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237期】謝青龍觀點:從世新大學教師評鑑新制談台灣高教的評鑑、迷思

原文與照片刊載於風傳媒2020/03/06:https://www.storm.mg/article/2366291

 

謝青龍,南華大學通識中心專任教授,高教工會大雄分部召集人

 

日前驚聞國內老牌大學世新大學新建一套「教師評鑑效標」(經108年12月19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用以評鑑校內所有教師,心想世新大學地處北部、招生無慮、且長期以來辦學品質良好,怎麼也開始搞起這套東西了?

 

其實,這在台灣的高等教育也不能算是什麼大新聞了,畢竟全國各大學早就已經全面實施教師評鑑制度了。因為根據《大學法》第21條:「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表面看來,似乎教育部為了保障大學的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品質,特別制訂該條文以要求各大學建立教師評鑑制度,殊不知這卻是各大學教師惡夢的開始,也是教育品質下滑的肇端。原因就出在該法條的後半部,即教師評鑑的結果,可以作為升等、聘任或不續聘的參考。

 

試想,當各大學制訂教師評鑑制度,且其獎懲的處置竟然關係到續聘與否的結果,那麼各大學教師勢必將評鑑內容列為自己在大學教育裡的最高工作準則,如此一來,但凡學校希望教師做什麼事,只需將之列入教師評鑑的項目裡,教師們就會依照這些評鑑項目裡的要求去完成。因此,從表面上看來,各大學當然還是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列入評鑑的主要項目,但熟知目前各私立大學行政運作模式的人都清楚「魔鬼藏在細節裡」,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的大項目裡頭,其實隱藏著許多主政者用來操控大學教師的細節,諸如到高中職招生加分、不配合學校行政措施扣分等等。

 

也因為教師評鑑制度的弊端如此明顯,以致於去年(2018年)5月的《教師法》修訂過程中,原本有部份人士想把教師評鑑的結果也納入教師不續聘的條件之一,所幸在諸多教師工會的奔走下,沒有將此惡法列入修正條文之中。如此一來,就更突顯了《大學法》與《教師法》之間對教師評鑑制度的矛盾性(參見謝青龍《大學教師評鑑之亂象-兼論大學法第21條》,風傳媒)。

 

 

致使,在2015年終於修訂該法條,把原本接受教育部評鑑改為「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大學難道不應該接受教育部評鑑嗎?但是為何實施兩週期之後卻改為各大學自評?其實就是因為原本的大學評鑑制度已經荒腔走板,不但失去了大學評鑑用以評估、改善大學教學及研究的初衷,反而因為勞民傷財而造成大學素質的下滑,甚至有不少大學為規避減招與刪經費的處罰,不惜在各項評鑑數據上造假浮報。

 

 

同樣的道理,大學教師當然可以接受評鑑,但如果教師評鑑已然失去原本初衷,非但不能用來評估及改善教師的教學與研究品質,反而成為各大學用以操控教師的工具手段,甚至有許多教師在評鑑過程,恐懼於學校減鐘點、扣年終或不續聘的處罰,紛紛犧牲其教學、研究、輔導等本分工作,轉而投入在評鑑中的諸多加分項目。這樣的教師評鑑制度還有意義嗎?

 

讓我們回頭看看這次世新大學的「教師評鑑效標」,或許在內容上尚屬立意良善的評鑑原則,如三大評鑑項目(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均設有基本條件,但凡符合這些基本門檻即得75分(也是世新大學教師「有條件合格」的分數),而這些基本條件的門檻大多也是作為大學教師原本就應遵守的本分(如按時上傳授課大綱及學期成績、擔任導師或輔導學生等),條件內容的難度不高且無刻意刁難的跡象;加之一般教師三年一評(教授更達五年一評),從評鑑的時間幅度看來,也不致於造成教師過度的負擔。可是其中還是幾點可議之處,如除基本條件外,其餘加分或扣分項目全部以量化集點的方式評分,極可能造成教師為收集點數而刻意偏重某些工作;而且,在「輔導及服務」項目中將招生列入基本條件,明顯違反教育部明定「不得招生列入教師評鑑的必要條件」之規定(頂多可將招生放在評鑑的加分項目)。

 

 

既然從世新大學的「評鑑效標」上來看尚屬立意良善的教師評鑑制度,為何令筆者仍感到驚訝?這是因為在這樣的評鑑制度裡,筆者似乎看到了任教大學當年實施教師評鑑的前車之鑑:從一開始一切看似合理的評鑑內容與項目,就像現在世新大學的評鑑效標一樣;但是,就在教師評鑑辦法實施之後,學校逐年修訂條文,內容開始變得嚴苛與瑣碎,且以行政管理方便為主軸,讓教師的教學品質與研究能量逐年下降;到最後,一切都是為了配合行政與招生,終於變成「行政凌駕教學與研究」的結果。至此,老師們完全失去抗衡的能力,只能溫馴地一步一步走向這個評鑑的陷阱裡。有意思的是,這些評鑑項目與內容,都是在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是校務會議中經過全體教師代表委員討論通過的,作繭自縛莫此為甚。

 

退一萬步言,筆者係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誤解了世新大學校方之用意,其教師評鑑的內容未來不會變成如敝校般的嚴苛與掌控化,但是,筆者卻仍有一個疑問:如果世新大學的教師評鑑制立意良善,不打算用以處置任何不適任教師,那麼,這樣的教師評鑑制度又有何意義呢?如同筆者曾私下走訪幾所國立大學的教授,詢問他們對其任教大學教師評鑑制度的看法,他們似乎都一致地表達一個有趣的觀點:教師評鑑在國立大學裡,多半只是形式意義地存在,其目的也不過是為了符合《大學法》第21條的要求,至於評鑑的內容與實質效益何在?其實根本沒有多少人真正在意!

 

世新大學。(資料照,圖/取自世新大學網站)
 
 

走筆至此,我們終於浮現出一個更大的疑問:如果《大學法》第5條可以將原本的大學評鑑改為自評以杜絕評鑑泛濫之弊,那麼,為何《大學法》第21條的教師評鑑卻可以放任其為惡,繼續拖垮台灣各大學教師教學與研究的學術能量?

 

 
曾聽聞一位國立大學哲學系前輩的說法,他說:「大學裡要出現真正的大師,就必須要容忍還有混蛋的存在啊!」言下之意,他當然是不贊成大學對教師進行評鑑,因為作為學術思想重鎮的大學,理應享有全然的自由多元,不能有任何的外在因素干預,如同教育部不應利用大學評鑑制度來干涉大學自治,各大學的行政管理者,也不應該以教師評鑑之名左右大學教師的學術發展。至於少數不適任教師的存在,或許可能是大學邁向自由學術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極小代價,倘若為了淘汰這些少數的不適任教師,反而在評鑑制度上造成絕大多數教師的學術限制,更何況目前的各大學的情形是,即便造成了大多數教師的不便,也依然淘汰不了那少數的不適任教師。是故教師評鑑的實施,其利弊得失之間如此明顯,為何教育部仍執意行之呢?
 

如同科學哲學家保羅·卡爾·費耶阿本德(Paul Karl Feyerabend, 1924-1994)在《自由社會中的科學》(Science in a Free Society, 1978)告訴我們:科學必須建立在一套「無政府主義」的基礎上,因為沒有任何一套方法可以獨斷地決定科學的發展方向,也因為這樣,才能讓在科學內的每一個個體得到完全的自由以發揮其自身的特質,然後,科學才有可能多元而完整地進展。

 

在此二十一世紀初的今日,當我們重新省視人類社會的智性活動時,我們可以發現當代學術界正面臨二方面的危機:一是關於學術社群的外在壓力;一是關於學術社群的內在僵化。前者來自政治、宗教、輿論、經濟…等各種外在干擾因素;後者則因為當知識的活動變成例行性的工作或謀生的工具時,知識份子便被局限於特定的範疇內而看不到更廣闊的社會或歷史脈絡。

 

 
教師評鑑制度,其實就是當代學術「外在壓力」與「內在僵化」雙重危機下的產物。於是,作為一個大學教師或知識份子,我們難道不該自問:我們是否已經迷失在這層層疊疊的教師評鑑制度裡,而忘記我們本該具有接受外在壓力考驗的勇氣、以及跳脫內在僵化的覺醒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