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446期】大學與工會締結團協保障專案教師,教育部竟惡意阻撓、拒絕核可!?

大學與工會締結團協保障專案教師,教育部竟惡意阻撓、拒絕核可!?

教團抗議教育部拒絕核可國立東華大學與高教工會之團體協約,打壓專案教師勞權!

▶高教工會20250904新聞稿

 

高教工會為確保專案教師的工作權,自111年10月起與國立東華大學就體育中心專案教師之評量事項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歷經2年,雙方終於達成團體協約內容合意,預定將於東華體育中心實施國內第一起合乎公平客觀與勞工參與的專案教師評量標準(如附件一),具有指標意義。

 

然而,該協約內容由國立東華大學自113年6月向教育部申請核可後,竟遭教育部2度惡意阻撓(如附件二,經東華大學提出專業法律意見回應如附件三後,教育部再回應附件四),導致迄今東華與工會仍無法締約,保障專案教師之評量標準協約難以上路!高教工會與關注大專專案教師勞動權益的各界教團代表,為此前往教育部外陳情抗議,要求教育部尊重國立大學與工會合意的團體協約內容。

 

➤右一: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

 

▶東華大學與工會以團協規範專案教師評鑑客觀標準,教育部卻稱違法拒絕核可!?

 

經查,大專專案教師評鑑歷來經常缺乏客觀標準,且由主管恣意給分,導致專案教師無所適從。因此,東華大學與高教工會於團體協約約定,「為符合公平之比例原則及防止恣意加減分,…評分方法以該級距中間位數為基本分,有上下之加減分數者,必須有具體之佐證。加減分認定有爭議時,由審議委員會決之。」而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團協明定「由乙方體育中心主任、體育中心外部委員一名、體育中心內三名教師代表,共5人組成。」、「體育中心外部委員由乙方校長秉持誠信及注意利益迴避原則,選定不具有校內行政職之乙方教師擔任;體育中心教師代表由體育中心全體教師(不含體育中心主任)互選之。」透過協約設計制度,落實勞方共同參與審議的權利,使該評量不再受少數高層恣意把持。

➤高教工會副理事長張鑫隆

 

但教育部不同意國立東華大學與工會締結該團體協約,所提出之理由竟是依大學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所以大學與工會以團體協約約定更合理的教師評量標準,屬於「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工會批評,此說詞純屬完全誤解法令,無視教師評鑑制度之擬訂本可也應先與勞方或工會協商,再經校務會議通過即可,毫無違反法律之疑義!

 

教育部甚至為此推出「國立大專校院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 作業流程檢核表」(如附件五),並於其中進行諸多違反團體協約法令之限制,例如於第3點「確認協商內容是否屬得協商事項」的附註2規定:「倘協約內容不在「團體協約法」第 12 條所列得約定事項,或涉及「大學法」、「教師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應不得協商。」錯誤教示國立大學不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其內容顯然曲解大學法、教師法除部分強制或禁止規定外,本存有諸多大學得內部決定的空間(如教師評鑑之具體內容、優於法定基準的教職員工勞動條件等),得由校園民主或勞資協商機制以制定相關內容。除此之外,該SOP第8點規範因「教師不得參加企業工會,「使用校內之場地及設備辦理工會會務」等相關事項不宜列入團體協約內容。」顯屬誤解「企業工會有使用校內場地權利」,並不會構成「教育產業工會不得與學校以團體協約約定使用校內場地權利」之規範。教育部種種濫權進行行政指導、惡意打壓勞資協議的行徑,為各大專校院處理勞資關係做了負面示範!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文宣部主任羅德水

 

何況,教育部一直認為專案教師是編制外教學人員,不適用教師法,所以在2022年公告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以下稱該實施原則)規定比照專任教師的勞動條件,但是關於聘任程序完全委由學校自行訂定,聘期不得超過2年,超過時以「另訂新契約」之所謂「再聘」方式進用,並以辦理評鑑作為再聘與否之參考。事實上,該實施原則只是教育部的一種行政指導,並沒有強制力,亦無比照教師法不續聘、資遣和救濟程序的保障,只明定「依勞資爭議來處理」。而勞資願透過團體協約約定具體內涵,怎又會有被主管機關認為違法而否准的道理?

 

在本案中,東華大學對於專案教師並無適用大學法第21條之認知,而是依據上述實施原則自行決定由院層級教評會制定專案教師評量標準,其評量基準過往係主管自行決定,作為「再聘」與否的參考,於是,在主管人員藉此片面操作下,迫使專案教師從事教學以外非聘約內容的行政工作,如有不從,則會得到評量不通過和「不再聘」的結果,或即使通過也不被晉薪或受到其他不利的對待。該評量基準不公平、不嚴謹,亦無教師法救濟,加上被排除適用勞基法的結果,專案教師陷於非師非勞之困境。若再剝奪其團體協商權,則專案教師將徹底失去勞動尊嚴,任人宰割!

➤右一:高教工會開南大學分部召集人黃品堯
➤右二:高教工會台北藝術大學分部召集人葉晉彰

 

如今,東華大學願釋出善意回應工會訴求,與工會以團體協約共同擬定較公正客觀的專案教師評量標準,理當受正面肯定,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豈還有置喙禁止的空間!?難道,教育部就是想要讓大學專案教師連公平評量標準都不可得,在隨時可能遭學校無標準恣意不續聘的威脅下,永遠遭學校惡意壓榨!?我們認為:

  1. 教育部不僅曲解勞動部的函釋,亦逾越機關解釋的權限,對於團體協約法第3條及第12條作出不當的解釋。因為團體協約法的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勞動部針對協商資格作成的函釋,以及團體協約得約定事項是否包含教師評鑑,均屬勞動部之機關解釋的權限。
  2. 教育部排除專案教師與專任教師享有教師法相同的保障,卻以大學法第21條規定之教師評鑑制度屬於強制禁止規定為由,排除團體協約中約定專案教師之評量基準的可能。這是教育部的一種兩面手法,一方面不讓專案教師和編制內的專任教師享有同等的待遇,另一方面卻又以大學法已規定評鑑制度來排除雙方進行團體協商的可能。姑且不論評鑑制度是否可作為團體協商的對象,單就專案教師而言,不管是教育部或法院對於專案教師之法律地位的立場,均將專案教師視為是私法上的契約關係。教育部卻在本案中以公法上之評鑑制度的規定為由,否定本會和東華大學就專案教師評量基準所達成之團體協約的效力,前後矛盾的見解,顯而易見。
  3. 事實上,前述教育部之實施原則並無比照編制內教師評鑑制度之規定,而是委由校方制定評鑑辦法,作為是否「再聘」之參考。在校方主管人員的片面運作下,不但沒有嚴謹、公平的評量基準,亦無教師法中救濟制度之適用,更無勞基法第9條和第11條關於定期契約和資遣的限制,使得專案教師陷於非師非勞的窘境,如果再剝奪他們的團體協商權,我們無法想像他們竟是如此沒有尊嚴、任人宰割。

 

➤高教工會張鑫隆副理事長遞交陳情書,由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吳志偉接收。

 

為了捍衛大專校院應有自主權力與工會締結團體協約,改善教職員工勞動條件,工會於10點至教育部外抗議後,將於11點轉往勞動部(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進行陳情,訴求勞動部作為勞動主管機關,不應放任教育部所為的打壓專案教師的舉措,並應通盤檢討教育領域應有的勞動保障法制,以及糾正教育部所為錯誤之「國立大專校院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 作業流程檢核表」。

➤高教工會隨即前往勞動部遞交陳情書

 

發布日期:2025.09.04
檔案備用載點:https://drive.google.com/drive/u/4/folders/1No89v2jiSgNCPf1y4042lA4TBgur9pD_?usp=sharing&fbclid=IwY2xjawMl_LZleHRuA2FlbQIxMABicmlkETEwckloTEhxenNBN2drTkkyAR5C_9ZUD75cFu73Eleseh0DtW_6I6Gu3Q4XZl2JdK67g80JG12fKO06vvqaeg_aem_AuT6necFOoxBSsGCD7TJhg

【大學快報445期】大學專案教師遭惡意不續聘!?訴訟期間得聲請「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首例!桃園地院裁定萬能科大應於專案教師訴訟期間繼續僱用,保障勞權!

【新聞稿】

大學專案教師遭惡意不續聘!?訴訟期間得聲請「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
首例!桃園地院裁定萬能科大應於專案教師訴訟期間繼續僱用,保障勞權!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025.8.28.

 

過去數年來各大專校院頻傳濫用「專案教師」,要求超時工作,並經常發生恣意不續聘等爭議,傷害大專教師工作權益甚鉅,已引起監察院於110年進行糾正。工會每年也接獲諸多公私立大專第一線專案教師投訴,指出遭學校惡意壓榨,因缺乏合理續聘標準而「敢怒不敢言」,甚至遭「用完就丟」的處境。

 

然而,隨著《勞動事件法》的施行及近來法院的裁判趨勢,終於開始迎來糾正歪風的可能。

 

位於桃園的萬能科技大學,109年2月起聘任一位教師擔任觀光休閒系的專案講師,並要求該師112年2月起兼任教務處執行秘書工作。歷年來該師教學與工作表現良好,教師評鑑112學年度甚至取得100分滿分。然而,因萬能校方有意做其他人事安排,先是宣稱該師教學不力於113年7月起不再續聘,經該師反應評鑑達滿分並無教學不力情況,萬能再宣稱有業務減少要減少聘僱人力的情況,所以仍要不續聘;然而,萬能校方卻又同時新聘2位專案講師及1位執行秘書接任該師既有工作,引發該師認定遭惡意解僱,顯不合理。

 

該師在尋求高教工會協助下,與學校調解不成立後即向法扶基金會申請勞動部訴訟扶助專案,由扶助律師向萬能科大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應存在之訴,目前仍在桃園地院審理中,並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訴訟期間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

 

  • 桃園地院裁定萬能訴訟期間應繼續僱用該專案教師師

 

對此,桃園地方法院114年7月29日即作出裁定(114年勞全字第10號),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要求萬能科技大學對該專案教師於訴訟審理期間,應依原聘僱契約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確保專案教師訴訟期間之勞動權益。法院並以萬能科大有雄厚校務基金,且已新聘其他教師代表有人力需求為理由,認定該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並非窒礙難行,故應核准請求。

 

據工會了解,桃園地院此裁定為《勞動事件法》109年施行以來,我國首例大專專案教師獲法院裁定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有代表性意義。該裁定能為諸多遭違法不續聘之大專專案教師指引救濟可能:若專案教師遭學校惡意解僱後提起訴訟,未必要曠日費時至訴訟定讞,就能經法院裁定「定暫時狀態」先行回到學校崗位任職並受領薪資,使為爭取應有工作權之路門檻合理降低。

 

  • 大專專案教師法制上非「免洗筷」,學校無理由不續聘即可能違法!

 

工會指出,我國各大專校院校方經常誤解,認為專案教師得於一年一聘後恣意不續聘,或者聘任期間得恣意壓榨、逼迫超時工作。然而,目前教育部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5條第3款規定:「(專案教學人員)…聘期一年以上者,應辦理評鑑,作為再聘與否之參考。」,亦即續聘與否應參考評鑑結果,並不得恣意而為;且依該實施原則專案教學人員的授課時數、差假、薪酬都要比照編制內同級專任教師,不得受差別對待。對於目前各大學未確實落實專案教師權益保障的情況,教育部應予徹查。

 

再者,根據勞動部所發布的勞基法指定適用對象,民國103年8月1日起,私立學校編制外人員即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私立大專校院只有「僅從事教學工作」的專案教師,可以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但若專案教師並非「僅從事教學工作」,而是在教學之外有額外從事行政、服務等勞務,就屬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學校聘任之教學若從事繼續性工作,其聘期應為「不定期契約」,學校若要解僱或資遣教師即須合乎勞動基準法的法定事由,否則就可能構成違法解雇。

 

過去高教工會已協助並公佈過弘光科大恣意解雇專案教師,遭法院判決違法的案例(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45號),引起各界關注。如今桃園地方法院再裁定萬能科大應於訴訟期間繼續僱用專案教師,可謂再次宣示應有的法制標準。遺憾的是,這種把專案教師當「免洗筷」、未有合理標準即解僱教師的辦學歪風,迄今仍出現在部分大專校院之中。也因此,工會認為有必要繼續協助各大專校院的專案教師維護勞權,並轉發法院裁判所傳遞的訊息,以正視聽。

 

  • 工會肯定法院裁定,呼籲萬能科大檢討改正,勿再濫用與壓榨專案教師

 

以萬能科大一案為例,雖然目前法院僅是先依勞動事件法定暫時狀態要求學校繼續僱用該教師,尚未做成最終裁判。但此一作法已協助了該教師不致於馬上陷入經濟困境而得放棄權益,因此較能有餘裕一邊繼續在學校工作,一邊透過法院持續審判該解僱是否違法,屬於對訴訟期間專案教師勞權的合理保障,本會對桃園地院該裁判予以肯定。工會也呼籲萬能科大應依照法院裁判妥適辦理,於訴訟期間以既有勞動契約(包括專案講師聘約及兼任執行秘書聘約)繼續僱用該專案教師,給予正常排課並因兼任行政聘約而減授鐘點,勿再恣意侵害勞權。若一審宣判學校敗訴,即應檢討改正而非恣意上訴。

 

最後,本會呼籲包含萬能科大的各大專校院,切勿再把專案教師視為無法令保障的次等教師群體對待!除非專案教師遭證明顯然教學不力,有「不適任教師」的情事,否則大學若預備聘任教師,不分編制內或編制外,若從事繼續性的教學工作就應有持續聘任的準備,避免任何傷害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的違法爭議。工會也呼籲廣大的專案教師群體加入工會,以群體力量維護大專校院應有的教師勞動環境與標準!

 

附件: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勞全字第10號主文:

【新聞稿】大學與工會締結團協保障專案教師,教育部竟惡意阻撓、拒絕核可!?

大學與工會締結團協保障專案教師,教育部竟惡意阻撓、拒絕核可!?

教團抗議教育部拒絕核可國立東華大學與高教工會之團體協約,打壓專案教師勞權!

▶高教工會20250904新聞稿

 

高教工會為確保專案教師的工作權,自111年10月起與國立東華大學就體育中心專案教師之評量事項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歷經2年,雙方終於達成團體協約內容合意,預定將於東華體育中心實施國內第一起合乎公平客觀與勞工參與的專案教師評量標準(如附件一),具有指標意義。

 

然而,該協約內容由國立東華大學自113年6月向教育部申請核可後,竟遭教育部2度惡意阻撓(如附件二,經東華大學提出專業法律意見回應如附件三後,教育部再回應附件四),導致迄今東華與工會仍無法締約,保障專案教師之評量標準協約難以上路!高教工會與關注大專專案教師勞動權益的各界教團代表,為此前往教育部外陳情抗議,要求教育部尊重國立大學與工會合意的團體協約內容。

 

➤右一: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

 

▶東華大學與工會以團協規範專案教師評鑑客觀標準,教育部卻稱違法拒絕核可!?

 

經查,大專專案教師評鑑歷來經常缺乏客觀標準,且由主管恣意給分,導致專案教師無所適從。因此,東華大學與高教工會於團體協約約定,「為符合公平之比例原則及防止恣意加減分,…評分方法以該級距中間位數為基本分,有上下之加減分數者,必須有具體之佐證。加減分認定有爭議時,由審議委員會決之。」而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團協明定「由乙方體育中心主任、體育中心外部委員一名、體育中心內三名教師代表,共5人組成。」、「體育中心外部委員由乙方校長秉持誠信及注意利益迴避原則,選定不具有校內行政職之乙方教師擔任;體育中心教師代表由體育中心全體教師(不含體育中心主任)互選之。」透過協約設計制度,落實勞方共同參與審議的權利,使該評量不再受少數高層恣意把持。

➤高教工會副理事長張鑫隆

 

但教育部不同意國立東華大學與工會締結該團體協約,所提出之理由竟是依大學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所以大學與工會以團體協約約定更合理的教師評量標準,屬於「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工會批評,此說詞純屬完全誤解法令,無視教師評鑑制度之擬訂本可也應先與勞方或工會協商,再經校務會議通過即可,毫無違反法律之疑義!

 

教育部甚至為此推出「國立大專校院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 作業流程檢核表」(如附件五),並於其中進行諸多違反團體協約法令之限制,例如於第3點「確認協商內容是否屬得協商事項」的附註2規定:「倘協約內容不在「團體協約法」第 12 條所列得約定事項,或涉及「大學法」、「教師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應不得協商。」錯誤教示國立大學不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其內容顯然曲解大學法、教師法除部分強制或禁止規定外,本存有諸多大學得內部決定的空間(如教師評鑑之具體內容、優於法定基準的教職員工勞動條件等),得由校園民主或勞資協商機制以制定相關內容。除此之外,該SOP第8點規範因「教師不得參加企業工會,「使用校內之場地及設備辦理工會會務」等相關事項不宜列入團體協約內容。」顯屬誤解「企業工會有使用校內場地權利」,並不會構成「教育產業工會不得與學校以團體協約約定使用校內場地權利」之規範。教育部種種濫權進行行政指導、惡意打壓勞資協議的行徑,為各大專校院處理勞資關係做了負面示範!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文宣部主任羅德水

 

何況,教育部一直認為專案教師是編制外教學人員,不適用教師法,所以在2022年公告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以下稱該實施原則)規定比照專任教師的勞動條件,但是關於聘任程序完全委由學校自行訂定,聘期不得超過2年,超過時以「另訂新契約」之所謂「再聘」方式進用,並以辦理評鑑作為再聘與否之參考。事實上,該實施原則只是教育部的一種行政指導,並沒有強制力,亦無比照教師法不續聘、資遣和救濟程序的保障,只明定「依勞資爭議來處理」。而勞資願透過團體協約約定具體內涵,怎又會有被主管機關認為違法而否准的道理?

 

在本案中,東華大學對於專案教師並無適用大學法第21條之認知,而是依據上述實施原則自行決定由院層級教評會制定專案教師評量標準,其評量基準過往係主管自行決定,作為「再聘」與否的參考,於是,在主管人員藉此片面操作下,迫使專案教師從事教學以外非聘約內容的行政工作,如有不從,則會得到評量不通過和「不再聘」的結果,或即使通過也不被晉薪或受到其他不利的對待。該評量基準不公平、不嚴謹,亦無教師法救濟,加上被排除適用勞基法的結果,專案教師陷於非師非勞之困境。若再剝奪其團體協商權,則專案教師將徹底失去勞動尊嚴,任人宰割!

➤右一:高教工會開南大學分部召集人黃品堯
➤右二:高教工會台北藝術大學分部召集人葉晉彰

 

如今,東華大學願釋出善意回應工會訴求,與工會以團體協約共同擬定較公正客觀的專案教師評量標準,理當受正面肯定,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豈還有置喙禁止的空間!?難道,教育部就是想要讓大學專案教師連公平評量標準都不可得,在隨時可能遭學校無標準恣意不續聘的威脅下,永遠遭學校惡意壓榨!?我們認為:

  1. 教育部不僅曲解勞動部的函釋,亦逾越機關解釋的權限,對於團體協約法第3條及第12條作出不當的解釋。因為團體協約法的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勞動部針對協商資格作成的函釋,以及團體協約得約定事項是否包含教師評鑑,均屬勞動部之機關解釋的權限。
  2. 教育部排除專案教師與專任教師享有教師法相同的保障,卻以大學法第21條規定之教師評鑑制度屬於強制禁止規定為由,排除團體協約中約定專案教師之評量基準的可能。這是教育部的一種兩面手法,一方面不讓專案教師和編制內的專任教師享有同等的待遇,另一方面卻又以大學法已規定評鑑制度來排除雙方進行團體協商的可能。姑且不論評鑑制度是否可作為團體協商的對象,單就專案教師而言,不管是教育部或法院對於專案教師之法律地位的立場,均將專案教師視為是私法上的契約關係。教育部卻在本案中以公法上之評鑑制度的規定為由,否定本會和東華大學就專案教師評量基準所達成之團體協約的效力,前後矛盾的見解,顯而易見。
  3. 事實上,前述教育部之實施原則並無比照編制內教師評鑑制度之規定,而是委由校方制定評鑑辦法,作為是否「再聘」之參考。在校方主管人員的片面運作下,不但沒有嚴謹、公平的評量基準,亦無教師法中救濟制度之適用,更無勞基法第9條和第11條關於定期契約和資遣的限制,使得專案教師陷於非師非勞的窘境,如果再剝奪他們的團體協商權,我們無法想像他們竟是如此沒有尊嚴、任人宰割。

 

➤高教工會張鑫隆副理事長遞交陳情書,由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吳志偉接收。

 

為了捍衛大專校院應有自主權力與工會締結團體協約,改善教職員工勞動條件,工會於10點至教育部外抗議後,將於11點轉往勞動部(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進行陳情,訴求勞動部作為勞動主管機關,不應放任教育部所為的打壓專案教師的舉措,並應通盤檢討教育領域應有的勞動保障法制,以及糾正教育部所為錯誤之「國立大專校院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 作業流程檢核表」。

➤高教工會隨即前往勞動部遞交陳情書

 

發布日期:2025.09.04
檔案備用載點:https://drive.google.com/drive/u/4/folders/1No89v2jiSgNCPf1y4042lA4TBgur9pD_?usp=sharing&fbclid=IwY2xjawMl_LZleHRuA2FlbQIxMABicmlkETEwckloTEhxenNBN2drTkkyAR5C_9ZUD75cFu73Eleseh0DtW_6I6Gu3Q4XZl2JdK67g80JG12fKO06vvqaeg_aem_AuT6necFOoxBSsGCD7TJhg

【採訪通知】大學與工會締結團協保障專案教師,教育部竟惡意阻撓、拒絕核可!?

大學與工會締結團協保障專案教師,教育部竟惡意阻撓、拒絕核可!?
教團抗議教育部拒絕核可國立東華大學與高教工會之團體協約,打壓專案教師勞權!

▶高教工會20250904採訪通知

 

高教工會為確保專案教師的工作權,自111年10月起與國立東華大學就體育中心專案教師之評量事項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歷經2年,雙方終於達成團體協約內容合意,預定將於東華體育中心實施國內第一起合乎公平客觀與勞工參與的專案教師評量標準,具有指標意義。

 

然而,該協約內容由國立東華大學自113年6月向教育部申請核可,竟遭教育部2度惡意阻撓,導致迄今東華與工會仍無法締約,保障專案教師之評量標準協約難以上路!高教工會與關注大專專案教師勞動權益的各界教團代表,為此前往教育部外陳情抗議,要求教育部尊重國立大學與工會合意的團體協約內容。

 

經查,教育部阻撓國立大學與工會締結該團體協約,所提出之理由竟是依大學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所以大學與工會以團體協約約定更合理的教師評量標準,屬於「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此說詞純屬完全誤解法令,無視教師評鑑制度之擬訂本可也應先與勞方或工會協商,再經校務會議通過即可,毫無違反法律之疑義!

 

        何況,大專專案教師屬「編制外進用」,長年來教育部解釋「不適用教師法及大學法」對教師的各種保障(如法定不續聘要件,教師申訴制度等)。如今大學願釋出善意與工會擬定較公正客觀的專案教師評量標準,教育部豈有置喙禁止的空間!?難道,教育部就是想要讓大學專案教師連公平評量標準都不可得,在隨時可能遭學校無標準恣意不續聘的威脅下,永遠遭學校惡意壓榨!?

 

工會於10點至教育部外抗議後,將於11點轉往勞動部(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進行陳情,訴求勞動部作為勞動主管機關,不應放任教育部所為的打壓專案教師的舉措,並應通盤檢討教育領域應有的勞動保障法制。

 

▶時間:2025年9月4日上午10:00

▶地點:教育部(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

 

【新聞稿】大學專案教師遭惡意不續聘!?訴訟期間得聲請「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首例!桃園地院裁定萬能科大應於專案教師訴訟期間繼續僱用,保障勞權!

【新聞稿】

大學專案教師遭惡意不續聘!?訴訟期間得聲請「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
首例!桃園地院裁定萬能科大應於專案教師訴訟期間繼續僱用,保障勞權!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025.8.28.

 

過去數年來各大專校院頻傳濫用「專案教師」,要求超時工作,並經常發生恣意不續聘等爭議,傷害大專教師工作權益甚鉅,已引起監察院於110年進行糾正。工會每年也接獲諸多公私立大專第一線專案教師投訴,指出遭學校惡意壓榨,因缺乏合理續聘標準而「敢怒不敢言」,甚至遭「用完就丟」的處境。

 

然而,隨著《勞動事件法》的施行及近來法院的裁判趨勢,終於開始迎來糾正歪風的可能。

 

位於桃園的萬能科技大學,109年2月起聘任一位教師擔任觀光休閒系的專案講師,並要求該師112年2月起兼任教務處執行秘書工作。歷年來該師教學與工作表現良好,教師評鑑112學年度甚至取得100分滿分。然而,因萬能校方有意做其他人事安排,先是宣稱該師教學不力於113年7月起不再續聘,經該師反應評鑑達滿分並無教學不力情況,萬能再宣稱有業務減少要減少聘僱人力的情況,所以仍要不續聘;然而,萬能校方卻又同時新聘2位專案講師及1位執行秘書接任該師既有工作,引發該師認定遭惡意解僱,顯不合理。

 

該師在尋求高教工會協助下,與學校調解不成立後即向法扶基金會申請勞動部訴訟扶助專案,由扶助律師向萬能科大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應存在之訴,目前仍在桃園地院審理中,並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訴訟期間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

 

  • 桃園地院裁定萬能訴訟期間應繼續僱用該專案教師師

 

對此,桃園地方法院114年7月29日即作出裁定(114年勞全字第10號),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要求萬能科技大學對該專案教師於訴訟審理期間,應依原聘僱契約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確保專案教師訴訟期間之勞動權益。法院並以萬能科大有雄厚校務基金,且已新聘其他教師代表有人力需求為理由,認定該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並非窒礙難行,故應核准請求。

 

據工會了解,桃園地院此裁定為《勞動事件法》109年施行以來,我國首例大專專案教師獲法院裁定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有代表性意義。該裁定能為諸多遭違法不續聘之大專專案教師指引救濟可能:若專案教師遭學校惡意解僱後提起訴訟,未必要曠日費時至訴訟定讞,就能經法院裁定「定暫時狀態」先行回到學校崗位任職並受領薪資,使為爭取應有工作權之路門檻合理降低。

 

  • 大專專案教師法制上非「免洗筷」,學校無理由不續聘即可能違法!

 

工會指出,我國各大專校院校方經常誤解,認為專案教師得於一年一聘後恣意不續聘,或者聘任期間得恣意壓榨、逼迫超時工作。然而,目前教育部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5條第3款規定:「(專案教學人員)…聘期一年以上者,應辦理評鑑,作為再聘與否之參考。」,亦即續聘與否應參考評鑑結果,並不得恣意而為;且依該實施原則專案教學人員的授課時數、差假、薪酬都要比照編制內同級專任教師,不得受差別對待。對於目前各大學未確實落實專案教師權益保障的情況,教育部應予徹查。

 

再者,根據勞動部所發布的勞基法指定適用對象,民國103年8月1日起,私立學校編制外人員即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私立大專校院只有「僅從事教學工作」的專案教師,可以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但若專案教師並非「僅從事教學工作」,而是在教學之外有額外從事行政、服務等勞務,就屬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學校聘任之教學若從事繼續性工作,其聘期應為「不定期契約」,學校若要解僱或資遣教師即須合乎勞動基準法的法定事由,否則就可能構成違法解雇。

 

過去高教工會已協助並公佈過弘光科大恣意解雇專案教師,遭法院判決違法的案例(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45號),引起各界關注。如今桃園地方法院再裁定萬能科大應於訴訟期間繼續僱用專案教師,可謂再次宣示應有的法制標準。遺憾的是,這種把專案教師當「免洗筷」、未有合理標準即解僱教師的辦學歪風,迄今仍出現在部分大專校院之中。也因此,工會認為有必要繼續協助各大專校院的專案教師維護勞權,並轉發法院裁判所傳遞的訊息,以正視聽。

 

  • 工會肯定法院裁定,呼籲萬能科大檢討改正,勿再濫用與壓榨專案教師

 

以萬能科大一案為例,雖然目前法院僅是先依勞動事件法定暫時狀態要求學校繼續僱用該教師,尚未做成最終裁判。但此一作法已協助了該教師不致於馬上陷入經濟困境而得放棄權益,因此較能有餘裕一邊繼續在學校工作,一邊透過法院持續審判該解僱是否違法,屬於對訴訟期間專案教師勞權的合理保障,本會對桃園地院該裁判予以肯定。工會也呼籲萬能科大應依照法院裁判妥適辦理,於訴訟期間以既有勞動契約(包括專案講師聘約及兼任執行秘書聘約)繼續僱用該專案教師,給予正常排課並因兼任行政聘約而減授鐘點,勿再恣意侵害勞權。若一審宣判學校敗訴,即應檢討改正而非恣意上訴。

 

最後,本會呼籲包含萬能科大的各大專校院,切勿再把專案教師視為無法令保障的次等教師群體對待!除非專案教師遭證明顯然教學不力,有「不適任教師」的情事,否則大學若預備聘任教師,不分編制內或編制外,若從事繼續性的教學工作就應有持續聘任的準備,避免任何傷害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的違法爭議。工會也呼籲廣大的專案教師群體加入工會,以群體力量維護大專校院應有的教師勞動環境與標準!

 

附件: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勞全字第10號主文:

【大學快報440期】新北市及桃園市補助失業勞工打官司期間生活費,卻設下不合理門檻!?

文:一位遭違法解雇的私校專案教師

編按:高教工會長期以來協助大量公私立大專教師維護工作權益。其中,「專案教師」是權益受損的重災區,因不適用教師法,相關爭議往往需待法院判決。目前各縣市政府已多半訂有勞工訴訟費用及生活費用補助,讓遭違法解雇的勞工或教師們,可以申請打官司的律師費及生活費補助。然而,近來工會接獲一位會員指出,當他向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申請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期間生活費用補助時,竟然遭勞動局要求要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遭駁回」的裁定,才會核給生活補助。工會認為此一要求並不合理,且實際上無助失業勞工維護權益,故刊出會員陳情書,以及本會發出要求各地方政府改正的公文。

 

陳情書

主旨:

針對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漠視勞工權益、違法設限補助申請門檻,請求立即調查並糾正行政怠惰與違法行為,以保障勞工基本生存權益。

 

事實與理由:

本人為依法提起「恢復雇傭關係」之勞工,在訴訟進行期間,依法可向新北市政府(戶籍地)或桃園市政府(工作地)申請「勞工涉訟期間生活補助」。惟兩地方政府勞動局竟要求申請人須附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駁回狀」,始得進入補助審查流程。

此舉不僅無任何法源依據,且該駁回狀需經起訴後,向法院法官申請,經過調查開庭後始可能裁定,程序冗長、等待期最長達6個月,再加上申請補助本身約需3個月的審查與撥款,勞工恐面臨長達9個月無任何實質補助之困境,完全背離補助制度設計初衷。

更甚者,根據查證:中央勞動部與台北市政府並無要求勞工檢附該文件,新北與桃園地方政府自訂條件,形同行政機關自立法令、一國兩制、歧視性對待。此舉已構成:

  1. 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
  2.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3. 涉嫌行政怠惰與濫權,背離依法行政基本義務

勞工在訴訟期間已承受巨大壓力,生活陷入困頓,本應受到政府即時且有感的協助。地方政府卻以無理技術性手段阻撓補助申請,嚴重違反公僕為民服務之宗旨,實屬對勞工基本人權的制度性踐踏與行政暴力。且本人非唯一個案,行政機關相關人員明知此狀況,而選擇怠惰及漠視,本人也曾電聯、前往新北市政府與桃園市政府洽詢,上至勞工局局長、勞資關係科科長、股長上班時間也不見蹤影,不然就是開會,從中午時間等到下班,也沒有確實可以處理的人員來處理,還被公務人員無禮地直接轉其他無人接聽的分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令人髮指。

 

陳情訴求:

  1. 立即調查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對涉訟補助設限行為之合法性
  2. 撤銷一切要求檢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駁回狀」之不當規定
  3. 追究相關承辦人與主管之行政責任與失職疏失
  4. 要求回歸法令原則、立即改正違法濫權作為
  5. 強烈呼籲中央勞動部與監察院正視此類行政濫權亂象,還勞工一個基本生存保障與應有尊嚴

附錄:本會要求各地方政府改正的公文:

 

 

【新聞稿】搶救東台灣!大漢教職員反突襲停辦!要求無心辦學董事會辭職解散!保留東台灣技專教育機會!

搶救東台灣大漢教職員反突襲停辦!要求無心辦學董事會辭職解散!保留東台灣技專教育機會!

高教工會0403新聞稿

 

花蓮今晨傳出嚴重地震,位於花蓮縣新城鄉的大漢技術學院教職員立即投入關懷學生與花蓮災情,然因日前董事會私自突襲放話停辦的風波,也推派代表北上與教育工會團體聯合召開記者會,嚴正反對大漢不顧師生突襲停辦,要求無心辦學董事會應辭職解散,保留東台灣技專教育機會!教育團體齊聲表達:花蓮不幸發生天災,不該再有人禍!大漢校方應優先關懷師生及災情,立刻終止私自停招停辦案,學校經營有困難也應先設期改善、尋求整併可能,維護永續經營可能。

 

高教工會大漢分部召集人陳建宏副教授在記者會上指出:「大漢技術學院是花蓮縣碩果僅存的技專校院,大漢董事會若自認無法繼續辦學,就應廣徵辦學有方之機構承接學校,而絕非為圖謀改辦利益而私自停辦。長年來大漢提供花蓮地區學子技專進修機會,學校是屬於花蓮人的,非私人機構之資產,花蓮人要求大漢董事會自行解散,無條件釋出經營權。基於大漢技術學院目前學生數500多人未達經濟規模,教育部真正該做的是主動促成鄰近學校公私併或私私併,花蓮縣政府應關心並主動推動併校,保存在地教育資源。」

 

 

大漢技術學院王世忠助理教授則強調:「今日花蓮才傳出嚴重地震,辦學者該優先關注師生狀況及花蓮災情,而非再推動惡性停辦。何況,大漢技術學院為縣境內唯一含有工業類、商業類和觀光休閒類系科之高等教育進修部學制學校,董事會擅自放話停辦顯然未善盡社會責任,使民眾無書可讀,嚴重侵害就學權益,已不適任。基於教育機會均等之憲法精神,呼籲各界一同監督並阻止教育部放任大漢董事會將學校惡性倒閉。」

 

 

大漢教職員指出,學校董事會計畫停招停辦一事,毫無誠意與校內師生溝通。2月份的校務會議上,2點30分開會,校方只用3分鐘宣稱學校將停招停辦,師生毫無討論,2點50分校方就已對各大媒體發佈大漢將停辦的新聞稿。顯見大漢董事會早已預謀突襲停辦,手段粗暴惡劣。如今傳出大漢師生反彈,學校再一一約談師生「事後溝通」,甚至針對異議學生施壓,或拿法定慰助與助學義務來利誘師生,已使全校教職員生不再信任此一董事會,非不得已要對其採取抵制手段,不會再配合讓校方補足程序。

 

記者會上除大漢教職員代表出席發言外,高教工會代表黃惠芝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代表何俊彥也出席公開聲援大漢教職員生。

 

 

高教工會代表強調,根據大漢技術學院最新的會計師查核報告,大漢學校淨資產至今仍有10億之多,這都是大漢教職員生、政府補助和人民捐贈長年努力所累積的「高教公產」,絕不容許大漢董事會視為私產,為謀取改辦其他事業利益「發退場財」,而私自停招停辦、侵害師生權益!教育部應立刻介入,並且以大漢董事會觸犯私立學校法第7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為由,依法解除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並為其規劃與公校整併、再造花蓮技專的可能。

 

教育團體分析:《私校退場條例》已於2022年上路,其中連對財務不佳的專案輔導學校都還給予2年改善期,無法改善才會先停招再停辦以保障師生,總共期間達3年,而且過程要全面重組董事會納入教職員生,最後校產歸公處理。大漢迄今財務穩健,也不在專輔學校名單中,校方豈可低於法律標準,無視師生權益1年內「主動把學校辦倒」,董事會也不必重組,規避《私校退場條例》管制!?此種無心辦學的董事會應立即辭職或受教育部命令解除職務,重新組織包含教職員生的董事會,以保留東台灣技專教育機會!否則,未來各個私校董事會恐將「有樣學樣」,在預期要被列入專案輔導前,就主動突襲發佈新聞稿要停招停辦,惡性把師生清空,來規避《私校退場條例》管制?這樣高等教育的災難必將越演越烈!各個私校師生被迫走上街頭的苦情,也不會因退場條例立法而改善。

 

基於目前已有過半大漢教師加入高教工會並組織分部,高教工會將代表大漢教師向大漢校方提出團體協約協商要求,拒絕學校再私自約談教職員「假冒溝通」,或在校務會議及董事會私自闖關停辦計畫。在大漢拒絕與工會協商、雙方沒能達成保留東台灣技專教育方式的共識前,大漢教職員與教育工會團體將號召各界團結努力,抵制不適任的大漢董事會到底!

開放預約3月份法律諮詢服務

當前大專校園教職員工作權益上之爭議頻生,經常需要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討論,幫助自身並改善環境。高教工會提供每月一次的法律諮詢服務,由律師進行一對一的諮詢,並提供專業意見。只要是加入工會滿3個月之會員,皆可預約申請。

 

即日起開放預約2024年3月份之法律諮詢服務,日期為3月29日

 

適用對象:加入工會滿3個月之會員(完成填表入會且定期繳費)
✽倘若入會未滿3個月,但遭遇緊急勞資爭議事況或特殊情形,可通融採以多補繳過去1年之會費,即能獲得預約法律諮詢資格。
 
費用:由工會支付,會員無須負擔費用。
 
時間:每個月一天,選定日期後由工會公告,並開放預約。每一次開放10個名額,每次諮詢為半小時。可預約時間為上午10:00-12:00(四個名額)下午13:00-16:00(六個名額)
 

預約辦法:

  1. 每月舉行法律諮詢之日期由工會公告,公告後即開放預約。
  2. 最遲須於諮詢日前3天預約,額滿為止
  3. 以電子郵件為原則[email protected])。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訊:姓名、學校、職稱,並說明案件基本內容。
  4. 待秘書處確認相關資料,並回覆確認信件後即完成預約。
  5. 案件相關文件、資料須於諮詢日前3天以電子郵件或以信件送達工會辦公室(台北市伊通街59巷6號4樓)。


本次法律諮詢請到郭文程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郭文程律師現任職於仕閣法律事務所。

郭文程律師現為 仕閣法律事務所律師本身自2015年起即為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長期會員,擔任多家機構法律顧問,另於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擔任「生活與法律」課程講師,對於各類糾紛及爭議處理相當有經驗,並曾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擔任科員,處理大量勞資爭議案件,熟稔性別工作平等法、給付工資、資遣費、職業災害等爭議事件。
 
郭律師在分析法律問題及構思訴訟策略上,秉持客觀立場給予適當策略,並以「細心」、「耐心」及「同理心」為基礎,建立與客戶間的信賴感,同時運用累積的實務經驗,以及專業的態度辦理每個委任案件,盡全力為客戶排解紛爭,協助客戶實現其法律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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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現職】
  • 仕閣法律事務所律師
  •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會員
【經歷】
  • 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司馬仲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員
  • 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講師

引用自仕閣法律事務所網站

 

其他事項:

  1. 為節約時間,盡可能在法律諮詢前提供案件敘述以及相關資料,以便律師了解案情。
  2. 工會對會員相關諮詢的內容都將保密。
  3. 工會對會員問題若將代表其採取任何因應措施,亦將於取得會員同意後始為之。
  4. 若案情較為複雜,由秘書處決定是否調整諮詢時長。
  5. 諮詢案件以高等教育職場中的工作權益相關事件為限。
  6. 若要取消諮詢,需提前通知秘書處。
  7. 會員亦得邀請相關同事陪同前來一齊討論,以促成集體行動。
  8. 若有任何問題請來信或來電詢問,可於上午10:00至下午5:00之間來電工會(02-25077391)。
  9. 若不方便前來工會辦公室,可事先告知,並以視訊連線進行。

高教工會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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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加入工會滿3個月之會員(完成填表入會且定期繳費)

✽倘若入會未滿3個月,但遭遇緊急勞資爭議事況或特殊情形,可通融採以多補繳過去1年之會費,即能獲得預約法律諮詢資格。

費用:由工會支付,會員無須負擔費用。

時間:

  • 每個月一天,選定日期後由工會公告,並開放預約。
  • 每一次開放5個名額,每次諮詢為50分鐘。
  • 諮詢時間為上午10:00-13:00、下午14:00-16:00。

預約辦法:

    1. 每月法律諮詢日期由工會公告,公告後即開放預約申請。
    2. 最遲須於諮詢日前3天預約,額滿為止。
    3. 填寫申請書:
    4. 待秘書處確認相關資料,並回覆確認信件後即完成預約。
    5. 申請表填寫可參考(附件二)。

 

申請書下載及說明:

  1. 高教工會法律諮詢申請辦法及申請書.pdf
  2. 附件一、高教工會法律諮詢申請書(.docx)(.odt
  3. 附件二、高教工會法律諮詢申請書(填寫範例).pdf

 

其他事項:

  1. 工會對會員相關諮詢的內容都將保密。
  2. 工會對會員問題若將代表其採取任何因應措施,亦將於取得會員同意後始為之。
  3. 若案情較為複雜,由秘書處決定是否調整諮詢時長。
  4. 諮詢案件以高等教育職場中的工作權益相關事件為限。
  5. 若要取消諮詢,需提前通知秘書處。
  6. 會員亦得邀請相關同事陪同前來一齊討論,以促成集體行動。
  7. 若有任何問題請來信或來電詢問,可於上午10:00至下午5:00之間來電工會(02-25077391),承辦人員為張志綸執行秘書。
  8. 若不方便前來工會辦公室,可事先告知,並以視訊連線進行。
  9. 工會保有是否接受申請及調整順序之權力。

 

法律諮詢請到郭文程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郭文程律師現任職於仕閣法律事務所。

郭文程律師現為 仕閣法律事務所律師 ,本身自2015年起即為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長期會員,擔任多家機構法律顧問,另於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擔任「生活與法律」課程講師,對於各類糾紛及爭議處理相當有經驗,並曾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擔任科員,處理大量勞資爭議案件,熟稔性別工作平等法、給付工資、資遣費、職業災害等爭議事件。

郭律師在分析法律問題及構思訴訟策略上,秉持客觀立場給予適當策略,並以「細心」、「耐心」及「同理心」為基礎,建立與客戶間的信賴感,同時運用累積的實務經驗,以及專業的態度辦理每個委任案件,盡全力為客戶排解紛爭,協助客戶實現其法律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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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現職】

  • 仕閣法律事務所律師
  •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會員

【經歷】

  • 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司馬仲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員
  • 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講師

引用自仕閣法律事務所網站

 

更新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