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462期】周平觀點:私校退撫制度的改良既是分配的正義也是肯認的正義

文:周平(高教工會理事長、前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原文刊載於風傳媒(2026.04.07)

 

在我國高等教育體制中,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範,無論任教於公立或私立大學,教師在學歷、專業能力與學術資格上的要求,原則上並無本質差異。換言之,制度在「入口端」所設下的標準,乃是以同一套學術正當性與專業門檻作為基礎,意圖確保整體高等教育師資之品質。然而,若我們將視角從資格的同質性轉向勞動條件與待遇結構的差異性,則會發現一個極為顯著且長期存在的不對稱現象:公私立大學教師在薪資結構、工作負擔、聘任穩定性以及退休保障等方面,呈現出制度性分化。

 

這樣的差異,顯然不能被簡化為單一因素所致,而必須放置於更為宏觀的社會結構與歷史脈絡中加以理解。從社會學的觀點來看,這是一個由國家政策、市場機制、學術制度與文化價值等多重力量交織而成的結果。若借用皮埃爾·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場域理論來分析,高等教育可被視為一個具有自身規則與權力分配邏輯的「學術場域」。在此場域中,不同類型的大學(公立與私立)佔據不同的位置,其所能動員的資源(經濟資本、文化資本與象徵資本)亦存在顯著差異。這些差異進一步轉化為教師個體在場域中的位置不平等,並具體體現在其勞動條件與生活機會之上。

 

首先,就國家政策而言,公立大學長期以來獲得較為穩定且充足的公共資源挹注,其教師薪資與福利制度亦多由國家制度保障,具備一定程度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相對之下,私立大學則在財務上高度依賴學費收入與市場運作,其經營模式更接近企業組織。在少子化衝擊與招生壓力日益加劇的情況下,私立大學為維持生存,不得不透過降低人事成本、提高教師授課時數等方式進行調整。這使得私校教師在實質上承擔了更多的教學負擔與不穩定風險。

 

其次,市場機制的滲透,使得高等教育逐漸從一種公共財轉化為準市場商品。在此過程中,「績效主義」成為評價教師的重要標準,研究產出、論文數量與外部計畫經費等指標,被高度量化並納入評鑑體系之中。這種轉變正是「治理術」(governmentality)的一種展現:透過看似中立的技術性指標,對個體進行規訓與自我管理。在公私立大學中,這樣的績效壓力雖普遍存在,但由於資源分配的不均,私校教師往往需在較為不利的條件下達成相同甚至更高的績效要求,從而加劇其勞動處境的艱困性。

 

再者,學術制度本身亦內含某種層級化與再製機制。頂尖公立大學通常擁有較高的聲望與資源,能吸引並留住優秀人才,形成「優勢累積」的效果;而部分私立大學則在評價體系中處於相對邊緣的位置,其教師即便具備相同的學術能力,仍可能因機構位置的差異而難以獲得相應的肯認與回報。這種結構性不平等,不僅影響教師的職涯發展,也在長期中影響整體高教體系的品質分布。

 

然而,更值得關注的是,在當代新自由主義與績效主義的雙重邏輯之下,不僅私立大學教師面臨困境,公立大學教師的勞動條件亦呈現逐步惡化的趨勢。新自由主義強調市場競爭與效率導向,使得大學被重新定位為「知識生產的企業」,教師則被轉化為需持續產出績效的「知識勞工」。在此脈絡中,終身職保障逐漸鬆動,短期聘任與彈性用人制度增加,學術工作的不確定性亦隨之上升。

 

退休制度的變革,正是這一趨勢的具體體現之一。過去以「確定給付制」為主的退休制度,強調集體保障與風險分擔;然而,近年來逐步轉向以「確定提撥制」為基礎的個人退休帳戶制度,則將風險轉嫁至個體身上,預設每位教師需對自身未來的退休生活負完全責任。這種制度設計,內含一種深刻的個人主義邏輯,將原本具有公共性質的社會保障轉化為私有化的財務安排,削弱了社會互助與風險共擔的精神。

 

在此制度轉型之下,公私立大學教師之間的差距更形擴大。公立大學教師的提撥率約為15%,而私立大學教師則僅約為12%。這一數字上的差異,實際上意味著長期累積後退休所得的顯著落差。對於已經處於較為不利勞動條件的私校教師而言,這無疑進一步壓縮了其未來的生活保障,形成一種「雙重不利」的結構處境。

 

若從馬克斯·韋伯(Max Weber)的「生命機會」(life chances)概念來看,這種制度性差異將直接影響個體在退休後的生活品質與社會參與能力。退休不僅是勞動生涯的終點,更是人生另一階段的開端。當私校教師因制度設計而無法獲得足夠的經濟保障時,其在醫療、居住、文化參與等方面的選擇空間將受到限制,進而形成一種跨越生命歷程的不平等再製。

 

進一步而言,這樣的不平等亦可從正義理論的角度加以檢視。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所提出的「分配正義」原則,強調社會資源應在保障最不利者的前提下進行合理分配;而阿克塞爾·霍內特(Axel Honneth)則從「肯認正義」的角度指出,個體需要在社會關係中獲得尊重與承認。若以此觀之,當私立大學教師在制度上被長期置於不利地位,其不僅在物質分配上遭遇不正義,在象徵層面的社會肯認上亦可能受到貶抑。

 

因此,面對當前高等教育體系中的結構性不平等,單純從個體努力或市場競爭的角度來解釋,顯然是不足的。更為關鍵的,是在制度層面進行反思與改革。公私立大學教師,雖分屬不同機構,但本質上同屬一個共享學術價值與專業倫理的社群。唯有超越機構界線,建立跨校的集體行動與團結,方有可能對抗結構性不利條件,並推動制度的改善。

 

具體而言,退休制度的改革應成為當前的重要議題之一。提升私立大學教師的提撥率,使其與公立大學趨於一致,不僅是分配正義的體現,也是維持高等教育整體品質的必要條件。當教師能夠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投入教學與研究,其專業表現與學術創造力方能得到充分發揮。反之,若教師長期處於經濟壓力與不確定性之中,則難以期待其在知識生產與人才培育上達到理想狀態。

 

「有恆產者有恆心」,這一古老的命題,在當代高等教育體系中仍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穩定的經濟基礎,不僅關係到個體的生活品質,更影響其對專業的投入程度與對未來的信心。當教師能夠將學術視為一種長期志業,而非短期競逐的工具時,整體教育品質亦將隨之提升。

 

總結而言,公私立大學教師在資格上的同質性,與其在待遇上的差異性之間,構成了一種值得深思的制度張力。這一張力,既是歷史與結構的產物,也是當代政策選擇的結果。唯有透過結構性的改革與集體性的行動,方能逐步縮減這一差距,並為高等教育體系建立更為公平與可持續的發展基礎。 

【投書】周平觀點:私校退撫制度的改良既是分配的正義也是肯認的正義

文:周平(高教工會理事長、前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原文刊載於風傳媒(2026.04.07)

 

在我國高等教育體制中,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範,無論任教於公立或私立大學,教師在學歷、專業能力與學術資格上的要求,原則上並無本質差異。換言之,制度在「入口端」所設下的標準,乃是以同一套學術正當性與專業門檻作為基礎,意圖確保整體高等教育師資之品質。然而,若我們將視角從資格的同質性轉向勞動條件與待遇結構的差異性,則會發現一個極為顯著且長期存在的不對稱現象:公私立大學教師在薪資結構、工作負擔、聘任穩定性以及退休保障等方面,呈現出制度性分化。

 

這樣的差異,顯然不能被簡化為單一因素所致,而必須放置於更為宏觀的社會結構與歷史脈絡中加以理解。從社會學的觀點來看,這是一個由國家政策、市場機制、學術制度與文化價值等多重力量交織而成的結果。若借用皮埃爾·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場域理論來分析,高等教育可被視為一個具有自身規則與權力分配邏輯的「學術場域」。在此場域中,不同類型的大學(公立與私立)佔據不同的位置,其所能動員的資源(經濟資本、文化資本與象徵資本)亦存在顯著差異。這些差異進一步轉化為教師個體在場域中的位置不平等,並具體體現在其勞動條件與生活機會之上。

 

首先,就國家政策而言,公立大學長期以來獲得較為穩定且充足的公共資源挹注,其教師薪資與福利制度亦多由國家制度保障,具備一定程度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相對之下,私立大學則在財務上高度依賴學費收入與市場運作,其經營模式更接近企業組織。在少子化衝擊與招生壓力日益加劇的情況下,私立大學為維持生存,不得不透過降低人事成本、提高教師授課時數等方式進行調整。這使得私校教師在實質上承擔了更多的教學負擔與不穩定風險。

 

其次,市場機制的滲透,使得高等教育逐漸從一種公共財轉化為準市場商品。在此過程中,「績效主義」成為評價教師的重要標準,研究產出、論文數量與外部計畫經費等指標,被高度量化並納入評鑑體系之中。這種轉變正是「治理術」(governmentality)的一種展現:透過看似中立的技術性指標,對個體進行規訓與自我管理。在公私立大學中,這樣的績效壓力雖普遍存在,但由於資源分配的不均,私校教師往往需在較為不利的條件下達成相同甚至更高的績效要求,從而加劇其勞動處境的艱困性。

 

再者,學術制度本身亦內含某種層級化與再製機制。頂尖公立大學通常擁有較高的聲望與資源,能吸引並留住優秀人才,形成「優勢累積」的效果;而部分私立大學則在評價體系中處於相對邊緣的位置,其教師即便具備相同的學術能力,仍可能因機構位置的差異而難以獲得相應的肯認與回報。這種結構性不平等,不僅影響教師的職涯發展,也在長期中影響整體高教體系的品質分布。

 

然而,更值得關注的是,在當代新自由主義與績效主義的雙重邏輯之下,不僅私立大學教師面臨困境,公立大學教師的勞動條件亦呈現逐步惡化的趨勢。新自由主義強調市場競爭與效率導向,使得大學被重新定位為「知識生產的企業」,教師則被轉化為需持續產出績效的「知識勞工」。在此脈絡中,終身職保障逐漸鬆動,短期聘任與彈性用人制度增加,學術工作的不確定性亦隨之上升。

 

退休制度的變革,正是這一趨勢的具體體現之一。過去以「確定給付制」為主的退休制度,強調集體保障與風險分擔;然而,近年來逐步轉向以「確定提撥制」為基礎的個人退休帳戶制度,則將風險轉嫁至個體身上,預設每位教師需對自身未來的退休生活負完全責任。這種制度設計,內含一種深刻的個人主義邏輯,將原本具有公共性質的社會保障轉化為私有化的財務安排,削弱了社會互助與風險共擔的精神。

 

在此制度轉型之下,公私立大學教師之間的差距更形擴大。公立大學教師的提撥率約為15%,而私立大學教師則僅約為12%。這一數字上的差異,實際上意味著長期累積後退休所得的顯著落差。對於已經處於較為不利勞動條件的私校教師而言,這無疑進一步壓縮了其未來的生活保障,形成一種「雙重不利」的結構處境。

 

若從馬克斯·韋伯(Max Weber)的「生命機會」(life chances)概念來看,這種制度性差異將直接影響個體在退休後的生活品質與社會參與能力。退休不僅是勞動生涯的終點,更是人生另一階段的開端。當私校教師因制度設計而無法獲得足夠的經濟保障時,其在醫療、居住、文化參與等方面的選擇空間將受到限制,進而形成一種跨越生命歷程的不平等再製。

 

進一步而言,這樣的不平等亦可從正義理論的角度加以檢視。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所提出的「分配正義」原則,強調社會資源應在保障最不利者的前提下進行合理分配;而阿克塞爾·霍內特(Axel Honneth)則從「肯認正義」的角度指出,個體需要在社會關係中獲得尊重與承認。若以此觀之,當私立大學教師在制度上被長期置於不利地位,其不僅在物質分配上遭遇不正義,在象徵層面的社會肯認上亦可能受到貶抑。

 

因此,面對當前高等教育體系中的結構性不平等,單純從個體努力或市場競爭的角度來解釋,顯然是不足的。更為關鍵的,是在制度層面進行反思與改革。公私立大學教師,雖分屬不同機構,但本質上同屬一個共享學術價值與專業倫理的社群。唯有超越機構界線,建立跨校的集體行動與團結,方有可能對抗結構性不利條件,並推動制度的改善。

 

具體而言,退休制度的改革應成為當前的重要議題之一。提升私立大學教師的提撥率,使其與公立大學趨於一致,不僅是分配正義的體現,也是維持高等教育整體品質的必要條件。當教師能夠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投入教學與研究,其專業表現與學術創造力方能得到充分發揮。反之,若教師長期處於經濟壓力與不確定性之中,則難以期待其在知識生產與人才培育上達到理想狀態。

 

「有恆產者有恆心」,這一古老的命題,在當代高等教育體系中仍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穩定的經濟基礎,不僅關係到個體的生活品質,更影響其對專業的投入程度與對未來的信心。當教師能夠將學術視為一種長期志業,而非短期競逐的工具時,整體教育品質亦將隨之提升。

 

總結而言,公私立大學教師在資格上的同質性,與其在待遇上的差異性之間,構成了一種值得深思的制度張力。這一張力,既是歷史與結構的產物,也是當代政策選擇的結果。唯有透過結構性的改革與集體性的行動,方能逐步縮減這一差距,並為高等教育體系建立更為公平與可持續的發展基礎。 

【大學快報451期】私校教職員不該是勞權孤兒,要求修法保障資遣慰助金、提高私校退撫 —— 請您共同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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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教育的普及,孕育了優質公民與人才資源。為拓寬當年高等教育的窄門,私立大專校院發揮了關鍵作用——如今全臺約七成的大專為私校,僅三成為公立。然而,承擔重任的私校教職員,卻在制度上成了「勞權孤兒」。

 

當私校教職員遭非自願離職、資遣或退休時,並無明確法律保障可獲得資遣慰助金。現行僅有教育部自110年起推動的「鼓勵私立學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金推動原則」,非強制;僅依《私校退場條例》被專輔的學校,才須強制給付。如今在少子化衝擊下,許多私校為縮編或退場,甚至以資遣費作為談判籌碼,迫使教師簽下不合理協議,放棄應有權益。

 

相比之下,《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明確保障勞工在65歲前遭資遣時,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至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並且於60歲起也仍可請領專戶之勞工退休金。

 

此外,私校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率為12%,非但低於公教人員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延續「公、私校不平等」;而且此12%的分擔比率為「教職員35%,學校32.5%,政府32.5%」,也就是私立學校對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負擔僅3.9%(12%×32.5%),還遠低於一般民間雇主對勞工的退休金法定提撥率6%。這造成私校教職員不易累積充足的退休金,難以因應離開職場後的晚年生活風險,不公平也不合理。

 

▶我們主張:

一、修法明定:私校教職員只要非自願離職、資遣或退休,皆應獲得資遣慰助金,其標準應至少達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薪給(含本俸與加給)。

 

二、修法提高私校教職員退撫提撥率,比照公教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終結公私校教職員權益不平等。

不論您是公私校教職員生或公民大眾,請您一同連署,支持這項修法訴求,共同守護私校教職員的勞動權益!

 

▶連署發起單位: 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發起人名單:按姓名筆劃排序
 
王乃雯(國科會人社中心博士級研究人員)
王嘉琪(中國文化大學大氣與地質科學系教授)
江正發(東華大學體育中心專案講師)
何東洪(輔仁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
李亞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博士後研究員)
李威宜(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暨人類學研究所副教授)
周    平(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周    玠(中華科技大學航空服務管理系副教授)
林福添(東方設計大學室內設計系副教授)
林慧雯(前聖母醫護專科學校健康與休閒管理科講師)
邱毓斌(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副教授)
邱榮舉(前台灣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胡嘉智(世新大學傳播管理學系副教授)
夏傳位(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副教授)
連子彬(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兼任助理、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布倫環境科學與管理學院博士生)
陳尚志(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陳政亮(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兼任副教授)
陳書毅 (金門大學建築學系編制外專任助理教授)
彭鏡禧(台灣大學外文系、戲劇系名譽教授)
黃品堯(開南大學電影與創意媒體系副教授)
黃國超(靜宜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
黃涵榆(台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系教授)
葉晉彰(臺北藝術大學舞蹈學系助理教授)
翟敬宜(中國文化大學推廣部國際語文中心行銷組長)
劉黃麗娟(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
蔡麗惠(聖約翰科技大學應用英語系助理教授)
鄭亘良(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鄭斐文(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鄭執翰(逢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講師)
駱武昌(中國文化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
謝雨潔(中國文化大學地理學系副教授)
謝青龍(南華大學通識中心、生死學系教授)
顏亮一(輔仁大學景觀設計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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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私校教職員不該是勞權孤兒,要求修法保障資遣慰助金、提高私校退撫 —— 請您共同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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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教育的普及,孕育了優質公民與人才資源。為拓寬當年高等教育的窄門,私立大專校院發揮了關鍵作用——如今全臺約七成的大專為私校,僅三成為公立。然而,承擔重任的私校教職員,卻在制度上成了「勞權孤兒」。

 

當私校教職員遭非自願離職、資遣或退休時,並無明確法律保障可獲得資遣慰助金。現行僅有教育部自110年起推動的「鼓勵私立學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金推動原則」,非強制;僅依《私校退場條例》被專輔的學校,才須強制給付。如今在少子化衝擊下,許多私校為縮編或退場,甚至以資遣費作為談判籌碼,迫使教師簽下不合理協議,放棄應有權益。

 

相比之下,《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明確保障勞工在65歲前遭資遣時,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至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並且於60歲起也仍可請領專戶之勞工退休金。

 

此外,私校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率為12%,非但低於公教人員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延續「公、私校不平等」;而且此12%的分擔比率為「教職員35%,學校32.5%,政府32.5%」,也就是私立學校對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負擔僅3.9%(12%×32.5%),還遠低於一般民間雇主對勞工的退休金法定提撥率6%。這造成私校教職員不易累積充足的退休金,難以因應離開職場後的晚年生活風險,不公平也不合理。

 

▶我們主張:

一、修法明定:私校教職員只要非自願離職、資遣或退休,皆應獲得資遣慰助金,其標準應至少達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薪給(含本俸與加給)。

 

二、修法提高私校教職員退撫提撥率,比照公教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終結公私校教職員權益不平等。

不論您是公私校教職員生或公民大眾,請您一同連署,支持這項修法訴求,共同守護私校教職員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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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乃雯(國科會人社中心博士級研究人員)
王嘉琪(中國文化大學大氣與地質科學系教授)
江正發(東華大學體育中心專案講師)
何東洪(輔仁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
李亞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博士後研究員)
李威宜(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暨人類學研究所副教授)
周    平(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周    玠(中華科技大學航空服務管理系副教授)
林福添(東方設計大學室內設計系副教授)
林慧雯(前聖母醫護專科學校健康與休閒管理科講師)
邱毓斌(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副教授)
邱榮舉(前台灣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胡嘉智(世新大學傳播管理學系副教授)
夏傳位(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副教授)
連子彬(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兼任助理、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布倫環境科學與管理學院博士生)
陳尚志(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陳政亮(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兼任副教授)
陳書毅 (金門大學建築學系編制外專任助理教授)
彭鏡禧(台灣大學外文系、戲劇系名譽教授)
黃品堯(開南大學電影與創意媒體系副教授)
黃國超(靜宜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
黃涵榆(台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系教授)
葉晉彰(臺北藝術大學舞蹈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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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黃麗娟(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
蔡麗惠(聖約翰科技大學應用英語系助理教授)
鄭亘良(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鄭斐文(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鄭執翰(逢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講師)
駱武昌(中國文化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
謝雨潔(中國文化大學地理學系副教授)
謝青龍(南華大學通識中心、生死學系教授)
顏亮一(輔仁大學景觀設計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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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私校教職員遭資遣,沒有資遣費!?高教工會發起全國連署,要求立法保障私校教職員法定資遣費、提高退撫金!

私校教職員遭資遣,沒有資遣費!?
高教工會發起全國連署,要求立法保障私校教職員法定資遣費、提高退撫金!

 

【20251218高教工會新聞稿】

 

在少子化浪潮下,當前私立大專校院教職員遭資遣或逼退,時有所聞;然而,私校教職員遭資遣,竟然至今還沒比照勞工有法定「資遣費」!?而到了退休年齡要領取退休金,又因為現行提撥率偏低,以致所得替代率平均僅有三成!?

 

高教工會今日召開記者會,串聯30位大專校院學者發起「私校教職員不該是勞權孤兒,要求修法保障資遣慰助金、提高私校退撫」連署,呼籲立法院及教育部正視私立學校教職員在資遣與退撫權益上的弱勢處境,要求立法保障私校教職員法定資遣費、提高退撫金!

 

   

 

高教工會指出,我國任職於私立學校的編制內教職員114年10月最新統計有41504人(教師30571人、職員10933人),其中私立大專校院有27162人(教師18875人、職員8287人),佔全體大專校院教職員近六成。但面臨少子女化、招生困難的衝擊,各私立大專校院往往將壓力轉嫁要教職員承擔,除了刪減福利、獎金、薪給外,甚至強制資遣與逼退教職員也頻頻發生。

 

資遣沒有資遣費!?學者連署,促修法保障私校教職員!

然而,依現行法令,私校教職員若被資遣,竟然法令沒有保障有資遣費!目前僅有私校若依《私校退場條例》被列入「專輔學校」,才有保障資遣費;但大量私校在被專輔退場前,就已經在逼退與資遣教職員,因法律沒有規範,這些私校教職員就可能一毛資遣費都沒有。教育部固然有補助私校「鼓勵發放資遣費」,但性質只是「鼓勵」,卻無「強制」;結果導致大量私校教職員被強制資遣依舊沒有資遣費,距離退休年齡又還有一段距離,加上私校教職員加入公保並無失業給付可領取,生活立刻陷入困境。

 

 

在缺乏強制規範下,另外也導致亂象:有私校一手拿教育部的資遣補助,一手資遣教職員時要求其接受各種不合理的條件才給資遣費。例如高教工會就有任職於聖母醫護專科學校的會員投書指出,聖母醫護以系所精簡等理由強制資遣她,但竟要求老師若要領資遣費,就要簽署同意書接受「提前離退」,老師若不願意簽同意書,就不發資遣費!?去年惡性退場、曾不當減薪的大漢技術學院,通知教師領取資遣費時要其簽署同意書「學校已結清所有應得薪資,雙方無其他未結款項」,藉機把發資遣費不當連結要教職員同意並無不當減欠薪。

 

種種亂象都反映,當發資遣費淪為學校的「恩惠」而非「義務」,教職員的權利根本未受保障!是故,工會與學者們發起連署主張,《私校退撫條例》應當修法,明定私校教職員若遭資遣,應立法保障其資遣費,至少比照一般勞工每1年資發給0.5個月的薪給。

 

私校退撫提撥率偏低,私校提撥負擔竟比一般勞工雇主負擔還少!?

另外,高教工會也強烈批評,現行私校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率為12%,非但低於公教人員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延續「公、私校不平等」;而且此12%的分擔比率為「教職員35%,學校32.5%,政府32.5%」,也就是私立學校對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負擔僅3.9%(12%×32.5%),還遠低於一般民間雇主對勞工的退休金法定提撥率6%。

 

 

因私校退撫提撥率偏低,且私立大專教職員提前遭資遣離退,根據推估,目前在大專校院工作的編制內教師年資僅約為25年,其退休後退撫給付加上公保年金,所得替代率亦僅約3成,遠低於公教25年年資者光退撫給付的所得替代率修正後可達54%。這不但造成「公、私校不平等」,也影響公私校人才流動。

 

是故工會與學者同時連署主張,應「提高私校教職員退撫提撥率,比照公教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以改善私校教職員退撫處境,並終結公私校教職員權益不平等!而具體估算,一年僅需增加政府與學校共約增加提撥9億3579萬元(每位教職員一年增加提撥2.16萬元),如此之數額實為政府與學校年度教育經費預算之極小部分,且與公教人員退撫每年獲政府撥補之數百億元相較亦微不足道,甚至也比當前政府補助一位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之學雜費3.5萬元還少!顯然並無窒礙難行。

 

相關主張其實在2016年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就有委員正式提案要求改正,且歷經教育團體一再倡議,2023年也有立委提議修正,但近來行政院預定提案修正《私校退撫條例》,卻仍無意處理改正!?甚至政府還曾混淆視聽回應稱教職員可以自行以薪資「增額提撥」來解決,無視私校作為雇主其法定提撥負擔僅3.9%遠低於一般民營事業雇主提撥負擔6%,顯然不公!

 

 

為了終結私校教職員被資遣沒資遣費,退撫金又偏低的情況,高教工會在記者會上喊話,廣邀全國大專校院公私校教職員生與社會大眾加入「私校教職員不該是勞權孤兒,要求修法保障資遣慰助金、提高私校退撫」連署,強調在立法院與行政院忙著爭執公教年改是否應修正的同時,不該將佔六成的私立大專校院教職員權益視而不見。

 

工會將已正式向教育部提出修法草案,訴求「私校教職員遭資遣,應立法保障資遣費,每1年資發給0.5個月的薪給」、「提高私校教職員退撫提撥率,比照公教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若有關當局再置之不理,放任顯然的社會和教育不公繼續延續,工會將與連署人們採取進一步的行動,爭取應有的社會正義!

 

  

 

請您共同連署——

私校教職員不該是勞權孤兒,要求修法保障資遣慰助金、提高私校退撫

 

▶線上加入連署: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ffNK9Q093N8GZ9wwAz2mQWZvoHDIN9mqyzKtvIHhhp8-zjvQ/viewform

 

臺灣高等教育的普及,孕育了優質公民與人才資源。為拓寬當年高等教育的窄門,私立大專校院發揮了關鍵作用——如今全臺約七成的大專為私校,僅三成為公立。然而,承擔重任的私校教職員,卻在制度上成了「勞權孤兒」。

 

當私校教職員遭非自願離職、資遣或退休時,並無明確法律保障可獲得資遣慰助金。現行僅有教育部自110年起推動的「鼓勵私立學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金推動原則」,非強制;僅依《私校退場條例》被專輔的學校,才須強制給付。如今在少子化衝擊下,許多私校為縮編或退場,甚至以資遣費作為談判籌碼,迫使教師簽下不合理協議,放棄應有權益。

 

相比之下,《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明確保障勞工在65歲前遭資遣時,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至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並且於60歲起也仍可請領專戶之勞工退休金。

 

此外,私校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率為12%,非但低於公教人員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延續「公、私校不平等」;而且此12%的分擔比率為「教職員35%,學校32.5%,政府32.5%」,也就是私立學校對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負擔僅3.9%(12%×32.5%),還遠低於一般民間雇主對勞工的退休金法定提撥率6%。這造成私校教職員不易累積充足的退休金,難以因應離開職場後的晚年生活風險,不公平也不合理。

 

我們主張:

一、修法明定:私校教職員只要非自願離職、資遣或退休,皆應獲得資遣慰助金,其標準應至少達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薪給(含本俸與加給)。

二、修法提高私校教職員退撫提撥率,比照公教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終結公私校教職員權益不平等。

 

不論您是公私校教職員生或公民大眾,請您一同連署,支持這項修法訴求,共同守護私校教職員的勞動權益!

連署發起單位: 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發起人名單:按姓名筆劃排序

 

王乃雯(國科會人社中心博士級研究人員)
王嘉琪(中國文化大學大氣與地質科學系教授)
江正發(東華大學體育中心專案講師)
何東洪(輔仁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
李亞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博士後研究員)
李威宜(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暨人類學研究所副教授)
周平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周玠 (中華科技大學航空服務管理系副教授)
林福添(東方設計大學室內設計系副教授)
林慧雯(前聖母醫護專科學校健康與休閒管理科講師)
邱毓斌(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副教授)
邱榮舉(前台灣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胡嘉智(世新大學傳播管理學系副教授)
夏傳位(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副教授)
連子彬(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兼任助理、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布倫環境科學與管理學院博士生)
陳尚志(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陳政亮(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兼任副教授)
陳書毅 (金門大學建築學系編制外專任助理教授)
彭鏡禧(台灣大學外文系、戲劇系名譽教授)
黃品堯(開南大學電影與創意媒體系副教授)
黃國超(靜宜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
黃涵榆(台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系教授)
葉晉彰(臺北藝術大學舞蹈學系助理教授)
翟敬宜(中國文化大學推廣部國際語文中心行銷組長)
劉黃麗娟(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
蔡麗惠(聖約翰科技大學應用英語系助理教授)
鄭亘良(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鄭斐文(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鄭執翰(逢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講師)
駱武昌(中國文化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
謝雨潔(中國文化大學地理學系副教授)
謝青龍(南華大學通識中心、生死學系教授)
顏亮一(輔仁大學景觀設計系教授)

▶加入連署:ˊ

連署人: 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      

任職單位與職務:__________  連署是否願公開:□願意 □不願意

想公開說的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連署書可自行轉傳列印,簽署後交予高教工會幹部協助登記連署,或寄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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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修正草案意見

一、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就私校退撫條例修正草案意見

建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理由

第8條第4項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五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第8條第4項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一、          現行私校退撫儲金之「私立學校負擔」僅以教師薪給(以本薪加一倍推算)的12%之費率,負擔其中的32.5%(私立學校於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26%,私立學校另撥繳6.5%),核算私立學校負擔之私校退撫儲金約為教師薪給之3.9%(12%*32.5%),相較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現行私立學校之負擔責任竟更為低落,顯然有提升的合理性。

二、          再者,依現行適用於112年7月後入職公教人員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規定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應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五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提撥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提繳百分之三十五,共同撥繳至個人專戶。」故提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之費率比照公校新制標準,使公校私校教職員退撫待遇齊一化,應屬合理之方向。而藉由提撥費率之提高,亦同時合理提高私立學校之對教職員之退撫責任。

三、          綜合而言,若將費率自12%提高為15%,私立學校同樣負擔其中的32.5%,則其負擔率約為教職員薪給之4.8%,僅勉強接近一般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6%之標準,甚至還有提升空間,始足以合理改善私校教職員退撫待遇。

第23條

教職員資遣給與,按一次給付標準計算。

 

(新增23條第2項)

教職員如非出於自願受私立學校予以資遣或退休時,私立學校應加發資遣退休慰助金,其標準如下:

(一)以最後在職之本(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合計數額(每月薪資)為基數。於資遣或退休生效時,由私校按資遣對象服務於同一雇主之工作年資為限,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基數;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如已提供3 個月以上帶職帶薪參加校外轉職輔導措施者,得併入前項加發基數計算。

第23條

教職員資遣給與,按一次給付標準計算。

一、         現行私立學校教職員若非出於自願遭遇私立學校依私校退撫條例第22條規定資遣或辦理退休,法制尚未保障私立學校應發給教職員資遣或退休慰助金;教職員僅得領回自身的私校退撫儲金,但學校不被強制要另外給付資遣費。相對而言,一般勞工若遭雇主資遣,則有勞動基準法第17條保障應發給資遣費,且若合乎勞工退休金之請領退休金資格時,亦得領取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金額。故私校教職員尚無資遣費或資遣、退休慰助金之規範,相較於勞工之資遣退休保障基準更為低劣,明顯有待改正。

二、         現行教育部設有「教育部鼓勵私立學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金推動原則」,以提供補助之方式補助私校加發資遣慰助金。然而,實務上,一方面並非所有學校皆配合辦理,仍有諸多私立學校拒絕配合鼓勵加發,故導致諸多私立學校教師遭遇非自願資遣或退休也無法領取加發慰助金;另一方面,現行諸多私立學校藉由現行發給慰助金並非學校法定義務,故於發給慰助金時另設定核准條件,例如要求欲領取慰助金之教師應配合放棄與學校爭訟、接受於聘期結束前提前離退、或簽署自願資遣同意書等文件,導致教師為取得慰助金而有其他權益受損,顯不合理。

三、         現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專案輔導學校依下列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一、資遣慰助金: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二、退休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三、離職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於前二款以外情形離職之離職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使「受專案輔導」之私立學校教職員有基本之慰助金保障。然而,諸多「尚未被專案輔導」、未預備退場之私立學校,實際上也已開始大量資遣教師、要求教師提前退休,故法制衡平上有必要比照退場條例標準,要求私立學校對於非自願資遣或退休之教職員,以提供合理之慰助金標準。而基於其中「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之限制並無合理依據,且教職員應獲資遣慰助之工作年資與退撫制度何時採新制儲金制並無關聯,故予以刪除。

 

 

二、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就教育部對私校退撫條例修正草案(教育部114.9.8.草案)之意見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修正理由

第二十九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命其為之: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現職工作有客觀事實確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私立學校依前項規定對私立學校教職員予以資遣,其審議程序應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相關規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予以資遣

第二十九條 教職員有

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私

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

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命其為之: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一、 教育部如欲新增「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為私立學校教職員受資遣之事由,應考慮現行僅有私立學校教師受「教師法」規範不續聘及資遣之程序及實體要件,且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而相對而言私立學校「職員」目前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也無其他相關法令具體規範其資遣或解雇之程序及實體要件。是故,若欲新增針對職員不適任而得資遣或解雇之規範,則有必要強化相關之程序與實體要件,以避免遭私立學校濫用。

二、 故程序上有必要規範私立學校職員之資遣應比照現行私立學校教師資遣規定「其審議程序應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相關規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可參),及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教師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可參),透過規範私校教職員資遣審議程序應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調閱卷宗等規範,及資遣決議應經教育主管機關之核准程序進行審查,以強化私校教職員因不適任受資遣審查之正當法律程序;而實體要件上應強化確認審查該資遣是否已屬「解雇之最後手段性」原則,故增加「有客觀事實確不適任」,強化判斷標準。

 

【大學快報399期】回應行政院有關高教經費佔GDP比例之說詞

日前,行政院回應立法委員質詢,聲稱「2019年台灣高等教育經費占GDP比率為1.2%,非0.39%」,並質疑本會過去所揭露「我國公部門高等教育經費佔GDP比例」之數據有誤。本會特此回應與澄清:

 

一、統計上,高教經費分有「公部門」及「私部門」來源,「公部門」主要指政府對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列的預算補助;「私部門」主要指自學生學雜費的收入及產學合作收入等。僅有前者反映了政府挹注高教所承擔的經費,後者則否。高教工會2022年發表的研究報告,針對的是我國「公部門」投入高等教育經費佔國內GDP比例嚴重偏低(常態性高教經費僅佔GDP的0.39%),遠低於OECD國家平均「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達1%的問題,以顯示我國政府對高教經費挹注不足的客觀狀況。

 

 

二、然而,行政院日前透過媒體表示「2019年台灣高等教育經費占GDP比率為1.2%,非0.39%」,刻意未區分「公部門」及「私部門」高教經費,透過把「私部門」高教經費(主要為學雜費及產學合作收入)混入,掩蓋我國「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的比例低下問題。這種混入儘管固然讓數字比例能表面上上升,但其實是依賴廣大學生學雜費來灌水膨脹數據,而迴避了政府責任。

 

 

三、而且,就是計算包含公部門及私部門的整體高教經費佔GDP的比例,2019年OECD國家的平均也達1.5%,高於台灣的1.2%(《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 (2023年版)》,頁72)。何況,台灣高教學生入學率遠高於OECD水準,但不論是公部門或總體的高教經費卻低於OECD水準,這更反映了我國「每生」教育經費的嚴重不足。其實,行政院若願意真誠面對政府在高教經費的責任,還應當公佈平均「每生」能取得「公部門」高教經費的跨國比較,就此而言我國將更顯不足。

 

 

四、最後,行政院長陳建仁在立法院回應立委質詢聲稱「0.39%這個數字只計算教育部經費,未包含國科會給予各大學研究經費,數字並不正確。」但就是按照教育部最新出版的《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 (2023年版)》,我國2019年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比例也僅有「0.5%」,還是遠低於OECD平均標準0.9%~1%(頁72)。至於此一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比例0.5%的數據的正確性與否、是否有應計入而未計入,其實統計單位已有修正,按照該出版品於統計表4-1特別增添了說明5.提及,「我國「高等教育」經費係依照OECD定義區分「公部門」(含政府補助款)及「私部門」」計算而成,相較於《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 (2022年版)》等歷來教育統計已有改正(過去在2018年以前,我國基於錯誤統計方式,將公立大專校院整體經費即視為「公部門」,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經費視為「私部門」,而宣稱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比例有0.7%。本會於2022年公開提出指正。),若又有應變動之處,自當客觀回歸國際統計標準為之,而非任意基於特定目的而美化變動。

 

【聲明】回應行政院有關高教經費佔GDP比例之說詞

日前,行政院回應立法委員質詢,聲稱「2019年台灣高等教育經費占GDP比率為1.2%,非0.39%」,並質疑本會過去所揭露「我國公部門高等教育經費佔GDP比例」之數據有誤。本會特此回應與澄清:

 

一、統計上,高教經費分有「公部門」及「私部門」來源,「公部門」主要指政府對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列的預算補助;「私部門」主要指自學生學雜費的收入及產學合作收入等。僅有前者反映了政府挹注高教所承擔的經費,後者則否。高教工會2022年發表的研究報告,針對的是我國「公部門」投入高等教育經費佔國內GDP比例嚴重偏低(常態性高教經費僅佔GDP的0.39%),遠低於OECD國家平均「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達1%的問題,以顯示我國政府對高教經費挹注不足的客觀狀況。

 

 

二、然而,行政院日前透過媒體表示「2019年台灣高等教育經費占GDP比率為1.2%,非0.39%」,刻意未區分「公部門」及「私部門」高教經費,透過把「私部門」高教經費(主要為學雜費及產學合作收入)混入,掩蓋我國「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的比例低下問題。這種混入儘管固然讓數字比例能表面上上升,但其實是依賴廣大學生學雜費來灌水膨脹數據,而迴避了政府責任。

 

 

三、而且,就是計算包含公部門及私部門的整體高教經費佔GDP的比例,2019年OECD國家的平均也達1.5%,高於台灣的1.2%(《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 (2023年版)》,頁72)。何況,台灣高教學生入學率遠高於OECD水準,但不論是公部門或總體的高教經費卻低於OECD水準,這更反映了我國「每生」教育經費的嚴重不足。其實,行政院若願意真誠面對政府在高教經費的責任,還應當公佈平均「每生」能取得「公部門」高教經費的跨國比較,就此而言我國將更顯不足。

 

 

四、最後,行政院長陳建仁在立法院回應立委質詢聲稱「0.39%這個數字只計算教育部經費,未包含國科會給予各大學研究經費,數字並不正確。」但就是按照教育部最新出版的《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 (2023年版)》,我國2019年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比例也僅有「0.5%」,還是遠低於OECD平均標準0.9%~1%(頁72)。至於此一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比例0.5%的數據的正確性與否、是否有應計入而未計入,其實統計單位已有修正,按照該出版品於統計表4-1特別增添了說明5.提及,「我國「高等教育」經費係依照OECD定義區分「公部門」(含政府補助款)及「私部門」」計算而成,相較於《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 (2022年版)》等歷來教育統計已有改正(過去在2018年以前,我國基於錯誤統計方式,將公立大專校院整體經費即視為「公部門」,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經費視為「私部門」,而宣稱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比例有0.7%。本會於2022年公開提出指正。),若又有應變動之處,自當客觀回歸國際統計標準為之,而非任意基於特定目的而美化變動。

 

【採訪通知】2022高教年度總體檢:揭五大病症!教育部開錯處方,病情加劇惡化!

2022年即將進入尾聲,高教工會盤點年度的高等教育狀況,進行「年度體檢」,召開記者會公布體檢結果,發佈2022年體檢出現的「五大病症」:

 

「五大病症」包括:

一、《私校退場條例》上路,卻以「雙軌制」留存校產溢流漏洞。

二、在職碩專班亂象頻傳,差別管制孳生「學店化」亂象。

三、《專案教師實施原則》發佈上路,但刻意缺漏續聘保障。

四、公教退撫改「不確定給付」新制,打擊下一代公教人員。

五、教育部官員退休轉至私校擔任「門神」,歪風日趨猖獗。

 

記者會上,高教工會理事長、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教授周平出席強調,台灣的高等教育狀況體質不良已久,政府若一再「開錯處方」,縱容問題惡化,未來恐將病情加劇惡化。

 

工會副秘書長、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公益董事黃惠芝也將出席說明,當前私校退場「雙軌制」保留了校產溢流後門,以及教育部退休官員轉任私校「門神」亂象未改,反映了政府迄今依舊缺乏決心導正高教亂象;新進教師卻得面對編制外聘僱缺乏保障、或未來退休金改惡的後果,毫無公平正義可言。

 

工會呼籲,高教年度體檢顯示了諸多病症叢生與處方錯誤,為求來年能逐漸康復,有必要通盤檢討,並挹注充分教育資源,使新一代的高教環境日趨正常。

 

時間:2022年12月27日(週二)上午10:00

地點:高教工會辦公室(台北市伊通街59巷6號4樓)

【新聞稿】永達教師北上行政院陳情私校退場師生權益莫再拖延! 停辦1959天,永達師生的權益仍無著落..

 

位於屏東的永達技術學院已經停辦超過五年,但永達技術學院教職員長年遭積欠的欠薪、資遣費、公保年金等問題,至今卻懸而未決,學校和政府也毫無安置措施,使多數教職員生活陷入困境。

 

從國民黨執政時永達惡性停辦,到民進黨執政期間放任董事繼續把持校產,政府對私校惡質退場,始終未拿出完整政策保障教職員生權益,僅任由退場學校師生受害,缺乏具體作為。

 

為此,永達教師數十人組成了「永達教職員生權益申討團」,在高教工會的偕同下,於12日上午自屏東組團北上至行政院門口陳情。

 

 

「學校連最基本的公保年金和資遣費都積欠,我教書27年無預警被迫退休,現在每個月的年金只剩9千多元,政府連要求學校守法都沒有!面對生活陷入困境的永達教職員,政府卻毫無具體作為!」前永達技術學院車輛工程系主任教師江照勇嚴正批評。

 

 

「出身屏東楓港的蔡總統、屏東市的蘇貞昌院長、屏東長治的蘇嘉全院長…,我想大聲地四問諸位偉大的屏東大人們:你們有去了解當初教育部是怎樣保護董事會犧牲殘害永達教職員嗎?你們有關心過被強迫離職退休的永達教職員的死活嗎?你們有關心過永達被迫休退學的失學學生受教權及損失嗎?」前永達技術學院建築系教師賴福林高分貝質疑。

 

永達教師們提出要求,政府應立刻對私校退場師生制訂相關補償政策,並以永達為首例,盡速解散清算學校法人,以校產補償永達教職員過去遭積欠侵害的薪資、資遣費、公保年金,以及學生受損的學雜費和生活費,協助當年因學校無預警惡性停辦而被迫失業失學的永達師生們。具體的訴求包括:

 

(一)資遣費:永達教職員於2014年8月1日被無預警惡性資遣時,未獲得任何的資遣費、優退金,學校也未提供任何的安置措施。爾後董事會向教職員表示已經編列了「慰助金」預算,及正式制訂了〈永達技術學院編制內專任教職員離退慰助金辦法〉,每人可依年資領取30~50萬元不等,請教職員們稍安勿躁、支持董事會轉型;但結果卻根本是虛晃一招,停辦至今已超過五年,永達教職員一元資遣費或慰助金都未取得!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難,校方卻毫無聞問。日前教育部固然已拋出將督促私立學校強制資遣教師,應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水準給付資遣費用(每一年資給付半個月薪資為資遣費,上限六個月),但並沒有具體督促已停辦、準備要解散的永達董事會認列此一部份債務,讓教職員們紛紛擔憂:「等了六年的資遣慰助金,會不會又再度落空?老年生活怎麼辦?」

 

 

(二)減欠薪:永達教職員自2008年起,即開始未經教職員同意擅自刪減其薪給,將其中的學術研究費直接打了五折;當初校方宣稱,減欠薪是為了「共體時艱」,但結果累積了十多億的巨額的校產,卻是無預警停辦將教職員直接趕走。如今董事會終於改組會歸公益董事,將要解算清算處理仍多達九億的校產,難道不應該歸還當初教職員被迫減下的薪資,還給他們應有的正義?

 

 

(三)公保年金:私立學校教職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依法在老年可以按月領取微薄的養老年金,並由公保基金、政府、學校共同分攤給付。然而,永達學校自2018年12月起,即無預警停止匯出教職員的公保養老年金,使得原本每人每月頂多一萬多元出頭的養老年金所得,頓時再遭刪減兩、三千元,使生活陷入困境,已積欠超過一年。固然依法令規定,學校積欠公保年金或學校法人解散後,最後承接的主管機關應承擔責任,但這段漫長的期間,永達教職員生活毫無著落,難道要等到學校順利解散清算處理完校產的多年之後,再來償還?

 

(四)安置措施:許多永達被迫離退的教職員,都擁有良善的教育工作經驗,有博士學位者也比比皆是。但無預警停辦的過程,當時學校與政府又沒有提供任何安置措施,導致大量教職員被迫長期失業,或只能夠從事兼課代課等不穩定就業。學校停辦退場,不該是教職員的錯!政府應當有責任出面積極安置與媒合,輔導仍有工作意願與需求的教職員尋得能發揮所長的工作機會,減緩資深教師的失業悲歌也善用國家高端人力。

 

(五)學生補償:當初永達學生面臨學校無預警停辦,許多學生被迫轉學的過程中,都發生了休學、退學,或學分承認問題,住宿與生活費用大增的問題。教育部若真有心協助弱勢學生,應當從正式私校惡性退場過程中被犧牲的學生權益,給予應有的補償!

 

 

高教工會與各校大學教師代表也到場聲援,呼籲政府全面檢討過去處理私校退場中放任董事會侵害師生的錯誤。在行政院門口陳情後,永達教師們也前往教育部遞交陳情書,要求教育部盡速提出彌補方案,讓永達成為私校退場歸公的正面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