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通知】 蔡政府十年政綱「高教公共化」承諾,淪為跳票? 私校資方團體勒索「公校減招」,應嚴正拒絕!

蔡英文總統於2012年第一次競選總統時曾發佈「十年政綱」,其中「教育政綱」,明確訴求高教政策改革方向為「擴大高等教育公共化程度:逐步調整公立及私立院校的學生比例,長期達成公立院校學生數過半的目標。」如今十年過去,執行狀況為何?是否承諾跳票?

 

高教工會對此舉辦記者會公開檢視,並根據教育部統計處最新數據揭露,儘管歷經少子女化與私校退場浪潮,如今2022年我國公立大學學生數仍僅佔全體的「三分之一」,離「過半」目標遙遙無期。而十年政綱中指出的高教問題現象「高等教育過度私有化,公立大學院校的比率偏低,對中下階層家庭的教育成本負擔沈重」也並無具體改善。甚至因缺乏公共化政策,就是歷經少子女化高峰至下一個十年(2032年),高教「過半」公共化的目標還是無法達成。

 

除此之外,高教工會進一步觀察數據發現,不但公立大學生比例仍嚴重偏低,且當前公立大學新生竟出現「性別失衡」的趨勢:公立大學新生中男性佔比不但高於女性,而且過去10年來竟有連年攀高趨勢;其中反映的教育資源分配及性別平等惡化狀況,令人擔憂。

 

然而,近來私校資方團體與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提議「因應少子女化、顧及私校生存,政府應同步推動『公校減招』及『調漲學費』」訴求,甚至散播錯誤不實數據,竟未見蔡政府嚴正駁斥。高教工會對此回應相關訴求顯然是「搞錯方向」與「抓錯處方」!

 

工會出席代表指出,台灣高等教育長期以來公校容量偏低,甚至公部門高教經費在OECD國家相比是「倒數第一名」,導致十年政綱所述「對中下階層家庭的教育成本負擔沈重」,甚至推估再十年都還未能改進,豈還有再「公校減招」之理?

 

高教工會指出,因應少子女化,政府應當擴大對公私立學校的補助,減輕學校對學雜費的依賴狀況,並透過改善生師比,維持總教師員額不變,以提升教學品質並減輕對教師工作機會的衝擊。但絕不應要求刪減本已不足的公校容量,犧牲下一代本的公共高教機會!甚或再放任調漲學費,加重中下階層家庭的教育成本負擔!私校資方團體僅從自身利益出發,卻不顧下一代與廣大社會大眾權益,令人不齒但其來有自。但執政黨及其政府對自身政綱卻毫無捍衛也無具體措施回應,也應受批評。

 

工會嚴正呼籲,十年政綱「高教公共化」承諾不該淪為空話一場!蔡政府應拿出具體措施來回應高教發展需要,並對私校資方團體「公校減招」等訴求嚴正拒絕!

 

時間:2022年6月21日(週二)上午10:00

地點:高教工會辦公室(台北市伊通街59巷6號4樓)

【大學快報307期】大專兼任教師與兼任助理/校內工讀生 可申請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

    各位大專校院的兼任教師與兼任助理/工讀生,若還未請領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請記得於今年8月31日前線上點入連結進行申請,僅需輸入身分證字號與金融機構帳號,便可請領勞動部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金額為一萬元,預估兩日即可入帳。   

 

    根據勞動部公布的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原訂須於今年4月30日當天有投保勞工就業保險,現勞動部已修正規定,放寬至只要你在今年(110年)4月份某一日有參加就業保險紀錄,且月投保薪資在23,100元以下,便可以申請領取金額一萬元之生活補貼。

 

    換言之,在大專院校授課的兼任教師們與兼任助理/工讀生,基於確認僱傭關係的運動成果,原則上只要學校有為各位投保勞工保險,同時就會有就業保險。在各校只要每月投保薪資為23,100元以下,即符合請領資格。

 

    要注意的是該生活補貼有幾項例外條款,包括:你在單一學校投保金額超過23,100元;或是若已領取過職業工會之紓困方案者;抑或是你目前除了在學生兼課/兼職外,另有其他工作投保金額超過23,100元;或者是因已經領取了公保養老年金或勞保老年年金,導致再就業時無法參加就業保險。上述狀況則無法領取勞動部該次的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另外也要注意的是,不論你在幾間以上學校兼課/兼職,都只能領取一份生活補貼,也就是一人最多領取一萬元。

 

    如果你發現明明符合資格,為何卻無法順利請領到該生活補貼,那麼最有可能的原因是:你的雇主(學校)根本未依法為你投保勞工保險。當你發現有上述狀況時,若你是高教工會會員,請與我們聯繫,或者請直接向勞保局檢舉學校違法。

 

   另外,高教工會曾於今年6月10日發文要求教育部,應於此次紓困計畫中,納入四類「大學無薪孤兒」,包括各大專校院辦理推廣教育(含學分班及非學分班),因疫情因素而減少開班之「推廣教育教師」、因疫情因素而暫緩或取消計畫執行之「計畫聘僱之計時人員」、因疫情導致工作時數減少之「學生兼任助理」、無法於寒暑假期間工作之兼任教師。

    在工會呼籲下,雖然這波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中,已經涵蓋了部分兼任教師,兼任助理/工讀生。但對於其他收入大幅受影響之推廣教育教師(如華語文教師、推廣教育外語教師等),則可能因為每月投保薪資超過23,100元,或是因為學校違法未替他們投保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導致無法領取任何的疫情紓困補貼。

 

   因此,工會在此除了提醒以符合資格的各位大專兼任教師、兼任助理/工讀生,請儘速上網申請請領紓困補貼外,我們也再度聲明,請教育部儘速協助讓紓困計畫涵蓋至上述各類因疫情而造成無薪/減薪之各類教育人員,避免任何在疫情衝擊下被忽視的受害勞工!

【升等權益】

Q.22. 我的學校規定有「限期升等」,超過期限沒升等就要解聘、不續聘。請問這種規定是合法的嗎?

 

A: 「限期升等」的規定目前日益遭到濫用,許多學校以此來剷除不合校方喜好的助理教授或副教授。其中,不少遭以「限期升等期間內未完成升等」為由而解聘的大學教師,已持續提出了申訴和相關訴訟;而過去2年來,最高行政法院已做出多起有利勞方的判決(如最高行103年判字501號),質疑校方單單以「限期升等」來解聘教師、未提出其他具體事由,並未能稱已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款的「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要件,要求各高等行政法院重為審查。是故,單以「限期升等」而缺乏其他理由就為解聘,並不合乎法令規定,相關判決很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就會確定定讞。

 

Q.23. 我的學校有規定教師升等的「配額」,每種職等(如正教授、副教授)限定一定數量,除非有空缺教師才能夠申請升等。這規定導致我一直不能申請升等,請問它們可以這麼做嗎?

 

A: 校方為了節省薪資成本,而片面訂定升等「配額」,屬於限制教師的升等權益。然大學教師分級及其升等屬《大學法》之規範,是為促進學術自由與教師專業發展,僅得由各級教評會以學術專業進行審查,而不得由學校恣意做出升等「配額」來限制教師升等權益。

若學校的確以缺乏「配額」為由拒絕教師提出升等,等同無法律理由拒絕其升等,當事人可以依法進行申訴、訴訟來救濟。

 

Q.24. 我們學校規定升等教授一定要有「一二級主管的行政經驗」,否則沒有提出升等的資格。請問它們可以這樣規定嗎?

 

A: 各學校日益透過修改教師升等辦法新訂條件,來逼迫教師更為學校所利用。這些新訂條件與教師專業未必有關,卻只是校方高層能以此來排除異己或剝削控制教師。我們認為,教師升等辦法如同評鑑辦法,已成為學校控管教師的利器,但卻缺乏有效的法律予以節制。目前最有可能仍得靠教師參與工會,由集體的力量來投入修改規定或團體協商的動作,來避免教師面臨日益嚴重的不合理要求。另外,新訂的升等條件也必須要遵守「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得拘束新辦法訂定之前的相關行為。

 

Q.25. 我升等的「外審」都通過了,回來到院/校教評會,學校的委員卻硬是表決不讓我通過,也沒有理由。請問它們可以這麼做嗎?

 

A: 依據大法官462號解釋文明訂:「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各大學教評會自應受其拘束,除非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依法不得變更「外審」的決議。

 

Q.26. 我聽說校長介入了我的外審委員名單,找了他的親信來當外審委員,不讓我通過。我該怎麼辦?

 

A: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主管,但往往並非是該送審者學術領域的權威,自然不應由其來影響升等審查結果,這包括恣意推翻「外審」決議,或違反升等辦法介入外審名單的決定。

若其介入的確有違反相關升等辦法之規範,教師自得提出申訴或訴訟來救濟。在訴訟階段透過「閱卷」或調查證據的申請,也有機會確定是否出現遭行政權不當介入的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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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聘僱權益】Q27-Q31

 

【工會權益】

Q.32. 我的學校因為我參加工會,處處給我難堪,甚至刻意不讓我升等、也不給我應有的獎金,甚至威脅要把我解聘。這樣該怎麼辦?

 

A: 依據我國法令,資方不得因勞工參與工會而給予不利對待。新修正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更賦予因為參與工會事務而被資方打壓的勞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權利。該機制由勞動法學者為主組成裁決委員會,其裁決能夠強制命資方改變各類對參與工會勞工的不利待遇,已有多起案例有效保障了工會與勞工權益(如違法解聘、減薪、調職、不代扣會費…等)。在這之外,面對此種資方,最有效的解決方法仍是勞方的團結與集體行動。資方可以恣意對待個別勞工,但當全體勞工會因此而集體抗議時,職場的勞資不平等現況將能顯著改變。

 

Q.33. 有沒有參加工會,究竟在勞動權益保障上差在哪裡?

 

A: 基於各種歷史原因,台灣直到2011年5月1日,才開放教師組織工會。且長久以來大學教師也未籌組教師會,使其當前儘管有組織工會的權利,卻無形成工會以抗衡校方的實力。當務之急,當然是期望各大學教職員盡速加入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以跨校的力量,來全面推動高教受雇者的勞動權益保障,因應日趨惡化的大學各類亂象。

  作為工會會員,除了可透過工會來向校方、政府表達有關勞動權益的意見外,當權益遭到受損時也可向工會請求諮詢與支援;而當職場中同職業的受雇者加入工會後,工會也可以要求與資方談判團體協約,以有效保障個別勞方過去無法捍衛的各種權益,例如應有的薪資、學術研究費、基本授課時數、評鑑項目,當然不可以隨意被變更。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竭誠歡迎您盡速加入工會。另外,若貴校加入工會已達20人以上,我們也將主動協助貴校會員籌組高教工會的學校分部,以更有效具體地監督學校、維護受雇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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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聘僱權益】

Q.27. 我應徵某個學校科系的專任教師工作,結果三級三審通過後,校長卻突然告訴我,必須要先接受當一年的「專案教師」,之後才能夠轉為專任。請問它們可以這麼做嗎?

 

A: 學校原則上不得在「應聘廣告」和「實際聘任」上存有職位落差,否則有構成不實廣告之嫌疑。我們建議此類當事人據理力爭要求依據「應聘廣告」受聘為專任教師。目前已有多位誤信校方「先接受當一年專案教師」說詞,結果之後卻無法轉為專任教師,反遭不續聘的案例。

 

Q.28. 我是一位以校務基金聘僱的「專案教師」,一年一聘。請問我是否就沒有任何法令保障?

 

A: 儘管是「專案教師」,也受到一般的勞動法原則所保障。舉例來說,專案教師也受「解雇的最後手段性」保障,校方不得任意不續聘,且不續聘也須經相關教評會審議通過。

 

Q.29. 我的學校招聘我當「專案教師」,但結果為了填補員額,卻向教育部報我是「專任教師」,並幫我辦理「公保」而非「勞保」。請我那我的身分究竟是?我可以要求作為編制內專任教師留任嗎?

 

A: 有部分學校為了向教育部申請補助或填補帳面員額,開始出現類似的舉動。我們建議遭遇類似狀況的教師,在職期間就向教育部陳情,確認其具有「編制內專任教師」的身分權益。目前已有多位遭遇類似狀況的教師經過勞資爭議,已確定以「編制內專任教師」的身分留校任教。

 

Q.30. 我的學校新學期片面修改「專案助理教授」的基本授課時數,從10小時上修到16小時,而且還要求薪資要縮減為只能領「講師級」的薪資。請問它們可以這麼做嗎?

 

A: 「專案教師」雖未受《教師法》保障,但我們仍可主張學校不得恣意變動其基本授課時數或薪資待遇。然而,基於法律工具的相對缺乏,我們建議遭遇類似狀況的專案教師盡速加入工會,透過談判、協商、施壓的方式,逼迫校方不得利用專案教師的非典型聘僱地位,而恣意延長其工作時數或壓低其薪資報酬。

 

Q.31. 我是在某學校任職的「兼任教師」,學校可以隨便就把我們不續聘嗎?我們有什麼樣的權益?

 

A: 「兼任教師」已是當代大學最大宗使用來替代「專任教師」的聘僱方式。最核心的原因即在於,兼任教師的單位薪資廉價,且似乎容易彈性聘僱。然而,如同「專案教師」一般,「兼任教師」雖未受《教師法》保障,卻可以主張一般勞動法的原則,拒絕未達必要的恣意不續聘。另外,依據教育部訴願會台教法(三)字第1030109550訴願決定書指出:「兼任教師當認為學校對其待遇或聘任,有違法或不當的措施時,也可以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是故兼任教師若遭遇違法不續聘,可循管道提出申訴等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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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權益】Q32-Q33

【聘約內容更動爭議】

Q.20. 學校在新學期的聘約裏頭,自行更動了我們的基本授課時數,要求每週多教1小時、不會有超鐘點費。他們可以這麼做嗎?我不接受該怎麼辦?

 

A: 大學教師的聘約雖然多半是兩年一聘或一年一聘,但因《教師法》規範不得字意解聘或不續聘,故該聘期應理解為「實質上的長聘制,形式上的兩年一聘」。因此,學校所為的「換約」僅為踐行續聘義務,並非實際重新與教師簽訂勞雇契約。換言之,不得在「換約」之際片面修改各類勞動條件,要求教師為求續聘而接受變更。

 

所以,學校若片面在新聘約中修改了基本授課時數(或是刪減了學術研究費、改惡各類權益…等),教師得在該聘約上載明「應聘,但拒絕校方片面所為的勞動條件變更,包括…」備份後,回執給學校。如此之後若學校仍強硬要求延長基本授課時數、片面不給予超鐘點費,則教師得透過申訴、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主張拒絕接受勞動條件的變更,要求維持過去的聘約內容給付相關權益。

 

Q.21. 學校在新學期的聘約裏頭,載明應聘教師要授權學校依財務狀況來議決學術研究費的發放額數,不得異議。他們可以這麼做嗎?我不接受該怎麼辦?

 

A: 如前所述,學校不得乘換約期間片面改惡勞動條件,自然也不得片面作出新增「授權」給校方或相關會議決定的規定。不同意的教師,可同樣載明表達「應聘,但拒絕接受…」,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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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權益】Q22-Q26

 

【欠薪、減薪、減學術研究費或獎金爭議】

Q.16. 學校經常會積欠我們教職員的薪水,有的時候甚至還積欠達兩個月以上沒發出來。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A: 積欠薪資是學校出現各類危機的預兆。目前已退場、侵犯大量師生權益的高鳳、永達技術學院,都有過積欠教職員薪資的紀錄。我們建議遇到此一狀況,切勿抱著「共體時艱」的心態,縱容校方拖欠。第一時間就應當將教職員組織起來,採取法律行動(如支付命令、民事訴訟)以確保債權,避免學校惡性退場時教職員拿不回欠薪的狀況。

 

Q.17. 學校在校務會議上決議,為了因應財源困窘的狀況,要教職員共體時艱,實施「學術研究費打七折」。學校可以這麼做嗎?

 

A: 原則上不行。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而教育部也於102年10月24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5899B號公布解釋令,指出:「二、 私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是故,除非個別教師的確同意刪減學術研究費(如簽字同意),且已納入聘約,否則校務會議所決議的刪減薪資動議,並不得拘束個別教師。如此遭違法打折的薪資或學術研究費,已有多起法院判決證實可全數追討回來,如新竹地院102年訴字43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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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鑑爭議】Q18-Q19

【教評會程序】

Q.9. 學校人事室要我的系開教評會,聽說打算要把我不續聘或強制資遣,卻沒有通知我出席答辯。它們可以這樣做嗎?

 

A: 當然不行。系、院、校三級教評會若要審議涉及剝奪教師工作權的解聘、不續聘、強制資遣案,都必須通知當事人前來出席說明答辯。當事人也有權利在說明前知悉被提案解聘、不續聘、強制資遣的具體事由為何,以有效對此答辯。若未踐行此程序要求,即構成程序瑕疵,不應受教育部核准;就是核准,也可透過申訴、訴訟等程序救濟。

 

Q.10. 學校教評會前兩天才臨時通知我出席答辯,可以這樣嗎?我可不可以不去參加?

 

A: 目前還無法令強制規定教評會通知當事人出席的期間。且會議通知送達可採用寄存送達,並非當事人「拒簽」、「拒領」能使之有送達瑕疵。我們建議收到通知的當事人,還是要盡力出席答辯,但可在答辯過程對此種匆促通知、剝奪答辯準備時間的做法,做出抗議,並將其納入答辯書狀之中,以供未來教育部核准、申訴、訴訟時有證據資料,質疑學校的作為不適當。

 

Q.11. 系教評會沒有通過我的不續聘案,但學校還是要開院教評、校教評會,硬是要把我不續聘。可以這樣嗎?

 

A: 這需要看各大學的教評會組織辦法。一般而言,各大學通常都允許上級教評會(如校教評會)推翻下級教評會(如院教評會、系教評會)的決議。然而,我國法令有要求,上級教評會若要推翻下級教評會的決議,需要有具體理由認為下級教評會決議違反法令,始得為之。

  我們建議,若系教評會未通過解聘/不續聘案,但院教評會、校教評會仍要繼續審議,當事人教師還是應出席答辯,但在答辯過程要求其提出認為下級教評會決議違反法令的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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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資遣與退休金權益】Q12-Q15

【退休、資遣與退休金權益】

Q.12. 到底退休、資遣的要件是什麼?會不會影響我的退休金?

 

A: 請參見以下表格:

退休 資遣 離職(含解聘、不續聘、自願離職)
成就條件 1.自願退休:年滿60歲或任職25年。

2.屆齡退休:年滿65歲。

3.命令退休:任職5年以上,身心障礙不堪任職。

4.彈性退休:組織變革,任職20年、或任職10年滿50歲或達最高薪已滿3年

1.系所裁併、減班等(確定無其他可勝任工作)。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

3.教評會認定現職工作質量未達基準。

4.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含解聘、不續聘、自願離職)。
程序 1.由學校向私校退撫儲金會申請舊制與新制退休金。(自願退休或彈性退休須經教師向學校提起) 1.教師資遣案經教評會三級三審通過,送教育部核可;職員經職工評審會通過。

2.由學校向私校退撫儲金會申請舊制與新制退休金。

1.教師解聘、不續聘案經教評會通過,送教育部核可;職員經職工評審會通過。

2.由學校向私校退撫儲金會申請舊制與新制退休金。

給付方式 舊制退休金+新制儲金

1. 任職滿15年以上:

(1)一次給付。

(2)定期給付(購買年金保險)

(3)兼領一次給付及定期給付。

2.未滿15年,給予一次給付。

舊制退休金+新制儲金

1.資遣給與,按一次給付標準計算。

2.得立即領取或於年滿60歲再領或依規定購買年金保險。

僅有新制儲金。但若已合乎自願退休要件,應仍可申請領取舊制退休金。

1.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

2.得立即領取或於年滿60歲再領或依規定購買年金保險。

備註 1.     舊制退休金計算:([本(年功)薪+930元]*基數(第1年1個基數,後每半年增1個基數,滿15年加發2基數。最高61個基數))

2.     新制儲金計算:本(年功)薪2倍的12%費用總額,每月由教職員、學校、政府提撥至教職員個人儲金帳戶。

3.     資遣或離職者,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惟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計算。

資料來源:教育部;修訂: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014.7.9.)

 

Q.13. 學校和我說,我評鑑未過,叫我自己去辦退休或資遣,「若不接受『自願退休』或『接受資遣』,將予以不續聘或解聘,讓所有的舊制退休金都領不到」,真是這樣嗎?我該怎麼辦?

 

A: 如前所述,這需要判斷學校主張的評鑑未過的事實,是否構成了教師法第14條的解聘或不續聘事由。如果沒有,學校無法單單以評鑑未過,來解聘、不續聘教師。

 

至於學校威脅稱「若不接受『自願退休』或『接受資遣』,將予以不續聘或解聘,讓所有的舊制退休金都領不到」,前提是解聘、不續聘是合法的。再者,若已達自願退休資格,但遭學校不續聘或解聘,目前至少確定,在解聘或不續聘生效前(教育部核准不續聘案後,通常也不會立即生效,或待聘期結束),符合退休資格的教職員仍可經學校向私校退撫儲金會提出自願退休申請,取得舊制退休金。

 

私校退撫儲金會承辦人員建議:雖然規範上需要在退休生效日(每年8月1日)的3個月前提出申請,但若申請自願退休的教職員簽屬切結書同意「待手續完成後才領取退休金」,也可以在退休生效日的3個月內申請。

 

Q.14. 若已達退休資格,能否先申請自願退休取得退休金,再控訴學校違法解聘或不續聘教師,爭回工作權?

 

A: 因申請自願退休需要簽下同意離職(並非為解聘、不續聘),所以恐使未來無法再爭議學校「解聘、不續聘」處分違法,至少不容易證明該「同意」屬在詐術或脅迫下為之。

 

對此,教育部官員曾對外建議,若沒有合乎解聘、不續聘的法定理由,教職員不需要接受學校要脅的解聘、不續聘,教育部將嚴格審查有無教師法第14條的情事;教師部分可以待教育部核准審查,並可進行申訴或訴訟;職員部分可以進行訴訟。工會基本也持同樣看法。

 

Q.15. 若尚未達退休資格,但遭學校解聘或不續聘,是否仍能取得舊制退休金?

 

A: 若尚未達退休資格,遭解聘、不續聘,核准通過後,的確將無法取得舊制退休金。但若學校的處分是「資遣」,則仍可以取得舊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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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減薪、減學術研究費或獎金爭議】Q16-Q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