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政府主導的年金改革,至今僅有「改惡」卻無「改善」,17日上午高教工會偕同私立大專教師代表召開記者會,公佈工會版的「私立大專教師年金改善方案」,要求私立大專教師退休年金至少先比照勞工向上改革,拉近私校與公校大專教師的年金差距。要有成功的年金改革,「沒有改善,就沒有公平!」
現行大專院校教師年金的問題核心在於公校、私校落差過大,私立大專教師退休後的所得替代率為各職業身分別中最差,約僅有30%;少子女化浪潮導致大量強制退休與資遣,更使私校教師晚年缺乏保障。然而,截至目前為止,政府聲稱要推動年金改革,卻毫無方案要改善私校教師面臨的窘境。
高教工會提出之「私立大專教師年金改善方案」內容為:修改私立大專教師適用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之養老年金給付之給付率,自現行之每年資給付1.3%,比照勞工保險給付率提升為每年資給付1.55%,以及修改《私校退撫條例》之退撫基金提撥率自12%提高為18%,使學校須承擔之退撫提撥費率,接近現行勞工退休金之雇主強制提撥費率(6%)。
工會主張,此二改革將可一定改善私校大專教職員之退休年金水準與所得替代率,拉近與公校大專教職員之差距,但又不須擔負過高之財政壓力。該改革方案對於現行有六成任職於私校之大專院校教職員有明顯的迫切性,應當為有關單位優先規劃考量之修法或政策提案。
高教工會並提出財務評估報告指出,「私立大專教師年金改善方案」每年僅需增加15.6億左右的預算,分別包括私校教師適用之公保養老年金給付率提升,政府須多負擔約8.7億,以及私校退撫儲金提撥率增加,政府須多負擔約6.9億,財務上絕對可行,卻能夠大幅拉近私校與公校大專教師的年金差距,有助整體高等教育的體質健全與公平正義。
高教工會將於記者會後,把「改善方案」發送至立院各黨黨團,積極要求各立法委員主動提案,將私校教師年金改革方案納入。
現場將有高教工會私校教師代表出席,表達「年金改革不應只有減法,沒有加法!」對於長年來退休金年偏低、所得替代率是各職業類別中最低的私立大專教師,應當合理改善。倘若此一顯然可行的「改善方案」政府仍毫不理會,私校教師必將採取進一步的行動,抗議毫無改善、無助公平的年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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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請見附件
【具體修法方案】
一、修改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修改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四項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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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條 |
修正版本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一項 |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 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 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二、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以下簡稱基本年金率)至百分之一點三(以下簡稱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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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 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 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二、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以下簡稱基本年金率)至百分之一點五五(以下簡稱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五十四點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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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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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
修正版本條文 |
第八條 |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 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 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 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 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 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 、資遣給與。 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 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 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 備專戶。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以下略) |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 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 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 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 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 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 、資遣給與。 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 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 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 備專戶。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八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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