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章程
2012年2月18日成立大會通過
2014年2月22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十五條
2016年3月20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九條、第十四條
2020年8月4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六條
2023年3月27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二十條之9與二十一條之10
2024年3月25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三條與第二十一條第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簡稱「高教工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Higher Education Union」(簡寫為 THE Un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之高等教育機構,係包括公私立大專校院、其他學術研究或教育機構。
第四條
本會以團結高等教育機構所有受雇勞動者,維護勞動條件與尊嚴,推動大學治理民主化,促進學術自由與教育資源分配之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係依工會法設立之社團法人。
第六條
本會以全國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伊通街59巷6號4樓。
會址非經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不得異動,但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得視需要先予異動,並提最近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後,修正前項條文。
會址之異動應週知會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勞動條件之保障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2. 勞動暨高等教育相關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3. 學生權益、教師/職員之專業素養與學術自由之提升。
4. 高等教育改革之倡議與行動。
5. 會員勞雇爭議及相關權益之處理、不當勞動行為之糾舉,以及其他依法提起公益之訴。
6.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7. 勞工教育之舉辦。
8. 勞動條件之調查。
9. 舉辦高等教育政策論壇及研究。
10. 相關調查研究報告及工會刊物之出版。
11. 會員聯誼康樂事項之舉辦。
12. 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及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改革。
13. 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組織區域內高等教育機構之所有專兼職受雇勞動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如同時具有以下身分者,不得加入本會;若加入本會為會員後具有以下身分者,期間以停權處理。
1. 擔任該機構一級行政部門主管。
2. 具私立高等教育機構董事、監察人身分。
3. 於政府機關中擔任教育、勞工行政主管職務。
4. 其他代表政府或雇主行使管理權者。
凡認同本會宗旨,曾受高等教育機構或相關團體雇用之工作者,亦得申請加入為會員。
第九條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時,應填寫申請書,於完整繳交入會費與經常會費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取得本會會員資格。
前項申請人於繳交會費後,若未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會員資格,則本會將退還申請人全額已繳交之會費。
會員自請出會時,經會員向本會以書面(含電子郵件)意思表示,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即喪失本會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代表)依本章程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未繳納經常會費者,理事會得以停權處分。
會員逾期未繳清經常會費超過二年以上者,視同出會。
前項視同出會之會員申請再入會時,須繳交入會費,並追補原未繳交之會費,追補上限為申請再入會前之二年,追補之會費繳清後,始得行使其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或涉其他不法情事,致損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利益者,理事會得逕予警告處分,或經通知當事會員限期說明後,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
本章程第十一條及前項所稱之停權處分,係停止會員於一定期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本會各項職務及本章程第十條所訂之各項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決議改為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應為會員,由會員選舉之,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第一次選舉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至下一屆會員代表選出為止。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理事長一人,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為當然理事。
本會設置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由理事長自理事中提名、理事會通過產生。
理事長於任期內有辭職、解任、停權、喪失資格等應替補事由發生時,由理事會自副理事長中推選一名為理事長,以補足原任理事長未滿之任期。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名額依《工會法》第十七條規範之最高名額選任。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監事。
理監事皆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任之;投票時優先選出理事長,繼之選舉其他理事席次。理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理事選任時應包含來自下列四種類型之會員:全職教師及研究人員;全職職員及助理;兼任教師;兼任助理及助教。候補理事不在此限。
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長須具本會理事身分,由理事互選產生。秘書處另置會務人員若干人,均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解任時亦同。
第十八條
理事會得設置各類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專案單位,其組織運作規程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於同一行政區或高等教育機構內之會員數超過一定人數者,得視情況設立分會。分會之設立標準及組織運作方式,由理事會另以辦法訂定之。
第四章 職權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 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2. 財產之處分。
3. 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4.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秘書長、監事會召集人、副理事長、理事長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5. 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6. 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7. 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8. 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9. 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全國性團體協約之同意權。
10. 議決爭議權之行使。
11.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 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4. 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5. 推選秘書長。
6. 處理本會會務;協助各分會之運作,並決定分會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7. 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8. 審議會務人員之任免。
9. 處理勞雇爭議事項,包括調解、仲裁、裁決、爭議行為與訴訟等。
10. 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締結、與單一學校層級所屬會員之團體協約之同意權。
11. 本會所屬各項基金之管理。
12. 依本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授權,訂定本會各項規章。
13.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2.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3. 提名副理事長。
4. 指定與雇主團體協商之協商代表。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並依理事會之決議代理理事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 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3. 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4.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5.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監事會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辦理前項事務。
監事會召集人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負責召集監事會議,並為當然主席;監事會召集人應執行監事會之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二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入會費,每人一千元。
2. 經常會費,全職教師及研究人員每人每月三百元;全職職員或助理每人每月二百元;兼任教師、助理、助教每人每月五十元。
3. 基金及其孳息。
4. 捐款。
5. 不影響本會宗旨之政府補助。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基金,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各機構分會之年度必要性支出,得由本會編列經費支應,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