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務會議淪橡皮章?

全文轉載自 109年10月25日《蘋果日報》論壇版 https://reurl.cc/MdWrOK

 

蘇復興/嘉義大學外國語言學系暨研究所教授,高教工會嘉義大學分部召集人

 

2年多前,台大校長的遴選引發風波,社會大眾因此察覺到大學校務會議「位高權重」的事實。其實這項組織的任務、功能包羅萬象,並非局限在產生校長而已。

 

教代比率規範形同虛設

現行的《大學法》第15條明文規定:「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其重要性可見一般。就實務層面而論,校務會議的良性運作有助於大學自治事項的順利推展,因為它針對內部的權力結構提供了監督機制,有助於防範威權治理的作風。法界人士戲稱它是大學校園中的「國會」,不無原因。

 

民國83年修訂公布的《大學法》版本確立了教師、職員、學生等非主管代表的決策參與權,將他們納為校務會議成員。第15條同時明定「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之二分之一。」這項修法作為旨在因應時代變遷,落實「大學自治」、「教師參與」、「校園民主」、「大學法人化」等理想,可惜日久生變,有關「教師代表」比率的規範變成形同虛設,引發爭執。

 

最近的一項爭端發生在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該校於今年4月下旬舉行校務會議,討論修正組織章程條文,擬訂校長遴選辦法的相關議案。與會者質疑透過校務會議代表來投票、產生續任校長的做法,理由是該組織的當然代表人數過多,教師代表人數太少,違背《大學法》的規定。

究之事實,該屆(民國108學年度)的校務會議成員當中,學術與行政主管的佔比為47.89%,非主管教師代表為34.51%,學生代表為10.56%,職員代表為7.04%。至於民國109學年度,這4類成員的佔比依序是52.14%、30.71%、10.71%、6.43%。該校不久之前通過組織規程修訂案,有關校長職位出現了「續任門檻從寬,去職門檻從嚴」的修法意向,公平性再度遭受批評。

 

筆者服務的大學以往曾在校務會議通過某些法案或行政規章,不但引發適法性的疑慮,甚至可能對利害關係人產生不利、不法對待,相關議案充滿爭議,卻能輕騎過關,令人懷疑校務會議的決策機制是否良善。

 

淪為行政會議的伸展台

為此,筆者特別檢視了該組織在本學年度的各類成員的比率,結果顯示,學術與行政主管佔比42.71%,非主管教師代表34.51%,職員代表9.38%,學生代表10.42%。進一步細究,未兼行政職者的教師代表或陽春教授僅佔全體成員的32.47%,人數遠遠低於《大學法》的規定。

 

最近,聖約翰科技大學發生了校方積欠教師薪資的事件,當事人被迫向教育部陳情,採取抗議行動。欠薪、裁員係屬重大校務事項,但是該校的校務會議對此似乎並未適時發聲,反映各級教師的意見,反而任由行政團隊指揮,失去應有的監督、決策功能。私立大學的校務會議經常被外界批評是董事會的橡皮圖章,這種現象必須有效遏止,因為它和大學自治的本意顯然是背道而馳。

 

要言之,公、私立大學設立校務會議的目的旨在凝聚內部成員的意見與意志,以便行使法定的自治權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上述事例提醒我們,許多大學其校務會議的組成已經出現適法性疑慮,不但喪失應有的法定功能,而且出現過度強烈的「行政性格」,淪為行政會議的伸展台。長此以往,這將為大學校院的發展埋下衝突和不安的因子,權責人員應該謹慎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