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 學校要資遣教師,有什麼要件?

學校要資遣教師,有什麼要件?

目前教職員的資遣法定要件,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2條與《教師法》第15條,主要包括四種要件:

1.系所裁併、減班等。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

3.各級教評會認定現職工作質量未達基準。

4.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其中典型的教師資遣事由是「系所裁併、減班」要件。然而,該要件要構成,依據《教師法》與教育部教示的教師資遣或退場方案,須確定該教師(1)無其他可勝任工作得安置,(2)其所能授之課程,確定無其他(2.1.)年資較淺、(2.2.)兼職、或(2.3.)超鐘點的教師進行授課,且(3)學校的確有裁撤教師的必要,始得提報強制資遣該教師。提報後程序如同前述的解聘、不續聘案,需經教育部核准後始生效。除非教師簽下「自願資遣同意書」,否則核准審查上,教育部有法律義務依據前述標準嚴格審查。

  另外,「各級教評會認定現職工作質量未達基準」要件,經教育部說明,教育部審查此類資遣案時,會要求校方須提交教師「資遣同意書」,若教師沒有簽下資遣同意書,教育部通常將駁回此類資遣申請。原因是為了避免學校以此類「資遣」(成立要件較寬鬆)來替代「不續聘或解聘」(成立要件較嚴格)而侵害教師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