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投保單位和被保險人強制規定相關規範:勞工保險條例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學生兼職助理、臨時工讀、課堂助理等學生兼職工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是故依據我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規定,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兼任計畫助理,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