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第316期】一位「堅持者」的故事:法院判決大學教師滿65歲屆齡退休,退休生效日應為該學期結束日,不容學校片面提前

大學老師滿65歲辦理屆齡退休,本該是美事一樁,開啟人生的另一個階段。但對於自玄奘大學退休的劉原祺副教授,卻是一個特殊的轉折,投身到了多起訴訟之中。

 

劉師在105年時年滿65歲屆齡退休,卻遭逢玄奘校方惡意提前他的退休生效日,爾後他不惜提起相關訴訟,要求按照法律規定為退休日;而堅持了4年多,歷經多個審級,他終於爭得了勝利,也透過法院判決推翻了教育部的錯誤見解,造福未來公私立學校的大專教師。

 

65歲屆齡退休,應可受聘至該學期結束

 

劉原祺副教授歷經在國防管理學院、大華技術學院任教,自97年8月1日起在玄奘大學企管系任教,並於105年8月16日年滿65歲。

 

依照我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6條規定,除了辦理延長退休者外,「私立學校教職員年滿65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此規定對公立教職員亦同。

 

而該條例也已明訂了退休生效日:「教職員依第16條規定屆齡退休者,其於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2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2月1日至7月31日間出生者,至遲以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2項也有相同規定)

 

舉例來說,一位大專教職員若是在110年9月10日年滿65歲,又沒有延長退休,那麼就應當至遲在110學年度上學期結束時,即111年2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若是111年2月10日年滿65歲,則至遲在110學年度下學期結束時,即111年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歷來各個學校也都依此法律辦理,以教職員滿65歲的該學期結束日為退休生效日,而生效後才終止聘僱關係。

 

如此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現實中,卻仍可能會有變數?

 

玄奘大學於105年開始,對劉原祺副教授及其他屆齡退休教授,要求不依法待該學期結束,以「滿65歲隔天」就要讓退休生效,停發薪資並剝奪該學期教職。玄奘大學甚至要求教評會配合,做成決議要劉師於8月17日就退休,且該學期不得排課,不可任教至隔年2月1日;並且透過發放「縮短聘期」(聘期只到8月16日)的聘書,違背教師意願,強逼其於生日隔日退休。

 

玄奘大學當時此種做法的動機,究竟是少數高層的濫權,或是節省成本的考慮,我們不得而知。但這對於教師而言,讓本該屬於美事的「屆齡退休」,卻轉為了一種「立即逼退」,連上完最後一個學期的課程都不可得,實在相當遺憾,顯然欠缺對大專教職員應有的基本尊重。

 

教育部配合學校立場,向法院做出違法解釋

 

所幸,劉師堅持透過法律救濟,堅持了4年多的時間,證明了玄奘的作法確屬違法。

 

細查整個訴訟過程,一開始並不理想。新竹地方法院在審理另一個屆齡退休教師退休生效日爭議時,曾向教育部函詢主管機關解釋,沒想到教育部的說法卻配合學校,忽視了教師法及私校退撫條例應有的規範,而被玄奘校方引用。

 

教育部當時向新竹地方法院以教育部107 年8 月23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40567號函表示:「…二、查私校退撫條例第16條規定:『教職員年滿65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次查同條例第19條規定:『教職員依第16條規定屆齡退休者,其於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2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2月1日至7月31日間出生者,至遲以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究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學校教學係按學期計算,為免影響教學完整性及學生受教權,爰賦予學校針對屆齡退休教師之退休生效日配合學期予以彈性調整之權利。倘經學校考量,於不影響教學安排及學生受教權之情形下,以教職員年滿65歲當日為屆齡退休生效日,為其辦理屆齡退休,於法應無不合。三、據上,私立學校辦理屆齡退休之教師,其退休生效日定於屆滿65歲之日,抑或當學期結束之2月1日或8月1日,應由學校審酌校務發展等因素後,本權責辦理。

 

換言之,教育部的立場是:究竟哪一天退休生效,尊重學校的決定,而不保障教師得主張受聘至遲到學期結束的權利。這種說法,也當然受玄奘校方青睞,引用來向法院聲稱「一切合法」。以至於,劉師一開始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都未能全面勝訴。是直到最高法院認定高院判決違法發回後,才扭轉了後續判決。

 

各級法院判決,反駁學校及教育部觀點

 

在劉師歷經多審爭訟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上更一字第7號終於明確採取教師應獲勝訴的觀點。

 

該判決書指出,首先,「按108年6月5日修正前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現行教師法第13條),教師聘任後除有該條項所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確定了教師獲得正常繼續續聘的權利;再者,判決書引用私校退撫條例第4條第5項明文規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不得以其他自訂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規定,取代本條例規定之退休撫卹制度」,不同意玄奘自行變更教師的退休法規。加上,判決採取認定教師有權決定退休生效日,至遲可受聘僱到屆齡退休該學期結束為止的體系解釋立場;因此,明確指出:「私立學校固應主動為年滿65歲之教職員辦理屆齡退休,惟退休生效日則得由該教職員依其出生之日所應適用之退休生效日期,至遲於該退休生效日前選擇辦理屆齡退休。查上訴人於40年8月16日出生,於105年8月16日年滿65歲,依系爭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則上訴人主張其得於106年2月1日前辦理屆齡退休,自屬有據。」

 

也因此,法院判決確定了玄奘大學有義務支付劉師自105年8月17日至106年1月31日的薪資,以及私校退撫儲金。

 

高等法院這起終局定讞的判決,正式推翻了教育部的觀點。除此之外,新竹地院在另案面對教育部的說法,也同樣反駁了教育部,主動解釋:「系爭16條本文所稱私立學校應主動為年滿65歲教職員辦理屆齡退休,依法規體系性解釋結果,僅指私立學校應依主動通知年滿65歲教職員應依系爭條例第19條第3 項規定擇定屆齡退休日期,待該教職員選擇後即為其辦理後續屆齡退休事宜。」(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至此,包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到最高法院,大抵都有了相同的立場。認定大專教職員屆齡退休究竟是要在滿65歲當日退休,或是在當學期結束日退休,其要尊重教職員選擇,而非學校得恣意決定。

 

廣義來說,這造福了數萬名在公私立大專院校任職教職員們的退休權利,也捍衛了既有法律的標準。

 

堅持到底,捍衛法律,助己助人

 

截至目前為止,劉師和其他同樣受害的教師,還在繼續追究因為學校違法認定退休生效日,導致其在請領私校退撫儲金及公保年金受到遲延而發生的損害。另外,他也對教育部此種違法解釋認定,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儘管國賠不易,他仍堅持為之。

 

劉老師和我們分享,這多起訴訟,他都是自力為之,沒有額外聘請律師(除上訴至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有強制由律師代理上訴),「五年下來,簡直像是再念了一個博士!」「我知道這是一個長期戰,所以我都自己把每個環節都弄清楚,自己來處理。」

 

當問到他為何會堅持救濟,他淡淡地說:「會退休了還來做這些,就是希望以後老師不會再被學校欺負。」實際上,在他堅持訴訟後,玄奘也不再敢片面提前逼退教師,而是回歸按照法院標準。

 

工會肯定劉師等人的努力與堅持。往往就是靠著這樣一位位「堅持者」的奮鬥,才能夠確立大專教職員權利的各個範疇,讓應當擁有的法定權利,不容少數學校高層的恣意侵犯。

 

我們也呼籲,教育部等主管機關應當依照法院見解通函各校,確保辦理教職員屆齡退休時,應當由教職員自行決定退休生效日,至遲可以到屆齡該學期結束為止;而不容許學校藉由教評會決議或聘書期限,片面變動教職員受法律所保障的工作權利。

 

我們也鼓勵大專教職員辦理退休時若發生爭議,切莫容忍。請主動聯絡工會,並且採取各種手段積極維護。堅持爭取,不但幫助自己,也是在幫助未來廣大的教職員,捍衛一個正常的高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