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學校(機構、地區)分部設置辦法

理事會學校(機構、地區)分部設置辦法

 

2012年7月10日 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會通過

2013年7月19日 第一屆第十七次理監事會增訂第七條

 

一、本會理事會為發展組織、強化會員間之聯繫,以利健全將來適當時期成立本會分會之基礎,在本會依章程第十九條通過分會設立標準及組織運作準則之前,特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於理事會下設「學校(機構、地區)分部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會理事會依本辦法之宗旨,就本會會員於特定學校(機構、地區)達一定之會員人數而有成立學校(機構、地區)分部之需要者,得於該學校(機構、地區)設立分部。

三、前條所稱「達一定之會員人數」,由理事會依該特定學校(機構、地區)之特性與其本會既有會員之發展組織活動需求,就團結會員與促進本會整體發展之需要而為個案之審查。

四、學校(機構、地區)分部設立之提議,應由本會理事二人以上共同聯署提出,並經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之理事會,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決議為通過。

五、學校(機構、地區)依本辦法設立分部者,得由理事會遴選會員一名,或由該分部會員推派一名會員,為該分部之召集人,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六、學校(機構、地區)分部召集人,任期為一年,並得連任;該分部召集人並為本會理事會組織發展委員會之當然成員,應依理事會之邀請出(列)席相關會議。

七、學校(機構、地區)分部之成員如達三十人以上,得擬定分部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交理事會通過;提撥分部之預算金額以該分部成員年度所繳交經常會費總額之三分之一為上限。

八、經通過設立之學校(機構、地區)分部,本會理事會應定期檢討其運作成效,必要時得就已設立之分部予以擴編、合併或裁減之。

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