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數年,台灣各大專校院已有5間學校停辦,然過程往往草率粗糙,嚴重損及師生權益,且5校董事會迄今皆未解散,校產遭其恣意把持,使學校資產無法回歸教育公用。因此,各界對於《私校退場條例》的立法殷切期盼,希望能妥適立法,導正過去與未來可能的私校退場問題。
然而,現行行政院出檯的《私校退場條例》草案,並沒能回應此種期望,也無法有效解決問題,甚至刻意存有多重漏洞。如今已送入立法院通過一讀,且屢傳將於本會期「速審」闖關,架空嚴格審議與公眾參與的機會,令我們感到相當憂心。
綜觀過往私校退場案例,有二大問題:其一,師生權益因惡性退場受損:學校未待既有學生畢業、缺乏緩衝即停辦退場,使學生遭強迫轉學後大量失學(以永達為例,有四成以上學生在停辦後失學,但仍背負學貸走入社會),教職員則大量失業、家庭崩解,政府毫無協助。其二,校產遭董事覬覦,以改辦其他事業之名把持,導致迄今5校資產皆未回歸政府統籌規劃再使用,公共教育資產損失近50億之譜。甚至屢傳學校董事會認為如今辦學「不賺錢」,在還有大量校產的情況「主動清空師生停辦」,以圖謀轉型退場利益。
行政院版《私校退場條例》草案能解決這些「惡性退場」問題嗎?表象上,其草案將會把「專案輔導達三年但未改善」的學校,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執行停招,並明訂停辦後立刻解散使校產歸公,此為正確方向。但草案第24條卻刻意保留「專案輔導未達三年」學校就可不受退場條例限制,而仍可依《私立學校法》主動停辦、改制、合併、改辦其他事業的機會;並且保留私校進入「專案輔導」的超高門檻(例如需要學校五成以上科系師資質量違規);且依舊沒有保障學生「原校畢業」權利(應當先行停招,待既有學生正常修業年限屆滿,才進行停辦),對教師也無輔導介聘協助…,綜合而言,恐難以解決歷來發生的問題。
舉個現實的問題:如果行政院版的草案通過,別有居心的私校董事,當得知自身學校被專案輔導後,在「專案輔導滿三年前」主動宣布停辦,不顧師生權益惡意將其清空,並依私校法申請改制或改辦其他事業,或者與他校進行(假)「合併」,只為繼續把持校產,是否仍能「一切合法」?試問,政府以現行存有漏洞的退場條例草案內容,要拿什麼來確保這些學校的師生權益?拿什麼來確保校產歸公?而屆時師生面臨惡性退場,同樣被迫走上街頭抗議,此一立法究竟解決什麼問題?
這不是危言聳聽,從永達學院、高鳳學院、亞太學院、稻江學院、及人中學…,學校董事會遂行的種種惡性退場,皆是往犧牲師生和教育公共性的方向前進。若法令保有漏洞,同樣的問題只會繼續延續,而不會獲得改正。
或許有人會問:若退回漏洞法案,眼前的私校退場問題怎麼辦?事實上,對教職員生權益和教育公共性的維護,主管機關教育部現在就已可透過行政命令與監管權力執行。例如:「教師資遣費」教育部已決定以行政指導方式,確保各私校自110年起非自願離退教師皆能比照勞工取得資遣費;「學生受教權」能否妥適保障,只要教育部主動落實教育品質查核,並且不核准仍有在校學生的學校突襲停辦,即可達成(例如稻江案即考驗政府是否妥善保障學生受教權);「學校停辦,董事會不解散」的問題,也可由教育部主動修改〈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4條,限縮現行給予私校停辦後「三年」提案轉型的閒置期間,改為停辦時未通過轉型計畫即應解散,使校產歸公;面對「惡質董事與校長」,教育部也可積極使用私校法第25條聲請解除董事、改派公益董事,以第43條解聘校長,即可妥適處理。關鍵還是政府的立場問題!
綜合上述,現行《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版本未能確實保障師生,反而留下學校董事會能繼續「私自轉型」的漏洞巧門,迴避改派公益董事和校產歸公,對處理惡性退場並無建樹。是故,本會基於廣大教職員生之利益,主張政府應退回此一漏洞法案,予以通盤改正,且切勿以「不應拖延」為藉口,恣意立法闖關或放任行政懈怠。
相對於草率立法,充分的民主審議和公民參與,才能使妥適法案的形成存有可能。是故,我們呼籲政府當局,退回現行草率之提案外,應重新廣開修法公聽會議,特別應當積極聆聽已退場或可能退場學校教職員生之心聲,作為改革的社會基礎,將其所經歷和觀察到問題之對策確實納入法案內容。切勿再重蹈如勞基法修惡時漠視勞工心聲的覆轍,強行闖關引爆社會反撲,無助社會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