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案出清?謀殺大學! ──反對出賣大學的「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

  台灣高等教育的發展,正面臨十字路口。與「少子女化」的相遇,本來應當是教育改革的良機,透過小班化、改善生師比,讓教育品質提升。然而,身為掌管高等教育政策的教育部,卻反其道而行。它們長年來非但未承擔起公共資源責任,反而鼓勵高等教育市場化、商品化,又縱容私人不正辦學…。如今,甚至要將各種已遭多次否次的爛案出清,集中在一部名為「高教創新轉型條例」的法案之上!

 

  細看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其中包含諸多問題。它非但沒能因應台灣高等教育當前面臨的公共資源不足、勞動條件惡化、內容受市場所扭曲…等問題;反而還開了一張恐讓問題更加惡化的藥單:讓大學全面企業化,可不受既有法令管制,大舉興辦「衍伸企業」或「出租土地五十年」;以試辦創新、與外國大學合作之名,遂行推動「高學費化」,每年學費達高達80萬元也無妨![1]而對辦學不力的私校董事們,非但維持他們能繼續握有鉅額校產的巧門,甚至倘若把學校辦倒了,還打算要發給他們「慰問金」!?

 

  教育部所草擬的高教創新轉型條例,方向根本錯了!台灣高等教育遭逢的危機,出路本應在於「公共化」,透過提高公共教育資源與落實民主治理,大幅改善品質低落、學費高漲、內容扭曲、缺乏監理的高教環境。相反地,教育部的方案恐怕只會讓問題更加惡化,根本不是創新轉型,而是爛案出清!是圖利私校董事,促使大學更加企業化、市場化、不平等化的「結構重整」!

 

  對此,高教工會作為全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的聯合團體,認為有必要站出來,公開反對此一出賣高等教育未來的法案。並邀請社會大眾,一同檢視這一罄竹難書的法案:

 

(一)辦大學還是辦企業?兩者不應混同

 

  興辦大學與興辦企業的邏輯,本應不同。大學是非營利事業,應該竭盡所能地投入資源,來提供社會最優質的教育環境;相反地,企業的目的在於利潤累積,要最小化資源投入,來獲取最大的利潤。然而,高教創新轉型條例所指出的高教發展方向,卻是混淆了兩者的定位。

 

  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試辦創新學校為鼓勵師生創業並協助產業創新,得以人員借調、資金投資、技術入股等方式,透過創新計畫推動衍生企業,參與經營。」此點開放高等教育能更大幅地興辦「衍伸企業」,必將混淆本為非營利事業的大學定位。未來,對社會有益,但未必賺錢的知識、發明,將在利潤掛帥的邏輯下,更難有生存空間。

 

(二)辦大學還是當「包租公」?國有財產卻能不受管制,可出租五十年?

 

  除此之外,高教創新轉型條例也更加開放大學當「包租公」,但這也混淆了大學的角色。既有已恐不足的大學校地資源,可能更加遭到蠶食。

 

  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第十條:「試辦創新學校為強化產學聯結,於不妨礙校務發展、教學進行之下,得以現行土地使用用途,敘明其使用範圍、年限、用途及其他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校地提供參與創新計畫之校外合作對象進駐或辦理公司登記,作為共同研發、實習訓練或新創事業之場域。國立大專校院試辦創新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六條之限制。前兩項所定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十年。」

 

  許多大學校地的來源,都是國有財產、或是透過台糖廉價取得的土地。如今,卻可以恣意地出租給企業,這要不是圖利企業,要不就是扭曲了原來取得土地適用於興辦教育事業的目的。甚至,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要讓國立大學能不受國有財產法的相關管制,且能出租土地高達五十年!這恐間接衍伸的諸多問題,我們的政府真有能力因應嗎?

 

(三)學費自由化?只要「反映成本」,全面可「高學費化」?

 

  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第七條:「試辦創新學校向參與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核算創新計畫所投入及引進之實際資源、對學生之效益、獎助學機制等事項後定之。」

 

  高等教育是公共服務事業,本應有大量經費來自公共資源挹注,才能維持優良的品質,此點舉世皆然。但「創新轉型」之後,政府宣稱所謂的「試辦創新學校」只要「反映成本」(核算創新計畫所投入及引進之實際資源),就可以自由收費,這豈不是打垮我國長年來的學費管制政策?若可如此,無異是宣告各校趕快競相來申請「試辦創新」,未來辦學經費的來源,就可更加交由私人、學生一端來承擔?

 

  試問,在這樣的「創新轉型」想像下,大學將更加一概不問政府的公共資源責任,只知道向私人「反映成本」──而這恣意抬高的收費究竟是否合乎成本,也缺乏公共監督──這豈不是將大學推向「學店化」嗎!?

 

(四)學校辦倒了,私校能恣意轉型,無給職董事還能拿「慰問金」?

 

  除了前述問題外,高教創新轉型條例更同時將「大學退場」問題納入,而且是顯然採取了一個圖利私校董事的立場。

 

  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私立大專校院停辦後,其學校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其所需用地屬於都市計畫土地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優先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若未符適用情形者,再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

 

  目前私校轉型問題重重,以永達為例,其董事會不過是希望繼續握有十多億元的校產,恣意找個名目轉型(目前宣稱是要興辦多元社福事業)。但永達董事會非但沒有社福專業,而且還繼續積欠教職員薪資。問題重重,高教創新轉型條例還要幫這類私校能夠恣意「變更地目」?這豈非增加了它們趕快把學校辦倒、追求另外獲利模式的誘因?

 

  另外,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第二十條:「學校法人解散並依前項規定完成清算之學校財產,如有賸餘,學校法人得提供學校創辦人、現任董事及監察人慰助金,不受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四條限制。前項慰助金之發放標準、請領金額及方式,由教育部定之。」

 

  在當前多數學校都仍握有龐大校產的狀況下,學校若要「退場」,幾乎都必然有巨額校產賸餘。高教創新轉型條例公然要讓私校「得提供學校創辦人、現任董事及監察人慰助金」,以「慰問金」的名義,將本應作為公產的校產,回歸到私人手中?試問:學校都辦倒了,本屬無給職的董事,為何還能拿「慰問金」?能夠發得出「慰問金」,為何不是用來補償權益受影響的教職員生?這種「創新轉型」,是要增加私校董事不正辦學、把學校辦倒脫產的誘因嗎?

草擬程序黑箱,貫穿「五大協進會」意志?

 

  教育部的高教創新轉型計畫,不但內容問題重重,而且草擬的過程也幾乎堪稱「黑箱」。其自始就幾乎只與「五大協進會」[2]辦學團體商討內容,在草擬出了這樣荒腔走板的方案後,才端出和教職員生代表商討(見附件一)。這種決策方式,要人民如何能夠接受?

 

  我們甚至發現,在這番貫穿「五大協進會」意志的政策執行過程,法案內容是更加地惡化。舉例來說,我們能夠看到該法案「一月份」與「四月份」的版本:

 

 

新舊版本條文對照表

舊版第十五條(一月)

新版第十五條(四月)

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合併時,學校應提供教師優退慰助金;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合併時,應由政府及董事會各提供二分之一教師優退慰助金。

整條刪除。

舊版第十六條(一月)

新版第十六條(四月)

經教育部核定停辦之私立大專校院,董事會應提供教職員優退慰助金,並由教育部提供部分補助。前項優退慰助金之發放標準及教育部補助比例,由教育部定之。

私立大專校院經主管機關核定 停辦、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其教職員依據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或資遣時,學校法人得提供教職員優退慰助金,並由主管機關提供部分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

  我們可以發現,關於優退慰助金的主要改變有二:

 

  一是,舊版草案中,原本不論公、私立大專院校合併時,都有提供離退教師慰助金。但在新版中,這條文卻被直接刪除了。二是,舊版草案中,針對停辦的私立大專校院,原本規定董事會「應」提供教職員優退慰助金,在新版中,原本的「應」提供卻被改為了「得」提供。

 

  也就是原本舊版中,是有明確保障因合併或停辦失去工作的教職員,學校或政府必須提供優退金的強制規定,卻在新版草案中硬生生被改為了非強制性。

 

  這種輕放董事會責任的修正過程,不就清楚證明了教育部作為「五大協進會」幫兇,根本缺乏公正性的立場嗎?

 

爛案拼湊!「自經區教育創新」、「大學自主治理計畫」的借屍還魂?

 

  就我們瞭解,高教創新轉型方案的諸多內容,其實也並非新創。而是過去許多已遭否決的政策或法案,重新拼裝而成的「爛案拼湊」。

 

  舉例來說,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加入了,容許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在台合辦專班,而能夠不受既有法令的各種管制(例如學費可以全面自由化)。這即是「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中有關「自經區教育創新」的內容。

 

  然而,由前國發會主委管中閔所推動的「自由經濟示範區」,將高等教育納入自經區當中,已遭到朝野各界所否決。如今不但管中閔已辭職下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於立法院無限期擱置、自經區網站也已下架。教育部此刻卻將已遭否決「自經區高教創新」內容,再包裹進「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將其「借屍還魂」,這是何等居心?

 

  除此之外,「高教創新轉型條例」的內容,也包含了先前遭到否決的「大學自主治理計畫」(原定「試辦」的國立成功大學,已於2014年校務會議投票否決該案),以及「學雜費自由化方案」(有多個版本,最近的「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於公聽會遭學生杯葛後,中止公聽程序、不再推行)。

 

  教育部一再不顧各界反對聲浪,堅持推行高等教育「市場化」、「商品化」、「企業化」的「改革」,究竟是出了什麼問題?

 

台灣高教應有的出路方向

 

  總結而言,教育部揭櫫的高教創新轉型條例,或其相關的政策措施(例如已在施行的「高教創新轉型方案」),並非台灣高教應有的出路方向。

 

  以同屬非營利事業,和教育事業性質相近的醫療體制改革為例。舉例來說,我們倘若認為台灣現在的醫療服務和品質,尚不足以因應社會的需求,還有待改進。我們該做的,是大舉開放「醫院『醫美化』?」、「醫院興辦『衍生企業』」、「醫院『自由收費』」、「醫院辦倒了,醫院董事還可拿『慰問金』?」…?還是回歸公共資源面與制度面改革,提升公共醫療資院、改革健保給付、藥價黑洞、改善『護病比』、增加醫護人力…?

 

  相信我們都清楚,真正改革問題的出路在後者。前者的方式看似「創新轉型」,反而是讓公共服務事業走上不歸路:學校/醫院自此將「向錢看齊」,收費飆漲;教師/醫師優秀人力將流向「營利單位」,惡化「五大皆空」;教育/醫療廣告增加,但品質卻未必提升──除非,學生/病人能夠支付大筆金錢?

 

  相同的道理,台灣高等教育的出路在於,走向「公共化」的路徑:透過提升公共教育資源,推動改善生師比,讓教育品質提升,正面因應「少子女化」;強化對各大學的公共監理,促進校園民主,而非讓其成為利潤邏輯的禁臠。

 

新聞聯絡人:

陳書涵(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0978312775

管中祥(高教工會副理事長) 0928243458

 

 

附件一、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立法進度之規劃

時間

工作項目

目的及預定進度

104.1.27

召開第1次工作圈會議

  1. 討論草案整體架構及方向
  2. 邀集五大協進會及本部相關單位討論整體草案內容

104.2.8

彙整五大協進會各大專校院意見

  1. 整合各大學意見
  2. 請五大協進會彙整各大專校院提供草案方向之意見,納入本部修法並提出修正版條文

104.2.26

召開部內研商會議

  1. 整合部內意見
  2. 邀及本部相關單位討論修正版條文

104.3.6

召開第2次工作圈會議

  1. 討論草案內容(逐條)
  2. 邀集五大協進會及本部相關單位逐條討論草案內容 *會前向部長報告

104.3.15

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

  1. 整合相關部會意見
  2. 邀集五大協進會、學校代表、相關部會代表研商  *會前先向部長報告

104.3.31

召開第3次工作圈會議

  1. 將跨部會意見後修正版邀集五大協進會及本部相關單位再次討論
  2. 提出修正版(對外說明會之版本)

104.4.15-4.30

辦理北中南東4場說明會

  1. 向外界說明本部法案方向及內容
  2. 蒐集各界意見

104.5.5

整合各界意見

確定法案內容(向部長報告)

104.5.20

提本部法規會審議

條文草案送本部法規會審議

104.6.15

提部務會議

依法制程序提部務會議審議

104.6.30

報行政院

報行政院審議條文

資料來源:教育部,〈研商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工作圈第2次會議紀錄〉

 


[1] 教育部去年開始自行以修改行政命令的方式,在成功大學設立了「教育部教育創新專案計畫」(http://www.innov-edu.ncku.edu.tw/applycase.php)。已核准了8所大學的10個在台「專班」,可收取超高學費,預定今年9月開始招生。逢甲大學與西班牙某學院合作的學程「物流供應鏈管理與創新創業碩士學位學程」,一年在逢甲,一年去西班牙。在逢甲的學費是80萬(不含宿舍、教材等)。到西班牙是2萬歐元(約68萬)。http://www.admission.fcu.edu.tw/wSite/publicfile/Attachment/f1426497726119.pdf

[2]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專科學校教育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