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16)年6月30日教育文化委員會完成了《私校法》的初審,而立法院也即將今日(7月13日)中午針對此法案進行黨團協商。我們認為,此次修法與教育公共化的方向背道而馳,主導修法的民進黨誤把私校當成私人公司,根本上搞錯了教育公共性的意義;在此,我們呼籲各黨團在協商時,務必納入教育公共化的意見,否則此次修法必將造成嚴重的惡果。
眾所皆知,此次《私校法》修改,外界最關切的是私校董事會層出不窮的弊端與退場後的資產歸屬問題,因此希望透過修法來強化私校的公共性;工會也因此提出了下列的四大訴求:
(一)私校治理透明化(設置公益董事與監察人、公開董事會會議記錄、強化財務監督)。
(二)落實專業自治(設置勞工董事與監察人)。
(三)防止董事會家族化與濫權(降低董事之間的親屬關係人數、限制董事任期與連任人數、限制董事會干預校務與支領費用、附屬機構盈餘回歸教育使用)。
(四)退場與教育資源的公共化(取消轉型的洗錢機會、公共介入學校停辦過程、解散清算後的資產歸屬)。
工會認為,公共性是教育本身內在的性質,因為它培育與改變社會中的每一個人,也創造與孕育整體的智識、文化、政治氛圍,更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基於此,社會賦予了國家監理各級教育的基本責任,並以法律手段規定了教育事業的運作方式,以確保社會公益之完成。所以我們才有教師資格、基礎設備(圖書、樓地板面積、校園規模)、生師比、大學自治、待遇與退撫、學費收取、財務會計、資產處分、組織與人事規範、學分與年限、…種種的國家規定。
重點在於,這些規定並不會因為私校是否有國家補助(與補助的多寡)而有所不同!
但很不幸的,民進黨主導通過的法案完全搞錯了教育公共性的意義。他們基本上認為私校就如同私人公司一般,所以要介入私校運作必須得基於「國家有補助」的原則,否則就不能介入。在這種思維下,此次初審通過的版本關於「公益董事與監察人」的部份,竟然設有「國家補助門檻」,試問:沒有補助的私校教育就不培養人才、就不具公共性了嗎?說穿了,這就是「私人公司的股份」的概念在作祟,而這裡的「國家補助」其實就是等於「股份」,國家也才能依此派駐「股東」進到私人公司董事會之中!
再者,此次修法中,民進黨也完全回絕了社會上對於私校董事會會議記錄必須透明公開的要求,僅僅同意在派有公益董事的學校中,且公益董事覺得有異議時,才得以公開部分有異議的會議記錄。針對此點,我們完全無法同意。民進黨到底把教育當成什麼?教育事業中的會議記錄,何以變成私人公司的商業機密,而不能公開了呢?民進黨如此修法,我們認為就是在保護私校董事會成員繼續作各種不透明的決定。
第三點,眾所皆知,台灣私校董事會的家族化問題嚴重,導致「校產通家產」與濫權的弊端不斷。而各方皆要求降低其成員的親屬比例,並建立有限制的任期制度。很遺憾的,民進黨決定只有在派有公益董事學校中,親屬比例才應降低,其餘則不必。至於任期限制,只有董事長才有連任一次之限制,其餘則不必。實務上來看,我們認為這樣的修法,完全無法改變私校董事會家族化、幫派化與濫權的問題。
最後一點,民進黨在初審中反對校園中專業自治與民主治理的原則,完全拒絕設置勞工董事與監察人,根本就不願意教職員參與在董事會之中;它也完全沒有意願去限制董事會干預校務與支領費用,以及關注如何讓附屬機構盈餘回歸教育使用的問題;它也完全不面對即將到來的退場與教育資源公共化的嚴肅難題,而此難題若不在此時修改《私校法》,我們就即將在明年看到私校董事會完全可以「合法的」吞掉教育公共資產!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民進黨此次修法根本搞錯了方向。它完全把私校當成是私人公司看待,而這種觀點正是過去台灣私校弊端的根源!簡單的說,正是「把學校當成自己(家)的財產」的觀點如此普遍,所以才會有私校董事會把校產拿進自己口袋、浮濫支領報酬、席次買賣、圖利自己人…等現象,也正因為這種私人公司的觀念在作祟,私校董事會才會毫不避諱的干預校務、任用自己人、排除異議之聲、甚至破壞校園內在的自治精神。
工會既遺憾也憤怒,民進黨此次初審通過的法條充滿了這樣的錯誤觀點,我們認為這絕不是進步的象徵,反而會讓以後的改革更形艱難;因為當你走偏了方向一步,即便未來走的再遠,也永遠到達不了正確的目的地!工會也呼籲各黨團在協商時,務必納入真正的教育公共化精神,否則草率通過此修法版本,必將在未來造成難以彌補的嚴重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