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186期】《教師法》修法爭議重重! 高教工會呼籲暫緩修法,推動社會對話,尋求進步共識

近日《教師法》修正案引發社會各界激烈爭論,高教工會仔細檢視行政院《教師法》修正草案,發現問題重重,召開記者會揭露至少包括以下十項爭議:


  • 續聘保障消失、形成開放式解雇要件。(草案第14~16條)
  • 納入限年升等、教師評鑑解雇條款。(草案第27條第1項第4款、5款)
  • 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草案第32條第1項第10款)
  • 開放校方恣意訂定嚴苛之升等標準。(草案第8條第2項)
  • 教師解雇遭撤銷後,只需回補一半待遇。(草案第24、25條)
  • 缺乏編制外教師之權益保障。(草案第48條)
  • 取消主管機關與學校輔導介聘之責。(草案第13條)
  • 終身不得聘任,恐違背釋字702號解釋之比例原則。(草案第14條第1項)
  • 政治犯、思想犯、社運犯恐終身不得任教。(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款、2款)
  • 道德倫理問題上升為解雇要件。(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8條第1項)



高教工會指出,此次教師法修法的一大變革在於,將既有「限縮式列舉」的教師解聘不續聘條款(現行法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改為「開放式列舉」(草案第十四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其結果會導致學校可以在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之外自行另生解聘不續聘要件,以及教師過去每兩年聘約結束的「續聘原則」也恐將被打破,學校儘管沒有法定理由、教師也未有不當作為,聘約到期也不再有「續聘義務」,如同現行廣大編制外教師恐遭恣意不續聘的處境。


    除此之外,過往讓大專教師遭到學校大量惡意不續聘的「限年升等」與「教師評鑑」條款,原草案甚至要將其訂入教師強制資遣要件,使得既有被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法院屢屢宣告政府與學校所為不續聘違法的狀況,有機會「就地合法」。儘管政府可能收回此一修正案,但一方面仍然要強推「開放校方恣意訂定嚴苛之升等標準。(草案第8條第2項)」,另一方面也沒有提出更充分的修法草案來確保落實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法院所揭櫫的原則—學校要佐證教師違反聘約條款的具體情事要達「情節重大」才可對其解聘不續聘,而非單以有無期限內升等或有無通過評鑑來決定—其結果都將是與改善不合理的升等與評鑑要求背道而馳,使得基層大學教師更受到校方無限制的控制壓榨。


    甚至,草案第14條第1項第2款加入了「聘任前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而且其效果是「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改變了過往解釋上只處理「聘任後」受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的不得聘任為教師要件。表面上來看,這是把過去有犯罪紀錄的教師,一律都排除在校園之外的必要措施;但立法缺乏周延區分罪名性質,其結果將把過往有二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政治犯、思想犯、社運犯,都一律排除在有機會擔任專兼任教師的行列。這也導致聘任前年輕時犯罪、但已反省自新取得教職機會的老師,就將立刻要被解聘而終身不得任教,毫無接受客觀審視而再任教職的機會。


    舉例來說,知名的「流氓教授」林建隆教授,年輕時曾經因殺人未遂被處五年有期徒刑,但日後改過自新、努力求學,取得博士學位後擔任東吳大學英文系教授多年而傳為佳話,但倘若草案硬闖通過,未來林師恐怕將立刻面臨因「聘任前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而立刻要遭「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甚至按照草案是該解聘是根本排除了教評會的審查裁量權與教育部的核准權,依草案第14條第2項:「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綜合來看,顯然屬於有欠周延的立法。


    對於草案第14條的「教師終身不得任教」條款,大法官釋字702號解釋理由書曾揭露了相關見解:「系爭規定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第3項「不得聘任為教師」)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不啻完全扼殺其改正之機會,對其人格發展之影響至鉅。倘行為人嗣後因已自省自新,而得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學,對受教學生與整體社會而言,實亦不失為體現教育真諦之典範。系爭規定二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而未針對行為人有改正可能之情形,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者,仍有機會再任教職,就該部分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系爭規定二之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目前修法草案並未充份考慮犯罪更生人的改正可能,使其一律終身不得任教,著實還有再細緻修正的空間。


    草案第15條第1項後段則擴張將「受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也作為可能要受解聘的要件,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8條第1項則將「行為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經學校查證屬實」等模糊的道德倫理或微小犯規列為解聘不續聘停聘的要件,無助改正既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的模糊要件。


    除此之外,綜觀整部法案,試圖「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草案第32條第1項第10款)、「教師解雇遭救濟成功撤銷後,學校卻只需回補約一半待遇」。(草案第24、25條)、依舊「缺乏編制外教師之權益保障」(草案第48條)、取消主管機關與學校一現行教師法第15條對專科以上教師校內無工作可安排的「校外輔導介聘之責」(草案第13條)…,種種問題都反映了此次此次行政院提案過程相對草率,缺乏各界公共參與,導致爭論不斷。許多表象上是為了要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理由,結果卻是擴大了學校校長行政不當介入的空間,讓教師動輒得咎淪為工具客體,距離理想的教育環境更加遙遠。


    我們同意,教師法有改正的必要。但一來不同教育階段該有更精緻的差別設計,二來整體規範內容都須審慎思考比例原則,三來更該堅持民主審議與對話的共識形成過程。為求周延,我們呼籲當前立法院應當暫緩修法,全面推動社會對話,召開各區公聽會納入不同教育階段之教師、家長、學生等各界代表,尋求進步共識。高教工會也將提出針對上述爭議的修正對案,供各界參考討論。


20190416-教師法修法條文對照表高教工會版本

連結: https://ppt.cc/ft6Jfx

【2019.04.16新聞稿】《教師法》修法爭議重重! 高教工會呼籲暫緩修法,推動社會對話,尋求進步共識

    近日《教師法》修正案引發社會各界激烈爭論,高教工會仔細檢視行政院《教師法》修正草案,發現問題重重,召開記者會揭露至少包括以下十項爭議:

  • 續聘保障消失、形成開放式解雇要件。(草案第14~16條)
  • 納入限年升等、教師評鑑解雇條款。(草案第27條第1項第4款、5款)
  • 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草案第32條第1項第10款)
  • 開放校方恣意訂定嚴苛之升等標準。(草案第8條第2項)
  • 教師解雇遭撤銷後,只需回補一半待遇。(草案第24、25條)
  • 缺乏編制外教師之權益保障。(草案第48條)
  • 取消主管機關與學校輔導介聘之責。(草案第13條)
  • 終身不得聘任,恐違背釋字702號解釋之比例原則。(草案第14條第1項)
  • 政治犯、思想犯、社運犯恐終身不得任教。(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款、2款)
  • 道德倫理問題上升為解雇要件。(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8條第1項)


高教工會指出,此次教師法修法的一大變革在於,將既有「限縮式列舉」的教師解聘不續聘條款(現行法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改為「開放式列舉」(草案第十四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其結果會導致學校可以在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之外自行另生解聘不續聘要件,以及教師過去每兩年聘約結束的「續聘原則」也恐將被打破,學校儘管沒有法定理由、教師也未有不當作為,聘約到期也不再有「續聘義務」,如同現行廣大編制外教師恐遭恣意不續聘的處境。

    除此之外,過往讓大專教師遭到學校大量惡意不續聘的「限年升等」與「教師評鑑」條款,原草案甚至要將其訂入教師強制資遣要件,使得既有被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法院屢屢宣告政府與學校所為不續聘違法的狀況,有機會「就地合法」。儘管政府可能收回此一修正案,但一方面仍然要強推「開放校方恣意訂定嚴苛之升等標準。(草案第8條第2項)」,另一方面也沒有提出更充分的修法草案來確保落實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法院所揭櫫的原則—學校要佐證教師違反聘約條款的具體情事要達「情節重大」才可對其解聘不續聘,而非單以有無期限內升等或有無通過評鑑來決定—其結果都將是與改善不合理的升等與評鑑要求背道而馳,使得基層大學教師更受到校方無限制的控制壓榨。

    甚至,草案第14條第1項第2款加入了「聘任前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而且其效果是「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改變了過往解釋上只處理「聘任後」受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的不得聘任為教師要件。表面上來看,這是把過去有犯罪紀錄的教師,一律都排除在校園之外的必要措施;但立法缺乏周延區分罪名性質,其結果將把過往有二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政治犯、思想犯、社運犯,都一律排除在有機會擔任專兼任教師的行列。這也導致聘任前年輕時犯罪、但已反省自新取得教職機會的老師,就將立刻要被解聘而終身不得任教,毫無接受客觀審視而再任教職的機會。

    舉例來說,知名的「流氓教授」林建隆教授,年輕時曾經因殺人未遂被處五年有期徒刑,但日後改過自新、努力求學,取得博士學位後擔任東吳大學英文系教授多年而傳為佳話,但倘若草案硬闖通過,未來林師恐怕將立刻面臨因「聘任前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而立刻要遭「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甚至按照草案是該解聘是根本排除了教評會的審查裁量權與教育部的核准權,依草案第14條第2項:「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綜合來看,顯然屬於有欠周延的立法。

    對於草案第14條的「教師終身不得任教」條款,大法官釋字702號解釋理由書曾揭露了相關見解:「系爭規定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第3項「不得聘任為教師」)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不啻完全扼殺其改正之機會,對其人格發展之影響至鉅。倘行為人嗣後因已自省自新,而得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學,對受教學生與整體社會而言,實亦不失為體現教育真諦之典範。系爭規定二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而未針對行為人有改正可能之情形,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者,仍有機會再任教職,就該部分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系爭規定二之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目前修法草案並未充份考慮犯罪更生人的改正可能,使其一律終身不得任教,著實還有再細緻修正的空間。

    草案第15條第1項後段則擴張將「受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也作為可能要受解聘的要件,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8條第1項則將「行為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經學校查證屬實」等模糊的道德倫理或微小犯規列為解聘不續聘停聘的要件,無助改正既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的模糊要件。

    除此之外,綜觀整部法案,試圖「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草案第32條第1項第10款)、「教師解雇遭救濟成功撤銷後,學校卻只需回補約一半待遇」。(草案第24、25條)、依舊「缺乏編制外教師之權益保障」(草案第48條)、取消主管機關與學校一現行教師法第15條對專科以上教師校內無工作可安排的「校外輔導介聘之責」(草案第13條)…,種種問題都反映了此次此次行政院提案過程相對草率,缺乏各界公共參與,導致爭論不斷。許多表象上是為了要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理由,結果卻是擴大了學校校長行政不當介入的空間,讓教師動輒得咎淪為工具客體,距離理想的教育環境更加遙遠。

    我們同意,教師法有改正的必要。但一來不同教育階段該有更精緻的差別設計,二來整體規範內容都須審慎思考比例原則,三來更該堅持民主審議與對話的共識形成過程。為求周延,我們呼籲當前立法院應當暫緩修法,全面推動社會對話,召開各區公聽會納入不同教育階段之教師、家長、學生等各界代表,尋求進步共識。高教工會也將提出針對上述爭議的修正對案,供各界參考討論。

20190416-教師法修法條文對照表高教工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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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買單─現行大學「教師評鑑」的代價

貔珠/東吳大學理學院教授

比諸葛萊美音樂獎,大學教師的專業性不惶多讓。葛萊美獎是由美國唱片工業所成立,音樂界專業人士組成的「美國國家錄音藝術科學學院」負責;源自唱片工業,此獎可說是世俗映照出的光環。眾生相關-必要建立信度,因此獎項評選有一套相當嚴格的制度和程序(參考wiki):確認參賽產品進入到正確類別;鼓勵評審投票只投自身專長類別;禁止餽贈行為等。當然,評審原則也要設定:品質而非銷售業績。 

大學教師的工作比葛萊美音樂獎更專精,再加上工作內容包括「教育學生」-成果有「延遲顯現現象」(所謂百年樹人-不比唱片,錄好上市,成果就已完成)。如果要評鑑大學教師,求個準度、信度,理當比葛萊美獎更困難、更需有嚴謹程序。評鑑大學教師求個準度、信度重要嗎? 如果你覺得大學教師會塑造未來的社會人力樣態,那就比葛萊美音樂獎重要。

葛萊美獎(上述部分)評審過程,與多數大學「現行教師評鑑辦法」,可觀察到至少在兩個面向有重大差異:

(1)專業領域的相符(評審夠格嗎?):多校的評鑑「指標」訂定是以院為基準(更有身居校務評鑑自評委員者,倡議應以校為基準),全院同尺規受評於系/院/校教評會「同儕」。但同一系所的同事也未必有相同專業領域,遑論院、校的同事(類比於葛萊美獎評審投票不顧類別)。「非內行」評鑑內行,「必然」導致下述(2)的結果。

(2)量化甚於質化(藥多病除?):教師評鑑指標多淪於量化計算(易),而非品質的評估(難)。(類比於葛萊美獎只比銷售量)

即便擱置(1)(2)專業的問題,還有最根本的是:每個學校教師評鑑「目的」是否釐清?是「門檻式」評鑑(檢驗教師是否符合「學校自我定位」下的「適任」門檻)?或是「績效式」評鑑(檢驗教師績效/KPI;但教學績效因為有遲滯作用、不易展現,此種績效重點落在研究成果或產學合作數量上)? 評鑑「目的」沒有釐清,牽動大群教師跟跑,再怎麼號稱大學是思考、智識發揮的場所,場景上也難服眾。

這麼高度專精,且影響廣度遠超過葛萊美獎的行業,「膚淺的」評鑑會使大學教師【精進】還是【失能】?大學教師跟眾生連結性會超過葛萊美獎,是因為工作內容有「教學」;眾生的子弟在專業學習與未來發展的CP值,跟教師的「教學用心度」成正比。扭曲的評鑑,驅使教師忙於量化的業績表現(宛如唱片業的銷售業務當了主角);為了生存,「降低教學用心度」是合理反應(況且這麼專業的教學,少用心,誰會知道)。總的來說,制約於生存法則,評鑑指標下的教師,某些量化數字的部分似乎「精進」了;但不易量化(尤其是教學)的部分「失能」了–【零和遊戲】。

目前大學教師評鑑的樣態,「忽略了這個行業的特殊性」,只基於「有領錢就要評鑑」;亦或是目睹這些所謂的學術菁英份子惶惶惑惑,少了尊嚴,(各種行政高層)有民粹式的快感;更有甚者,有本事製造「量多質(值)輕」業績者,有些真的沾沾自喜、頤指氣使起來;或有教師們在教評會建立人脈(閉鎖)系統以策安全–導致學術環境政治化等等。 扭曲的指標,常使劣幣理直氣壯的驅逐良幣;殊不知大學教育場所(尤其是以教學為主的大學)也「由此崩壞」–《付出代價,買單的是學生》。

(圖片出處:該圖片由Larisa Koshkina在Pixabay上發佈)

【2019.04.16採訪通知】《教師法》修法爭議重重! 高教工會呼籲暫緩修法,推動社會對話,尋求進步共識

近日《教師法》修正案引發社會各界激烈爭論,高教工會仔細檢視行政院《教師法》修正草案,發現問題重重,召開記者會揭露至少包括以下十項爭議:

  • 續聘保障消失、形成開放式解雇要件。
  • 納入限年升等、教師評鑑解雇條款。
  • 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
  • 開放校方恣意訂定嚴苛之升等標準。
  • 教師解雇遭撤銷後,只需回補一半待遇。
  • 缺乏編制外教師之權益保障。
  • 取消主管機關與學校輔導介聘之責。
  • 終身不得聘任,恐違背釋字702號解釋之比例原則。
  • 思想犯、社運犯恐終身不得任教。
  • 道德問題上升為解雇要件。

高教工會認為,此次行政院提案過程相對草率,缺乏各界公共參與,導致爭論不斷;為求周延,我們呼籲應當暫緩修法,全面推動社會對話,召開公聽會納入不同教育階段之教師、家長、學生等各界代表,尋求進步共識。高教工會也將於記者會提出針對爭議的修正對案,供各界參考討論。

時間:2019年4月16日下午2:00

地點:高教工會辦公室(台北市伊通街59巷6號4樓)

【大學快報第184期】高教工會敬邀連署:反對《教師法》修法納入大專教師限年升等與教師評鑑資遣懲罰條款

連署網頁: https://ppt.cc/fovUqx


【 改變高教,從加入高教工會開始: https://ppt.cc/fuzlMx


立法院將於下週(4月15日)開始審查行政院提出的《教師法》修正案。我們認為此案嚴重惡化了大專教師的工作權益,特別是新增了「違反限期升等」與「違反教師評鑑」之解雇條款,作為各大學強制資遣「未限期升等」與「未通過評鑑」教師的法律依據!若修法通過,將對大專教師的學術工作環境產生極大的破壞。在此,我們發起連署「反對《教師法》修法納入大專教師限年升等與教師評鑑資遣懲罰條款」,並呼籲全國大專教師儘快參與連署,共同反對此次修法!(請參見附表一的「修法前/後」比較)以下說明兩點理由:

第一、「評鑑與升等」並非是判斷教師適任與否的單一標準

事實上,這幾年針對教師因為「評鑑或限年未升等」遭不續聘的爭議不少;但最高行政法院亦已透過多個判決確認如下原則:大專校院要依《教師法》第14條佐證教師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始得不續聘教師,不得單以教師「未限期升等」就認定達「情節重大」,而應回歸「不適任教師」之綜合審查。(包括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50號、105年度判字第210號、105年度判字第280號、105年度判字第384號、105年度判字第550號、106年度判字第246號)。換言之,在現行制度中本來就有不適任教師之審查機制,校方或教育部屢屢敗訴的原因(參見附表二),正在於濫用「評鑑或限年未升等」作為判斷一位教師適任與否的的單一理由。

更精準的說,現行制度的問題核心在於:校方經常企圖透過「限年升等」與「教師評鑑」的懲處機制,令基層大專教師淪為被高度支配的勞動力,將「招生成果、行政表現、配合程度、產學績效、I級期刊論文數」…等,都納入升等與評鑑的「指標」,並進一步藉懲處機制排除不配合或試圖反抗的教師。而在這樣的環境下,大專教師的學術自由與工作尊嚴蕩然無存,更對於深刻長遠的研究與教學發展毫無助益;而就行政權力支配這一點而言,對青年學者來說更是如此,更容易被犧牲。

諷刺的是,針對大專教師要求徹底檢討升等與評鑑制度的聲浪,我們並未看到相關部門反思各大學濫用評鑑與升等條款對高教環境的重大傷害,竟然還提出這一糟糕的版本:未來只要修法通過,剝奪教師工作權將變得極為容易,高教學術環境將更為沈淪!

第二、升等標準校方可自己修改、通過資遣之教評會比例低

除此之外,此次《教師法》修法草案更將教師升等標準由現行「教育部授權教師升等『自審學校』得訂定更嚴格之升等條件,但仍要求應合乎教師本職義務、明確性、合理性」,更改為「所有學校一律得自行訂定更嚴格之升等條件」!使各學校得恣意擴張升等標準,包含延伸至非一般教師義務作為教師提出升等之門檻,放棄原先對於「本職義務、明確性、合理性」的原則。

再者,若教師未於限期升等或通過評鑑,更從過往不續聘審議要求教評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重大議案審議標準,改為「資遣案」,此時教評會只需「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而「資遣」其實與「不續聘」一樣,都是遭剝奪工作權,改成資遣之後,對校方而言更容易解雇不聽話的教師!

無論如何,我們在此要嚴正表達:教育部過去多年來核准各校以「限年升等條款」對教師的不續聘案,既已屢遭申評會與行政法院認定違法,其草率濫權卻未有官員為此負責,本應深刻反省與檢討;而將限年升等條款與教師評鑑懲罰「就地合法」,絕對是最倒行逆施,也無助高教環境正常化的作為!是故,對於這樣的惡質修法內容,我們必須發出強烈反對的呼聲!

我們拒絕《教師法》修法納入大專教師限年升等與教師評鑑資遣懲罰條款,並要求立法院切勿通過《教師法》修法草案中的相關法條!


附表一、現行《教師法》與行政院修法草案有關「限年升等條款」之比較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附表二、教育部以「限年升等條款」核准不續聘大學教師,遭相關救濟機關認定教育部或學校核准違法之個案(2009-2018)

資料來源:教育部訴願會、行政院訴願會、司法院

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大學快報第185期】國立中正大學惡意栽贓員工遭駁斥! 林姓諮商心理師訴願成功!

  高教工會曾於2018年8月,以【大學快報第156期】:「國立中正大學違法解雇員工、一審遭判敗訴後竟還惡意霸凌?! 敬邀大專院校的師生共同關注/聲援受害諮商心理師」,報導了國立中正大學違法解雇了其輔導中心的林姓諮商心理師。國立中正大學違法解雇遭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敗訴」後,非但始終抗拒讓心理師恢復原職,而且還採取了各種惡意霸凌的手段,包括主動向衛生局檢舉其3年前任職期間「未依規定載明個案諮商紀錄」,使其遭受開罰;甚至向地檢署濫訴提告「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刑事犯罪控訴,迫使其得一再至地檢署奔波應訊。

  所幸,在林姓諮商心理師的堅持救濟,以及工會出具意見書協助下,中正大學的惡意霸凌舉動,再次被主管機關駁斥。

  衛福部訴願會於108年3月5日作成衛部法字第1073100076號訴願決定,訴願書中指出:「本案原處分機關係因中正大學之檢舉而進行稽查,中正大學對訴願人離職2年多後所提出之檢舉,雙方間又因勞資糾紛亦在司法爭訟中,與訴願人具有高度利害衝突,經遍閱卷內資料,原處分機關逕以檢舉人提供之書面諮商紀錄作為判斷訴願人違規情狀之依據,並未進一步勘驗訴願人電腦或其他線上資料是否遺有相關個案諮商紀錄,或向中正大學查證資料提供之完整性,有無勘驗輔導中心受理諮商紀錄之錄影存證資料?是否善盡調查義務?對訴願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是否均注意?不無疑義。另對於已離職後之訴願人既已無從再返回原工作場所確認文件資料,原處分機關仍限期其提出先前執行業務之個案資料,是否有期待可能性?亦非無疑。」所以決定將「原處分撤銷」。

  作為各大專校院教職員工的工會,我們在此要稱許訴願機關的正確決定,同時也要嚴正批評國立中正大學校方的行為。

  作為國立大學,面對職員期待進修而與管理方產生勞資爭議,應當妥善協調溝通處理。不採此道,反而仗勢雇主地位違法解雇員工、違反勞動基準法,實屬不當。何況此舉遭法院判決敗訴後,竟還不思檢討,還進一步濫訴與四處檢舉「追殺」其教職員。如今又再次被訴願機關認定違法駁回,甚至至今還是不願與勞方和解。這是何等的錯誤示範!?

  我們並且要指正,大專校院此類違法解雇、濫訴檢舉所花上的人力成本、律師費用,等同不當侵吞了本應用在正常的教學研究活動上的高等教育經費。同時,一位資深、優秀的諮商心理師只因為雇主霸道心態,而被迫無法在第一線提供服務,也是全校師生的損失。校方行政團隊此等濫用資源,還讓學校名號揹上「違法」「敗訴」名號,其主事者是否應當負責?主管機關又豈容大學這樣虛耗資源,欺壓自身的教職員工?

無論如何,林姓心理師屢屢勝訴的辛苦經驗讓我們再次看到,諸多大專校院面對教職員的不當所作所為,往往都通不過司法審查。面對惡性解雇或欺壓,不論是為了工作權益或是教育環境,我們沒有低頭的義務。我們呼籲大專院校教職員工,包括各單位的職員(如在各校受雇的心理師們)加入高教工會,面對雇主不合理的作為,我們願與各位一齊努力積極捍衛你我應有的工作權,一同爭回正常的大學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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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8 【聲明】從性平事件到違法解雇,中正大學對不合作教師的窮追猛打


2018/07/06 【大學快報第156期】: 國立中正大學違法解雇員工、一審遭判敗訴後竟還惡意霸凌?! 敬邀大專院校的師生共同關注/聲援受害諮商心理師

【大學快報183期】徵文-大學教師限年升等條款與教師評鑑的我見我思

因應行政院近日向立法院提案修改《教師法》,試圖將「限年升等」與「教師評鑑」的強制資遣懲罰條款直接「入法」,並且放寬教評會剝奪教師工作權的通過門檻(從2/3同意,降為1/2),高教工會認為有必要團結廣大台灣第一線的大專教師,發出我們對相關條款的聲音,以及提出當今高教環境受教師評鑑與限年升等所扭曲的現象。


基於考慮一般社會大眾與民意代表對大學教師的工作生態不易了解,無從得知「限年升等」與「教師評鑑」的內涵為何、有何不合理之處、以及對現況的台灣高教生態造成了什麼樣的負面衝擊;反而誤以為設定更嚴苛的相關條款就會促成高教品質進步。是故此類「揭露現實」的工作,此刻至關重要,也僅有第一線大學教師最能夠掌握。我們期待來文知無不言,盡量揭露問題實況,作為在立法過程中無法被忽視的教師聲音,供社會大眾理解相關條款改惡可能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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