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周平觀點:不畏濫訴打壓,高教工會再次成功捍衛私校退場公共化

文:周平(高教工會理事長、前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原文刊載於風傳媒(2026.06.05)

 

當少子女化成為台灣高等教育無法逆轉的現實,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已不再只是個別學校的經營問題,而是攸關整體教育公共性與社會正義的重要課題。近十多年來,台灣高教長期面臨招生不足、財務惡化與辦學規模萎縮等困境,許多私立大專校院陸續走向停招、停辦甚至退場。然而,真正值得社會關注的,從來不只是有多少學校退場,而是在退場之後,龐大的教育資產將流向何方?師生權益是否受到保障?以及高等教育究竟是屬於公共利益,還是終將淪為資本擴張的新戰場?

 

這些問題,涉及的不只是教育政策,更涉及我們如何理解教育的本質。

 

教育不是商品,大學不是企業,校地校產更不是等待開發的資本標的。許多私立大專校院雖然名義上屬於私人興學,但長期以來接受大量國家補助、享有租稅優惠、取得公共土地資源,並肩負人才培育與知識生產的社會責任。因此,私校所累積的校地、校舍、設備與各種教育資源,本質上具有高度公共性。當學校面臨退場時,最重要的問題不應是誰最有能力接手獲利,而是如何確保這些教育資產持續服務社會公共利益。

 

正因如此,高教工會多年來始終主張:私校退場的方向應是公共化,而非財團化。

 

我們反對的從來不是改革本身,也不是所有形式的轉型。我們所反對的是將待退私校視為財團擴張版圖的機會,將教育資產視為可供重新配置與利用的資本標的。當一所學校因少子女化而難以維持辦學時,社會真正需要思考的,不是如何創造新的投資機會,而是如何保障學生受教權、教師工作權與教育公共利益。

【大學快報第452期】周平觀點:亞太技術學院公益董事集體總辭抗議─退場案的制度崩壞

文: 周平/高教工會理事長
原刊載於風傳媒(2025-12-30)
 
 
目錄
  • 一、停辦不等於放手:三年行政真空的原罪
  • 二、公益董事的真實角色:不是經營者,而是拆彈專員
  • 三、「校產歸公」的口號,為何在行政現場失效?
  • 四、承接評估的敷衍,暴露行政的形式主義
  • 五、真正的諷刺:當公共承接出現,卻被經費擋下
  • 六、逼拍賣,卻不給規則:最危險的行政卸責
  • 七、集體請辭:不是抗議,而是明志
  • 八、如果退場只剩「快」,公共資產終將流失

 

在台灣的公共治理語境中,「退場」往往被包裝成一種技術性問題:學校辦不下去,就依法停辦、清算、結案。只要流程跑完,似乎一切便可翻頁。然而,亞太創意技術學院的退場過程卻清楚揭示:真正的問題,從來不在「退場」本身,而在於退場之後,國家如何對待公共資產,以及主管機關是否仍願意承擔公共責任。

 

公益董事與監察人集體請辭,是一個極不尋常、卻極為沉重的政治訊號。這不只是對單一案件的不滿,而是對整個制度運作方式的否定。當一群被設計來「防弊」的人,選擇用辭職來自保,社會不能只問「發生了什麼事」,而必須追問:是什麼樣的制度,讓留下來反而變成一種風險?

 

一、停辦不等於放手:三年行政真空的原罪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於108年獲教育部同意停辦。從法規角度看,這只是退場程序的起點;但從行政實務來看,這卻成了責任切割的分水嶺。教育部在核准停辦後,並未即時、有效介入後續監督,反而讓原經營團隊在近乎無人問責的狀態下繼續拖延、擺爛。

 

結果是什麼?教師長期無薪,卻也無法依法資遣;帳務混亂,債權不清;校產處於高風險狀態,卻缺乏有效保全。這不是單一失誤,而是一種結構性的行政邏輯:只要完成程序上的「停辦核准」,後續問題就交給時間自行消化。

 

這樣的治理方式,既節省行政成本,也避免政治責任,但代價卻由最弱勢的人承擔,他們是教職員工、學生,以及整體社會。

 

二、公益董事的真實角色:不是經營者,而是拆彈專員

 

直到110年,教育部才改派公益董事並獲法院核准進駐。此時的亞太,早已不是一所「準備退場」的學校,而是一個累積多年問題的燙手山芋。公益董事不是來經營學校的,更不是來替誰背書的,他們的角色更像是拆彈專員,也就是在高度不透明、風險密集的環境中,一步步排除爆炸可能。

 

清算過程中,董事會與清算人完成了大量繁瑣卻關鍵的工作:釐清歷年帳務、確認債權、補發欠薪、完成財報查核、進行不動產鑑價。到113年中,債務總額確認為七千六百餘萬元,而校地與建物的鑑價則高達二十四點五億元。這些成果,代表的是制度仍有可能運作,而非一場注定失敗的鬧劇。然而,也正是在此時,主管機關與公益董事之間的裂痕逐漸擴大。

 

三、「校產歸公」的口號,為何在行政現場失效?

 

私校退場條例的核心精神並不複雜:避免校產私有化,確保公共利益優先。然而,在亞太案中,這個原則卻屢屢被行政操作稀釋。

 

公益董事會始終主張,在帳務未清、債權未明、公共承接尚有可能之前,不應急於拍賣校產。然而,教育部自公益董事上任初期,便不斷要求研議校產分割與處分方案,彷彿退場的終點早已預設為「市場化處理」。

 

這種態度透露出一個危險訊號:對主管機關而言,拍賣不是最後手段,而是最省事的選項。至於校產是否能回歸公共用途,是否會被賤價出售,似乎並非優先考量。 

 

四、承接評估的敷衍,暴露行政的形式主義

 

教育部多次表示曾協助洽詢承接單位,但實際作為卻漏洞百出。112年至114年間,雖曾函詢部分中央與地方機關,卻未系統性詢問國立大專校院的承接意願,這本身就是程序上的重大缺失。

更荒謬的是,113年教育部誤以為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有承接意願,召開協調會後卻當場遭否認。這不只是行政烏龍,而是顯示承接評估流於表面,缺乏事前溝通與實質準備。若連最基本的承接意向都無法確認,那麼「校產歸公」就只剩下對外說帖。

 

五、真正的諷刺:當公共承接出現,卻被經費擋下

 

114年,情勢出現轉機。法人主動擴大徵詢範圍,終於有三所國立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聯合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表達初步承接意願。這正是退場條例最理想的結果:公共資產,由公共體系接手。

然而,教育部的回應卻是冷酷的一句「經費不足」。沒有跨部會協調,沒有替代財源設計,只有拒絕。三所學校最終相繼放棄。這一刻,問題已不在於制度設計,而在於政治選擇。當主管機關選擇不為公共利益編列預算,所謂的「校產歸公」便形同虛設。

 

六、逼拍賣,卻不給規則:最危險的行政卸責

 

在承接全面受阻後,清算人不得不研議公開標售。然而,亞太校地多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山坡地保育區,涉及複雜的用途變更與分區限制。若在規則不明下拍賣,極可能導致校產賤售,甚至成為特定資本操作的標的。

 

公益董事多次向教育部詢問拍賣資格、用途變更、過戶可能性與價格設定原則,卻只得到抽象回覆,實質問題一概推給其他機關。更嚴重的是,在跨部會協詢尚未完成前,教育部竟以「處分未有實質進展」為由,拒絕撥付清算經費。這等同於一種行政勒索:不照指示拍賣,就讓你無法運作。

 

七、集體請辭:不是抗議,而是明志

在這樣的結構下,公益董事若選擇留下,反而可能成為未來政治與司法追責的對象。一旦校產因拍賣而引發爭議,第一個被質疑的,往往不是躲在程序後方的主管機關,而是簽字的董事。集體請辭,並非情緒化抗爭,而是一種制度性的明志行為。這是用離場來劃清界線,拒絕成為制度失靈的替罪羊。

 

八、如果退場只剩「快」,公共資產終將流失

 

亞太案的意義,不在於結局如何,而在於它揭示了一個殘酷現實:當退場制度只追求效率,而不願承擔公共責任時,「校產歸公」就會變成一句空話。這不只是教育部的問題,而是整個行政體系對公共資產的態度問題。若行政院與相關部會不正視此案,未來每一次私校退場,都可能重演相同劇本,即公共資產在制度縫隙中流向市場,而社會只能事後追悔。

 

公益董事已經用最沉重的方式示警。接下來,該被問責的,不是離開的人,而是掌握權力、卻選擇最省事道路的那一方。 

 

【投書】周平觀點:亞太技術學院公益董事集體總辭抗議─退場案的制度崩壞

文: 周平/高教工會理事長
原刊載於風傳媒(2025-12-30)
 
 
目錄
  • 一、停辦不等於放手:三年行政真空的原罪
  • 二、公益董事的真實角色:不是經營者,而是拆彈專員
  • 三、「校產歸公」的口號,為何在行政現場失效?
  • 四、承接評估的敷衍,暴露行政的形式主義
  • 五、真正的諷刺:當公共承接出現,卻被經費擋下
  • 六、逼拍賣,卻不給規則:最危險的行政卸責
  • 七、集體請辭:不是抗議,而是明志
  • 八、如果退場只剩「快」,公共資產終將流失

 

在台灣的公共治理語境中,「退場」往往被包裝成一種技術性問題:學校辦不下去,就依法停辦、清算、結案。只要流程跑完,似乎一切便可翻頁。然而,亞太創意技術學院的退場過程卻清楚揭示:真正的問題,從來不在「退場」本身,而在於退場之後,國家如何對待公共資產,以及主管機關是否仍願意承擔公共責任。

 

公益董事與監察人集體請辭,是一個極不尋常、卻極為沉重的政治訊號。這不只是對單一案件的不滿,而是對整個制度運作方式的否定。當一群被設計來「防弊」的人,選擇用辭職來自保,社會不能只問「發生了什麼事」,而必須追問:是什麼樣的制度,讓留下來反而變成一種風險?

 

一、停辦不等於放手:三年行政真空的原罪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於108年獲教育部同意停辦。從法規角度看,這只是退場程序的起點;但從行政實務來看,這卻成了責任切割的分水嶺。教育部在核准停辦後,並未即時、有效介入後續監督,反而讓原經營團隊在近乎無人問責的狀態下繼續拖延、擺爛。

 

結果是什麼?教師長期無薪,卻也無法依法資遣;帳務混亂,債權不清;校產處於高風險狀態,卻缺乏有效保全。這不是單一失誤,而是一種結構性的行政邏輯:只要完成程序上的「停辦核准」,後續問題就交給時間自行消化。

 

這樣的治理方式,既節省行政成本,也避免政治責任,但代價卻由最弱勢的人承擔,他們是教職員工、學生,以及整體社會。

 

二、公益董事的真實角色:不是經營者,而是拆彈專員

 

直到110年,教育部才改派公益董事並獲法院核准進駐。此時的亞太,早已不是一所「準備退場」的學校,而是一個累積多年問題的燙手山芋。公益董事不是來經營學校的,更不是來替誰背書的,他們的角色更像是拆彈專員,也就是在高度不透明、風險密集的環境中,一步步排除爆炸可能。

 

清算過程中,董事會與清算人完成了大量繁瑣卻關鍵的工作:釐清歷年帳務、確認債權、補發欠薪、完成財報查核、進行不動產鑑價。到113年中,債務總額確認為七千六百餘萬元,而校地與建物的鑑價則高達二十四點五億元。這些成果,代表的是制度仍有可能運作,而非一場注定失敗的鬧劇。然而,也正是在此時,主管機關與公益董事之間的裂痕逐漸擴大。

 

三、「校產歸公」的口號,為何在行政現場失效?

 

私校退場條例的核心精神並不複雜:避免校產私有化,確保公共利益優先。然而,在亞太案中,這個原則卻屢屢被行政操作稀釋。

 

公益董事會始終主張,在帳務未清、債權未明、公共承接尚有可能之前,不應急於拍賣校產。然而,教育部自公益董事上任初期,便不斷要求研議校產分割與處分方案,彷彿退場的終點早已預設為「市場化處理」。

 

這種態度透露出一個危險訊號:對主管機關而言,拍賣不是最後手段,而是最省事的選項。至於校產是否能回歸公共用途,是否會被賤價出售,似乎並非優先考量。 

 

四、承接評估的敷衍,暴露行政的形式主義

 

教育部多次表示曾協助洽詢承接單位,但實際作為卻漏洞百出。112年至114年間,雖曾函詢部分中央與地方機關,卻未系統性詢問國立大專校院的承接意願,這本身就是程序上的重大缺失。

更荒謬的是,113年教育部誤以為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有承接意願,召開協調會後卻當場遭否認。這不只是行政烏龍,而是顯示承接評估流於表面,缺乏事前溝通與實質準備。若連最基本的承接意向都無法確認,那麼「校產歸公」就只剩下對外說帖。

 

五、真正的諷刺:當公共承接出現,卻被經費擋下

 

114年,情勢出現轉機。法人主動擴大徵詢範圍,終於有三所國立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聯合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表達初步承接意願。這正是退場條例最理想的結果:公共資產,由公共體系接手。

然而,教育部的回應卻是冷酷的一句「經費不足」。沒有跨部會協調,沒有替代財源設計,只有拒絕。三所學校最終相繼放棄。這一刻,問題已不在於制度設計,而在於政治選擇。當主管機關選擇不為公共利益編列預算,所謂的「校產歸公」便形同虛設。

 

六、逼拍賣,卻不給規則:最危險的行政卸責

 

在承接全面受阻後,清算人不得不研議公開標售。然而,亞太校地多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山坡地保育區,涉及複雜的用途變更與分區限制。若在規則不明下拍賣,極可能導致校產賤售,甚至成為特定資本操作的標的。

 

公益董事多次向教育部詢問拍賣資格、用途變更、過戶可能性與價格設定原則,卻只得到抽象回覆,實質問題一概推給其他機關。更嚴重的是,在跨部會協詢尚未完成前,教育部竟以「處分未有實質進展」為由,拒絕撥付清算經費。這等同於一種行政勒索:不照指示拍賣,就讓你無法運作。

 

七、集體請辭:不是抗議,而是明志

在這樣的結構下,公益董事若選擇留下,反而可能成為未來政治與司法追責的對象。一旦校產因拍賣而引發爭議,第一個被質疑的,往往不是躲在程序後方的主管機關,而是簽字的董事。集體請辭,並非情緒化抗爭,而是一種制度性的明志行為。這是用離場來劃清界線,拒絕成為制度失靈的替罪羊。

 

八、如果退場只剩「快」,公共資產終將流失

 

亞太案的意義,不在於結局如何,而在於它揭示了一個殘酷現實:當退場制度只追求效率,而不願承擔公共責任時,「校產歸公」就會變成一句空話。這不只是教育部的問題,而是整個行政體系對公共資產的態度問題。若行政院與相關部會不正視此案,未來每一次私校退場,都可能重演相同劇本,即公共資產在制度縫隙中流向市場,而社會只能事後追悔。

 

公益董事已經用最沉重的方式示警。接下來,該被問責的,不是離開的人,而是掌握權力、卻選擇最省事道路的那一方。 

 

【新聞稿】教育部杯葛『校產歸公』,亞太公益董事暨監察人全體總辭抗議!

教育部杯葛『校產歸公』
亞太公益董事暨監察人全體總辭抗議

〖114年12月29日新聞稿〗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自 108 年 8 月 1 日經教育部命令停辦,迄今已屆六年。 110 年11 月,經苗栗地方法院核准,由林永頌律師擔任公益董事長,帶領董事會依法全面啟動清算與退場程序。 董事會歷經校地多次勘查、教職員欠薪協調以及校內外債務之全面盤與釐清等艱鉅作業,並於 111 年 6 月 21 日依法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核定,隨即由法院裁定正式就任學校清算人。在清算程序中 ,法人已完成教職員工薪資與相關債務之確認與處理,並維護校園日夜間安全與環境整潔,同時辦理全校財產盤點、債權確認通知、不動產鑑價,以及補辦前董事會漏缺之 106 至 110 學年度財務報表查核等事項。截至 113 年6 月,確認債務總額約新臺幣 7,627 萬餘元; 另完成不動產鑑價,校地共計 64 筆土地及建物,評估總值約新臺幣 24.52 億元。

 

教育部長期消極作為,延宕私校退場與校產歸公進程

教育部於 107 年草率核准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停招,卻未事先完備相關配套措施,導致學校迅速清空師生,進而引發學生休、退學問題,以及教職員工欠薪與資遣等爭議。 108 年教育部命令學校停辦後,相關退場與清算作業長期陷入停滯狀態。直至 111 年,經苗栗地方法院裁定重組臨時董事會,並重新遴選公益董事正式進駐後,學校清算與退場程序方得以全面啟動並逐步推進。

然而,當校產歸公作業進入關鍵階段時,教育部不僅未能積極提供必要協助,反而屢次設置行政障礙,致使《私立學校退場條例》所揭示之公共利益與校產歸公目標,難以有效落實。

 

一、校產歸公多次協調未果,行政支持付之闕如

本屆公益董事會始終秉持「校產歸公」原則,堅決反對私立學校因退場而使校產流入私人財團市場。然而,自公益董事就任以來 ,教育部未曾提供任何實質協助,反而在資產負債尚未釐清前,即多次要求董事會研議校產分割與拍賣方案, 教育部此舉已明顯違背《私立學校退場條例》避免圖利、確保公共利益之立法精神。相關具體事例如下:

 

(一)亞太校地捐贈國立清華大學案

111 年間,國立清華大學因校地拓展需求,由校長率領多位高階主管多次實地訪視亞太校園,並進行深入勘查與討論,顯示高度承接意願。然而,後續評估卻無預警中止。據了解,主因在於若清華大學承接亞太校地,教育部將不支持相關擴校計畫經費,形同實質阻撓,致清華大學最終放棄承接亞太校地,轉而整併其他私校,且其拓校經費反而獲得教育部補助。

 

(二)請求教育部協助發函中央及地方機關承接

董事會多次函請教育部協助學校行文中央機關及縣政府 ,公益董事亦親自奔走說明並陪同會勘。多個單位均表示 ,亞太校地規模龐大, 除非由政府出面統籌主導,單一機關難以承接。教育部對此困難早已知情,卻始終消極旁觀,不願負責提報行政院協調,致董事會多年努力仍未促成任何單位承接校地。

 

(三)科技部及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評估案

清算期間,董事會主動洽詢科技部,了解是否有教育訓練相關場地需求;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亦曾多次實地會勘校地。然而,在相關單位尚未完成內部評估前,教育部即逕行召開協調會,最終以 「未有實際需求」為由婉拒。該過程顯示教育部未充分理解實際狀況,作業草率且欠缺對各方的尊重,不僅徒增行政成本,亦未對校產歸公提供任何實質助力。

 

(四)法人主動函詢 18 個機關及 51 所國立大專校院

自 114 年起,法人主動行文 18 個中央及地方機關,以及 51 所國立大專校院徵詢承接意願,隨即獲多所大學回函表達高度意願。其中,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及國立聯合大學數次實地到校評估, 對校地條件與發展潛力均表達正面且具體意願, 顯示國立大學並非缺乏校地需求。然而,訊息曝光後,兩校隨即接獲教育部技職司主管關切,最終兩校皆以 「教育部無法支持後續經費」為由,表達無法承接亞太校地。尤其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在拒絕承接亞太校地後,不久即獲教育部補助另於鄰近地區設置新校區。 此一對照清楚顯示,教育部採取選擇性支持政策,刻意杯葛教育資源用於亞太校產歸公。

教育部一方面長期以國立大學校地不足為由, 編列預算協助各校另覓新址;另一方面卻拒絕支持國立大學承接既有 、完整且可立即運用之亞太退場校地, 實質上已構成以經費政策變相阻撓校產歸公。 教育部此作法不僅違背《私立學校退場條例》「校產回歸公共、避免圖利」之立法原意,更造成公共資源重複投入與制度性浪費,嚴重損及公共利益。

 

(五)退場基金附條件承接建議遭拒

法人再度正式函請教育部,建議以 「附條件贈與」 方式,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承接校產,仍遭教育部回復 「礙難接收」 ,再度顯示其對校產歸公缺乏積極作為與政策決心。

 

二、清算經費遭行政控管,迫使校產走向標售,公共安全再陷風險

在各級政府機關及國立學校皆無法承接校產之情況下 ,清算人被迫研議公開標售校地之可能性。然而,亞太校地多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山坡地保育區,涉及高度複雜之土地使用及變更限制,若貿然拍賣,恐有賤賣校產、公共資源流入特定財團之重大風險。 有鑑於此 ,董事會於 114 年 9 月函詢教育部,就拍賣資格限制、土地用途變更、 使用分區及價格設定等關鍵議題請求釐清; 惟教育部僅回覆原則性意見 ,並將其他實務問題推諉要求法人自行洽詢相關主管機關,未提供實質指導。

本法人遂於 114 年 11 月函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苗栗縣政府,確認校產處置相關程序。然而,在相關機關尚未回覆前,教育部即以 「處分未具實質進展」為由,突襲式以行政手段裁截清算進行中之相關經費。此舉將導致法人於 12 月底被迫終止校園保全、 行政及工友等必要人力聘任。教育部上述行政處分不僅嚴重衝擊清算程序之正常推動, 更可能再次使校園陷入維安真空, 增加資產遭竊與破壞之風險, 亦恐使公益董事會近四年來致力於校產歸公之所有努力付諸流水, 嚴重損及公共利益。

 

三、公益董事暨監察人集體請辭,籲請政府正視公共資產流失問題

亞太公益董事會一致認為 ,校產理應回歸公共使用 。然而,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不僅未善盡協助義務,反以經費控管作為施壓手段,迫使校產走向公開標售,其作為已嚴重背離《私立學校退場條例》所揭示之「校產歸公、避免圖利」立法精神。為堅守清廉立場並捍衛公共利益,避免承擔「校產歸公不力」甚至「圖利特定對象」 之不當責任,公益董事暨監察人爰決定集體請辭,以表達最嚴正抗議與警示。

亞太公益董事會鄭重呼籲行政院及相關主管機關, 應正視本案所反映之教育部人事干預與制度性失靈問題, 積極主動整合跨部會資源, 落實《私立學校退場條例》之立法原意,確保教育公共資產回歸公共使用, 避免因教育部行政怠惰與制度失效而致珍貴公共資源流失,進而損害社會整體公共利益。

 

 

 

【新聞稿】拒絕蘭陽技術學院董事會假借改辦社福基金會,圖謀17億元校產!

拒絕蘭陽技術學院董事會假借改辦社福基金會,圖謀17億元校產!

蘭陽技術學院董事長劉石純、董事陳正勳與前宜蘭縣長林姿妙共犯貪污圖利罪已遭法院判刑,顯屬不適任改辦公益事業!教育部切勿護航!

20250606高教工會聲明

 

遭法院宣判與前宜蘭縣長林姿妙共犯貪污圖利罪的蘭陽技術學院董事長劉石純、董事陳正勳等人,近來悄悄向教育部提出申請,有意將退場近三年的蘭陽技術學院規避解散歸公處置,而要改辦為「社會福利基金會」,以繼續握有多達17億4827萬元的退場校產。此案若教育部放行,則將開啟貪污犯竟還能改辦退場私校為基金會的惡例,引起高教各界關注。

 

▶把持鉅額校產犧牲師生權益、讓「原校畢業」承諾跳票的蘭陽技術學院董事會

位於宜蘭頭城的蘭陽技術學院,於110年3月董事會即突然宣佈全面停招。當時停招時董事會還公開承諾「不會強制學生轉學,會尊重學生決定」,並以此說服教育部同意停招。沒想到停招隔年就立刻「跳票」,自行宣佈停辦退場,導致有一百多名蘭陽學生未待「原校畢業」,就因學校惡性停辦被迫轉學或輟學,成為東台灣私校退場的惡例之一。

 

據了解,蘭陽技術學院的惡性退場,並非是因為學校已有財務問題,而是為規避111年上路實施之《私校退場條例》退場校產歸公機制使然,所以不惜犧牲師生提前退場。這也導致後續的一連串爭議。

 

按照司法院法人登記公告,位於宜蘭頭城車站後精華地段的蘭陽技術學院,其停辦後土地建物財產總額仍有17億4827萬元之多,並非沒有正常辦學以維護既有師生權益的可能。而這鉅額校產是從民國55年復興工專由創辦人林才添等人捐贈創設,歷年來師生共同努力,政府給予補助所累積而成,絕非任何個人私產,而是高教公產。

然而,蘭陽技術學院董事會卻視其形同自家私產,為保全「財產」不惜跳票,提前惡性停辦,甚至退場後還拒絕儘速解散法人歸公處理,為繼續謀求自身利益,於停辦三年後近日再向教育部提出將蘭陽技術學院改辦為「社會福利基金會」的荒謬提案。

 

▶蘭陽董事長劉石純、董事陳正勳曾涉及多起行賄、貪污、圖利犯罪,為公益事業之不適任人士

經查,蘭陽技術學院董事長劉石純等人,是地方土地開發商人並曾擔任多屆縣議員,憑藉政商關係或不正手段謀取各種利益多年,並非正派辦學人士,更非社會福利專業人士。

 

劉石純於民國94年競選宜蘭縣縣議員期間,即曾因賄選遭各級法院判決賄選有罪確定,宣告處有期徒刑6個月,褫奪公權2年(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選上更(一)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並另因違反公務人員選罷法遭判決縣議員「當選無效」確定,亦受媒體報導

 

自由時報〈議員劉石純當選無效 楊政誠遞補。〉

 

然而,遭司法判刑有罪與當選無效,並未促成劉石純等人改過自新,也未影響政商勢力與其勾結合作。民國99年,蘭陽董事長劉石純家族以及董事陳正勳,即與林姿妙堂姐「前國大代表林束梅家族」等人組成獵地集團,介入與配合都委會都市計畫變更地目後,取得羅東鎮公正路「保護區」受變更為「住宅區」及「農業區」的「單元五」內的多筆土地,以獲取鉅額利益。此等爭議作為在111年才受公開揭露,被批評為「權貴圈地」。

圖片來源:民報

 

 

而到了民國107年,劉石純等更為規避繳交112萬元土地增值稅,竟向時任宜蘭縣長林姿妙行賄關說,以無償提供土地興建競選總部換取諸多官員配合虛偽認定免交土地增值稅,共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不法利益約240萬元。此案已遭宜蘭地院113年12月31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林姿妙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並判劉石純3年6月,褫奪公權3年,陳正勲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圖片來源:台視新聞

 

除此之外,不但劉石純是蘭陽技術學院的董事長,陳正勳是蘭陽技術學院董事。林姿妙的堂姐林束梅,其兩個兒子林秀榿、林文錚,也擔任蘭陽技術學院董事。而蘭陽技術學院甚至於109年11月聘時任宜蘭縣縣長林姿妙擔任學校「首席校務顧問」。蘭陽技術學院董事會與既有縣府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政治勢力緊密相連,可見一般。

 

而試問,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的犯罪人士,難道適合將仍有鉅額校產的退場私校改辦為「社福基金會」嗎?熟悉跟各級政府官員共謀犯罪的人士來改辦事業,能受到政府多妥適監督?而此種長年來罔顧公正法制,藉由政商關係游走非法灰色地帶的人士,難道不會假借社福之名、行掌控鉅額校產之實,恣意用以謀求自身不正利益?

 

何況,私立學校法第20條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就不得充任私立學校董事或監察人。而貪污前科累累的集團人士,難道只因判刑還在上訴未確定,就適任來將退場私校改辦為公益事業?

 

▶私校退場先解散歸公,由政府規劃繼續做公益使用,才是正道

私校董事們會想到退場後改辦為「社福基金會」,並非因為他們真的想發念做社福,做公益。而是因為只要改辦通過,他們就可以繼續握有鉅額校產的使用權力,並且受到更低度的政府監管。

 

實際上,「私立大專校院」和「社福基金會」的法規管制強度截然不同。私立大專從設置標準、人事進用資格、待遇標準、校園民主治理、財務公開及採購規範等要求等,基於實現學生受教權的公益考量,都遠高於鼓勵民間自行捐助管理的社福基金會,此從比較私立學校法與財團法人法的各類規範即可得知。

 

在法制漏洞下,若縱容原有私校董事會於學校退場後恣意改辦其他事業而拒絕解散,既有董事非常容易可將鉅額校產以基金會名義持有,接著藉由聘任自家人或與關係事業不正採購,進而圖利自身或他人,導致珍貴公共校產淪為不公不義的實際上私產。這在我國基金會監理上,是確實存在的現實問題。

 

也因此,私校退場後要用於社福目的,正規之道也應先經過解散原有董事法人、剩餘校產退場歸公處理,由政府規劃謀求合適的教育或社會繼續使用,或公開招募專業教育或社福團隊進駐使用,才能真正合乎公益目的。這在《私校退場條例》上路後已有相關規劃與案例,問題只在於政府是否要為此拒絕特定人士的利益要求。

 

▶拒絕蘭陽改辦案:東台灣的高教與公益需要的試金石

現實來看,我國東台灣目前並非高教資源過多,而是不足。近年來除了宜蘭蘭陽技術學院,花蓮的台灣觀光學院、大漢技術學院也紛紛退場。結果導致東台灣的學子若有心朝技職教育發展,往往苦無機會或得離鄉背井前往北台灣或西台灣,顯然不利東台灣城鄉發展。

 

相對地,若是按照《私校退場條例》或《私立學校法》於學校停辦後解散法人並將剩餘校產捐贈予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甚至提前整併,則不但有機會作為國立大學第二校區(例如:宜蘭大學頭城校區)繼續使用造福在地學子,有益社會發展,並且也能杜絕各種假借改辦而挪用校產為私產的人謀不臧。

 

目前華夏科大與台科大整併案即為適例,大同、東方、首府、和春等退場歸公處置,都引起各界相對認可。

 

高教工會也曾在蘭陽技術學院110年宣佈停招時公開喊話:「蘭陽董事會應及早計畫並協調,於學校停辦後將蘭陽學校捐贈予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公立學校或退場基金,使蘭陽技術學院既有之校地校產能盡速由政府重新規劃供公共使用,不論是成為公立學校分校、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公辦社會住宅或公立長照機構等,皆是社會大眾之福,也才確實合乎校產公共性,成為正面退場典範」。如今政府放任使校產閒置三年,甚至還可能進一步容許不正人士把持提出荒謬改辦申請,實在令人遺憾。

 

要亡羊補牢,其實很單純。眼前最要緊的,就是教育部要堅決地與各種仍在覬覦退場利益的私校董事們說「不」!

荒謬的蘭陽技術學院改辦社福基金會案,將涉及挪用多達17億之譜的高教與社會公產,假借基金會名義淪為貪污犯罪集團的私產,不論是教育部或衛福部都沒有理由核准!

 

教育部的私校諮詢會或學者專家也應通盤考慮堅定公益立場,莫再恣意開啟惡例。

而待教育部明定的「學校停辦後三年未復辦或改辦」的期限一到(114.7.31.),教育部即可依法進行解散蘭陽技術學院學校法人或解除董事職務,並規劃學院鉅額校產供各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申請妥適使用,這才是真正捍衛東台灣地區人民福利的應有作為!

 

民進黨執政的教育部,切勿護航國民黨執政的宜蘭縣貪汙圖利犯罪人士!全國高等教育的教職員生們,都正睜大眼睛觀察蘭陽案的發展!拒絕蘭陽改辦案,正是實現東台灣高教與公益需要的試金石!

 

【大學快報434期】《私校法》62條修法擬大幅放寬企業抵稅額度 恐後患無窮!假「緩解私校經營壓力」 大開財團競逐「獵校」潘朵拉之盒 堅決反對圖利財團 要求強化私校監管、杜絕不正買賣私校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聲明 2024.11.05】

《私校法》62條修法擬大幅放寬企業抵稅額度 恐後患無窮!
假「緩解私校經營壓力」 大開財團競逐「獵校」潘朵拉之盒
堅決反對圖利財團 要求強化私校監管、杜絕不正買賣私校

 

日前,行政院將《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草案內容將使私人及企業在捐贈私立學校時,不論指定或不指定捐贈對象,皆可享有100%折抵稅負。而明(6)日上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辦的「少子女化加劇私校退場,如何挽救」公聽會上,亦將《私校法》第62條修法列為討論題綱之一。

在目前的修法草案說明中,以「落實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為由,意圖直接取消現行條文中,個人捐款上限50%、營利事業捐款上限25%之抵稅額度,改為不論是捐贈予指定學校,或是捐贈予「私校興學基金會」(不指定對象,由基金會分配捐款)皆可全額抵稅。

對此,高教工會必須嚴正警告:此一修法方向,讓捐贈私校之金額得以完全免稅,除了將使財團得假藉捐款逃稅外,必然還將提供更大誘因,鼓勵、助長更多覬覦私校校產的財團,以「捐資」為名,如禿鷹般地競逐、不正入主私校的「獵校風氣」,勢必將開啟私校學生與教職員的惡夢!

 

捐贈予國家或私校本質迥異,不可混為一談

在現有制度中,個人或營利事業若捐贈公立大學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基本上即為對政府/國家之捐贈而享全額免稅。捐贈公校促進公校資源增加,政府予以全額免稅尚屬合理。所謂免除稅負,即政府應收而未收,乃是一種變相的補助。然而,目前《私校法》62條修法方向完全僅「慷慨」放寬企業捐資私校抵稅幅度,同時卻完全放棄更重要、更關鍵對私校治理與監督的種種強化措施,包括過去多次《私校法》修法過程中,許多教育團體與學者已一再倡議過的公益董事、教職員生董事等修正方向。在目前高度欠缺對私校公共監理情況下,若財團指定對象捐贈私校也可獲得全額免稅,實質上等於在缺乏合理把關下,把國庫的錢拿來鼓勵、助長企業透過「捐資」一方面逃稅、一方面更可不正入主私校的惡質風氣!

贈予國家(公校)或私校兩者的根本差異,在於政府的對公校的監管與私校有極大的差異,如同政府機關一般,公校經費收支皆有嚴格查核機制,但當前私立大專院校以大學自治之名,實質上大搞獨裁治理,缺乏民主監督機制,甚至董事會長期由家族、財團把持,不當介入校務,將學校當成私產的醜聞不斷頻傳。

事實上,如今私校透過常態性領取高比例的國家經費補助(包括最新的學費補助),然而,其財務報表揭露程度卻甚且遠不如一般上市櫃公司。在法規漏洞及主管機關的放任下,私校甚至可以惡性退場,並改辦其他事業,將教育公共資源公然轉手為私人財團的私產。

 

助長財團不正入主私校,成為財團避稅手法

工會指出:在目前企業捐資私校抵稅額度未進一步放寬前,高教禿鷹問題就已頻傳,常見私人或企業捐資私校時,要求「附條件」如換取過半董事席次「入主」私校等,甚至將校名更改成財團之名,竊佔公共校產納入囊中的行為。而這類形同買賣的附條件捐贈,若還能全面獲得政府補助,未來恐將導致財團入主私校狀況更嚴重。畢竟若能透過捐贈後取得學校「過半董事」及「經營權」,最後其實就變成左手捐給右手,還能享受全額免稅補助,成為財團避稅天堂。此修正案若通過,等同呼喚盤據在私校上空的高教禿鷹,以國家資源將禿鷹養肥。在出賣高教公共性的同時,政府還要給予財團補助,使得國家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加劇。

 

現行捐贈私校之抵稅額度 早就已經是最優惠了!

根據工會盤點既有法規,現行捐贈私校之抵稅額度早就已經是最優惠了,若捐贈私校之抵稅額度再放寬,不但對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完全不公平,產生排擠效應,更將產生嚴重道德風險。

表一、企業或個人捐款抵稅比較表

捐 贈 對 象

個人抵稅額度

企業抵稅額度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不超過所得額20%

不超過所得額10%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26條捐贈

不超過1000萬元或

不超過所得額10%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6條之2第2項: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捐贈

捐贈金額1000萬元以內部分,所得額150%或100%

依《私校法》第62條,透過財團法人私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特定學校捐款

金額不受限制

金額不受限制

依《私校法》第62條,指定對特定學校之捐款

不超過所得總額50%

不超過所得額25%

國家/政府

金額不受限制

金額不受限制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整理

 

應限於不指定用途,且無對價關係,並強化對私校監督

若捐贈私立學校也要享有與公校同等免稅待遇,那主管機關對私校的監管也應該全面比照公校,並且大幅度將私校公共化。例如董事會納入公益董事、教職員董事並且限制連選連任。

對於指定與非指定對象之捐贈應該區別,能享有全額免稅的,需以「其捐款並無附有任何條件、負擔或對價關係」為前提要件,僅限於毫無附條件、負擔或對價關係的無償贈與。相對的,那些有附條件的贈與,不但不該享有全額免稅,甚至應降低現有免稅比例,以提高企業不指定對象捐贈誘因,讓真正基於公益捐贈私校的資源,可以透過公平的方式進行分配,杜絕帶有不正目的的財團侵蝕高教。

另外,修正條文對於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僅增加監督二字,卻無實質監督方案,在財團捐贈全額免稅的情況下,恐讓「興學」基金會淪為「賣學」基金會,成為高教禿鷹買賣私校的買辦。高教工會認為,若要增加對不指定對象捐贈的誘因,應降低現有指定對象捐贈之免稅額度,必要時可適度提高不指定對象捐贈之免稅額度,同時強會對私校興學基金會及私校之監管。

 

面對私校退場,應以強化公共監管為前提,增加對私校的資源投入

工會認為,在私校面臨生源減少、招生不足情況下,政府應以強化公共監理為前提,大幅增加對教育經費直接投入,以實現高教公共化。且不得透過免稅補助財團等間接且有圖利之嫌的手法進行,應將經費用於推動「公私校合併」,在招生名額減少情況下,維持教師數量,進而改善生師比等指標。讓少子女化現象成為改善高教體質契機。如此一來,少子女化不但可以改善私校的生師比及增加公共性,可以以避免少子女化造成教師工作機會危機以及惡性退場的問題。

高教工會再次強調:目前《私立學校法》第62條的修正方向,顯然為圖利財團之惡法,是將國家公共資源,拿去餵養高教禿鷹。此惡法若是通過,將助長財團不正入主私校,成為財團避稅手法,且對高教公共性帶來嚴重破壞!工會強烈呼籲:行政及立法機構不應修法免除對私校捐贈之稅負,以維護高教的公共性與公平。

【新聞稿】大漢技術學院人事財務兩失序,當權集團趁亂中飽私囊。董事會違法介入校務,掏空校產辦倒學校早有預謀

大漢技術學院人事財務兩失序,當權集團趁亂中飽私囊
董事會違法介入校務,掏空校產辦倒學校早有預謀

【新聞稿】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高教工會大漢分部


近期,大漢技術學院管理層的多項爭議行為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尤其是校長林岳輝在校務會議中的公開發言更成為討論焦點。林校長在會議中表示:「聘雇校務研究中心主任兼法務秘書謝世憲以及總務長兼學務長魏大同加薪事宜,都是我做的,歡迎來提告我。」。這一言論經不起外界質疑,人事任用偏離合法任用,再度挑戰社會底限。


高苑三寶掏空大漢,違法聘任胡亂搞
依據教育部核定之〈大漢學校財團法人大漢技術學院組織規程〉,規程中並未設置法務秘書一職,另外依據〈大漢學校財團法大漢技術學院校務研究室設置辦法〉,校務研究中心主任應由專任教師擔任。校長林岳輝(前高苑科大教師,113年3月到職)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違法聘雇職員謝世憲(前高苑科大教師113年5月到職)擔任法務祕書兼任校務研究中心主任。謝世憲在任職後每月僅到校數日,以林岳輝為首的行政主管表示謝世憲不必到校打卡,也不必循學校請假系統請假,並且謝世憲有「榮譽假」可放。外界觀察校長主推謝世憲的職務功能是運用其法律專長積極「停辦學校」,並鞏固仍有經營權但沒有所有權的大漢董事會「校園資產」。校長林岳輝同意「無任所」且「無人事紀律」職員謝世憲坐領高薪,引發社會強烈不滿。違反學校組織規程及人事法規之學校人員聘雇無獨有偶,學校聘雇職員劉文廣擔任總務處二級主管職,同樣不需打卡及到班。教育部應立即調查學校人事任用不法之情事,要求立即改進,並對大漢行政相關主管及董事會施予懲戒。


針對上述人事任用,大漢人事主任林丞芸表示此為「董事長議定」!事實上,若真如人事主任所言為,即違反了《私立學校法》、〈大漢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以及教育部歷年立場,董事會不得干涉學校行政事務。而校長林岳輝不但在董事會授意下違法聘雇職員,還辯稱這是校長對學校行政人員的任用權,形同獨裁專制,再度挑戰社會三觀。且身兼總務長及學務長的職員魏大同(前高苑科大教師,113年5月到職),到職才半年,卻只要校長透過一紙簽呈即可加薪,這令目前以及過去在大漢身兼數個一級主管職的老師直呼不可思議。


違規挪移校產,辦倒學校早有預謀?
在前述人事聘雇違法亂紀之後,學校財務違規操作繼之而來。教育部曾三申四令大漢台中產學分部之建設及維護費不得動用學校校務基金(附件1)。113年2月21日的校務會議上東窗事發,大漢主任秘書邱天佑和會計主任劉光軒聯手操作,疑似架空前任大漢校長姚國山,邱主任祕書涉嫌未經告知姚校長,在台中產學分部900萬元工程款的請購案上蓋姚國山校長「乙章」意圖偷渡。會計主任劉光軒在校務會議上意圖輕鬆帶過,表示900萬元工程款的請購案為「誤植」,而邱天佑主祕則公開回應「歡迎來處置我」,嚴重違法財務紀律並以輕蔑態度回應,由董事會指派的新任校長林岳輝卻並未問責,人事主管也未將二者移送校內委員會調查辦理。工會合理懷疑,大漢技術學院遭到董事會惡性倒閉,早在多年前即有預謀,將校產逐步掏空挪移至台中產學分部,並賤租給自家掌控的基金會圖利。


核心問題:缺乏程序正義且當權者免責


1. 人事任命與薪資調整不符章程規範
根據大漢技術學院的組織規程及大漢技術學院校務研究室設置辦法,校務研究中心主任應由專任教師擔任,而「法務秘書」也並非正規設置的職位。然而,校方在未經充分討論及正當程序的情況下,聘用不符合規範的人事任命及薪資調整,缺乏公開性與透明性。


2. 財務操作的透明度不足
校務會議紀錄顯示,台中產學分部900萬元工程款的支用違返教育部禁令,雖這一次被發現且制止,但令人懷疑是否有更多不法行為未被揭露。過程中學校行政人員違返行政倫理及財務紀律卻未被追究,反映出權力層意圖隱匿不法行為,學校資產隨時面臨被掏空之風險。


工會的要求:徹底調查與改革
針對大漢技術學院目前的管理亂象,我們提出以下要求:

• 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深入調查謝世憲及其他高層人事任命、出勤狀況的合法性及透明度,還原事實真相。
• 加強校務決策的透明度:所有涉及重大人事、財務及校務事項的決策,必須公開透明,校務會議委員執行權責調閱人事及會計資料,行政單位應充分配合提供。
• 追究失職人員:包括校長林岳輝在內的相關高層管理人員,應為校內的不當行為付出代價,並為良善的校務管理樹立模範。

 

工會聲明:守護校園正義,捍衛師生利益
我們呼籲大漢技術學院的管理層正視問題,立即採取有效行動進行改革。教育應該以誠信、公正為基礎,任何違反正義、掩蓋事實的行為,都不應該在校園中存在。我們將持續追蹤事態發展,並呼籲全體師生及社會各界,共同捍衛校園公平正義。

 

《私校法》62條修法擬大幅放寬企業抵稅額度 恐後患無窮!假「緩解私校經營壓力」 大開財團競逐「獵校」潘朵拉之盒 堅決反對圖利財團 要求強化私校監管、杜絕不正買賣私校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聲明 2024.11.05】

《私校法》62條修法擬大幅放寬企業抵稅額度 恐後患無窮!
假「緩解私校經營壓力」 大開財團競逐「獵校」潘朵拉之盒
堅決反對圖利財團 要求強化私校監管、杜絕不正買賣私校

 

日前,行政院將《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草案內容將使私人及企業在捐贈私立學校時,不論指定或不指定捐贈對象,皆可享有100%折抵稅負。而明(6)日上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辦的「少子女化加劇私校退場,如何挽救」公聽會上,亦將《私校法》第62條修法列為討論題綱之一。

在目前的修法草案說明中,以「落實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為由,意圖直接取消現行條文中,個人捐款上限50%、營利事業捐款上限25%之抵稅額度,改為不論是捐贈予指定學校,或是捐贈予「私校興學基金會」(不指定對象,由基金會分配捐款)皆可全額抵稅。

對此,高教工會必須嚴正警告:此一修法方向,讓捐贈私校之金額得以完全免稅,除了將使財團得假藉捐款逃稅外,必然還將提供更大誘因,鼓勵、助長更多覬覦私校校產的財團,以「捐資」為名,如禿鷹般地競逐、不正入主私校的「獵校風氣」,勢必將開啟私校學生與教職員的惡夢!

 

捐贈予國家或私校本質迥異,不可混為一談

在現有制度中,個人或營利事業若捐贈公立大學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基本上即為對政府/國家之捐贈而享全額免稅。捐贈公校促進公校資源增加,政府予以全額免稅尚屬合理。所謂免除稅負,即政府應收而未收,乃是一種變相的補助。然而,目前《私校法》62條修法方向完全僅「慷慨」放寬企業捐資私校抵稅幅度,同時卻完全放棄更重要、更關鍵對私校治理與監督的種種強化措施,包括過去多次《私校法》修法過程中,許多教育團體與學者已一再倡議過的公益董事、教職員生董事等修正方向。在目前高度欠缺對私校公共監理情況下,若財團指定對象捐贈私校也可獲得全額免稅,實質上等於在缺乏合理把關下,把國庫的錢拿來鼓勵、助長企業透過「捐資」一方面逃稅、一方面更可不正入主私校的惡質風氣!

贈予國家(公校)或私校兩者的根本差異,在於政府的對公校的監管與私校有極大的差異,如同政府機關一般,公校經費收支皆有嚴格查核機制,但當前私立大專院校以大學自治之名,實質上大搞獨裁治理,缺乏民主監督機制,甚至董事會長期由家族、財團把持,不當介入校務,將學校當成私產的醜聞不斷頻傳。

事實上,如今私校透過常態性領取高比例的國家經費補助(包括最新的學費補助),然而,其財務報表揭露程度卻甚且遠不如一般上市櫃公司。在法規漏洞及主管機關的放任下,私校甚至可以惡性退場,並改辦其他事業,將教育公共資源公然轉手為私人財團的私產。

 

助長財團不正入主私校,成為財團避稅手法

工會指出:在目前企業捐資私校抵稅額度未進一步放寬前,高教禿鷹問題就已頻傳,常見私人或企業捐資私校時,要求「附條件」如換取過半董事席次「入主」私校等,甚至將校名更改成財團之名,竊佔公共校產納入囊中的行為。而這類形同買賣的附條件捐贈,若還能全面獲得政府補助,未來恐將導致財團入主私校狀況更嚴重。畢竟若能透過捐贈後取得學校「過半董事」及「經營權」,最後其實就變成左手捐給右手,還能享受全額免稅補助,成為財團避稅天堂。此修正案若通過,等同呼喚盤據在私校上空的高教禿鷹,以國家資源將禿鷹養肥。在出賣高教公共性的同時,政府還要給予財團補助,使得國家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加劇。

 

現行捐贈私校之抵稅額度 早就已經是最優惠了!

根據工會盤點既有法規,現行捐贈私校之抵稅額度早就已經是最優惠了,若捐贈私校之抵稅額度再放寬,不但對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完全不公平,產生排擠效應,更將產生嚴重道德風險。

表一、企業或個人捐款抵稅比較表

捐 贈 對 象

個人抵稅額度

企業抵稅額度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不超過所得額20%

不超過所得額10%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26條捐贈

不超過1000萬元或

不超過所得額10%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6條之2第2項: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捐贈

捐贈金額1000萬元以內部分,所得額150%或100%

依《私校法》第62條,透過財團法人私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特定學校捐款

金額不受限制

金額不受限制

依《私校法》第62條,指定對特定學校之捐款

不超過所得總額50%

不超過所得額25%

國家/政府

金額不受限制

金額不受限制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整理

 

應限於不指定用途,且無對價關係,並強化對私校監督

若捐贈私立學校也要享有與公校同等免稅待遇,那主管機關對私校的監管也應該全面比照公校,並且大幅度將私校公共化。例如董事會納入公益董事、教職員董事並且限制連選連任。

對於指定與非指定對象之捐贈應該區別,能享有全額免稅的,需以「其捐款並無附有任何條件、負擔或對價關係」為前提要件,僅限於毫無附條件、負擔或對價關係的無償贈與。相對的,那些有附條件的贈與,不但不該享有全額免稅,甚至應降低現有免稅比例,以提高企業不指定對象捐贈誘因,讓真正基於公益捐贈私校的資源,可以透過公平的方式進行分配,杜絕帶有不正目的的財團侵蝕高教。

另外,修正條文對於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僅增加監督二字,卻無實質監督方案,在財團捐贈全額免稅的情況下,恐讓「興學」基金會淪為「賣學」基金會,成為高教禿鷹買賣私校的買辦。高教工會認為,若要增加對不指定對象捐贈的誘因,應降低現有指定對象捐贈之免稅額度,必要時可適度提高不指定對象捐贈之免稅額度,同時強會對私校興學基金會及私校之監管。

 

面對私校退場,應以強化公共監管為前提,增加對私校的資源投入

工會認為,在私校面臨生源減少、招生不足情況下,政府應以強化公共監理為前提,大幅增加對教育經費直接投入,以實現高教公共化。且不得透過免稅補助財團等間接且有圖利之嫌的手法進行,應將經費用於推動「公私校合併」,在招生名額減少情況下,維持教師數量,進而改善生師比等指標。讓少子女化現象成為改善高教體質契機。如此一來,少子女化不但可以改善私校的生師比及增加公共性,可以以避免少子女化造成教師工作機會危機以及惡性退場的問題。

高教工會再次強調:目前《私立學校法》第62條的修正方向,顯然為圖利財團之惡法,是將國家公共資源,拿去餵養高教禿鷹。此惡法若是通過,將助長財團不正入主私校,成為財團避稅手法,且對高教公共性帶來嚴重破壞!工會強烈呼籲:行政及立法機構不應修法免除對私校捐贈之稅負,以維護高教的公共性與公平。

【大學快報433期】大財團濫訴提告,高教勞動者絕不噤聲!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禿鷹受害者團結現身!

大財團濫訴提告,高教勞動者絕不噤聲!

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禿鷹受害者團結現身!

高教工會20241017新聞稿

高教工會發表聲明拒絕《私校退場條例》改惡,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竟提告要求工會下架道歉!針對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企圖透過濫訴要求民事賠償的方式,嚇阻教職員生加入工會、並要求工會噤聲的行徑,已構成壓迫勞工團結權行使的不當勞動行為。高教工會前於9月25日正式至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也選於本案民事訟訴開庭日的這一天召開記者會再次宣示毫不畏懼學校惡質濫訴的行徑,將進一步發動禿鷹受害者聯盟團結行動。

高教工會今年6月針對國民黨提出之私校退場《私校退場條例》第24條修正發出聲明,指出修正條例恐導致讓退場私校全面淪為財團禁臠之惡果。聲明發出之後,中信金融管理學院隨之發出律師函要求本會撤銷該聲明,並針對其中提及中信金入主後清空興國全體教師一事道歉,否則將對工會提起訴訟。針對此事,高教工會也於7月2日召開記者會,重申堅持高教公共化發展,拒絕禿鷹財團侵佔校產之立場。會後工會於8月21日收到民事起訴狀,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將記者會當日出席成員,包含工會理事長周平、執行秘書陳志軒、組織部主住林柏儀、前秘書長陳尚志與前遠東科大副校長余伯泉教授等全數列為被告並請求民事賠償。

 

財團委任律師提告欺壓勞工的行徑並不罕見,財團濫訴的本質便是仗著勞資雙方的資源落差優勢,讓勞工在訴訟中付出相對高的成本、心力,而感到痛苦與恐懼而不敢再發聲反抗。面對此種打壓行為,工會絕不退縮害怕。針對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一連串透過威脅與法律行為試圖使工會噤聲、打壓工會活動之行為,高教工會強調已經構成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第5款(支配介入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並且已於9月25日正式向勞動局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

任職於東華大學法律系,同時也是高教工會副理事長的張鑫隆副教授指出:「批評性言論屬團結權之正當行使,資方對於該等工會活動應負有容認義務」。張鑫隆副教授以102年勞裁字第4號為例,其中表示:「惟基於工會團結權之保障,雇主對於工會活動於一定程度負有容忍義務,自不得要求禁止該言論。雇主針對工會之批評性言論,對工會或工會幹部個人(特別係後者)威脅或報復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以達其禁止工會言論之目的,自構成妨礙工會活動自由之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參照)。」因此對工會或工會幹部個人威脅或報復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以達其禁止工會言論之目的自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支配介入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

高教工會也在記者會上再次證實工會所揭露的「中信金入主將興國老師全數逼退」的所作所為皆有所本。數位前興國管理學院專任教師都曾向工會表示當時學校在全校教職員參與的會議上要求全體教師接受資遣,不然財團不願入主,同時也有當時遭逼退的教師願意出庭作證。工會信箱中也仍然留存著當年興國專任教師與工會聯繫的信件,一名教師在信中也表示了學校所採取的安置措施就是「全數自願離職」,除非接受比照職員敘薪。該教師甚至指控學校無視既有的教師出勤請假相關規定,於寒假期間另創比照職員的每日打卡模式,亦是為了創造讓本無須到校執勤的教師無故或連續曠職的表象,供解聘教師之用。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一直自翊為「企業辦學助私校轉型典範」,然而將入主興國後所發生的種種亂象攤在陽光下後,很清楚的發現其實是建立了一套惡意逼退教師的「典範」。「興國模式」絕非個案,當年中信金團隊也涉嫌參與威逼亞太教師離職以圖謀轉型利用亞太校產。前亞太技術學校的黃惠芝老師也表示,當時怡盛集團董事會成員入主亞太後,即派出中信金相關聯背景之律師團出面至學校協助清空師生,中信金財法系教師劉邦繡甚至自薦以公益董事名義介入董事會運作,幸好最終在師生的團結抗爭之下才未讓財團圈地成功。

高教工會已委託仕閣法律事務所的郭文程律師協助處理本次訴訟。然而工會認為這次事件並不僅只於法律訴訟層次的問題,財團濫訴更是對於整體高教受雇者的勞動權、團結權與對高教治理公共監理權的侵害。高教工會表示,絕不會因財團提告而退縮,仍會堅持捍衛高教公共性與勞動權力保障的理想。面對財團濫訴打壓,勞動者將會透過團結來回應,工會接下來將發起「反對禿鷹濫訴,支持高教工會」舉牌行動,邀請禿鷹財團的受害者們團結現身一同「終結中信金圈地,支持高教工共化」。最後高教工會再次表示將會有更多的行動與高教勞動者們一同拿下中信金身上這張「企業辦學助私校轉型典範」的假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