府檢討現行教育部提案,…強制私校僅得退場解散不得轉型之訛誤,並積極協助亟需政府輔導之學校轉型或改制。」教育部順其轉彎開路,9月報院時不惜修改原先草案版本,把輔導私校正常辦學否則即應退場歸公的方向,一百八十度改為現行「師生退場,董事發財」、「假歸公,真圖利」的方案!

 

總總跡象已顯示,在教育部與私校之間盤根錯節的利益關係下,《私校退場條例》及相關政策的妥適制定,已無法單純倚賴教育部做出公正客觀的規劃!相對地,行政院應當拾起責任,主動採納教職員生在苦難中累積起的經驗教訓,周詳擘劃出足以解決眼前與未來課題的方案!

 

    我們強烈向行政院長蘇貞昌喊話,《私校退場條例》草案應採納以下修正方案,杜絕「三大漏洞,二大缺失」:

 

一、學校辦學有缺失遭「專案輔導」,即應禁止其依私立學校法改制、合併、停辦、改辦其他事業,並應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及公益校長,以退場基金借貸協助輔校正常經營;

 

二、若最終仍無力經營待則應先行停招,待妥適安置師生至既有學生畢業或正常修業年限屆滿後,始將學校停辦與法人解散,並將校產捐贈予政府,償還借款與重為規劃使用,使基金得以永續並擴張;不應有專案輔導未達三年即可不適用退場條例規範(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及停辦後即解散歸公)來退場之漏洞。

 

三、應禁止私校透過大幅限縮系所、清空多數師生、僅留一二科系等辦學無效率狀況,即可規避受預警、輔導、退場歸公之規範。故「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但宗教研修學院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辦學績效良好者,不在此限。」應恢復為應專案輔導要件,並修正現有門檻過高之預警與專案輔導要件。

 

四、應強化對退場學校學生及教師之具體協助與補償。

 

五、應由政府全面規劃學校退場後由公部門通盤妥適使用之計畫,而非任由董事會或財團有介入尋租空間。

 

    與會工會代表一致喊話:若行政院對此不予以全面改正,貿然推行現有《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勢必將製造新一波的高教災難,全國大專教職員生將抗議與監督到底!

 

【新聞稿】《私校退場條例》草案三大漏洞、兩大缺失 師生退場,董事發財!?
行政院應拿出魄力,斷絕教育部向私校輸送利益

高教工會將於11/17 召開記者會,揭露教育部今年9月23日送進行政院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簡稱《私校退場條例》草案)漏洞連連、暗藏圖利私校校董玄機。該草案現正於行政院審議,恐將於立法院本會期闖關通過。然而,經過高教工會仔細研究教育部提出的《私校退場條例》)立法草案,發現其中諸多條文不但無法解決既有問題,甚至是刻意為私校高層保留利益空間,恐加速「師生退場,董事發財」!

 

  私校退場問題的確為當前高教發展之一大議題。過去五間已停辦退場之私立大專(2014高鳳、永達,2018高美,2019亞太,2020南榮),皆發生未待既有學生畢業,師生即遭惡性清空,權益嚴重受損的情況。且迄今無一校產回歸公有使用,反而是在教育部縱容「轉型」為名下,閒置遭竊、或遭轉賣為貴族小學、或遭董事會私自挪用,嚴重侵蝕公共教育資源,也已引來禿鷹集團覬覦校產。而未來仍有數十間私立大專,恐將複製此種「惡性退場」模式。

 

  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嚴正批評該草案,至少包括「三大漏洞,兩大缺失」:

 

一、刻意製造漏洞給私校:專案輔導未達三年,仍可回歸《私立學校法》惡性退場、圖謀改制合併改辦利益;

 

    儘管教育部草案要求私校遭「專案輔導」三年後未改善,即應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全面停招、隔年停辦,並立即解散後執行校產歸公,剩餘財產僅可歸屬於退場基金或政府以重新規劃運用;但草案卻刻意保留:遭「專案輔導」學校在三年之內,仍得依《私立學校法》逕行改制、合併、停辦、或改辦其他事業(§24),即可規避退場條例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停招停辦,並立即解散後校產歸公的義務。如此草案其實是在教示私校董事會,若學校遭到「專案輔導」,一定要在三年內主動把師生清空,完成改制、合併、停辦、改辦其他事業,就可以規避退場條例的全面公益董事與校產歸公義務。不難想像若照此立法,校產私有化的狀況不會改善,反而將加速。

 

二、「預警」與「專案輔導」門檻過高:縱容學校近五成系所師資違規,或大量清空師生,也不必遭預警、輔導、解散歸公;

 

    難以置信的是,按照教育部草案,一所私立大專竟要五成以上系所師資質量違反法定標準(例如:未停招科系應至少有7名專任教師),才要「預警」,未改善才要被「專案輔導」,受退場條例實質拘束。換言之,倘若一校儘管有49%科系都惡意違規未聘足教師,甚至全數以兼任教師或非專業師資灌水充數,導致學生受教權益嚴重受損,該校也不用受到「預警」或「輔導」!?除此之外,教育部草案甚至將過去行政院核定舊版之《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2017.11.23)中應受專案輔導的要件「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但宗教研修學院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辦學績效良好者,不在此限。」逕行刪除,導致私校只要主動清空師生,大規模縮減學校規模(例如僅招收一系一班,全校僅數百人),儘管違背了當初獲特許經營私立大學或學院的容量承諾,使得教育資源使用缺乏效率,卻就能夠規避依退場條例受輔導、退場、校產歸公。

 

三、預設停招後一年即要停辦:已入學學生仍要遭強制轉學或輟學,不符「先停 招,待既有學生畢業,才停辦」原則;

 

    儘管私校按照退場條例草案經專案輔導三年為改善,而須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後停招,草案仍預設於停招後該學年度(即停招一年後)停辦,強迫入學學生轉學。以致於停招時二年級、三年級的學生,於其二升三、三升四時,仍要面臨強制轉學,不符「先停招,待既有學生畢業,才停辦」原則。以2014年永達學院無預警停辦的經驗,停辦時原本永達仍有約625名學生,固然受「安置」轉學,但3年後(2017.9.)追查,僅有約339人能如期畢業,卻有超過252名學生輟學,達四成之譜!原因在於,退場學校往往較位居偏鄉,就讀學生要轉學也有經濟、工作、學業適應、科系合適等不易之處,以致強迫轉學結果往往就是導致輟學。

 

    倘若以此立法,過往永達、高鳳、高美、亞太、南榮退場時曾出現的學生抗議或被迫輟學狀況,絕不會就此減少,反而可能因學校急於規避校產歸公加速在受輔導的三年內清空師生,而更形慘烈。

 

四、未納入私校併入公校的「公私併」可能;

 

  

教育部一個月前公開才對外宣示,將參考國際經驗推動「公私併」,使得體質與資源較佳的公立學校能夠透過合併私校,協助因少子女化營運不易的私校,整體提升台灣高教的品質與公共性。又或者,也曾有立法委員提議,將待退私校整併入公立科大作為其附設專科學校,一方面能夠恢復對基層技職人力的培養,二方面能夠化解待退私校的師生困境,三來也可避免私校董事會覬覦校產而不正辦學的歪風。

然而,這些積極思考在當前教育部的退場條例草案中都付之闕如,對於遭遇困難而被專案輔導的私校,在草案中彷彿僅有在三年內儘速把學校辦倒以「規避歸公」,或者最後遭政府停辦解散消滅後歸公的兩條路徑,但都不似「公私併」讓待退私校並入公校,有機會確保既有師生之權益。教育部高喊的政策可謂「前後矛盾」,不禁令人懷疑其研擬過程草率而缺乏周詳規劃。

 

五、缺乏對教職員轉銜安置工作之具體保障。

 

    綜觀整份草案,除了教育部將既有以行政指導要求各校強制資遣教師時,應比照勞基法標準給付資遣費入法外,竟無任何其他實質有助教職員轉銜安置工作之設計。

 

    對於在退場學校競競業業教導與協助學生的教職員而言,這真是情何以堪!教育部處心積慮替私校董事們規劃了這樣一整套能夠「規避董事會退場」的法案,卻吝於為廣大的教職員規劃任何可能的促進就業出路或安置協助!從過往永達學院退場的案例可知,永達學院退場時約65名教師,爾後調查,僅有約2名在他校取得專任教職,其他多數僅能低度就業、擔任兼任教師、返鄉務農、從事體力勞動、提前退休,而紛紛發生經濟困難、家庭崩解等狀況。其造成的高端人力浪費與社會問題,當然該是有意立法時應積極改善的課題。

   

行政院應拿出魄力,斷絕教育部向私校輸送利益

 

  工會呼籲,行政院長蘇貞昌要拿出魄力,管好教育部與私立大專!

 

    教育部過去20年來大量高官(多達3位的教育部長、10位教育部常務或政務次長、4位高教或技職司長、幾乎全數的教育部主秘…)退休後轉任私校擔任校長、副校長,主秘、講座教授等「雙薪門神」職位,已使教育部與私校形成利益共生關係。無怪乎,如今教育部要提出管制私校的法案如《私校退場條例》,竟出現諸多「漏洞」,讓私校高層仍能有機會能圖謀改辦利益,而始終規避解散歸公!此種「假歸公,真圖利」作法,簡直把民眾當傻子!

 

    教育部遇到私校高層就轉彎,這絕非我們的危言聳聽!我們細緻考察整部《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的擬定過程後發現,在2020年4月教育部草案初版出爐時,都還沒有如今第24條有關「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三年改善期間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此種荒謬的漏洞條款!而是在教育部與私校高層「溝通互動」後,例如私立大學校院校長會議由私校校長們提出:「建議政府檢討現行教育部提案,…強制私校僅得退場解散不得轉型之訛誤,並積極協助亟需政府輔導之學校轉型或改制。」教育部順其轉彎開路,9月報院時不惜修改原先草案版本,把輔導私校正常辦學否則即應退場歸公的方向,一百八十度改為現行「師生退場,董事發財」、「假歸公,真圖利」的方案!

 

總總跡象已顯示,在教育部與私校之間盤根錯節的利益關係下,《私校退場條例》及相關政策的妥適制定,已無法單純倚賴教育部做出公正客觀的規劃!相對地,行政院應當拾起責任,主動採納教職員生在苦難中累積起的經驗教訓,周詳擘劃出足以解決眼前與未來課題的方案!

 

    我們強烈向行政院長蘇貞昌喊話,《私校退場條例》草案應採納以下修正方案,杜絕「三大漏洞,二大缺失」:

 

一、學校辦學有缺失遭「專案輔導」,即應禁止其依私立學校法改制、合併、停辦、改辦其他事業,並應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及公益校長,以退場基金借貸協助輔校正常經營;

 

二、若最終仍無力經營待則應先行停招,待妥適安置師生至既有學生畢業或正常修業年限屆滿後,始將學校停辦與法人解散,並將校產捐贈予政府,償還借款與重為規劃使用,使基金得以永續並擴張;不應有專案輔導未達三年即可不適用退場條例規範(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及停辦後即解散歸公)來退場之漏洞。

 

三、應禁止私校透過大幅限縮系所、清空多數師生、僅留一二科系等辦學無效率狀況,即可規避受預警、輔導、退場歸公之規範。故「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但宗教研修學院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辦學績效良好者,不在此限。」應恢復為應專案輔導要件,並修正現有門檻過高之預警與專案輔導要件。

 

四、應強化對退場學校學生及教師之具體協助與補償。

 

五、應由政府全面規劃學校退場後由公部門通盤妥適使用之計畫,而非任由董事會或財團有介入尋租空間。

 

    與會工會代表一致喊話:若行政院對此不予以全面改正,貿然推行現有《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勢必將製造新一波的高教災難,全國大專教職員生將抗議與監督到底!

 

【採訪通知】《私校退場條例》草案三大漏洞、兩大缺失 師生退場,董事發財!? 行政院應拿出魄力,斷絕教育部向私校輸送利益

 

  高教工會將於11/17 召開記者會,揭露教育部今年9月底送進行政院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簡稱《私校退場條例》)漏洞連連、暗藏圖利私校校董玄機。草案現正於行政院審議,恐將於立法院本會期闖關通過。然而,經過高教工會仔細研究教育部提出的《私校退場條例》)立法草案,發現其中諸多條文不但無法解決既有問題,甚至是刻意為私校高層保留利益空間,恐加速「師生退場,董事發財」!

 

  私校退場問題的確為當前高教發展之一大議題。過去五間已停辦退場之私立大專(2014高鳳、永達,2018高美,2019亞太,2020南榮),皆發生師生遭惡性清空,權益嚴重受損的情況。且迄今無一校產回歸公有使用,反而是在教育部縱容「轉型」為名下,閒置遭竊、或遭轉賣為貴族小學、或遭董事會私自挪用,嚴重侵蝕公共教育資源,也已引來禿鷹集團覬覦校產。而未來仍有數十間私立大專,恐將複製此種「惡性退場」模式。

 

  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嚴正批評該草案,至少包括「三大漏洞,兩大缺失」:

 

一、刻意製造漏洞給私校:專案輔導未達三年,仍可回歸《私立學校法》惡性退場、圖謀改制合併改辦利益;

 

二、「預警」與「專案輔導」門檻過高,縱容學校近五成系所師資違規,或大量清空師生,也不必遭預警、輔導、解散歸公;

 

三、預設停招後一年即要停辦,學生仍要遭強制轉學或輟學,不符「先停招,待既有學生畢業,才停辦」原則;

 

四、未納入私校併入公校的「公私併」可能;

 

五、缺乏對教職員轉銜安置工作之具體保障。

 

  工會呼籲,行政院長蘇貞昌要拿出魄力,管好教育部與私立大專!教育部過去20年來大量高官(多達3位的教育部長、10位教育部常務或政務次長、4位高教或技職司長、幾乎全數的教育部主秘…)退休後轉任私校擔任校長、副校長,主秘、講座教授等「雙薪門神」職位,已使教育部與私校形成利益共生關係。無怪乎如今教育部要提出管制私校的法案如《私校退場條例》,竟出現諸多「漏洞」,讓私校高層仍能遂行惡性退場,圖謀改辦利益!此種「假歸公,真圖利」作法,簡直把民眾當傻子!

 

  若行政院對此不予以全面改正,貿然推行現有《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勢必將製造新一波的高教災難,全國大專教職員生將抗議與監督到底!

 

時間:2020年11月17日10:00

地點:高教工會辦公室(台北市伊通街59巷6號4樓)

【大學快報第282期】聖約翰、環球兩校高教工會會員,已全數取回完整薪給

 

  今年8月起,聖約翰科大、環球科大兩校,對學校教師要脅「簽下減薪同意書,否則就會不發薪」,引起各界譁然。

 

  爭議爆發後,高教工會立即協助兩校會員教師,一方面向學校依法表達應聘、但不同意減薪,二方面向教育部提出正式檢舉,指證學校所為已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與第17條。

 

  原本,兩校校方高層仍堅稱「沒有違法」,試圖以拖延戰術(宣稱「沒有欠薪,是還在協議」),逼迫教師因經濟壓力而被迫同意減薪。教育部也遲未裁罰,一再只行文學校「限期改善」。

 

  直到九月份,老師們已遭欠薪到第二個月,決定公開出面揭露。與工會、聲援團體與老師們,歷經連續五週,每週一次,到教育部外舉辦記者會與靜坐陳抗。

 

  在團結行動營造的壓力下,兩校欠薪爭議獲得各界密切關注,多位立法委員於國會提出質詢,迫使教育部在欠薪達第三個月時,對學校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開罰,並公開表示:若再不改善,就將解聘校長。

 

  爾後,聖約翰科大終於於10月13日全面償還工會會員欠薪,並一併恢復其他教職員的正常薪給;環球科大則至10月28日始對高教工會會員償還全數欠薪,但維持其他未爭議教師們「學術研究加給打四折」的減薪狀況。

 

  也因此次團結行動,迫使教育部擬定「處理私立大專欠薪SOP」,要及時調查、限期改善、開罰,加快介入程序。若學校拒絕改善,也要依私校法第42條「解聘校長」。這是教師們團結行動爭得的成果。

 

  工會近日進一步向過去在脅迫下簽署減薪同意書的環球老師們發出公開信,將專案繼續協助老師們與學校協議,恢復過去在脅迫下遭刪減的薪資。

 

  歷經八月至今,三個多月來的大專教師欠薪風波,我們希望及早落幕。也呼籲各大專校院正常辦學,勿將教師作為用以節省成本的犧牲品,甚至圖謀不正退場利益。

 

  我們也再次呼籲大專教師們,團結行動,加入工會,合理正常的工作權益,勢必能獲得維護!

 

申請加入工會:https://theunion.org.tw/member/register.php

 

聖約翰、環球兩校高教工會會員,已全數取回完整薪給

 

  今年8月起,聖約翰科大、環球科大兩校,對學校教師要脅「簽下減薪同意書,否則就會不發薪」,引起各界譁然。

 

  爭議爆發後,高教工會立即協助兩校會員教師,一方面向學校依法表達應聘、但不同意減薪,二方面向教育部提出正式檢舉,指證學校所為已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與第17條。

 

  原本,兩校校方高層仍堅稱「沒有違法」,試圖以拖延戰術(宣稱「沒有欠薪,是還在協議」),逼迫教師因經濟壓力而被迫同意減薪。教育部也遲未裁罰,一再只行文學校「限期改善」。

 

  直到九月份,老師們已遭欠薪到第二個月,決定公開出面揭露。與工會、聲援團體與老師們,歷經連續五週,每週一次,到教育部外舉辦記者會與靜坐陳抗。

 

  在團結行動營造的壓力下,兩校欠薪爭議獲得各界密切關注,多位立法委員於國會提出質詢,迫使教育部在欠薪達第三個月時,對學校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開罰,並公開表示:若再不改善,就將解聘校長。

 

  爾後,聖約翰科大終於於10月13日全面償還工會會員欠薪,並一併恢復其他教職員的正常薪給;環球科大則至10月28日始對高教工會會員償還全數欠薪,但維持其他未爭議教師們「學術研究加給打四折」的減薪狀況。

 

  也因此次團結行動,迫使教育部擬定「處理私立大專欠薪SOP」,要及時調查、限期改善、開罰,加快介入程序。若學校拒絕改善,也要依私校法第42條「解聘校長」。這是教師們團結行動爭得的成果。

 

  工會近日進一步向過去在脅迫下簽署減薪同意書的環球老師們發出公開信,將專案繼續協助老師們與學校協議,恢復過去在脅迫下遭刪減的薪資。

 

  歷經八月至今,三個多月來的大專教師欠薪風波,我們希望及早落幕。也呼籲各大專校院正常辦學,勿將教師作為用以節省成本的犧牲品,甚至圖謀不正退場利益。

 

  我們也再次呼籲大專教師們,團結行動,加入工會,合理正常的工作權益,勢必能獲得維護!

 

申請加入工會:https://theunion.org.tw/member/register.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