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一位私立大專教師
一月時我在開會時遇到了一位某私立科技大學的老師,他的系正在收系,系上只剩他和系主任。我在所謂前段班的私校,不論排名、招生或學校所在地點都是如此。但我們當天共同的話題是「改隸條款」,我的學校透過修訂改隸條款,已被聘入學校之教師,只要「經由相關學院院長或共同課程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即可以改變所屬科系,被安插人事的科系,該科系老師的集體意見或共同反對都無法改變校方安排之人事。
亦即,某種程度上,透過「改隸條款」之制定後,三級三審制形同虛設,學校要安排已被通識中心、任何其他中心,或者是任何其他系聘任的任何教師,進入任何系,即使該系教師和系教評反對,學校仍可執意而行。但我所遇到的該位在系所經營上已有危機的私校老師告訴我,他們學校和系所即便在如此困難下,仍堅守了「三級三審制」。
我不禁想問,問題出在哪兒?我個人認為,最大問題出在,教育部在此事上的不作為。美其名是「尊重各校內規」,但實際上所謂的「改隸條款」卻可能是走在法令的巧用邊緣,讓前段的私校有了可以逕行安插人事的空間,而其遮掩正是後段的私校面臨了系所整併或收編的過程中,教育部的放任和不積極作為。在此事上我的看法如下:
1.大學法如被不當的玩法,其傷害我認為不是像一般的商業法或其他法令可能只是損及實質利益,大學法被鑽營、巧用,其傷害的是社會和教育的價值。我們可以想像教育部用「尊重各校內規」放任了「改隸條款」之後,或者用「不積極作為」來處理,它的結果就是,我們不一定能看到後段班私校的老師因而在收併過程中能順利到其他系所,反而會看到前段班私校去鑽研法令和教育部袖手旁觀的漏洞,方便地架空了三級三審制,任意地安排人事。
2.大學教育主管者的巧用大學法和玩弄法令,其實無疑如同大學生的作弊般令人痛心:我們身為教育人員不論有無兼任行政職,仍然是走在教育的領域中。學校中大多數的老師都不懂法令,但我相信身為教育人員,至少懂得教育的價值和目標。它絕不是「巧用法令和教育部袖手的空間,去玩弄巧門。」,這是在教導學生的教育人員之角色上,做了最惡劣的示範。
3.教育部與其放任各校以校務會議或內規處理「改隸條款」,不如積極審核各個私校的校務會議運作是否完備,以做為補助款項之評鑑基礎之一:私校的校務會議運作與其說反映了學術自主或者是自治,在私校中的我感受到的卻是校園中和校務會議中多數教師和職員代表的「噤若寒蟬」,學校可以透過校長勾選控制部份校務會議的組成成員,也可以操控議題。如果教育部要放任私校,任其用內規處理,那就要先把各個私校的校務會議組織的章程應該要具備哪些要件,會議參與者如何提高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的參與比率,會議資訊如何公開。把這些各校在組成校務會議中應具備之要件處理好、管理好,再去談「尊重各校內規」,否則不但是教育部不作為的藉口,而且是對高等教育莫大的傷害。
原以為少子化大海嘯的到來,對前段的私校來說,在教育部倡議的大學社會責任 (USR) 和企業社會責任(CSR)之下,私校環境仍能有所轉變之餘地,但一個「改隸條款」讓一切現形,原來,本來教育部對於後段私校放任的袖手旁觀,或許還有些想要促使後段私校加速收併過程的善意,但當它被應用於前段私校時,盡顯的就是私校可以任意安插、安排人事、用言語和工作權威嚇教師,它不只是「適法性」的問題,它是教育主管者教育良心的「適宜性」問題,教育部該不該管?當然應該,而且在此議題上,不論是「適法性」或「適宜性」都應該管,法令的層面是因為大學法與其施行細則在高教發展上的重要性,「適宜性」是在這個問題上,是可以看出一個私校的「大學社會責任」和「企業社會責任」真正的指標。
所以,我的呼籲是,蔡總統、賴院長、教育部和高教司,以及立法院的立委諸公們,請切不可在「改隸條款」上袖手旁觀,應該要讓面臨收併的私校先提出申請,並提出有健全的校務會議組織和運作的紀錄等,也就是在要減班、併系和收校等特殊情況下,才可以透過兩系協商,在不侵犯他系所教師權益和專長確實相符的情況下,經雙方同意才能進行所謂校內的改隸。而不是任由各校依內規處理,更不能放任前段的私校變本加厲的用後段學校要收系、收校時原本就不完備或不全然依法令的手法,架空了三級三審或令其形同虛設,來進行對教師的任意調任和安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