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408期】「2024高教工會組織共識營」順利舉行!

上週(1/25)我們舉辦了一場名為「2024高教工會組織共識營」的活動,得益於工會的夥伴們踴躍參與,這次活動順利完成。這場活動旨在促進工會會員間的交流,以及梳理工會過去多年來所做的努力及成果,讓會員可以更了解高教工會的運作及理念。更重要的是,對於工會的未竟之業,希望集思廣益,讓夥伴們一起思考如何突破現況。

在這次活動中,我們邀請到幾位夥伴分享自身經驗以及對於高教議題的看法。首先是亞太創意技術學院的黃惠芝老師,分享亞太是如何被財團在短短兩年內弄到勒令停辦。簡報中的照片觸目驚心,校園的各種財產被洗劫一空,從基本的電線、電腦,到昂貴的半導體相關設備,這些都是用學生的學費以及國家挹注的公共資源購買,卻在不肖財團的操作之下淪為廢鐵,校園成為空城。

私校退場問題層出不窮,雖然政府後知後覺的頒布〈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但其中卻刻意留有許多漏洞,造成師生權益受到侵害,也讓原屬於公眾的高教資源依然可能被轉為私產,或是用途背離公共利益。這是高教工會的夥伴們還需要一起努力的重要議題。

來自文化大學的職員翟敬宜、蔡梨敏,則分享了高教工會文化分部的成立過程,展現了即使是在大學校園內,勞工依然可以團結起來保障自己的權益。面對管理層的威權治理,勞工不但不用陷入恐懼而不敢發聲,反而應該加入工會。我們的文化分部召集人翟敬宜曾在2019年遭到不當解僱,就是威權統治的手段,但這種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許。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確認了校方的解僱無效,必須恢復其工作權益。這不僅僅是個人的勝利,也是同一個職場中的勞工,乃至於工會運動的勝利。

高教工會文化分部的努力並不止於爭取自身權益,更近一步投入校內事務,成為校務會議代表進入大學的決策審議機構,提出各種改革及保障師生員權益的提案。關於透過校務會議改革大學治理這條個途徑,前東吳大學教師,現任教於中正大學的林瓊珠老師,也提供了寶貴的經驗。特別是東吳大學透過校務會議廢除「限年升等」的例子,顯示了「校園自治必須建立在校園民主」的重要性。

《勞基法》本應該是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是勞動條件的樓地板。但是在台灣的高等教育領域中卻有一群人,雖有教師的身份,卻不受到《教師法》的保障;身為勞動者,卻仍然被《勞基法》排除,成了「非勞非教」沒有法律保障的一群教師。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書涵,以及兼任教師李林坡,帶著參與的夥伴回顧過去12年來,工會為爭取兼任教師權益所做的行動及倡議

事實上,自1993年最後一次公私校兼任教師鐘點費統一調整之後,到高教工會於2012年成立時,就已經凍漲了19年。由於高教工會的抗議,2014年時行政院終於核定公立大專院校調整鐘點費16%。但是!這時候教育部卻放任私立大專院校各自衡量財務狀況決定是否調漲鐘點費。這種放任差別待遇的做法,就導致了至今依然有近六成的私立大學,已經長達三十年沒有調整過兼任教師的鐘點費。而消除這種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並爭取兼任教師完善的保障制度,是高教工會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期待有更多的夥伴加入一起努力。

曾參與過高教工會青年行動委員會的張郁,就讀臺北醫學大學時所見,校方對於校內公共空間的規劃偏向逐利及商業化,在世新大學社發所也遇到大學校園內的治理問題,特別是私立大學董事會家族化及缺乏透明監督引發的亂象。張郁從學生的視角,討論在高等教育的各種議題中,學生與教師所關心的部分有許多不同,看似是因為身份的不同而造成差異,但實際上多數的議題皆因為高教環境過度傾向績效導向而引起。另外,學生並不會把缺乏教育資源、排名不好的學校稱為「學店」,而是用來批評那些不視公共責任、不願被公共監督的學校。

圖:張郁製作

圖/張郁提供

最後,由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分享在英國所見到的高等教育工會組織。在英國的高教領域有兩個主要的工會,University and College Union(UCU)以及The Public Service Union(UNISON)的高教部門。在嚴重受到新自由主義殘害的英國,工會依然堅持反對高教私有化、商品化,更反對非典型聘僱。有趣的是,在英國的大學裡,是存在工會專用的布告欄欄位,保障工會在校園中發展的合法權利。反觀台灣,教師直到2011年才能合法組織工會,但直到今日,教師的勞動權益依然受到各種不合理的打壓。在政府及利益團體的操作下,教師又被分化成數種不同的身分別,在社會保險及法規適用上皆有所不同,甚至是毫無保障。而非典型僱傭更是被濫用到極致,原本應該用於短期、特殊性、非常態教學工作的兼任教師、專案教師,被大量且長期的濫用,取代常態的專任教師。大學校方及政府是節省了眼前的成本,但卻傷害了師生的權益。長期來看,對於台灣的社會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即使是用功利主義的方式去思考,依然可以說是一種顢頇的行為。

感謝所有參與「2024高教工會組織共識營」的夥伴,是你們的參與和支持讓這次活動順利進行。我們將繼續一起努力、互相支持,為了改善台灣高等教育的環境團結起來。

由於活動反應熱烈,我們將繼續舉辦此類活動,讓參與的夥伴們可以有機會做更深化的討論。另外,工會也會針對各種議題舉行相關的座談活動,讓更多人可以參與高教工會的行動與倡議。請密切注意工會的網站,同時訂閱大學快報,以獲得更多有關高教工會的最新消息和活動資訊。

再次感謝大家的參與和支持!祝大家新年快樂!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2024高教工會組織共識營」順利舉行!

上週(1/25)我們舉辦了一場名為「2024高教工會組織共識營」的活動,得益於工會的夥伴們踴躍參與,這次活動順利完成。這場活動旨在促進工會會員間的交流,以及梳理工會過去多年來所做的努力及成果,讓會員可以更了解高教工會的運作及理念。更重要的是,對於工會的未竟之業,希望集思廣益,讓夥伴們一起思考如何突破現況。

在這次活動中,我們邀請到幾位夥伴分享自身經驗以及對於高教議題的看法。首先是亞太創意技術學院的黃惠芝老師,分享亞太是如何被財團在短短兩年內弄到勒令停辦。簡報中的照片觸目驚心,校園的各種財產被洗劫一空,從基本的電線、電腦,到昂貴的半導體相關設備,這些都是用學生的學費以及國家挹注的公共資源購買,卻在不肖財團的操作之下淪為廢鐵,校園成為空城。

私校退場問題層出不窮,雖然政府後知後覺的頒布〈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但其中卻刻意留有許多漏洞,造成師生權益受到侵害,也讓原屬於公眾的高教資源依然可能被轉為私產,或是用途背離公共利益。這是高教工會的夥伴們還需要一起努力的重要議題。

來自文化大學的職員翟敬宜、蔡梨敏,則分享了高教工會文化分部的成立過程,展現了即使是在大學校園內,勞工依然可以團結起來保障自己的權益。面對管理層的威權治理,勞工不但不用陷入恐懼而不敢發聲,反而應該加入工會。我們的文化分部召集人翟敬宜曾在2019年遭到不當解僱,就是威權統治的手段,但這種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許。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確認了校方的解僱無效,必須恢復其工作權益。這不僅僅是個人的勝利,也是同一個職場中的勞工,乃至於工會運動的勝利。

高教工會文化分部的努力並不止於爭取自身權益,更近一步投入校內事務,成為校務會議代表進入大學的決策審議機構,提出各種改革及保障師生員權益的提案。關於透過校務會議改革大學治理這條個途徑,前東吳大學教師,現任教於中正大學的林瓊珠老師,也提供了寶貴的經驗。特別是東吳大學透過校務會議廢除「限年升等」的例子,顯示了「校園自治必須建立在校園民主」的重要性。

《勞基法》本應該是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是勞動條件的樓地板。但是在台灣的高等教育領域中卻有一群人,雖有教師的身份,卻不受到《教師法》的保障;身為勞動者,卻仍然被《勞基法》排除,成了「非勞非教」沒有法律保障的一群教師。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書涵,以及兼任教師李林坡,帶著參與的夥伴回顧過去12年來,工會為爭取兼任教師權益所做的行動及倡議

事實上,自1993年最後一次公私校兼任教師鐘點費統一調整之後,到高教工會於2012年成立時,就已經凍漲了19年。由於高教工會的抗議,2014年時行政院終於核定公立大專院校調整鐘點費16%。但是!這時候教育部卻放任私立大專院校各自衡量財務狀況決定是否調漲鐘點費。這種放任差別待遇的做法,就導致了至今依然有近六成的私立大學,已經長達三十年沒有調整過兼任教師的鐘點費。而消除這種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並爭取兼任教師完善的保障制度,是高教工會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期待有更多的夥伴加入一起努力。

曾參與過高教工會青年行動委員會的張郁,就讀臺北醫學大學時所見,校方對於校內公共空間的規劃偏向逐利及商業化,在世新大學社發所也遇到大學校園內的治理問題,特別是私立大學董事會家族化及缺乏透明監督引發的亂象。張郁從學生的視角,討論在高等教育的各種議題中,學生與教師所關心的部分有許多不同,看似是因為身份的不同而造成差異,但實際上多數的議題皆因為高教環境過度傾向績效導向而引起。另外,學生並不會把缺乏教育資源、排名不好的學校稱為「學店」,而是用來批評那些不視公共責任、不願被公共監督的學校。

圖:張郁製作

圖/張郁提供

最後,由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分享在英國所見到的高等教育工會組織。在英國的高教領域有兩個主要的工會,University and College Union(UCU)以及The Public Service Union(UNISON)的高教部門。在嚴重受到新自由主義殘害的英國,工會依然堅持反對高教私有化、商品化,更反對非典型聘僱。有趣的是,在英國的大學裡,是存在工會專用的布告欄欄位,保障工會在校園中發展的合法權利。反觀台灣,教師直到2011年才能合法組織工會,但直到今日,教師的勞動權益依然受到各種不合理的打壓。在政府及利益團體的操作下,教師又被分化成數種不同的身分別,在社會保險及法規適用上皆有所不同,甚至是毫無保障。而非典型僱傭更是被濫用到極致,原本應該用於短期、特殊性、非常態教學工作的兼任教師、專案教師,被大量且長期的濫用,取代常態的專任教師。大學校方及政府是節省了眼前的成本,但卻傷害了師生的權益。長期來看,對於台灣的社會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即使是用功利主義的方式去思考,依然可以說是一種顢頇的行為。

感謝所有參與「2024高教工會組織共識營」的夥伴,是你們的參與和支持讓這次活動順利進行。我們將繼續一起努力、互相支持,為了改善台灣高等教育的環境團結起來。

由於活動反應熱烈,我們將繼續舉辦此類活動,讓參與的夥伴們可以有機會做更深化的討論。另外,工會也會針對各種議題舉行相關的座談活動,讓更多人可以參與高教工會的行動與倡議。請密切注意工會的網站,同時訂閱大學快報,以獲得更多有關高教工會的最新消息和活動資訊。

再次感謝大家的參與和支持!祝大家新年快樂!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2019.07.23新聞稿】 史上第一起大學違法解雇工會幹部爭議 文大推廣部違法打壓工會 不當勞動行為鐵證如山 要求勞動部儘速嚴懲 回復工會幹部工作權

長榮航空超過兩千名空服員罷工十七天,長榮資方至今尚未因主導工會事務與發起爭議行為為理由解雇工會幹部。豈料在高等教育下理應崇尚文明、法治的大學殿堂內,卻發生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資方,為了一舉瓦解工會運作,竟然違法解雇工會分部召集人,而五位工會所推舉甫當選的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更有三人一併遭到資方解雇短短一個月內,遭到解雇的工會分部幹部包括了:召集人翟敬宜、副召集人李宛澍、副召集人蔡玉子(三人同時皆為6月10日由工會推派經全體推廣部員工票選為新任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大學本為非營利性質之財團法人,然而文大推廣教育部資方公然違法打壓工會、解雇工會幹部的不當勞動行為,手段之凶殘竟然更勝營利之私人企業!

 

高教工會文大分部自去年六月底成立以來,為了確保推廣教育部四百多位員工的勞動權益與工作權,不斷積極尋求與資方協商、以求安定人心,然而文大推廣部資方卻於今年二月起違反承諾,開始逼退、解雇員工,資方更將工會視為眼中釘,極盡所能地打壓工會,具體行徑包括(完整時序可參考表一):

 

(一)、在工作規則中推動浮濫增訂懲戒員工事由

文大推廣部資方為了進一步壓制工會活動並箝制員工言論,企圖在職場中營造高壓恐怖氛圍,主動要求在工作規則中的「員工懲處事由」增訂包含「挑撥離間製造是非」、「散布不實言論」、「工作態度不良」等充滿恣意性的種種罪名,此舉目的明顯為針對工會活動並限制員工發言。上述資方企圖濫增員工懲戒名目的作法,在6月21日的勞資會議中遭到了工會代表翟敬宜等人的強烈反對。

 

(二)、為了阻止工會所進行的問卷調查,於寄發問卷三小時內解雇工會分部正、副召集人,再發信致全體員工恐嚇阻止填寫。

由於自今年二月起資方違反承諾,恐嚇、逼退、解雇員工的行為越來越頻繁,工會分部為了更廣泛讓全體員工表達對資方主管(教育長)許惠峰之意見,共同討論設計了員工問卷調查。召集人翟敬宜於628日午間1203分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教育長施政週年滿意度」問卷調查,下午254分,工會召集人翟敬宜、副召集人李宛澍雙雙收到資方寄發「終止勞動契約通知」。當日下午3點35分,資方再以電子郵件寄發至全體推廣部員工,指稱「工會違反個資法」「非法調查」恐嚇員工不得填寫,工會原所欲完成之問卷因而停頓、胎死腹中。

 

(三)、寄發存證信函恐嚇提告工會幹部

當工會分部正副召集人雙雙遭到文大推廣部資方違法解雇後,7月8日高教工會與遭解雇之工會幹部前往教育部前陳情,要求教育部應立即著手調查推廣部明顯浮編之人事成本。過程中特別指出做出違法解雇的推廣部教育長許惠峰,自己打從接手教育長一職後,個人年薪增加至超過350萬元的水準,然而竟一手以「業務緊縮」為藉口解雇工會幹部,另一手卻大量進用新進員工。遭到違法解雇的工會分部召集人翟敬宜在陳情行動結束後一週內,卻接獲許惠峰個人名義所寄發之存證信函恐嚇,揚言針對高教工會與翟敬宜在陳情中揭露其個人薪資提出告訴。

 

(四)、指示意圖撤換工會幹部原排定之授課課程。

7月中旬,資方在違法解雇、寄發存證信函恐嚇後仍不滿意,教育長許惠峰竟然進一步指示,試圖要求將同時具有兼任教師身分的工會分部召集人翟敬宜原已排定的授課課程撤換,對工會幹部全面追殺之意圖昭然若揭。 

 

為了遏止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資方此一違法打壓工會的惡質行徑,高教工會與遭到違法解雇的工會文大分部召集人翟敬宜同蔡晴羽律師,23日一同前往勞動部向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正式提起裁決申請,並在送交申請書前,於勞動部大門口前召開記者會,說明此一台灣高教史上第一宗校方違法解雇工會幹部案件的指標性意義。律師蔡晴羽亦將對社會大眾解釋並說明文化大學推廣部資方嚴重涉及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的具體事證,以及其已實際產生對工會發展所形成之寒蟬效應。

 

而也因為違法的文化大學推廣部校方(資方主管甚是身為法學院院長),上述打壓工會之意圖與行徑如此肆無忌憚,擔憂勞動部若未能即時撥亂反正、制止這樣明目張膽的不當勞動行為,恐怕將是對全台灣之資方最惡劣的負面示範。因此,今日上午勞動部前的記者會,除了從苗栗北上聲援的高教工會亞太技術學院分部老師們,還包括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等工會,亦特別趕來聲援、團結相挺,共同嚴正呼籲勞動部:

 

應儘速嚴懲惡質資方,有效遏止資方報復性解雇工會幹部的不當勞動性為,務求在最短的時間內,還遭到違法解雇與打壓的工會幹部一個公道與正義!

 

 

表一、文大推廣教育部打壓工會、違法解雇工會幹部時間表

    

    

2018年6月底

 

【工會分部成立】 擔憂推廣教育部高層主管變動或將導致基層員工工作權受損,以文大推廣部教職員為主體組成的「高教工會文化大學分部」成立,推舉職員翟敬宜擔任工會分部召集人。開始積極尋求與資方針對勞動權益與保障工作權進行協商。

2018年10月

 

【首次協商】 工會幹部翟敬宜、李宛澍等,首次與推廣部最高主管-教育長許惠峰會談協商,會中許明確承諾不會裁員資遣。

2019年2月

 

【違反承諾】 資方違反承諾開始逼退、解雇員工。

2019年5月14日

 

【協商中解雇副召集人】 在工會分部與許惠峰最後一次定期例行會面協商,會議進行中分部副召集人蔡玉子接獲資方透過email發出之解雇通知。此後許惠峰即關閉與工會之協商管道。

2019年6月10日

 

【工會幹部全數當選勞資會議代表】 工會推舉翟敬宜、李宛澍、蔡玉子等五人參選應選五席之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公開積極拉票,尋求全體四百多位員工支持,五位工會候選人最終獲得近七成選票,全數當選。翟敬宜、李宛澍得票數分居一、二。

2019年6月21日

 

【資方試圖濫設懲處事由】 新任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出後首次勞資會議,為進一步壓制工會活動與箝制員工言論,資方提出在工作規則懲處事由增訂「散布不實言論」、「挑撥離間製造是非」、「工作態度不良」等罪名,會議中遭翟敬宜等工會代表強烈反對。

2019年6月28日

 

【解雇工會正副召集人、恐嚇阻止員工填寫問卷】 為更廣泛使推廣部全體員工表達對新任主管(許惠峰)意見,工會分部召集人翟敬宜於當日午休時間12點03分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教育長施政週年滿意度」問卷調查,當日下午2點54分,工會召集人翟敬宜、副召集人李宛澍雙雙收到資方寄發「終止勞動契約通知」。當日下午3點35分,資方再以電子郵件寄發至全體推廣部員工,指稱「工會違反個資法」「非法調查」恐嚇員工不得填寫,工會原所欲完成之問卷因而停頓、胎死腹中。

2019年7月17日

 

【存證信函恐嚇提告】 高教工會7月8日至教育部陳情,要求教育部對文大推廣部預決算人事成本浮報疑雲調查,批評許惠峰上任後年薪增加至350萬以上,卻一手解雇一手增加新進員工。17日,翟敬宜收到許惠峰本人發出之存證信函恐嚇、揚言提告。

2019年7月中旬

【指示撤換授課課程】 許惠峰再度指示要求撤換翟敬宜所開設之進修推廣課程。

 

 

【2019.07.23採訪通知】史上第一起大學違法解雇工會幹部爭議 工會向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

長榮航空超過兩千名空服員罷工十七天,長榮資方至今尚未因主導工會事務與發起爭議行為為理由解雇工會幹部。然而萬萬沒想到,在高等教育理應崇尚文明、法治的殿堂內,卻發生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資方,為了一舉瓦解工會運作,竟然違法解雇工會分部召集人翟敬宜,而五位工會所推舉甫當選的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更有三人一併遭解雇

文大推廣部資方公然違法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手段凶殘更勝長榮,文大推廣部資方在大開殺戒解雇工會幹部後還不滿意,繼續追殺試圖將工會召集人早已正式排定的授課課程臨時拔除。

為了遏止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資方此一違法打壓工會的惡質行徑,高教工會將於明(23)日上午與遭到違法解雇的工會文大分部幹部同蔡晴羽律師,一同前往勞動部向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正式提起裁決申請,並在送交申請書前,於勞動部大門口前召開記者會,說明此一台灣高教史上第一宗校方違法解雇工會幹部案件的指標性意義,對社會大眾公布文大推廣部資方打壓工會的具體手法與事證,同時呼籲勞動部儘速嚴懲惡質資方,儘速還遭解雇與打壓的工會幹部一個公道與正義!

(照片由攝影師隆隆所拍攝)

〔記者會〕

【時間】:2019年7月23日(二)上午十點

【地點】:勞動部大門口前(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

【大學快報第142期】: 拒絕工會就是不當勞動行為!中原案:教評會解僱教師,可以拒絕工會陪同出席嗎?

 

學校可以拒絕教職員請求工會推派代表,協助陪同或代理出席各項相關會議,以處理涉及勞動權益事項嗎?高教工會對於中原大學提起的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創下我國高教先例。

 

壹、案例要旨:

 

一、事實:

就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下稱「高教工會」)向勞動部請求確認:(1)中原大學拒絕高教工會指派代表陪同或代理會員教師出席系(級)教評會之行為,以及(2)中原大學在其院(級)教評會調查小組會議中,對高教工會指派代表陪同及代理教師出席陳述意見之相關限制發言之行為,構成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一案(即勞動部 106年勞裁字第 37、38案),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召開兩次調查會議後,中原大學同意與高教工會達成和解,並於和解書中明確表示:「中原大學體認高教工會為保障高教體系勞動者權益所合法成立之工會團體,中原大學尊重並承認中原大學之教師依工會法行使團結權,加入高教工會或其他教師團體為會員。」及「中原大學認可加入高教工會或其他教師團體之會員,依法得委託高教工會或其他教師團體或其他第三人擔任代理人,協助或陪同出席各項相關會議,以處理己身教師權利與勞動權益事項。」該一和解書已由中原大學與本會共同簽署,並經勞動部 106年9月14日勞動關4字第1060127820號函發布在案(勞動部函文及和解書,詳參附件)。

 

二、意義:

    本案例對我國高教體系的發展具有三層重要的意義:

(一)大學院校不得以大學自治或校內事務為由,限制教職員依法得委託代理人或請求其所屬工會介入協助維護自身勞動權益的法定權利;

(二)教職員加入工會組織,不僅有助於維護自身權益,亦能憑藉勞動法令的保護及工會的適時介入,來對抗學校(資方)不合理的對待,並有助於揭露校方各種不正當辦學的行徑,強化社會監督的力量,以落實大學的社會責任。

(三)在當前教育主管機關怠於積極憑藉教育法令來遏制不正辦學者濫行侵害教職員尊嚴的惡劣環境下,善用憲法及勞動法令賦與的團結權與代理權,實屬正當且必要的途徑,對我國高教惡劣工作環境的改善應有激濁揚清之作用。

 

貳、案例基礎事實經過:

 

一.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在所長歐力仁主持下,為達成其侵奪該所羅姓教師工作權之目的,先後召開所務會議及三次系(所)級教評會為不續聘案:

1.106年4月12日上午,歐力仁所長召開宗教所105-2-2所務會議審議,並在未經書面通知給予當事人說明的情況下,集體投票通過對羅姓教師之不續聘案;且在該不續聘案未依教師法程序送經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議前,即在該所務會議中決議於新學年度不對羅姓教師進行授課安排,使學生修習該教師之選課權利因而受到限制。

2.106年4月12日下午,歐所長召開系(所)級教評會審議羅姓教師之不續聘案。羅老師為高教工會會員,遂請求工會協助維護其勞動權益。工會推派創會理事張國聖老師受理羅姓教師委託代理出席會議。在該次會議上,工會代表張老師特別指出: (1)本次會議未能依法事前書面提供該不續聘提案所據之原因事實與法律依據,已屬不法限制當事人依法答辯說明之機會;(2)依大學法、教師法及中原大學的組織規程,所務會議並無審議教師不續聘案之權限,本次教評會之召集人及部份成員已參與違法行使職權審議本案羅姓教師不續聘案之所務會議,屬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教評會委員職務而有偏頗之虞者的情形,應於本案之審議中迴避。對此,系(所)級教評會並無任何反駁,惟該次會議對該案未為決議。

3.106年4月19日,宗教所歐力仁所長再度召開系(所)級教評會審議羅老師之不續聘案,高教工會再度推派代表張國聖老師受理代理蒞會,惟是次會議在工會代表到會後臨時變更議程,而決議延期討論,未為審議本案。

4.106年4月26日,宗教所歐力仁所長第三次召開系(所)級教評會審議該不續聘案。此次會議,宗教所在書面通知中以當事人羅老師在前次教評會「委託張國聖老師出席表達已十分清楚」為由,要求必須「親自與會,不得委託」。對此,工會特此致函宗教所歐力仁所長及系(所)級教評會,說明工會為維護會員羅老師之勞動條件與尊嚴,協助處理會員勞雇爭議及相關權益,制止不當勞動行為,擬續推派創會理事張國聖老師代表本會陪同及代理當事人出席系(所)教評會有關該不續聘案之陳述意見,祈請校方依法配合工會代表履行工會任務之相關活動。惟是次會議中,宗教所系(所)級教評會既拒絕工會代表陪同當事人出席,亦拒絕工會代表依法得受委託代理當事人出席,不僅實質侵害當事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亦涉及侵害工會得依工會法受保障的團結權,以及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活動。中原大學宗教所遂在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於該次教評會中通過該不續聘案,並將該案報送院級教評會審議。

二.在院教評會中,同時做為宗教所系(所)級教評會成員,並先後均參與前揭三次系(所)級教評會審議通過羅老師不續聘案的中原大學人文與教育學院院長楊坤原,為繼續貫徹通過該不續聘案以達侵奪教師工作權之目的,在其主持下,為此先後兩次召開院教評會:

1.106年5月3日,院教評會第一次審議該不續聘案,決議先由教育研究所王保進教授、生物科技系吳宗遠教授(註:生物科技系在中原大學屬理學院,換言之,吳宗遠教授非屬人文與教育學院之成員)、財經法律系林春元助理教授三人組成調查小組,並由王保進教授擔任調查小組召集人,以蒐集相關事證。

2.106年5月18日,院教評會調查小組召集人函請當事人羅老師於106年5月24日出席調查小組會議。對此,高教工會分別致函院教評會及調查小組召集人王保進,擬繼續推派本會創會理事張國聖老師代表工會陪同當事人出席該調查會議,並依法受當事人委任全權代理行使陳述意見,敬請予以配合工會代表履行工會任務之相關活動,以符法治。

3.106年5月24日,院教評會調查小組會議在王保進主持下,調查小組其他成員中僅有生科系吳宗遠教授一人出席。該次會議中,主持人王保進雖同意工會代表張老師陪同羅老師入席,惟全程限制工會代表張老師發言,並多次高聲嚴詞警告工會代表沒有發言權,只要發言就要請工會代表離開會場或立即終止會議,此外,更當場明確要求工會代表「不要干涉我們學校的事情」等。該次會議在主持人王保進的強勢貫徹意志下結束有關的調查和詢問。

4.106年6月20日,院教評會在院長楊坤原主持下,第二次審議羅老師之不續聘案。工會仍續推派張國聖老師代表工會並受理當事人委託代理出席陳述意見。該次會議在楊院長強勢主導下,限制工會代表發言範圍,且明言不得提及工會事,並最後審議通該不續聘案。

三.中原大學校教評會於 106年7月20日召開校教評會審議該不續聘案,在當事人事先請假已赴英國牛津大學擔任訪問學人而未能出席的情況下,審議通過該不續聘案。

四.高教工會鑑於本案中,中原大學公然藐視其所屬教師應受法律保障的勞動權益及工會依法行使團結權之任務,遂於106年7月20日,以本案中的兩個行為:

(1)中原大學宗教所歐力仁所長於106年4月26日召開之系(所)級教評會,拒絕高教工會指派代表陪同或代理當事人教師出席該次會議之行為;以及

(2)中原大學人文及教育學院在由王保進教授主持的調查小組會議中,對高教工會指派代表陪同及代理教師出席陳述意見之相關限制發言之行為

認為中原大學在上述的兩個行為構成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送請勞動部依法予以裁決

 

參、系爭案件雙方之爭點:

 

高教工會上揭裁決申請,經勞動部分別編列為106年勞裁字第 37、38兩案,並併案於 106年8月31日、9月11日召開兩次調查會議,中原大學由人事室主任史慶璞代理,高教工會由張國聖老師代理。在兩次會議中,雙方代表攻防之主要論點分別為:

(一)中原大學:

1.宗教所4月26日召開之系(所)級教評會認為待釐清之事項具有高度「屬人性」,必須請當事人親自說明,所以才在書面通知上請羅老師親自出席,不得委託;若本人無法親自出席,亦可於開會前提交書面說明。

2.當日會議因羅老師堅持委託張老師為代理人,且執意兩人一同進場,系(所)級教評會認為開會通知書既已載明「親自出席,不得委託」,遂婉拒當事人之請求,並認此舉係當事人認同系(所)級教評會所為「視同放棄」之裁定。

3.人文與教育學院調查小組會議中,召集人王保進為顧及當事人羅老師之感受,會議當天雖同意由張老師陪同出席,但清楚表示,因本案涉及當事人教師在教學、研究及服務輔導自身事務,應由當事人親自說明。

4.在調查小組會議中,因張老師不時表達意見,嚴重阻礙會議進行及事情釐清,召集人王保進強調事關當事人權益,且待釐清之問題均為「屬人性」事項,應由其本人說明,不宜由張老師代為回答,並非限制其發言。

(二)高教工會:

1.宗教所於4月26日召開之系(所)級教評會係為辦理工會會員之不續聘案,依其要求說明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內容,無一不涉及勞動關係內容事項,並非不得由當事人委託工會代表陳述之,與其答辯書中強調「待釐清之事項具有高度『屬人性』而必須親自說明」者無關。再者,事實上宗教所於4月12日第一次召開系(所)級教評會辦理該不續聘案時,即已接受過工會代表代理陳述意見,顯然代理陳述並無事實上之困難。再退而言之,縱然依中原大學答辯之「待釐清之事項具有高度『屬人性』而必須親自說明」理由成立,亦非不得採取由工會代表陪同當事人羅老師一同出席會議而為說明之做法,反而更能有效釐清問題。惟當日會議,無論是工會代表陪同出席或是代理出席,均遭中原大學拒絕。由此可知,中原大學之相關答辯,純屬事後構作之辯詞,不足為採。

2.宗教所系(所)級教評會限制當事人得以委託他人代理陳述意見之權利,不僅未符教育部訂頒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作業流程」中得委託他人到場之明文規定,且由其事後之辯詞明顯有違論理與經驗法則,更與法規要件相違,純屬嫌惡工會而欲藉此達成支配介入工會活動目的之託詞。是可知中原大學宗教所無正當理由限制工會行使法定職權,核屬不當影響工會活動,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3.在中原大學院教評會調查小組會議中,召集人王保進多次限制工會代表發言,並高聲嚴詞警告工會代表沒有發言權,只要發言就要請工會代表離開會場或立即終止會議,此有當日會議之錄音電子檔電磁紀錄暨內容文字摘記(分別提交勞動部調查庭及相對人中原大學)可稽。在會議中,主持人王保進一開始就對工會代表表示「我希望你全程不要發言」,並且多次對工會代表明確表示「這只是一個校內程序」、「我本來就沒有需要跟你談」、「我希望你在全程不要插話,因為這是我們校內的事情」、「我沒有跟你對話的必要,我百分之百沒有跟你對話的必要」、「我必須得說清楚,你沒有發言權,如果你要發言,我真的馬上終止這次會議」、「你沒有任何的權利」、「你不要干涉我們學校的事情」等。對於提交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調查會議錄音電子檔及其內容文字摘記等證據資料,中原大學並未否認,應列入雙方不爭執之事項而為裁決之事實基礎。

4.工會法雖未明定工會活動之內涵,惟依 102年勞裁字第38號裁決明示「所謂工會活動,並不以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所議決的活動為限,即使是工會會員並非基於上述議決而為之自發性活動,只要是依循工會之運動方針對所為之行為,亦應認為係屬工會活動,而受到法律的保護。」且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746號判決,亦指出:「按勞資關係中,勞工個人受制於雇主,惟有憑藉工會集結 多數勞工意志,才能形成力量,向雇主爭取權益,故工會活動之自由,是企業工會存續之關鍵,雇主於勞資關係中處於優勢地位,若不能排除雇主對工會活動之干涉(通常是用人事權、薪資來干涉),則工會法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意旨無從達成。⋯⋯工會活動與雇主經營,社會現實上是力量與利益之對決,形成一種恐怖平衡,而在雇主優勢情形下,此種平衡必須仰賴公權力之作為,才能達成;基於此種現實背景,勞資和諧是一個願景,但不是最高規範,工會若不能強勢抗議,只被允許歌功頌德或致力維護企業形象,通常沒有辦法達到保護會員勞工權益之目的,雇主既是企業的執政者,工會只能大聲抗議或示威、罷工從事監督,但就企業政策、勞工權益之拿捏,仍長久地取決於雇主,工會理事長或幹部只是一時而已,不是永遠都能當選,故而主管機關要求雇主對於勞資關係下勞工組織的運作,負有容忍義務。」是可知,當工會活動權與雇主經營權發生衝突時,雇主在一定範圍內,對於工會活動應有較高的忍受義務,俾便工會團結權得以具體化實現。

5.本案申請人高教工會為依法設立之工會組織,用以團結我國高等教育機構所有受雇勞動者,維護勞動條件與尊嚴,推動大學治理民主化,促進學術自由與教育資源分配之公平正義為宗旨。(詳見本會章程第四條)是以,申請人之任務包括「勞動條件之保障」、「會員勞雇爭議及相關權益之處理、不當勞動行為之糾舉」、「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等(詳見本會章程第七條)。準此,申請人為維護會員教師之勞動條件與尊嚴,協助處理會員勞雇爭議及相關權益,制止不當勞動行為,推派本會創會理事張國聖老師代表申請人陪同或依法代理當事人教師出席前揭由相對人中原大學召集之會議,係屬工會活動之範圍,相對人中原大學應有容忍義務。

6.再者,當事人教師依法本有為代理權授與之法定權利,即相對人中原大學之受僱者依法本有不受侵害之代理權授與資格與能力。於本第37號案與第38號案中,相對人中原大學之受僱者羅老師依法本得享有委託申請人高教工會代表到場代理陳述意見之權利,惟相對人中原大學所屬之:

(1)宗教所歐力仁所長及其教評會,欲達侵奪該所教師暨申請人會員工作權之目的,因恐申請人陪同或代理出席陳述意見而無法達成通過不續聘之決議,遂以支配介入之不當勞動行為妨礙申請人之工會活動,以瓦解相對人所屬受僱者之團結權。

(2)院教評會調查小組於召集人王保進主持會議中,因「視申請人之代表為『外人』」、「系爭會議係校內程序」、「申請人之參與屬外人之干擾」(詳參106年5月24日會議之主持人發言摘記內容)等主觀價值,欲藉此不當勞動行為之干預,以達阻斷申請人履行工會活動之本旨,從而瓦解其受僱者參與工會之目的,顯然均構成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肆、本案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之結果

 

高教工會提起本件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之本旨,即在於透過勞動法令及其制度的設計,促使各大學院校能夠認知到「大學自治」並非校方得以遂行其恣意辦學的萬靈丹,即便校方能夠透過系、院、校三級教評會或其他校內機制來貫徹自己之辦學意志,也不得由此進而侵害教職員受法令保護的勞動尊嚴與基本權益,只有肯定及維護校園勞動者的團結權,良好的大學自治才有真正獲得實現的可能。

在這樣的目標下,本案經兩次調查會議,雙方就事實與法律爭點辯論釐清後,已然確立:在勞動法令所捍衛的勞動尊嚴及團結權等制度之下,大學校園並非化外之地而得以豁免其違背勞動法令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基本共識。其後,爰經裁決委員勸諭,雙方達成和解,並簽立和解書(詳如附件)以終結本件不當勞動行為爭議,共創良好的大學校園勞動條件與勞動關係。

 

附件 :106年勞裁字第37、38案_中原大學不當勞動行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