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十多年來生師比不斷惡化的台灣高教
高教工會自成立以來,一再公開指出,大專院校生師比自1990年代以來,逐年有惡化現象。從80學年度全國公私立大學院校生師比平均為18.5,至100學年度已惡化為26.4,至104學年度仍為26.1之高(見圖一)。數字越高,代表學生多、教師少,教育品質堪慮。換言之,我國自1990年代以來高教大幅擴張容量的浪潮,卻沒有相應比例地聘僱教師,使得大專校院日趨出現教學大班化、教師授課時數過多、整體教育品質不易提升的問題。
圖一、我國公私立大學校院平均生師比(80-104學年度)
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而工會也提出:在面臨當前少子女化的趨勢,若教育主管機關逐年改善生師比基準,目標設定回歸到80學年度的生師比狀況(自26.1回歸到18.5);則非但可維持我國大學專任教師編制人數不變(約5萬名),減少少子女化衝擊,且隨著學生容量減少的趨勢,自然能改善高等教育品質。
然而,我國教育部卻反應過慢,導致過去五年來已陸續出現各大學「裁減教師以因應少子女化」的惡性趨勢。使得我國大專院校面臨少子女化,竟一反常態,生師比未改善,甚至有惡化的狀況。此一狀況與中等教育階段、初等教育階段面臨少子女化,由主管機關規劃小班制,藉自然趨勢改善生師比的做法,截然不同。台灣的高等教育竟然反向而行,高教階段的生師比已竟是小學階段的兩倍之高!
圖二、我國各教育階段平均生師比(2003-2014年)
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舉例而言,就連資源全國首屈一指的國立台灣大學,其生師比都從1990年代的14.08(若進修部未減權、不計入兼任教師,則為16.01),至2014年已惡化為20.11(若進修部未減權、不計入兼任教師,則為24.91)!
表一、國立台灣大教師、學生人數、生師比變遷(1990-2014)
年度 |
專任教師總計 |
兼任教師總計
|
學生總計 |
學士班 |
碩士班 |
博士班 |
生師比
|
生師比(進修部未減權、不計入兼任教師)
|
||
日間學制 |
夜間部 |
進修學士班 |
||||||||
1990 |
1,592 |
647 |
19,692 |
13,560 |
1,591 |
0 |
3,281 |
1,260 |
14.08 |
16.01 |
1991 |
1,680 |
704 |
20,921 |
14,075 |
1,679 |
0 |
3,681 |
1,486 |
14.40 |
16.41 |
1992 |
1,727 |
711 |
21,894 |
14,472 |
1,652 |
0 |
4,038 |
1,732 |
15.00 |
17.02 |
1993 |
1,747 |
780 |
22,518 |
14,698 |
1,443 |
0 |
4,373 |
2,004 |
15.54 |
17.69 |
1994 |
1,793 |
792 |
23,067 |
14,987 |
1,436 |
0 |
4,512 |
2,132 |
15.63 |
17.76 |
1995 |
1,795 |
890 |
23,373 |
15,159 |
1,454 |
0 |
4,560 |
2,200 |
15.67 |
18.01 |
1996 |
1,823 |
891 |
23,506 |
15,221 |
1,410 |
0 |
4,665 |
2,210 |
15.59 |
17.88 |
1997 |
1,813 |
952 |
23,811 |
15,243 |
1,435 |
0 |
4,887 |
2,246 |
15.83 |
18.31 |
1998 |
1,822 |
913 |
24,297 |
15,311 |
1,314 |
0 |
5,280 |
2,392 |
16.44 |
18.86 |
1999 |
1,794 |
861 |
25,566 |
15,634 |
416 |
946 |
5,976 |
2,594 |
17.94 |
20.47 |
2000 |
1,778 |
933 |
26,751 |
15,952 |
114 |
1,212 |
6,729 |
2,744 |
19.05 |
21.92 |
2001 |
1,783 |
1074 |
27,504 |
16,036 |
17 |
1,456 |
7,095 |
2,900 |
19.33 |
22.66 |
2002 |
1,771 |
1078 |
28,772 |
16,414 |
1 |
1,498 |
7,664 |
3,195 |
20.62 |
24.18 |
2003 |
1,772 |
1185 |
29,830 |
16,515 |
0 |
1,448 |
8,383 |
3,484 |
21.49 |
25.50 |
2004 |
1,802 |
1247 |
30,683 |
16,519 |
0 |
1,305 |
9,003 |
3,856 |
22.11 |
26.30 |
2005 |
1,818 |
1302 |
31,540 |
16,538 |
0 |
1,152 |
9,584 |
4,266 |
22.90 |
27.31 |
2006 |
1,869 |
1372 |
32,233 |
16,611 |
0 |
1,033 |
10,007 |
4,582 |
23.01 |
27.50 |
2007 |
1,901 |
1429 |
32,791 |
16,916 |
0 |
774 |
10,192 |
4,909 |
23.21 |
27.78 |
2008 |
1,924 |
1585 |
33,416 |
17,152 |
0 |
554 |
10,569 |
5,141 |
23.27 |
28.21 |
2009 |
1,967 |
1709 |
33,393 |
17,493 |
0 |
359 |
10,448 |
5,093 |
22.49 |
27.47 |
2010 |
1,972 |
1787 |
33,533 |
17,514 |
0 |
195 |
10,653 |
5,171 |
22.50 |
27.65 |
2011 |
1,983 |
1818 |
33,080 |
17,277 |
0 |
59 |
10,675 |
5,069 |
22.10 |
27.18 |
2012 |
1,993 |
1889 |
32,702 |
16,925 |
0 |
28 |
10,860 |
4,889 |
21.63 |
26.76 |
2013 |
2,044 |
1911 |
32,168 |
16,575 |
0 |
13 |
10,989 |
4,591 |
20.75 |
25.61 |
2014 |
2,061 |
1964 |
31,791 |
16,505 |
0 |
9 |
11,012 |
4,265 |
20.11 |
24.91 |
資料來源:台灣大學年報。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台灣此一大專生師比,和OECD(平均14.4)或主要國家相較,都明顯偏高。若與其他OECD國家相較,更是最後一名。
表二、跨國高等教育生師比比較
|
高等教育 |
|
Tertiary Edu. |
中華民國(台灣) R.O.C. |
|
2012年 Year |
22.0 |
2013年 Year |
22.2 |
2014年 Year[1] |
22.6 |
OECD國家 Countries |
|
日本 Japan |
10.4 |
美國 United States |
15.8 |
英國 United Kingdom |
19.9 |
法國4 France |
15.6 |
德國 Germany |
11.8 |
義大利3 Italy |
19.4 |
西班牙 Spain |
11.8 |
比利時4 Belgium |
20.5 |
荷蘭 Netherlands |
15.1 |
芬蘭 Finland |
13.9 |
紐西蘭 New Zealand |
17.5 |
OECD國家平均 (Ave.) |
14.4 |
中國大陸 China |
17.3 |
印尼 Indonesia |
30.7 |
巴西 Brazil |
27.1 |
俄羅斯3 Russia |
12.4 |
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二、持續抗議下的變革:大專全校生師比基準自32降為27
在高教工會等團體的持續訴求、抗議多次下,教育部終於修正了〈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四條〉其中的附表一「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及研究生生師比值之基準」(見附件一),其中,將全校生師比基準:一般大學、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應低於32,改為應低於27;日間學制生師比應低於25,改為應低於23,研究生生師比應低於12,改為應低於10。並明定於105年4月30日施行,用以規範個大專校院生師比,以及審核新學年度的招生名額。
表三、專科以上學校各項生師比基準的改變
類型 |
105.4.30起新基準 |
105年以前舊基準 |
計算方式 |
全校生師比值
|
|
|
全校加權學生數(包括進修學院、專科進修學校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和。 |
日間學制生師比值 |
應低於23。 |
應低於25。 |
全校日間學制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和 |
研究生生師比值 |
應低於10。 |
應低於12。 |
全校日間、進修學制碩士班、博士班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數總和 |
資料來源:教育部、行政院公報。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固然該新基準相較於世界各國或我國過去的高教狀況,都仍嫌稍高(OECD國家的大專校院平均生師比2015年為16[2];我國1990年代大學平均生師比則為18.5),但政府的確初步回應了社會各界的抗議之聲,走上了改善的途徑。
然而,該修正不但有稍嫌過慢之嫌,給予各大專院校「一年緩衝時間」,於105年4月30日才開始施行;[3]而且,其中還存有不少「漏洞」,可能使得改善生師比的成效大打折扣,而不過是使得帳面上的數字改善罷了。
為了確保改革成果,工會將嘗試翔實地逐一說明其中的種種可能問題。
三、生師比定義的漏洞:「灌水」的老師,「縮水」學生?
透過觀察教育部提出的「生師比計算方式」,我們不難發現,其中關於教師的部分顯然有「灌水」的嫌疑;學生的部分則有「縮水」的假象。帳面數字再漂亮,也未必能夠反映教育現場的實情,甚至還會引導學校進行錯誤的辦學作風。有全面檢討的必要。
1.「灌水」的教師:現行一般大學計入生師比之教師人數,根據教育部規範(可參考附件一),包括:
(1)專任師資: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本部介派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依國立大專校院申請增聘專任運動教練員額審核原則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並實際擔任競技專長教學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並已由學校發給聘書之人員。
(2)兼任師資:領有本部頒發之教師證書或學校發給聘書之兼任教師及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且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者,得列計為兼任師資。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一名專任教師,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予列計。但藝術類(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等領域)與設計類院、所、系與學位學程之兼任師資,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其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不計。」
而技專院校除上述之外,另外包括:「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之現職人員、校長、講(客)座教授符合專任教授聘用規定及資格且聘約達一年以上者、設有護理科系之技專校院,聘任具有護理學士學位及護理師執照之專任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折算為零點五名專任講師。」
在這些洋洋灑灑的教師計算方式中,工會強烈質疑:
(1)許多根本不該被計入「教師」的人員,卻都被計入灌水。舉例來說,「軍訓教官」主要職責為從事生活輔導工作,附帶才進行教學工作,顯然不應計入專任教師人數。而技專院校將「校長」、「助教」等人員都一律算入專任教師,卻沒有從事實際的授課工作,也有灌水之嫌。
(2)「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一名專任教師」的規定,不但其減權並不足以反映事實(每週授課兩小時的兼任教師鐘點費用,僅為專任教師薪資的約十五分之一),而且形同鼓勵學校大量聘僱兼任教師來充抵專任教師,使得學生無法於下課後時間與教師接觸討論,對改善教育品質有不利之影響。其中「兼任教師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三分之一」也過於寬鬆,使得學校可以聘任兼任教師人數多於專任教師(至多可達專任教師人數的三分之四),也都還是可以被算入生師比。
我們並非否定教官、校長、助教…等對大學的貢獻。但其角色的確和專任教師不同。要注意,每多「灌水」一個實際上沒從事教師工作、卻能夠計入生師比中「教師」定義的人員,其就等同使得學生「少一個老師」可從師問學,嚴重影響其受教權益。而官方設定的生師比基準,又是影響學校是否聘足教師最關鍵的管制措施,我們豈可不嚴加講究,設定一個真正能反映教育現場專任教學人員的「教師」定義?
2.「縮水」的學生定義:另一方面,教育部規範的生師比有關學生數的計算,卻是嚴重地「縮水」,無法反映實際的學生人數。根據教育部訂定的辦法,其計入學生的人數定義為:
(1)以提報時最近一學年度具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不包括休學生、全學年均於校外或附屬機構實習之學生、全學年均於國外之學生)計算。
(2)境外學生數(包括外國學生、僑生、香港澳門地區學生、大陸地區學生)之計算方式,於全校在學學生數之百分之十以內,不予列計為學生數;超過全校在學學生數之百分之十者,則予計列。
(3)技專校院配合政府政策開設之特殊專班學生數,不列入計算。
(4)延畢生指專科班、學士班學生超過各校學則所定修業年限,碩士生自第三年起,博士生自第四年起繳納全額學雜費者。
(5)全校生師比、日間學制生師比之學生加權數,依下列規定計算;研究生生師比之學生數不加權。
學制班別 |
加權數 |
延畢生加權數 |
|
日間 學制 |
專科班 |
1 |
1 |
學士班 |
1 |
1 |
|
碩士班 |
2 |
1 |
|
博士班 |
3 |
1 |
|
進修 學制 |
專科班 |
0.5 |
0.5 |
學士班 |
0.5 |
0.5 |
|
碩士班 |
1.6 |
1 |
對此,工會強烈質疑:
(1)許多學生明明也在教室之中,需要享用相同的教育資源,例如:外籍學生、僑生、陸生,為何只要不到全校人數的十分之一,不被計入到學生人數之中?技專校院配合政府政策開設之特殊專班學生數,一樣需要安排校內教師授課,為何就不用計入學生人數?
(2)「全學年均於校外或附屬機構實習之學生、全學年均於國外之學生」,固然平常不在教室之中,但卻往往需要繳交近乎全額的學雜費(頂多減免雜費五分之一);豈有繳交學費時視為正常學生,計算生師比時又被排除在外的道理?
(3)各類「減權措施」也並無道理。例如進修部學生只折算為0.5個學生。但實際上,進修部學生的修課學分數與修業年限,並未短於一般學制,其和日間學制學生並無差別,為何當計算生師比時應被減權?而碩士班第三年、博士班第四年的學生所在多有,也依然需要教師投入指導工作,為何需要被冠上「延畢生」名義(實際上也還未達其修業年限),而在計算學生數上被減權?
重點在於,每一個實際上有在求學,但在生師比定義中被排除或減權的學生,將使得學校不會相應地增聘教師。舉例來說,一個學校多招收540名境外生,以促進高教國際化,並非壞事;但根據教育部的定義卻將使得學校不需要為這群境外生增聘任何教師,如果按照27:1的生師比基準,原本也至少應增聘20名專任教師,對新增的境外生或原本的學生都才是合理的做法。
3.「灌水生師比」的後果:綜合前述不當的生師比定義,教師人數遭「灌水」、學生人數遭「縮水」,一來一往,使生師比數字遭嚴重低估。各大專院校所提出的生師比數據,並無法反映教育現場學生真實能尋得的教師;如此情況下,就是生師比數據再降低,也未必真正能改善教育品質,或減輕教師授課負擔。
我們幾乎可以合理懷疑,教育部的此類標準是刻意為之,故意讓個學校仍有「漏洞」可鑽;不然至少也是誤將「政策工具」的邏輯與「反映事實」的需要混同,做了管制上的不當連結。舉例來說,教育部也清楚,境外生也要上課、也會使用到教育資源,沒道理不將其計入「學生」,但為了鼓勵大學多招收境外生,就設下了這個「境外生人數未達全校學生十分之一,則不計入『學生』」的扭曲標準。然而,這種作法卻將是以「學校超收學生,卻不聘足教師」的惡化教育品質為代價,實際上能獲得好處的只有能減少成本付出的學校,以及推行政策上因此握有強烈誘因的主管機關,但被犧牲的是師生的教育權益。
「灌水生師比」標準下,恐怕將使得學校習得大量進用薪資低廉的兼任教師、專案教師,甚至盡力留任教官,但如何也不新聘專任教師來教學的作風。反正,在生師比計算上不也是一樣?而學生則拼命招收境外生和進修部學生,而不用心在一般生身上。畢竟,在這樣荒謬的生師比計算方式下,境外生多收一個就是多賺一個,根本不用替他們新增聘老師?
表四、教育部對各類別人員是否計入教師與學生之規定,與工會之質疑
|
類別 |
教育部是否計入生師比、加減權 |
工會質疑 |
學生 |
一般生 |
計入「學生」 |
|
境外生(包括外藉生、僑生、港澳生、陸生) |
不計入「學生」(只要境外學位生人數在全校學生百分之十以內,則不計入;境外生交換生一律不計入) |
境外生的學位生與交換生都有正常上課,應計入學生。 |
|
技專校院配合政府政策開設之特殊專班學生 |
不計入「學生」 |
特殊專班學生也需正常上課,應計入學生。 |
|
實習生(全學年均於校外或附屬機構實習)、海外交換生(全學年均於國外) |
不計入「學生」 |
實習生仍繳有全額學費,且須修習實習課、有實習指導老師指導或訪視,應照常計入學生。 |
|
延畢生(專科班、學士班學生超過修業年限,碩士生自第三年起,博士生自第四年起繳納全額學雜費者。) |
日間專科班 1 日間學士班 1 日間碩士班 1 日間博士班 1(碩博不加權) |
碩博士班延畢生未必少上課或少被指導,且尚未達修業年限,應當比照一般生加權計入學生。 |
|
進修學制學生
|
專科班 0.5 學士班 0.5 碩士班 1.6 |
進修制學生和一般生在課程安排、教學需求、修業年限皆無不同。應比照一般生計算,不應遭受歧視減權。 |
|
進修學制延畢生 |
專科班 0.5 學士班 0.5 碩士班 1 |
進修延畢生應比照一般生計算,其碩士生同樣應加權計入學生。 |
|
教師 |
專任教師 |
計入「教師」 |
|
專業技術人員;校務基金進用專任教師、專任運動教練 |
計入「教師」 |
|
|
本部介派之軍訓教官 |
計入「教師」 |
軍訓教官並非專任教師,而負有其他職務,不應計入教師。 |
|
本部介派之護理教師 |
計入「教師」 |
|
|
兼任教師、兼任專業技術人員 |
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一名專任教師。 |
兼任教師為補充性,且平時未在校,不應計入教師;就是計入也應依據其薪資占專任同級教師比例折算(例如:兼任教師授課兩小時,薪資僅為專任十五分之一,則十五名折算一名專任) |
|
技專院校校長 |
計入「教師」 |
技專院校校長為專任行政職,不應計入教師。 |
|
技專院校助教 |
計入「教師」 |
技專院校助教並非專任教師,不應計入教師。 |
|
技專院校講(客)座教授 |
計入「教師」 |
講(客)座教授應視其實際授課是否等同專任教師,決定應計入專任教師或兼任教師。 |
|
專任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 |
折算為零點五名「教師」。 |
|
四、教育部應全面公布各大專校院生師比歷來統計數據
全面改善高教生師比基準,並且糾正前述荒謬灌水的生師比定義,是我們當前高教改革的當務之急之一。工會已多次指出,只有當各個大學在合理的制度環境下,將其生師比逐步改善下降,才能夠挽救當前高等教育品質不良、少子女化又讓問題更加惡化的危機。
除此之外,我們也需要監督各大學的生師比實際狀況,來督促其儘速改革。但諷刺的是,根據目前教育部統計處所公佈的資料,不論是校園師生或是社會大眾,根本沒有得知自身學校實際生師比、以及其原始資料的機會。觀察教育部統計處所公佈的各級學校資料(首頁->學校基本資料->各級學校基本資料->104學年度),我們僅能夠看到各個大學的專任教師人數、職員人數,但卻無法得知其兼任教師人數、教官人數…等數據。就是單單想要以經教育部灌水過後的生師比基準來計算,了解一所學校的生師比變遷,一般民眾都沒有獲取充足資訊的機會
相對於此,教育部卻是喜孜孜地對媒體公布各個「註冊率低落」的學校名單?卻不顧實際能反映教育品質的「生師比」數據?如此官僚與無法反映事實的教育統計揭露,不應該被全面檢討修正嗎?
五、因此,工會提出四項訴求如下:
1.全面徹查「高生師比」學校:對於超過生師比基準、或近年存有生師比惡化狀況之學校,教育部應依據相關教育法令命其立刻改進。對於還未超過基準、但生師比偏高之大學,應督促其逐年改善。
2.繼續改善生師比基準:應繼續改進生師比基準,使得全校生師比基準逐年朝向20,而使實際的全國平均生師比恢復到1990年代的18.5水準。
3. 全面修正「灌水」生師比定義:檢討教育部公佈之生師比計算方式,改正「灌水」教師與「縮水」學生定義,使其反映教育現場真實的生師比狀況。相關檢討應包括:軍訓教官等不得計入教師人數、兼任教師應再減權計算;外籍生、僑生、陸生(含學位生與交換生)應計入學生人數,進修部學生、延畢生等不應減權計算。
4.公布各校生師比原始數據:教育部應全面公布各大專校院生師比歷來統計數據,並揭露各校數據中被計入教師人數之軍訓教官人數、校務基金聘用之專任教師人數、兼任教師人數、技術教師人數,以及未被計入學生人數之境外生人數、遭減權之學生等數據,以供師生監測實際教育品質。
我們將持續全國大專院校教職員工生,針對新政府的教育政策持續監督,要求立刻落實此四項訴求的改善與檢討。
附件一、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四條附表一
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及研究生生師比值之基準
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一、專科以上學校各項生師比應達下列基準:
類型 |
基準 |
計算方式 |
全校生師比值
|
|
全校加權學生數(包括進修學院、專科進修學校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和。 |
日間學制生師比值 |
應低於23。 |
全校日間學制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和 |
研究生生師比值 |
應低於10。 |
全校日間、進修學制碩士班、博士班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數總和 |
二、生師比之學生數及師資數列計原則:
(一)學生數:
- 以提報時最近一學年度具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不包括休學生、全學年均於校外或附屬機構實習之學生、全學年均於國外之學生)計算。
- 境外學生數(包括外國學生、僑生、香港澳門地區學生、大陸地區學生)之計算方式,於全校在學學生數之百分之十以內,不予列計為學生數;超過全校在學學生數之百分之十者,則予計列。
- 技專校院配合政府政策開設之特殊專班學生數,不列入計算。
- 延畢生指專科班、學士班學生超過各校學則所定修業年限,碩士生自第三年起,博士生自第四年起繳納全額學雜費者。
- 全校生師比、日間學制生師比之學生加權數,依下列規定計算;研究生生師比之學生數不加權:
學制班別 |
加權數 |
延畢生加權數 |
|
日間 學制 |
專科班 |
1 |
1 |
學士班 |
1 |
1 |
|
碩士班 |
2 |
1 |
|
博士班 |
3 |
1 |
|
進修 學制 |
專科班 |
0.5 |
0.5 |
學士班 |
0.5 |
0.5 |
|
碩士班 |
1.6 |
1 |
(二)師資數:包括下列專任、兼任師資。
- 一般大學校院依下列原則辦理:
- 專任師資: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本部介派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依國立大專校院申請增聘專任運動教練員額審核原則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並實際擔任競技專長教學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並已由學校發給聘書之人員。
- 兼任師資:領有本部頒發之教師證書或學校發給聘書之兼任教師及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且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者,得列計為兼任師資。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一名專任教師,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予列計。但藝術類(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等領域)與設計類院、所、系與學位學程之兼任師資,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其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不計。
- 各院、所、系與學位學程列計專任師資時,不得重複列計。
- 跨院、所、系合聘之師資,於校內訂有明確之章則與聘任規定,且實際於合聘系所均有授課事實者,經本部審查同意得列計為合聘師資,並於合聘系所分別按比例列計為專任師資;若經審查不同意列計為合聘師資,仍應於主聘系所列計為專任教師。
- 技專校院依下列原則及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專任師資:指經資格審定且有支給專任教師薪資之教師,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教師、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之現職人員、校長、本部介派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講(客)座教授符合專任教授聘用規定及資格且聘約達一年以上者、公立學校以自籌校務基金聘任並實際從事教學之人員得列計為專任師資。設有護理科系之技專校院,聘任具有護理學士學位及護理師執照之專任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折算為零點五名專任講師。
- 兼任師資:領有本部頒發之教師證書或學校發給聘書之兼任教師、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定聘兼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且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者,得列計為兼任師資。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一名專任教師,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一;各校實際聘任兼任教師總數,以兼任教師可折算專任教師之折算數之四倍為上限,超過者不計。
- 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列計專任師資時,不得重複列計。
- 但跨院、所、系、科合聘之師資,於校內訂有明確之章則與聘任規定,且實際於合聘系所均有授課事實者(限專業科目),經本部審查同意得列計為合聘師資,並於合聘系所分別按比例列計為專任師資;若經審查不同意列計為合聘師資,仍應於主聘系所列計為專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