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014.1.27
今日教育部召開記者會,公布「私立學校『輔導改善、轉型活化』機制」(以下稱「機制」),提出私立學校若經營不善,教育部將採取之「輔導改善、解散、清算」等具體措施,並稱將著重維護學生受教權、保障教職員權益、維持公共性的原則下,促進校產之活化與再利用。
然而,高教工會回應指出:教育部的「輔導改善、轉型活化」機制根本僅是口號,實際上是一再違法放任侵害師生權益,包庇董事會坐享鉅額利益。檢視教育部的現實作為,至少有五大項與其聲稱機制相違,不但違背相關教育法令,嚴重侵害師生權益,也違反行政院長的公開宣示[1]:
1. 放任私立學校積欠或刪減教職員薪資
教育部在「機制」中宣稱,「薪資待遇合理化,不得任意減薪及更改聘約,且私校教師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應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若學校涉有積欠教職員工薪資,或不當減薪等損及權益問題,教育部將介入責成學校限期提出具體改善作為。」這不過是重新宣稱〈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與〈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既有的強制規定。
但現實上,私校教職員薪資遭任意減薪及更改聘約,早已屢見不鮮,教育部卻從未拿出具體做法。目前光是永達技術學院與高鳳技術學院兩校教職員,截至目前為止遭校方積欠的薪資,即多達1億9500萬以上,不少教職員遭欠薪達百萬以上。
上週二永達、高鳳技術學院數十位遭積欠大量薪資的教職員至教育部陳情,技職司司長李彥儀卻稱「欠薪是私法問題,教育部沒辦法介入」,甚至誤導教師「在2013年10月以前的『減薪』,並沒有違法」。教職員至教育部陳情,等待了一整天,教育部長也不願出面協助處理。官方放任不作為,形同惡質私校董事會的幫兇。
表一、永達、高鳳兩校遭積欠薪資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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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教育部陳情時遭積欠薪資 |
教育部介入後,截至目前校方償還薪資 |
依然遭校方積欠的薪資 |
教職員人數 |
永達技術學院 |
1億8000萬元[2](2013.9.6) |
約3000萬。 |
1億5000萬元。 |
約250人 |
高鳳技術學院 |
4500萬元(2014.1) |
0元。 |
4500萬元 |
約100人 |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2. 用「大專教師人才網」替代法定「輔導遷調與介聘」職責
教育部的「機制」宣稱:面對因減班、停辦遭資遣的教師,「將建置「全國大專及教師人才網」提供教師職缺資訊」,卻不提及依教師法第15條:「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的法定職責。
教育部先是放任各校大量解雇教職員,又不落實「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職責;僅是形式性地設置「大專教師人才網」,有何意義?教師要找工作媒合平台,不如上人力銀行網站!
以永達、高鳳兩校為例,過去5年來遭校方強行逼退之教職員多達上百名,他們卻從未獲得校方與教育部的輔導遷調或介聘。教師的工作權絲毫沒有保障。
3. 預警與輔導措施完全落空
教育部「機制」中聲稱:「達預警指標學校,教育部將由專案輔導小組限期輔導改善及持續經營」。其實,這早在2011年時教育部提出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轉型發展方案」就有提及。
但現實中,以永達技術學院為例,2013年9月時,教職員已遭積欠7個月薪資,教育部卻從未對永達進行「預警」、「輔導」,完全無視於教職員數十封的陳情信函;直到教職員包車北上抗議,教育部才開始籌組輔導小組,但4個月後,仍有高達1億5000萬元的欠薪還未處理。高鳳技術學院更為嚴重,儘管自2010年高鳳就開始受教育部的持續「輔導」,卻無任何效益;2013年5月起,教職員竟然每月僅領1萬元,遠低於基本工資。教育部所謂的「預警」與「輔導」,不是落空,就是無效,有何意義?
4. 不依法聲請解散、接管違法私校之董事會
教育部提出的「機制」中,卻刻意地迴避了自己的法定職責,隻字未提及教育部的「解散、接管私校董事會」職責。此一缺漏,導致私校持續違法侵害師生權益,教育部卻僅能道德勸說、預警輔導,完全無能維持學校的正常運作秩序。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25條:「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
當學校董事會長期違法,恣意積欠教職員上億元欠薪,教育部卻還持續放任不管,試問教育部:「這不是包庇,什麼才是包庇」!?
5. 退場後的資產、土地處理不明不白
教育部的「機制」中稱:「學校法人得轉型改辦或合併:學校停辦後,學校法人可以轉型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進行法人合併等,以維持其公共性目的使用,達到資產活化與再利用之原則。」
然而,直到今日,主管機關都尚未提出一個能夠真正捍衛公共性的轉型、改辦處理機制。倘若缺乏具體監督,不論是轉型或清算,學校資產買賣或變動之間,很可能發生「五鬼搬運」,任董事會將校產賤賣、變現為私產的狀況。
以永達技術學院為例,其100學年度經會計師查核公布之「永達技術學院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網址:http://www1.ytit.edu.tw/genaffair/doc/100.pdf),光計算「土地」與「房屋及建築」的固定資產,即仍有14億元之多。如此巨額資產的形成,是基於教育事業發展,由私人與政府支助、師生長年共同經營而成,主管機關若不合理監督使用,豈非將公產淪為私產!?形同圖利私校董事會!?
表二、教育部五項違背法令的現實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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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的現實作為 |
教育部違背之法令 |
一 |
放任私立學校積欠或片面刪減教職員薪資。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 |
二 |
用「大專教師人才網」替代法定「輔導遷調與介聘」職責 |
教師法第15條:「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 |
三 |
預警與輔導措施完全落空 |
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轉型發展方案」 |
四 |
不依法聲請解散、接管違法私校之董事會 |
私立學校法第25條:「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 |
五 |
退場後的資產、土地處理不明不白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五款之「瀆職罪」與「圖利罪」 |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對於教育部始終不願提出有效方案,實際上卻繼續包庇部分惡質私校董事會侵害師生權益的作為,高教工會將會串連權益受損的全國師生,發動長期的監督與揭露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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