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193期】謝青龍觀點:與惡的一線之隔─讓家長教師政府互為加害者的修法案


文/謝青龍,南華大學通識中心專任教授,高教工會大雄分部召集人

近來有一部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在社會大眾之間流傳,引發極大的議題討論。故事內容在敘述台灣社會對於隨機殺人事件的省思,從被害者家屬的心理創傷談起,繼而引出加害者家屬所面對的社會困境,最後從辯護律師的角度探討被害與加害之間的交互關係。當然,全劇以新聞媒體為貫穿主軸,呈現社會輿論與新聞媒體的深層結構,亦為全劇戱劇張力最為突顯之處。一部戱劇引發我們對隨機殺人事件的深層全面省思,也突顯了我們每一個人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待一件社會悲劇發生時,我們與惡的距離究竟有多遠/或多近。因為被害者家屬有可能因此而變相為加害者,而加害者家屬又變成了另一種類型的受害者,我們與惡的距離,其實就在我們面對巨大社會事件時,我們所採取的態度與後續的所有作為。

依此而論,這幾日(5月2日)也有一個事件與我們每一個人息息相關,那就是不適任教師的修法草案正在立法院進行二讀,而且極可能會在全國各界的熱切期待下,很快地就會進行三讀通過。說它與我們息息相關,是因為教育這件事就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曾經或正在面對與經歷的事,從我們曾是學生的學習角色開始,到成家生子後作為學童的家長,或是直接/間接地從事各類不同性質的教育工作,我們其實都離不開教育所構築起來的環境氛圍。因此,每當學校裡出現不適任教師事件時,總是會引起社會大眾的共同撻伐,尤其是作為學童的家長,更是感同身受、同仇敵愾,誓必將此不適任教師趕出校園,令其不再能為害學童為止。

何謂不適任教師?拙文〈談《教師法》修訂不適任教師定義的爭議〉曾專文探討,於此不再贅述。本文主要探討的是:在不適任教師事件發生之後,我們(包括家長、教師、教育主管機構、甚至社會大眾)究竟是以何種心態面對或採取哪種後續措施?如同<我們與惡的距離>一樣,我們距離加害者或被害者的角色究竟有多遠或多近呢?

華人文化歷來傳統,教師身份備受社會崇敬,其原因除固有的尊師重道文化外,也因為教師肩負著傳道、授業、解惑的教育職責,而給予教師這份職務較高的社經地位。既然教師職業享有社會清譽與尊崇,那麼教師本身當然也應該且必須自我期許以配得上這樣的尊崇。不過教師也是人啊,他/她也有人的喜怒哀樂與七情六慾。雖然我們已經在各種師資培育的職前訓練中不斷宣導與強調:教師的神聖使命不應為個人私慾與私利所蒙蔽,更不可以學童的受教權益為籌碼,強加不適當的言論與行為在學生身上,為害學生的學習、甚至造成學童一輩子不可抹滅的身心創傷。但是可惜的是,過去有多少本應是教導學生知識、協助學生身心發展、樹立學生學習典範的教師,到頭來卻反而變相成為殘害學生的黑手及髒手。教師自身一念之間的轉折,已然足以令自己徘徊於善惡的邊緣。

對此,身為社會大眾的我們,當然非常不願意看到任何一個不適任教師的存在,及其他/她在教育工作上傷害學生的行為繼續發生,於是每當事件發生時,我們總是感同身受且不自主地為受傷害的學童而憤怒,更何況如果這受傷害的學童就是我的孩子呢?這樣的憤怒,勢必驅使著我們要求國家政府嚴懲這種不適任教師。但是,如同<我們與惡的距離>劇中所呈現的,被害者的角色,一旦被憤怒與悲傷的情緒淹沒時,他/她們是否會轉變成另一種類型的加害者呢?如今,眾多家長團體要求教育部及立法院嚴格立法以淘汰不適任教師時,我們不禁想到那些長期戰戰兢兢在教學工作崗位上認真教學的教師們,面對愈來愈嚴苛的教師法條時,其複雜的心境究竟如何?

於是,一場家長輿論與教師團體之間的修法論辯激烈展開。不過這次<教師法>修訂的主角卻不是家長或教師,而是從教育主管機關(行政院)送至立法院審議的修訂草案。雖然表面上看來,教育部或行政院是因應眾多家長團體的壓力下進行修法,且在各類教師團體的陳抗下又要尋求協調的共識,但是我們都沒有想到的是,為何台灣的教育現場會走到家長與教師對立的局面?這個現象背後產生的機制和原因究竟是什麼?在教育領域的天平上,我們(不論是教師或家長)與惡的距離究竟多遠或多近,或許可能是取決於我們所身處的教育政策及法令背景。因為,不同的教育政策與法令規章,它勢必引導著我們從不同的角度來思考及看待不適任教師的議題。


最新的教師法不適任教師處理審議機制建議版。(資料照,教育部提供)


在這次的修法草案中,第13條「教師除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看來像是為了保障教師工作權,但是我們若細究這些例外條款(14、15、16、18、19、21、22),就會發現教育主管機關對「不適任教師」其實是有各種不同程度的界定與分類標準。我們從嚴格到寬鬆的定義及其處分的條款分析如下:

草案中最嚴格的標準就是第14和15條,顯然是為了淘汰重大違法事項的不適任教師,這是家長團體最為在意的條文,同時大概也是教師團體能認同的共同標準。例如第14條明訂教師如犯內亂、外患罪、貪污、性侵等,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就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第15條規範了性騷擾、霸凌或體罰而造成學生心身受創者,亦應予解聘且一年至四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

接著,草案在第16條裡開始將不適任教師的門檻調降,言明學校可以將教學不力、不能勝任教職或違反聘約的教師,予以解聘或不續聘。這就是此次修法過程中,家長與教師團體之間認知最不一致的模糊地帶。因為「教學不力」、「不能勝任」、「違反聘約」等三項事證的認定不易標準化,且開始賦予學校在處理所謂不適任教師的權限上有突然擴張的趨勢,尤其是各學校的教師聘約內容,常常是學校對教師的片面約束要求,以違反聘約作為解聘或不續聘的門檻,勢必讓教師更加淪為各學校血汗勞動的幫凶。

最新的教師法不適任教師處理審議機制建議版。(資料照,教育部提供)

就算是最寬鬆的標準(不算是不適任教師,但學校可因其他辦學理由資遣教師),在草案的第27條允許各大專校院在系所組織調整、減班、停辦、解散的情況下可以資遣教師,明言被資遣者須於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此條文最為莫名其妙,因為自始至終各家長團體都沒有提出過這項訴求,但在這次修法草案裡卻被列入增設條文,顯然,教育主管機構對此次不適任教師的修法,看似是為了解決家長團體對不適任教師的處置之訴求,但在修法過程中,卻不自覺地扮演起行政仲裁者的角色,甚至試圖以資遣或強迫退休的方式,來解決近十年來各大專校院因為招生不足及組織架構調整所衍生的各種教師裁員糾紛。可想而知,教師團體當然會力陳此條文之不合理。

對此,曾有教育部官員私下透露:對不適任教師依其輕重程度進行分級處理,尤其第27條僅以資遣而非解聘或不續聘等嚴厲處置,這已經是對教師團體釋出最大的善意了。但是,行政院在送出此次的<教師法>修改草案時,難道不知道私校教師的資遣不同於公立教師或勞工的資遣嗎?因為後兩者是依法必須給付資遣費,而前者(私校教師)卻是完全沒有任何法律形式保障的資遣費,所以,對私校教師而言,所謂資遣,其實無異於不續聘或解聘。那麼試問:此次修法的意義,表面上看來,從第14、15、16到27條的修法,好像給予了教師在不同層次的不同處置區分,但實際上,對私校教師而言,不論他/她是觸犯最嚴厲的第14條,或是最寬鬆的第27條,其結果卻都是一樣的──丟掉教職工作且完全沒有任何資遣費。

不做區分;或是做了區分但卻沒有不同的處置;或是做了區分、也施加不同的處置,但所有處置的結果卻都一樣。這難道就是我們這次修改<教師法>的目的嗎?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Socrates, 470-399 B.C.)曾說:「無人自願作惡,作惡皆因無知」。現在,我們對不適任教師的定義、區分、處置及結果,我們真的已經完全釐清並知道了它的各種細微差異變化了嗎?如果還沒有,那我們憑什麼自居正義的一方,並準備好立法原則以處置這些不適任教師呢?或是,其實我們與惡的距離仍在一線之隔而已?!

(圖片來源: 取自Pixabay)

 原文刊載於風傳媒2019/5/8:https://www.storm.mg/article/1258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