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會團協資格突圍!勞動部發佈解釋:單一特定職業、職務之受僱者加入教育工會者逾二分之一,工會對其即取得強制協商資格!

學校教師於2011年起,終於可以籌組工會,並且發動團體協商,以遏止種種勞動條件改惡的局面。然而,在法規與實踐歷程中,卻仍屢屢遭到阻撓!?

首先,我國現行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產業工會須「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才取得強制協商資格。

相對於「企業工會」只要成立即取得協商資格;或比較法上,英國產業工會逾十分之一勞工加入工會,即取得強制協商資格,我國要求「二分之一」勞工加入產業工會才有協商資格,顯然是「超高門檻」。

而且,該法過去解釋上對「僱用勞工」的母數概念,甚至要求涵蓋產業中的「全體」職業別與聘僱類型。這使得資方有許多大動手腳之處,例如大量聘僱臨時兼職人員以灌水勞工母數,使強制協商難以實現。

舉例而言,在高教工會的經驗中,華夏科技大學甚至已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專任教師都加入工會(全校共一百六十多位專任教師,已有一百二十多位加入高教工會),卻還遭學校以「全校受雇勞工含兼任教師、專任職員、兼任職員…後,多達六百餘位;僅有一百六十多位專任教師加入工會,尚未逾華夏科大受雇員工之二分之一,工會並未取得協商資格」為由,始終拒絕協商,甚至全無回應工會多次提出的協商訴求。儘管該舉遭到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決議違法(勞動部104年勞裁字第30號),但學校至今仍在拖延當中。

  近日,在高教工會向勞動部的抗議與施壓下,勞動部正式發布了解釋令,限縮了前述「僱用勞工」的母數概念不該直接以「全體」計算,而應以「團體協約適用對象」為計算範圍。換言之,倘若教師提出的「團體協約適用對象」僅為專任教師,就應只看專任教師是否有逾二分之一參加工會,即取得協商資格,而不再以全校全體受雇者(含專兼任教職員工)為母數計算,形同封殺產業工會的團協可能。

  勞動部於105年3月17日發佈勞動關2字第1050125543 號函文,其中指出:「如教師工會所提團體協約草案有明確載明適用特定對象(包括職業、職務或地域)時,計算具有協商資格之人數,則應以該適用對象為計算範園。例如,某教師工會啟動團體協商時,所提團體協約草案有明確載明僅適用專任教師,則該工會會員屬受僱於協商他方專任教師之人數,逾協商他方(學校)所僱用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時,該工會即符合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所稱「有協商資格之勞方」。」

  至此,教育產業工會的團協可能,向前邁進了一步。雖然「二分之一」的高門檻仍應檢討,且產業工會受歧視、無法取得的各類工會法權力(如陪同勞動檢查權、常務理事得申請會務假…等),也應立即改進。我們將再繼續串聯全台面臨相同處境的產業工會,推動修法或重新解釋,以振新我國勞工運動的基礎。

  而針對前述華夏科大的狀況,高教工會也將再次提出團體協商要求,先以專任教師為範圍來通關,日後再拓展包括到兼任教師、專兼任職員等權益。我們相信,持續行動是捍衛勞動權益的唯一法門。如同這紙難得的函文一般,當工人意識覺醒並採取行動時,工人權益終將回歸到我們的手中。

勞動部公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