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13
「還沒有必要、也沒有安置措施,就開始強制資遣老師?」高教工會今日(5月13日)召開記者會,批評當前許多大學巧立「超額教師」名目,違法強制資遣專任教師。結果使得許多大學專任教師流離失所,也讓各校生師比惡化、排課不足、教學品質持續低落。對此教育部卻不聞不問,還逕予許可諸多資遣案。
每月有26位私立大專專任教師,從校園消失
高教工會指出,根據教育部目前公布的資料推估,從2009年至2013年,4年之間,已有1,264名私立大學專任教師「從校園消失」,平均每個月就少了26位專任教師。在2009年,私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有31,434名(含公立為50,125名),然而,到了2013年,私立大專專任教師卻減少1,264人,減為30,170名(含公立為49,692名)。儘管這段期間,私立大專學生總數還增加了4,195人(906,351 -> 910,546;含公立為1,336,659 ->1345,973)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大專校院概況(80-102學年度)〉。
仔細比對,其中減少的專任教師,多半集中在私立技專校院,遭到校方片面解聘、不續聘或強制資遣,再也未取回專任教師工作。
高教工會過去一年來接獲許多會員申訴,指出當前各個學校屢屢巧立名目設定「超額教師」,要強制資遣專任教師。工會整理相關訊息,今日公布了「各大專校院如何違法設定超額教師」調查結果(如附件一)。
最差標準,當最高標準,改善就成「超額教師」?
首先,高教工會發現,許多大專校院以教育部公定「生師比的最差標準」(若學校或系所超過該生師比,政府則不予核准設立系所或招生)為依據,作為設定「超額教師」予以強制資遣的依據。換言之,官方最差標準,竟成為這些學校奉行的最高標準。
目前依據教育部頒布的〈「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其中規範〈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及研究生生師比值之基準〉,一般大學、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之生師比「應低於32」,作為各大學通令須遵守的「基準」。然而,以吳鳳科技大學為例,該校〈吳鳳科技大學超額教師安置暨退場辦法〉規範:「專業類系、所:應有教師之生師比為30」、「若系所生師比低於30…[即]啟動教師退休或資遣機制」。
育達科技大學的〈育達科技大學教師安置辦法〉,甚至就是以生師比32,作為超額教師的依據。「依教育部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計算,生師比採32 比1 之標準,並採無條件進位為該單位教師員額之上限。」大仁科技大學甚至採用了比官方設定基準還更差的標準:「各系(所)專業教師員額等於該系(所)加權學生數(含日間部、進修部及進修院校)除以32 乘以80%。…」各系所超過該標準,「即認定該單位具超額教師」,予以強制轉任、資遣或退休。
換言之,只要生師比一稍稍改善、好過教育部所容許的最差標準,校方就立刻開出超額教師名單來強制資遣,使生師比回到最差標準。這樣根本沒有合乎比例原則和必要性的超額教師安置辦法,如果被教育部視為可以容忍、依其提報的強制資遣都逕予核可,那麼日後勢必不會有大學願意加聘教師改善教學品質,反正把最差標準,當最高標準即可!?
今日出席記者會的吳鳳科技大學丁瑛瑤老師,連年考績甲等,卻仍遭校方違法提報資遣。她說,以吳鳳資管系為例,2010年至2014年5年間,專任教師從25位,將被砍到剩9位。「剩下的老師人數,比系上班級數還要少,課根本排不齊,是要怎麼教?」(參照附件二、附件三)
超額教師設定不得違反《教師法》
除了以系所生師比相對官方標準低(佳),為設定「超額教師」的依據外,各個學校還經常透過以合併系所、併班上課、或以它系選修課替代系上必修課…等違規手法,使部分教師排不到課;再以「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為由,強制資遣教師。高苑科技大學即有合併系所後,儘管研究所學生仍在,卻刻意不給部分教師排課,再以「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為由,移送教評會強制資遣的案例(儘管事後遭校教評會撤銷)。
高教工會指出,依據教師法第15條所規定的教師「資遣」要件,僅限「學校減班、停辦、解散」,以及教師「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在這之外,前述案例的「生師比相對官方標準低(佳)」,其實是反映了比較好的教育品質;「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則是系上不願多開課,都並非法定的教師強制資遣理由。
而且,依教師法第15條,學校與主管機關(教育部)有對遭資遣的教師「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的職責。但現實上卻都只有形式性的「安置會議」,官方沒有踐行保障教師工作權的職責,使得大學專任教師年年減少。
在記者會上,高教工會提出三項訴求與呼籲:
- 各大學若未達必要、缺乏安置措施,就不該違法巧立「超額教師」名目,強制資遣教職員!
- 教育部應當否准這些違法的強制資遣案;並立即依教師法負起規劃遭資遣教師「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管道的職責。
- 各大學教職員應當挺身公開反對這些不合理的規定,透過檢舉、訴訟、抗議,並且加入工會,來捍衛教師與學生應有的權益。
附件一、各大專校院如何違法設定「超額教師」
常見手法 |
學校 |
設定「超額教師」的標準或方式 |
一、以教育部設定的生師比「最差標準」,作為設定「超額教師」強制資遣的標準 |
吳鳳科技大學 |
以生師比30為基準,推算系所的專任教師員額,若實際員額超過,即為「超額教師」,強制資遣。 |
育達科技大學 |
以生師比32為基準,推算系所的專任教師員額,若實際員額超過,即為「超額教師」,強制資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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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漢技術學院 |
依據教育部訂定之「生師比」基準,計算學校應有師資員額,超過此員額之教師人數,即為「超額師資」。 刻意併班併課,致使開課班級與時數大減,而強制辦理資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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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達技術學院 |
以生師比32為基準,推算系所的專任教師員額(有兼一級行政主管得外加0.5人,兼二級行政主管得外加0.25人),若實際員額超過,即為「超額教師」,強制資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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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陽技術學院 |
依據教育部訂定之「日間學制生師比」基準,計算本校各系(科)、中心(組)應有師資員額,並依教師排課優先順序評鑑表之順序超過該系(科)、中心(組)應有師資員額之教師,即為「超額師資」。 (〈蘭陽技術學院教師退休離職資遣優惠辦法〉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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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仁科技大學 |
依生師比相關規定,計算全校各教學單位專任教師員額;超過該員額即為「超額師資」: 一、各系(所)專業教師員額等於該系(所)加權學生數(含日間部、進修部及進修院校)除以 32 乘以 80%。 二、若只有日間部學生者,該系(所)專業教師員額等於該系(所)日間部加權學生數除以 25 乘以 80%。 三、通識教育中心專業教師員額等於全校加權學生數(含日間部、進修部及進修院校)除以 32 乘以 20%。 (〈大仁科技大學教職員安置暨退場辦法〉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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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德科技大學 |
依生師比相關規定,計算全校各系所單位專任教師員額;超過該員額即為「超額師資」:
教師連續兩學期授課基本時數不足,即為「超額師資」。 (〈樹德科技大學現職教職員工輔導安置及退場作業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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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 |
超額教師包括:
(〈真理大學專任教職員工輔導、遷調暨資遣辦法〉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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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榮科技大學 |
超額教師係指依據「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辦法」訂定之生師比為基準,計算本校各系所應有教師人數(含通識教育處教師);當本校各系所現有教師人數超過前揭生師比計算應有教師人數,即認定屬於各系所超額教師。 (〈南榮科技大學超額教師處理辦法〉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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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約翰科技大學 |
校長要求生師比為32:1,若超過情形則為「超額教師」;該辦法雖校務會議未修法通過,但校方執意於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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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春技術學院 |
學校於校教評會中,依據師生比例與校方的評鑑成績,要求評鑑成績排名落後的教師,須予以資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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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過合併系所或併班上課,以教師「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為由,強制資遣 |
大漢技術學院(亦計算生師比) |
依據教育部訂定之「生師比」基準,計算學校應有師資員額,超過此員額之教師人數,即為「超額師資」。 刻意併班併課,致使開課班級與時數大減,而強制辦理資遣。 |
真理大學(亦計算生師比) |
超額教師包括: 基本授課時數不足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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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陽技術學院(亦計算生師比) |
依據教育部訂定之「日間學制生師比」基準,計算本校各系(科)、中心(組)應有師資員額,並依教師排課優先順序評鑑表之順序超過該系(科)、中心(組)應有師資員額之教師,即為「超額師資」。 (〈蘭陽技術學院教師退休離職資遣優惠辦法〉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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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德科技大學(亦計算生師比) |
教師連續兩學期授課基本時數不足,即為「超額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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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苑科技大學 |
於聘約中規定未達基本鐘點的不續聘要件,並透過「教師安置辦法」,以系所調整、整併,再以部分教師「授課時數不足」為由,對其強制資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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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右技術學院 |
以併班方式減少班級或聘用兼任老師,使專任老師基本鐘點不足;企業管理系停止招生,但另成立經營管理系並新聘老師,又告知企管系老師需要自己到新科系要課,以補足基本鐘點,否則不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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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科技大學 |
要求廢系教師自行到其他系所找學分,然後於聘任條款中心新增若學分不足基本鐘點達兩年,不予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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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國管理學院 |
由校方宣布系所停招,並將教師轉至其他系所,若無相近科系則轉至通識中心,或擔任主管職務效忠,否則校方會直接要求課務組不得排課給某特定教師,兩學期後則強制辦理資遣或不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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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更改課程或將老師調到特定科系中,再將老師的課程刪改後,造成特定老師沒課上後,再安置或逼退老師。 |
資料蒐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附件二、吳鳳科技大學資管系教師與班級人數(99學年至103學年)
學年度 |
99 |
100 |
101 |
102 |
103 |
全系教師總數 |
25 |
22 |
18 |
15 |
9(資遣後人數) |
日間部四技班級數 |
9 |
8 |
7 |
5 |
4 |
日間部二專班級數 |
1 |
1 |
1 |
0 |
0 |
日間部五專班級數 |
1 |
0 |
0 |
0 |
0 |
進修部四技班級數 |
6 |
5 |
4 |
4 |
4 |
進修部二技班級數 |
2 |
2 |
2 |
1 |
0 |
進修部二專班級數 |
2 |
2 |
2 |
2 |
2 |
全系班級總數 |
21 |
18 |
16 |
12 |
10 |
每班教師人數(教師總數/班級總數) |
1.2 |
1.2 |
1.1 |
1.3 |
0.9 |
日間部四技新生班級數 |
2 |
1 |
1 |
1 |
1 |
日間部二專新生班級數 |
0 |
1 |
0 |
0 |
0 |
日間部五專新生班級數 |
0 |
0 |
0 |
0 |
0 |
進修部四技新生班級數 |
2 |
1 |
1 |
1 |
1 |
進修部二技新生班級數 |
1 |
1 |
1 |
0 |
0 |
進修部二專新生班級數 |
1 |
1 |
1 |
1 |
1 |
全系新生班級總數 |
6 |
5 |
4 |
3 |
3 |
教師總數/新生班級總數 |
4.2 |
4.4 |
4.5 |
5.0 |
3.0 |
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附件三、我被強制資遣的歷程
丁瑛瑤
吳鳳科技大學資管系專任講師
2014.5.13
〈101學年度第二學期〉
102.3月~5月—吳鳳科技大學依據「吳鳳科技大學超額教師安置暨退場辦法」及「102-1各系所生師數及超額數統計表」,現有17名教師,除因病留職停薪的教師一名,及兩位做行政外,其餘14名,其中被認定為「超額教師」的就有7名。
1.從3月開始,系務會議要討論通過資管系的退場計算公式,並要求招生分數所佔的比例要達到人事室的標準,否則一律退回。招生分數的比例從3月討論佔10%,被退回;4月討論佔30%也被退回;直到5月份討論佔50%,才被接受。
2.同時,會議記錄不能留下白紙黑字,不知為何,居然會有「吳鳳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超額教師退休或資遣標準」的存在,就不得而知了。我獲悉有這份資遣標準,是在102年11月間,資管系超額教師名單確定後,全系教師才知道有這份資料的存在。
3.全系通過的計算公式,我印象中的計算方法與「 吳鳳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超額教師退休或資遣標準」就有出入了。
〈102學年度第一學期〉
102.9月—校方要求資管系因超額教師達7名,需要提出轉系申請。經過系務會議討論,一致通過全系教師包括系主任都要提出轉系申請。
103.01.14—本人收到人事室給我通知我是資管系超額教師之訊息。到現在,包含其他被資遣的30位教師,沒人收到過校方正式的公文過。並附加校方對我的資遣於103年8月1日生效之通知。
103.01.16—本人自系辦簽領到「轉系未成功」的通知。(但我並沒有申請轉系)
103.01.20—簽署優退的同意書之截止日。(我拒絕接受)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
103.03.10—系主任親自來本人辦公室通知—對我的資遣案,校方決定啟動三級三審要強制資遣。隔天下午4:00立即召開系教評,如果本人有任何需要申訴的文件,請本人提出。
103.03.11—系教評。完全不給補充資料跟進一步解釋的機會,並迅速把決議交予院教評。
103.03.17—院教評。系主任跟另一名系教評委員逕再參與院教評,本人當場建議迴避,並未被當事人所接受,此舉實屬已違反公務人員行政程序法。
103.03.24—校教評。最後決議通過強制資遣。四月間,也以掛號信「103-03-28-鳳科大人字第1030000433號函」通知本人。
【我的質疑】
- 所謂超額教師,校方的標準是生師比30來計算,請問生師比30,其法源何在? 教育部認可的依據何在?這會造成全國大專院校教師流離失所,豈能不慎!
- 吳鳳科大積極的資遣教師,每年仍聘用新進教師、兼任教師,這豈非矛盾?是真有「超額教師」,還是校方想節省成本?
- 資管系這次資遣教師後,目前還請已轉入他系的兩名教師及兼任教師,到資管系支援,顯見師資缺乏。並不需要到強制資遣教師的地步;校方可以鼓勵教師退休,但不可強制資遣教師。
- 我們奮鬥多年才通過教育部嚴格的評鑑,而升等為科技大學,這次吳鳳科大資遣31名教師當中,連被資遣也從未收到校方正式的公文,這種連基本的勞動尊嚴都被踐踏。
- 本人2013/01/14才收到校方 Email通知為超額教師,這封信就附上校方於103/08/01資遣生效的通知。根本來不及申請安置,01/16由系辦轉收的也是去年申請轉系未成功的通知。
- 到本學期啟動三級三審,在系教評會議時,才得以見到安置會議內容,最令人驚訝的是安置會議早在01/10已開會結束。居然我也在安置會議的教師之列。所謂的安置會議,Timing上的倒置讓人覺得校方處理不當且不透明化的程度,根本形同虛設。
- 本人自98學年度改成新版的考核方式後,年年考績甲等。但是吳鳳科大在校內,將每個科系做分隔,用生師比30計算的教師名額低於現有教師數,均須自行訂定資遣計算公式,包含高比例值的招生分數。而招生並非聘書契約的要項。吳鳳科大明顯違反契約。況且,本人的聘書契約到104年7月31日止,因此,吳鳳科大不得對本人強制解聘。
- 再者,本人於96年經過申請拿教育部補助款進修博士學位,有簽署進修契約,明令教師修得學位後,必須回校服務,進修一年,即回校服務一年,最高以五年計。服務期間離職,須賠予校方約新台幣60萬元的薪資。殊不知在我即將畢業前夕,突遭強制資遣,合理懷疑校方欲阻擋本人回校履行義務之企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