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308期】 大法官沒反對立法限制雙薪肥貓

文:周平/高教工會理事長、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原文刊載於: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0324/Q5FOS7T5ENDUFFKBN7SJ5OLXDM/?fbclid=IwAR33-0tbMyOX4JGJkuRs4evP3I7k_7xFxLzlPy-pm8j50oGt1TGKGXgtfN8

 

  年改立法的合憲性,大法官已做成「781、782、783」解釋,結論是年改不牴觸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與人民財產保障等主張。然而,關於「退伍、退休後再任私校有給職務,薪水超過一定額度,停止領受月退俸,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相關法律,大法官則以非常嚴格的審查標準認定違憲並指出,固然立法具公益正當性,但現有法律手段與目的間不具實質關聯。

  大法官沒有否定,出於公益目的,對軍公教退休再任者的薪資結構得給予適度規範,但現有法律限制手段有偏離上述目的,以致有時過於寬泛,有時過於狹窄(分類原則不夠精準)之嫌,因此認定其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

  很多人誤以為大法官認定退休再任者領雙薪合情合理,不該立法予以規範,否則有違平等權原則。這樣的曲解有必要予以釐清以正視聽,否則既得利益者,特別是掌握行政決策權的人,勢必刻意歪曲事實、借(大法官)力使力,加重惡化已然嚴重的不正當資源移轉(重複領取國家資源)、世代剝奪(青年博士大量失業或非典雇用)和教育(高教)機構在競爭型獎補助與評鑑失去客觀公正的判準(門神效應)。

  大法官不認為所有退休再任私校者都有重複領取政府薪資的事實,因為私校是否領有政府獎補助?補助額度多寡?其間差異沒精確區分,貿然停止所有再任私校者領月退權利,手段太粗糙,打擊面太廣。這就是所謂的「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難謂具有實質關聯」。

  其次,政府獎補助不限私校,也包含對私人機構的獎勵、補助或稅捐減免等,若只限制再任私校停領月退,卻不限制同樣領有政府獎補助的私人機構,顯然是標準不一、差別待遇。這裡的缺失則是,分類標準涵蓋過窄,對達成上述公益目的也不具有實質關聯。

  第三,退休金有分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只限制領月退者,卻不規範一次領取者,同樣有涵蓋過窄的問題。基於上述三點,大法官認定現有對退休再任私校受有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月退俸的法律,違反《憲法》平等權原則。

 

扭曲解釋文技術性放水

  但並不表示大法官主張不應限制退休再任者領雙薪。解釋文最後一段這麼說:「至未來立法者如為提供年輕人較多工作機會而擴大限制範圍,而將全部私立學校或私人機構之職務均予納入」,或「為促進中高齡者再就業,改採比例停發而非全部停發以緩和不利差別待遇之程度,或採取其他適當手段,立法者固有一定形成空間,然仍應符合平等手段……。」就是未來可以立法全面停發「或」部分停發退休金,只要限制手段不像以前那麼粗糙即可。

  遺憾的是行政院擬修法,改以「修正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獎勵補助相關規定,將進用退休再任教師人數列為私立學校獎補助減列項目」、「限制私立學校使用教育部獎補助款支付退休軍公教人員薪資」、「已領退休金之軍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時,原由主管機關撥繳之退撫儲金改由私立學校負擔」、「已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時,原由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改由個人自行負擔」等不確定強度手段,來取代原有再任私校超過基本工資須停發退休俸的明確性法律規範。這無疑是技術性放水,利用大法官解釋文做障眼法,讓退休再任者享有領雙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