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295期】大學退場議題,應該要有「系統二」思維的理性空間

原文轉載自2020-12-31 獨立評論:【投書】大學退場議題,應該要有「系統二」思維的理性空間,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丹尼爾.康納曼(Daniel Kahneman)曾在經典經濟學著作《快思慢想》中提出,人類大腦的思考分成「快思」「慢想」兩種。其中「快思」代表的是反射性的直覺思考或經驗法則,稱為「系統一」;而「慢想」代表的是按部就班分析的理性思考,稱為「系統二」。依據康納曼的研究,雖然人們認為「系統二」是最後決定的依據,但「系統一」經常先入為主地給予直觀意見,造成「系統二」也就便宜行事地採納了「系統一」的印象來判斷事情。

人們採用捷思(heuristic)或經驗法則的好處,是可以略過審慎思考的步驟、加快辦事效率,但康納曼也提醒我們應適時回歸「系統二」來檢視思維歷程,以避免認知偏誤(Cognitive Bias)造就決策失能的風險。

重新理性思考私校退場問題

日前政院會通過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就存在上述思維錯置、決策偏誤的問題。值得觀察的是,每當有私校倒閉或教師上街頭陳抗的新聞出現時,網路同時也會出現一波加速大學退場的聲浪,這類近乎「以偏概全」(hasty generalization)的捷思論述,似乎只要「私立爛大學趕快倒一倒」,國家競爭力就能獲得提升。但,真的是如此嗎?我們恐怕需要有更多資料來進行政策的理性分析,才不致落入民粹式決策的心理陷阱。畢竟,經營困難的私校仍是有堅守崗位的教師與認真學習的學生,社會大眾應更重視私校存續議題,而不是將私校標籤化,如此才是解決問題之正途。

針對行政院版「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已兩度召開記者會,揭示現有草案的三大缺失:專案輔導學校「財產信託」條文被刪除;專輔學校原本要派公益董事2到4人,被改為派專任教職員最多3人擔任學校法人董事;增加可於3年內申請改制、合併、停辦選項。

關於第一點,教育部回應:依《私立學校法》現行規定,已可避免校產遭任意處分,學校若要辦理不動產變更,也會和地政機關落實控管,達成監控校產立意,才刪除將不動產信託給銀行的規定。而本文擬就後兩項爭議,就大學治理及福利經濟學角度分述如下。

專案輔導學校增派公益董事,規定還是太寬鬆!

專案輔導私校須增派專任教職員最多3人為公益董事,可落實治校民主並保障教師權益。這個說法看似立意良善,但實際上,外部董事減縮為3人後,對重大決策的影響力更是有限。[1]

設置公益董事的機制,類似公司治理要求企業須增聘獨立董事,皆是期望能於董事會內部產生撥亂反正、影響並改善組織治理的效能。然相較於《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明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有3項專業資格、且具備5年以上工作經驗,「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對公益董事規範顯得過於寬鬆彈性,且僅對經營不善的專案輔導學校要求,如此對於整體私校治理的改善與影響,恐怕難有明顯效果。

就算僅看董事會的董事擔任資格來討論,《私立學校法》與同為特許經營的金控業、醫療法人的董事會設立法規比較,同樣地亦可發覺私校董事會設置規定過於簡單,無異是讓主管機關處於難以有效監督私校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