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工會2016年度工作報告與2017工作計畫

 

根據去年(2016年)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工作計畫,本報告將檢討祕書處去年執行的狀況、所遭遇的問題、新開展出來的工作,以及未來一年內應努力完成的計畫。以下分為四大面向來討論:(一)組織發展。(二)重大議題。(三)論述與政策研究。(四)文宣。

 

一、組織發展

 

(一)分部。今年新成立的分部有大雄分部(限年升等)與開南分部。加上原有的華夏(團協爭議)、成大、輔大、永達(欠薪訴訟)、台師大、台東大學、東吳(限年升等與教師評鑑)與世新,共有十個分部。各分部的運作比較接近有議題而行動的狀態(例如:大雄、華夏、永達、東吳)。去年計畫成立的政大分部則暫緩。

(二)兼任教師權益小組。因為今年推動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的倡議運動,形成了比較穩定的運作狀態。原先有一些其它委員會或小組的計畫,但因為經費拮据無法增聘人力,無法形成組織性的運作。

(三)青年行動委員會。今年透過「2016勞動青年自覺營」而成立了「高教工會青年行動委員會」,目前分為幾個議題固定聚會。如同去年計畫所言,以學生為主體的委員會,在運作上有高度之自主性。

(四)會員(與代表)。今年申請到北市勞動局的勞教經費補助,舉辦了一次的「高教工會2016年度研習會議」,針對工會會員與代表,討論對抗的經驗與組織實務,有不錯的參與狀況。

 

二、重大議題

(一)《教師待遇條例》:今年已經完成全教總共同擬定了一個兩會修法的合作版本。主要的修改方向是「私校待遇的協議如何規範」、「年終獎金」、「鐘點費性質」、「復職後薪資全數補回」等四個重點。

(二)團體協約議題:華夏分部對校方團協的要求,與勞動部討論後,官方公布了一個團協的行政指引「要點」,主要是針對團協二分之一的母數如何計算與定義。而校方則針對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提出行政訴訟,並希望能夠透過訴訟獲得工會會員的名單,後校方敗訴。目前校方對團協要求所提出的爭議是會員人數問題。

(三)限年升等與工作權問題:在東吳於2015年底順利廢除限年升等、以及開南大學因限年升等案遭不續聘的教師復職後,工會宣傳行政法院的判決產生了很大的效果。目前教育部對於限年升等而不續聘的審查趨於嚴格(反倒是評鑑、系所裁減而資遣案增多)。

(四)退場與轉型議題:今年與公庫合作推動了紀錄片「失速的高教退場列車-從永達關廠看高教問題」的放映。而教育部則於今年提出了《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內容仍舊由允許董事會取得過去所有資產。另外,亞太創新技術學院被怡盛集團買下後,主動將所有科系停招,且並無當初承諾之資金挹注以補足過去教師減薪之差距。

(五)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議題:今年辦了幾場的分區座談會議,並動員向官方施壓。而勞動部與教育部合作提出了一個「僅不具本職納入勞基法」的差別方案,很快的導致各校不續聘「不具本職」之兼任教師。工會一方面個案檢舉、另一方面發起了幾場抗議行動,要求一體適用勞基法。另外,原先籌辦的職業工會目前則被北市勞動局退件。

(六)青年勞動者議題:今年針對兼任助理「假學習、真雇用」的議題,發動了檢舉。校方被認定違法後轉而將壓力施加在個別系所上,造成系所主管與教師對此議題產生更多的混淆。另外青委會成立後,則把青年議題擴散到實習、替代役、住宿、學費等領域上。

(七)年金改革:這一年工會發很多時間參與在年金改革的議題上。工會全程參與了年改會、製作了私校年金試算網站、召開幾場記者會、發動了連署、到特定學校說明年金議題、也完成了(私校)年金改革的說帖(主要針對私校年金改革,至於勞工、國民年金或基礎年金部分,由於牽涉到其它團體不同的訴求與看法,工會並非是議題的主導者)。

(八)專案教師:今年工會接觸到幾所國立大學的專案教師,雖然工作內容與一般專任教師無異,但學校透過差別身分的雇用導致各種勞動剝削現象。工會也針對特定學校做了一些勞動條件的比較與法令規範上分析。

(九)編制外約聘人員:今年接觸到主要是以「諮詢中心輔導人員」為主的協助要求。部分案例是「繼續性工作之事實,卻以定期契約聘用」的狀況,另外則是有關於加班、晉薪等勞動條件的問題。

(十)全國勞工相關的議題:參與「反對砍七天國定假日砍」以及「五一行動」。七天假議題雖然工會的論述能見度高,但事實上工會主要是參與其它工運團體發起的活動為主。

 

三、論述與政策研究:

 

(一)政策論述:目前比較侷限在個別的議題上寫作各種分析與說帖,年計畫要完成宏觀教育改革論述的計畫,基本上是失敗了。主要的困境是人力的缺乏。目前祕書處人力都集中在對特定議題(以及龐大個案量)的處理上,我們工會非常缺乏能夠長期投入教育改革研究的研究員,未來狀況仍然不樂觀。

 

(二)完成「浩然基金會」的「亞洲反高教商品化資訊中心」計畫,過程中收集了南韓、馬來西亞與日本三個國家的高教轉變的資料。很可惜這個計畫只有一年的預算,無法有進一步的發展。

 

四、文宣:

(一)《大學快報》發行33期(從第88期到第120期)。

(二)與公庫合作的「失速的高教退場列車」紀錄片。

(三)高教工會帽子的製作與販賣,印製貼紙。

(四)今年年報因為人手不足目前仍在規劃中,預計年底完成。

 

2017年度預算書

2017年高教工會預算書

 

歲入之部

科  目

2016年度預算

2016年度決算

2017年度預算

上年度結餘

17,902

17,902

38,445

入會費

250,000

260,000

250,000

經常會費

3,636,000

2,668,200

3,375,060

十年會費收入

324,000

291,000

486,000

其他收入(捐款等)

100,000

297,923

300,000

           

4,327,902

3,535,025

4,449,505

 

歲出之部

科  目

2016年度預算

2016年度結算

2017年度預算數

人事費

3,034,994

2,798,318

3,323,306

薪    資

2,165,430

1,886,502

2,408,066

年終獎金

274,525

286,987

237,210

保 險 費

413,832

438,859

421,693

健康檢查

36,000

33,000

18,000

基金提撥

145,207

152,970

238,337

業務活動費

752,950

410,155

731,050

辦公室設備費

100,000

12,178

75,000

辦公室各項耗材文具費

20,000

17,648

20,000

交通費

120,000

89,135

100,000

郵電費

80,000

63,323

100,000

印刷美編及網站維修費

152,950

116,231

136,050

活動費

150,000

110,120

150,000

分部活動費

130,000

1,520

150,000

房租費

255,000

217,502

212,000

辦公室租金及管理費

231,000

198,000

188,000

辦公室分攤水電雜費

24,000

19,502

24,000

雜支

100,000

70,605

100,000

合      計

4,142,944

3,496,580

4,366,356

結餘

$184,958

38,445

$83,149

 

 

 

 

2016年度經費收支決算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016年度歲入決算書

項目

科目

預 算 金 額

決算金額

比較

(決算-預算)增加/減少

1

上年度結餘

17,902

17,902

 

2

入會費

250,000

260,000

10,000

3

經常會費

3,636,000

2,668,200

-967,800

4

十年會費收入

324,000

291,000

-33,000

5

其他收入

100,000

297,923

197,923

合計

4,327,902

3,535,025

-792,877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016年度歲出決算書

項目

科目

預 算 金 額

決算金額

比較

(預算-決算)增加/減少

人事費

3,034,994

2,798,318

236,676

1

薪資

2,165,430

1,886,502

278,928

2

獎金

274,525

286,987

-12,462

3

保險費

413,832

438,859

-25,027

4

健康保險

36,000

33,000

3,000

4

基金提撥

145,207

152,970

-7,763

業務活動費

752,950

410,155

342,795

1

辦公室設備費

100,000

12,178

87,822

2

辦公室各項耗材文具費

20,000

17,648

2,352

3

交通費

120,000

89,135

30,865

4

郵電費

80,000

63,323

16,677

5

印刷美編及網站維修費

152,950

116,231

36,719

6

活動費

150,000

110,120

39,880

7

分部活動費

130,000

1,520

128,480

房租費

255,000

217,502

37,498

1

辦公室分租費

231,000

198,000

33,000

2

辦公室分攤水電雜費

24,000

19,502

4,498

雜支

100,000

70,605

29,395

合計

4,142,944

3,496,580

646,364

本年度結餘數

   

$38,445

工會組織章程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章程

2012年2月18日成立大會通過

2014年2月22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十五條

2016年3月20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九條、第十四條

2020年8月4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六條

2023年3月27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二十條之9與二十一條之10

2024年3月25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三條與第二十一條第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簡稱「高教工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Higher Education Union」(簡寫為 THE Un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之高等教育機構,係包括公私立大專校院、其他學術研究或教育機構。

第四條

本會以團結高等教育機構所有受雇勞動者,維護勞動條件與尊嚴,推動大學治理民主化,促進學術自由與教育資源分配之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係依工會法設立之社團法人。

第六條

本會以全國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伊通街59巷6號4樓。
會址非經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不得異動,但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得視需要先予異動,並提最近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後,修正前項條文。
會址之異動應週知會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勞動條件之保障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2. 勞動暨高等教育相關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3. 學生權益、教師/職員之專業素養與學術自由之提升。
4. 高等教育改革之倡議與行動。
5. 會員勞雇爭議及相關權益之處理、不當勞動行為之糾舉,以及其他依法提起公益之訴。
6.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7.  勞工教育之舉辦。
8.  勞動條件之調查。
9.  舉辦高等教育政策論壇及研究。
10.  相關調查研究報告及工會刊物之出版。
11.  會員聯誼康樂事項之舉辦。
12.  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及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改革。
13.  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組織區域內高等教育機構之所有專兼職受雇勞動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如同時具有以下身分者,不得加入本會;若加入本會為會員後具有以下身分者,期間以停權處理。

1.  擔任該機構一級行政部門主管。

2. 具私立高等教育機構董事、監察人身分。

3. 於政府機關中擔任教育、勞工行政主管職務。
4. 其他代表政府或雇主行使管理權者。
凡認同本會宗旨,曾受高等教育機構或相關團體雇用之工作者,亦得申請加入為會員。

第九條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時,應填寫申請書,於完整繳交入會費與經常會費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取得本會會員資格。

前項申請人於繳交會費後,若未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會員資格,則本會將退還申請人全額已繳交之會費。

會員自請出會時,經會員向本會以書面(含電子郵件)意思表示,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即喪失本會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代表)依本章程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未繳納經常會費者,理事會得以停權處分。
會員逾期未繳清經常會費超過二年以上者,視同出會。
前項視同出會之會員申請再入會時,須繳交入會費,並追補原未繳交之會費,追補上限為申請再入會前之二年,追補之會費繳清後,始得行使其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或涉其他不法情事,致損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利益者,理事會得逕予警告處分,或經通知當事會員限期說明後,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
本章程第十一條及前項所稱之停權處分,係停止會員於一定期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本會各項職務及本章程第十條所訂之各項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決議改為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應為會員,由會員選舉之,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第一次選舉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至下一屆會員代表選出為止。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理事長一人,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為當然理事。

本會設置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由理事長自理事中提名、理事會通過產生。

理事長於任期內有辭職、解任、停權、喪失資格等應替補事由發生時,由理事會自副理事長中推選一名為理事長,以補足原任理事長未滿之任期。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名額依《工會法》第十七條規範之最高名額選任。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監事。

理監事皆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任之;投票時優先選出理事長,繼之選舉其他理事席次。理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理事選任時應包含來自下列四種類型之會員:全職教師及研究人員;全職職員及助理;兼任教師;兼任助理及助教。候補理事不在此限。

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長須具本會理事身分,由理事互選產生。秘書處另置會務人員若干人,均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解任時亦同。

第十八條

理事會得設置各類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專案單位,其組織運作規程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於同一行政區或高等教育機構內之會員數超過一定人數者,得視情況設立分會。分會之設立標準及組織運作方式,由理事會另以辦法訂定之。

第四章  職權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  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2.  財產之處分。
3.  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4.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秘書長、監事會召集人、副理事長、理事長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5.  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6.  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7.  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8.  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9.  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全國性團體協約之同意權。
10.  議決爭議權之行使。
11.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  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4.  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5.  推選秘書長。
6.  處理本會會務;協助各分會之運作,並決定分會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7.  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8.  審議會務人員之任免。
9.  處理勞雇爭議事項,包括調解、仲裁、裁決、爭議行為與訴訟等。
10.  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締結、與單一學校層級所屬會員之團體協約之同意權。
11.  本會所屬各項基金之管理。
12. 依本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授權,訂定本會各項規章。
13.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2.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3.  提名副理事長。
4.  指定與雇主團體協商之協商代表。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並依理事會之決議代理理事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  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3.  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4.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5.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監事會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辦理前項事務。
監事會召集人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負責召集監事會議,並為當然主席;監事會召集人應執行監事會之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二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入會費,每人一千元。
2.  經常會費,全職教師及研究人員每人每月三百元;全職職員或助理每人每月二百元;兼任教師、助理、助教每人每月五十元。
3.  基金及其孳息。
4.  捐款。
5.  不影響本會宗旨之政府補助。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基金,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各機構分會之年度必要性支出,得由本會編列經費支應,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