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快報434期】《私校法》62條修法擬大幅放寬企業抵稅額度 恐後患無窮!假「緩解私校經營壓力」 大開財團競逐「獵校」潘朵拉之盒 堅決反對圖利財團 要求強化私校監管、杜絕不正買賣私校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聲明 2024.11.05】

《私校法》62條修法擬大幅放寬企業抵稅額度 恐後患無窮!
假「緩解私校經營壓力」 大開財團競逐「獵校」潘朵拉之盒
堅決反對圖利財團 要求強化私校監管、杜絕不正買賣私校

 

日前,行政院將《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草案內容將使私人及企業在捐贈私立學校時,不論指定或不指定捐贈對象,皆可享有100%折抵稅負。而明(6)日上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辦的「少子女化加劇私校退場,如何挽救」公聽會上,亦將《私校法》第62條修法列為討論題綱之一。

在目前的修法草案說明中,以「落實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為由,意圖直接取消現行條文中,個人捐款上限50%、營利事業捐款上限25%之抵稅額度,改為不論是捐贈予指定學校,或是捐贈予「私校興學基金會」(不指定對象,由基金會分配捐款)皆可全額抵稅。

對此,高教工會必須嚴正警告:此一修法方向,讓捐贈私校之金額得以完全免稅,除了將使財團得假藉捐款逃稅外,必然還將提供更大誘因,鼓勵、助長更多覬覦私校校產的財團,以「捐資」為名,如禿鷹般地競逐、不正入主私校的「獵校風氣」,勢必將開啟私校學生與教職員的惡夢!

 

捐贈予國家或私校本質迥異,不可混為一談

在現有制度中,個人或營利事業若捐贈公立大學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基本上即為對政府/國家之捐贈而享全額免稅。捐贈公校促進公校資源增加,政府予以全額免稅尚屬合理。所謂免除稅負,即政府應收而未收,乃是一種變相的補助。然而,目前《私校法》62條修法方向完全僅「慷慨」放寬企業捐資私校抵稅幅度,同時卻完全放棄更重要、更關鍵對私校治理與監督的種種強化措施,包括過去多次《私校法》修法過程中,許多教育團體與學者已一再倡議過的公益董事、教職員生董事等修正方向。在目前高度欠缺對私校公共監理情況下,若財團指定對象捐贈私校也可獲得全額免稅,實質上等於在缺乏合理把關下,把國庫的錢拿來鼓勵、助長企業透過「捐資」一方面逃稅、一方面更可不正入主私校的惡質風氣!

贈予國家(公校)或私校兩者的根本差異,在於政府的對公校的監管與私校有極大的差異,如同政府機關一般,公校經費收支皆有嚴格查核機制,但當前私立大專院校以大學自治之名,實質上大搞獨裁治理,缺乏民主監督機制,甚至董事會長期由家族、財團把持,不當介入校務,將學校當成私產的醜聞不斷頻傳。

事實上,如今私校透過常態性領取高比例的國家經費補助(包括最新的學費補助),然而,其財務報表揭露程度卻甚且遠不如一般上市櫃公司。在法規漏洞及主管機關的放任下,私校甚至可以惡性退場,並改辦其他事業,將教育公共資源公然轉手為私人財團的私產。

 

助長財團不正入主私校,成為財團避稅手法

工會指出:在目前企業捐資私校抵稅額度未進一步放寬前,高教禿鷹問題就已頻傳,常見私人或企業捐資私校時,要求「附條件」如換取過半董事席次「入主」私校等,甚至將校名更改成財團之名,竊佔公共校產納入囊中的行為。而這類形同買賣的附條件捐贈,若還能全面獲得政府補助,未來恐將導致財團入主私校狀況更嚴重。畢竟若能透過捐贈後取得學校「過半董事」及「經營權」,最後其實就變成左手捐給右手,還能享受全額免稅補助,成為財團避稅天堂。此修正案若通過,等同呼喚盤據在私校上空的高教禿鷹,以國家資源將禿鷹養肥。在出賣高教公共性的同時,政府還要給予財團補助,使得國家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加劇。

 

現行捐贈私校之抵稅額度 早就已經是最優惠了!

根據工會盤點既有法規,現行捐贈私校之抵稅額度早就已經是最優惠了,若捐贈私校之抵稅額度再放寬,不但對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完全不公平,產生排擠效應,更將產生嚴重道德風險。

表一、企業或個人捐款抵稅比較表

捐 贈 對 象

個人抵稅額度

企業抵稅額度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不超過所得額20%

不超過所得額10%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26條捐贈

不超過1000萬元或

不超過所得額10%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6條之2第2項: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捐贈

捐贈金額1000萬元以內部分,所得額150%或100%

依《私校法》第62條,透過財團法人私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特定學校捐款

金額不受限制

金額不受限制

依《私校法》第62條,指定對特定學校之捐款

不超過所得總額50%

不超過所得額25%

國家/政府

金額不受限制

金額不受限制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整理

 

應限於不指定用途,且無對價關係,並強化對私校監督

若捐贈私立學校也要享有與公校同等免稅待遇,那主管機關對私校的監管也應該全面比照公校,並且大幅度將私校公共化。例如董事會納入公益董事、教職員董事並且限制連選連任。

對於指定與非指定對象之捐贈應該區別,能享有全額免稅的,需以「其捐款並無附有任何條件、負擔或對價關係」為前提要件,僅限於毫無附條件、負擔或對價關係的無償贈與。相對的,那些有附條件的贈與,不但不該享有全額免稅,甚至應降低現有免稅比例,以提高企業不指定對象捐贈誘因,讓真正基於公益捐贈私校的資源,可以透過公平的方式進行分配,杜絕帶有不正目的的財團侵蝕高教。

另外,修正條文對於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僅增加監督二字,卻無實質監督方案,在財團捐贈全額免稅的情況下,恐讓「興學」基金會淪為「賣學」基金會,成為高教禿鷹買賣私校的買辦。高教工會認為,若要增加對不指定對象捐贈的誘因,應降低現有指定對象捐贈之免稅額度,必要時可適度提高不指定對象捐贈之免稅額度,同時強會對私校興學基金會及私校之監管。

 

面對私校退場,應以強化公共監管為前提,增加對私校的資源投入

工會認為,在私校面臨生源減少、招生不足情況下,政府應以強化公共監理為前提,大幅增加對教育經費直接投入,以實現高教公共化。且不得透過免稅補助財團等間接且有圖利之嫌的手法進行,應將經費用於推動「公私校合併」,在招生名額減少情況下,維持教師數量,進而改善生師比等指標。讓少子女化現象成為改善高教體質契機。如此一來,少子女化不但可以改善私校的生師比及增加公共性,可以以避免少子女化造成教師工作機會危機以及惡性退場的問題。

高教工會再次強調:目前《私立學校法》第62條的修正方向,顯然為圖利財團之惡法,是將國家公共資源,拿去餵養高教禿鷹。此惡法若是通過,將助長財團不正入主私校,成為財團避稅手法,且對高教公共性帶來嚴重破壞!工會強烈呼籲:行政及立法機構不應修法免除對私校捐贈之稅負,以維護高教的公共性與公平。

高教工會副理事長:私校法62條修法若通過,將是大型災難的開始!

2024年11月6日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少子女化加劇私校退場,如何挽救?」公聽會

 

高教工會翟敬宜副理事長:

高教工會做為全力倡議高教公共化的教育團體,我們大聲疾呼,私校法62條目前的修法走向,完全是讓有心的財團看到一盤超級好生意。成為財團最新的投資方案。也可以看到62條的修正如果照目前的方案通過,將是大型災難的開始。

 

捐贈私校可以免稅,又可以指定捐贈對象,在選擇要捐資哪個學校時,我們很難不去想,捐資者全都是好心興學,完全沒有「投資」的動機。而一如在座所有朋友都知道,現今的私校治理,行政獨裁者大有人在,所謂董事會的監督機制難以落實甚至私心處處的所在多有。

 

同時,高教工會也要強調,私校財務報表揭露的程度,遠不如一般的上市公司;再加上法規缺漏之下,私校退場甚至可以雙軌制,讓校方可以自己喊卡停辦改辦。這麼大的漏洞,我們如何期待缺乏完整監管之下,私校在得到大筆的捐資之後,跟捐資者不會有任何企圖或想法

 

承上,高教工會要再次強調,既然捐助私校要全部比照公校,那麼對私校的監管也要跟上,董事會要納入公益董事,跟教職員董事,並且應該要限制連選連任,萬年董事會的狀態。

 

因此最重要的,高教工會提出的修法建議是,應該要區分:如果要享有全額免稅,那麼捐款者就應限於沒有附條件或對價關係的無償贈與。有附條件的,就不該享受全額免稅。

 

最後,我們要澄清,高教工會並不是認為私校不該被扶持,而是呼籲所有的政策都該有風險管理的預判性,和目標管理的有效性。在目前私校法六十二條的修法方向,和私校退場雙軌制的「雙管齊下」之下,我們幾乎可以預見風險管理的缺乏與法規的漏洞,一旦未來財團起心動念掠奪私校,有多少教職員生會遇到不堪的命運

 

況且,我們要問,政府的這些做法,難道就可以解決生源不足的問題了嗎?未能解決又帶來巨大危機的政策修法,高教工會要再次表達強大的憂心與反對。

 

另外,剛才有學者專家花了一些時間提出雙軌制的合法程序,以及大漢技術學院的議題。高教工會在此提出,大漢技術學院的董事表示都已給了教師「最優渥的」一年年資0.5個月的慰助金,但同樣以私校法退場的稻江管理學院,是一年一個月,最高12月的慰助金。請問,這是所謂「最優渥」的安置或慰助金嗎?而且大漢董事會只派出一位代表向教職員「宣達」停辦決議,並沒有所謂的「面對面溝通」。

 

大漢這種的退場手法,將造成學生被迫轉學、輟學,且學生說明會中,對於學生詢問轉學安置問題,校長是叫學生自己去找、自己去問!對於停辦計畫中所稱「將輔導學生轉學」,原來是這樣的輔導?

 

大漢就是最好的一面鏡子,如果有任何需要高教工會進一步說明的,歡迎跟我們聯繫。

 

我們很希望從企業來的專家學者,能正視剛才我們提出的風險管理。私校的監管並不是嘴巴喊喊就變出一塊OK繃,它必須真正表彰在法規的周延配套上,高教工會真的很不願意再看到這麼多血淋淋的求助案例,是受到私校董事會運作不彰或只想掠奪無心辦學所害。

 

 

▶高教工會針對《私校法》62條修法條文聲明:

 

《私校法》62條修法擬大幅放寬企業抵稅額度 恐後患無窮!假「緩解私校經營壓力」 大開財團競逐「獵校」潘朵拉之盒 堅決反對圖利財團 要求強化私校監管、杜絕不正買賣私校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聲明 2024.11.05】

《私校法》62條修法擬大幅放寬企業抵稅額度 恐後患無窮!
假「緩解私校經營壓力」 大開財團競逐「獵校」潘朵拉之盒
堅決反對圖利財團 要求強化私校監管、杜絕不正買賣私校

 

日前,行政院將《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草案內容將使私人及企業在捐贈私立學校時,不論指定或不指定捐贈對象,皆可享有100%折抵稅負。而明(6)日上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辦的「少子女化加劇私校退場,如何挽救」公聽會上,亦將《私校法》第62條修法列為討論題綱之一。

在目前的修法草案說明中,以「落實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為由,意圖直接取消現行條文中,個人捐款上限50%、營利事業捐款上限25%之抵稅額度,改為不論是捐贈予指定學校,或是捐贈予「私校興學基金會」(不指定對象,由基金會分配捐款)皆可全額抵稅。

對此,高教工會必須嚴正警告:此一修法方向,讓捐贈私校之金額得以完全免稅,除了將使財團得假藉捐款逃稅外,必然還將提供更大誘因,鼓勵、助長更多覬覦私校校產的財團,以「捐資」為名,如禿鷹般地競逐、不正入主私校的「獵校風氣」,勢必將開啟私校學生與教職員的惡夢!

 

捐贈予國家或私校本質迥異,不可混為一談

在現有制度中,個人或營利事業若捐贈公立大學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基本上即為對政府/國家之捐贈而享全額免稅。捐贈公校促進公校資源增加,政府予以全額免稅尚屬合理。所謂免除稅負,即政府應收而未收,乃是一種變相的補助。然而,目前《私校法》62條修法方向完全僅「慷慨」放寬企業捐資私校抵稅幅度,同時卻完全放棄更重要、更關鍵對私校治理與監督的種種強化措施,包括過去多次《私校法》修法過程中,許多教育團體與學者已一再倡議過的公益董事、教職員生董事等修正方向。在目前高度欠缺對私校公共監理情況下,若財團指定對象捐贈私校也可獲得全額免稅,實質上等於在缺乏合理把關下,把國庫的錢拿來鼓勵、助長企業透過「捐資」一方面逃稅、一方面更可不正入主私校的惡質風氣!

贈予國家(公校)或私校兩者的根本差異,在於政府的對公校的監管與私校有極大的差異,如同政府機關一般,公校經費收支皆有嚴格查核機制,但當前私立大專院校以大學自治之名,實質上大搞獨裁治理,缺乏民主監督機制,甚至董事會長期由家族、財團把持,不當介入校務,將學校當成私產的醜聞不斷頻傳。

事實上,如今私校透過常態性領取高比例的國家經費補助(包括最新的學費補助),然而,其財務報表揭露程度卻甚且遠不如一般上市櫃公司。在法規漏洞及主管機關的放任下,私校甚至可以惡性退場,並改辦其他事業,將教育公共資源公然轉手為私人財團的私產。

 

助長財團不正入主私校,成為財團避稅手法

工會指出:在目前企業捐資私校抵稅額度未進一步放寬前,高教禿鷹問題就已頻傳,常見私人或企業捐資私校時,要求「附條件」如換取過半董事席次「入主」私校等,甚至將校名更改成財團之名,竊佔公共校產納入囊中的行為。而這類形同買賣的附條件捐贈,若還能全面獲得政府補助,未來恐將導致財團入主私校狀況更嚴重。畢竟若能透過捐贈後取得學校「過半董事」及「經營權」,最後其實就變成左手捐給右手,還能享受全額免稅補助,成為財團避稅天堂。此修正案若通過,等同呼喚盤據在私校上空的高教禿鷹,以國家資源將禿鷹養肥。在出賣高教公共性的同時,政府還要給予財團補助,使得國家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加劇。

 

現行捐贈私校之抵稅額度 早就已經是最優惠了!

根據工會盤點既有法規,現行捐贈私校之抵稅額度早就已經是最優惠了,若捐贈私校之抵稅額度再放寬,不但對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完全不公平,產生排擠效應,更將產生嚴重道德風險。

表一、企業或個人捐款抵稅比較表

捐 贈 對 象

個人抵稅額度

企業抵稅額度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不超過所得額20%

不超過所得額10%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26條捐贈

不超過1000萬元或

不超過所得額10%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6條之2第2項: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捐贈

捐贈金額1000萬元以內部分,所得額150%或100%

依《私校法》第62條,透過財團法人私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特定學校捐款

金額不受限制

金額不受限制

依《私校法》第62條,指定對特定學校之捐款

不超過所得總額50%

不超過所得額25%

國家/政府

金額不受限制

金額不受限制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整理

 

應限於不指定用途,且無對價關係,並強化對私校監督

若捐贈私立學校也要享有與公校同等免稅待遇,那主管機關對私校的監管也應該全面比照公校,並且大幅度將私校公共化。例如董事會納入公益董事、教職員董事並且限制連選連任。

對於指定與非指定對象之捐贈應該區別,能享有全額免稅的,需以「其捐款並無附有任何條件、負擔或對價關係」為前提要件,僅限於毫無附條件、負擔或對價關係的無償贈與。相對的,那些有附條件的贈與,不但不該享有全額免稅,甚至應降低現有免稅比例,以提高企業不指定對象捐贈誘因,讓真正基於公益捐贈私校的資源,可以透過公平的方式進行分配,杜絕帶有不正目的的財團侵蝕高教。

另外,修正條文對於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僅增加監督二字,卻無實質監督方案,在財團捐贈全額免稅的情況下,恐讓「興學」基金會淪為「賣學」基金會,成為高教禿鷹買賣私校的買辦。高教工會認為,若要增加對不指定對象捐贈的誘因,應降低現有指定對象捐贈之免稅額度,必要時可適度提高不指定對象捐贈之免稅額度,同時強會對私校興學基金會及私校之監管。

 

面對私校退場,應以強化公共監管為前提,增加對私校的資源投入

工會認為,在私校面臨生源減少、招生不足情況下,政府應以強化公共監理為前提,大幅增加對教育經費直接投入,以實現高教公共化。且不得透過免稅補助財團等間接且有圖利之嫌的手法進行,應將經費用於推動「公私校合併」,在招生名額減少情況下,維持教師數量,進而改善生師比等指標。讓少子女化現象成為改善高教體質契機。如此一來,少子女化不但可以改善私校的生師比及增加公共性,可以以避免少子女化造成教師工作機會危機以及惡性退場的問題。

高教工會再次強調:目前《私立學校法》第62條的修正方向,顯然為圖利財團之惡法,是將國家公共資源,拿去餵養高教禿鷹。此惡法若是通過,將助長財團不正入主私校,成為財團避稅手法,且對高教公共性帶來嚴重破壞!工會強烈呼籲:行政及立法機構不應修法免除對私校捐贈之稅負,以維護高教的公共性與公平。

【新聞稿】大漢校方帶頭違反私校法,未經程序停招已在招生系所。教育部意圖護航?

大漢校方帶頭違反私校法,未經程序停招已在招生系所。
教育部意圖護航?罔顧民眾報考權益,殘害花蓮就學機會。

2024.06.28 高教工會新聞稿

 

大漢技術學院爭議不斷,違法事實明確,教育部卻未盡職責監督調查。昨日(6/28)高教工會才剛與大漢校方進行第一次團體協約協商,雖雙方並無達成共識,但工會仍抱以最高的誠意進行,期望協商可以持續進行。然會後大漢的教師卻突然得知,校方已決定將正在進行的113學年度碩士班招生終止,無視學生權益違法停招。根據招生簡章,這次招生到113 年 6 月 24 日止,至今已有報名學生企管系24位,土環系23位。依規定將於113 年 7 月 6 日舉行面試。然而學校逕自在招生期間於113年6月14 日發文教育部取消113 學年度碩士班招生名額,嚴重違法及罔顧考生的權利。

 

教育部放任大漢突襲停招碩班,恐已涉及瀆職。

日前教育部葉丙成政務次長與技職司長楊玉惠,於立法院回覆立法委員萬美玲及郭昱晴質詢時,針對大漢技術學院學校董事會違法自行對外公佈學校停招及停辦一事,葉丙成表示未收到及未核准學校停辦計畫,大漢技術學院113學年度繼續招生,若學校違法不招生將依私立學校法懲辦。

然而校方卻在6月14日,瞞著大漢的師生,在完全沒有與師生溝通程序,甚至沒有經過校務會議決議的情況下,逕行向教育部發函申請取消113學年度碩士班及外國學生申請入學2管道招生名額。儘管葉丙成政次的警告聲猶言在耳,但掌管技職教育體系學校的技職司,竟於6月25日火速回應大漢技術學院,對學校在考生完成報名後,卻攔腰停止碩班招生的惡行,函覆表示「已悉」學校作法,並親切叮嚀「妥善」退還報名費,以及「交代」學校停辦計畫「儘快」送到教育部,之後其他學制招生就可停辦。

教育部作為教育主管機關,卻未經實質審查,在學校未進行溝通程序及校務會議未通過的情況下,就以「已悉」答覆,形同護航大漢校方誇張的違法行為。學校和主管機關狼狽為奸,肆無忌憚地胡作非為,毫無廉恥和道德底線,完全無視學生和教師的權益,這樣的惡劣行徑再一次的挑戰社會大眾的底線。

校方違法干擾招生事務,惡意將學校辦倒

今年教育部核定大漢技術學院碩士班招生名額,日土木與環境資源管理碩士班16名,流通與行銷管理碩士班20名,至6月24日報名截止日,兩碩士班報名人數達23人及24人,已超過開班人數,考生依簡章規定將於7月6日到校參加面試。

大漢技術學院校方,收到教育部僅表示「已悉」未表示「同意」之函覆後,表示將依據教育部「已悉」之函文,停止碩班招生作業,再次顯示大漢董事握有學校資產卻無心辦學。依據私立學校法第 80 條規定,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私立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於學校辦理各項公開招生,有違反招生相關法規或其他影響招生事務之公平,對上述行為人開罰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然而教育部不但沒有盡到監督的職責,反而是一路護航大漢的種種違法行徑。

教育部技職司巧妙的以一紙公文,意圖「卸責」並「誘導」學校自行處理碩班招生事宜,即使學校違法私校法,但教育部仍只願意表示「已悉」。就算將來校方違法人員遭受裁罰,技職司恐將推諉卸責。然而突襲式的停招已經對於學生的受教權構成極為嚴重的侵害,教育部已非怠忽職守可以形容,不得不令人懷疑大漢董事會與技職司人員之間是否有不當利益暗藏背後。

 

系所停招直接影響學生受教權,非校方可以獨裁決定!

保障學生受教權一直是教育部處理學校事務的最高原則,依常規大學院校若有意停招系所,必須先招開說明會與在校生溝通,再經系務會議通過,再提校務會議通過,才可報教育部核准。但此次,這些對學生受教權的保障措施,只憑教育部技職司一紙公文,這些規定程序就一切都免了,形同將行政機關凌駕於法律之上。

據悉已完成報名碩士班之考生,為了維護個人受教權益,也為了杜絕學校違法亂紀的歪風,絕不接受大漢校方違法「不招生」,更絕不接受退還報名費。若校方執意停招,將自組自救會,尋求各界人士,協助至法院按鈴申告及召開記者會。

 

我們在此提出四點訴求:

  1. 大漢技術學院必須維持113學年度碩士班及外國學生申請入學2管道招生名額,校方不得干涉招生事務。
  2. 教育部應撤回6月25日回覆大漢技術學院之函文,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
  3. 教育部應立即對大漢技術學院展開調查,並對於校方違法干涉招生事務之行為予以開罰。
  4. 鑑於大漢技術學院已有多項違法事實,教育部應立刻改組董事會,並以專家學者、教職員生組成公益董事會。

【新聞稿】搶救東台灣!大漢教職員反突襲停辦!要求無心辦學董事會辭職解散!保留東台灣技專教育機會!

搶救東台灣大漢教職員反突襲停辦!要求無心辦學董事會辭職解散!保留東台灣技專教育機會!

高教工會0403新聞稿

 

花蓮今晨傳出嚴重地震,位於花蓮縣新城鄉的大漢技術學院教職員立即投入關懷學生與花蓮災情,然因日前董事會私自突襲放話停辦的風波,也推派代表北上與教育工會團體聯合召開記者會,嚴正反對大漢不顧師生突襲停辦,要求無心辦學董事會應辭職解散,保留東台灣技專教育機會!教育團體齊聲表達:花蓮不幸發生天災,不該再有人禍!大漢校方應優先關懷師生及災情,立刻終止私自停招停辦案,學校經營有困難也應先設期改善、尋求整併可能,維護永續經營可能。

 

高教工會大漢分部召集人陳建宏副教授在記者會上指出:「大漢技術學院是花蓮縣碩果僅存的技專校院,大漢董事會若自認無法繼續辦學,就應廣徵辦學有方之機構承接學校,而絕非為圖謀改辦利益而私自停辦。長年來大漢提供花蓮地區學子技專進修機會,學校是屬於花蓮人的,非私人機構之資產,花蓮人要求大漢董事會自行解散,無條件釋出經營權。基於大漢技術學院目前學生數500多人未達經濟規模,教育部真正該做的是主動促成鄰近學校公私併或私私併,花蓮縣政府應關心並主動推動併校,保存在地教育資源。」

 

 

大漢技術學院王世忠助理教授則強調:「今日花蓮才傳出嚴重地震,辦學者該優先關注師生狀況及花蓮災情,而非再推動惡性停辦。何況,大漢技術學院為縣境內唯一含有工業類、商業類和觀光休閒類系科之高等教育進修部學制學校,董事會擅自放話停辦顯然未善盡社會責任,使民眾無書可讀,嚴重侵害就學權益,已不適任。基於教育機會均等之憲法精神,呼籲各界一同監督並阻止教育部放任大漢董事會將學校惡性倒閉。」

 

 

大漢教職員指出,學校董事會計畫停招停辦一事,毫無誠意與校內師生溝通。2月份的校務會議上,2點30分開會,校方只用3分鐘宣稱學校將停招停辦,師生毫無討論,2點50分校方就已對各大媒體發佈大漢將停辦的新聞稿。顯見大漢董事會早已預謀突襲停辦,手段粗暴惡劣。如今傳出大漢師生反彈,學校再一一約談師生「事後溝通」,甚至針對異議學生施壓,或拿法定慰助與助學義務來利誘師生,已使全校教職員生不再信任此一董事會,非不得已要對其採取抵制手段,不會再配合讓校方補足程序。

 

記者會上除大漢教職員代表出席發言外,高教工會代表黃惠芝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代表何俊彥也出席公開聲援大漢教職員生。

 

 

高教工會代表強調,根據大漢技術學院最新的會計師查核報告,大漢學校淨資產至今仍有10億之多,這都是大漢教職員生、政府補助和人民捐贈長年努力所累積的「高教公產」,絕不容許大漢董事會視為私產,為謀取改辦其他事業利益「發退場財」,而私自停招停辦、侵害師生權益!教育部應立刻介入,並且以大漢董事會觸犯私立學校法第7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為由,依法解除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並為其規劃與公校整併、再造花蓮技專的可能。

 

教育團體分析:《私校退場條例》已於2022年上路,其中連對財務不佳的專案輔導學校都還給予2年改善期,無法改善才會先停招再停辦以保障師生,總共期間達3年,而且過程要全面重組董事會納入教職員生,最後校產歸公處理。大漢迄今財務穩健,也不在專輔學校名單中,校方豈可低於法律標準,無視師生權益1年內「主動把學校辦倒」,董事會也不必重組,規避《私校退場條例》管制!?此種無心辦學的董事會應立即辭職或受教育部命令解除職務,重新組織包含教職員生的董事會,以保留東台灣技專教育機會!否則,未來各個私校董事會恐將「有樣學樣」,在預期要被列入專案輔導前,就主動突襲發佈新聞稿要停招停辦,惡性把師生清空,來規避《私校退場條例》管制?這樣高等教育的災難必將越演越烈!各個私校師生被迫走上街頭的苦情,也不會因退場條例立法而改善。

 

基於目前已有過半大漢教師加入高教工會並組織分部,高教工會將代表大漢教師向大漢校方提出團體協約協商要求,拒絕學校再私自約談教職員「假冒溝通」,或在校務會議及董事會私自闖關停辦計畫。在大漢拒絕與工會協商、雙方沒能達成保留東台灣技專教育方式的共識前,大漢教職員與教育工會團體將號召各界團結努力,抵制不適任的大漢董事會到底!

【大學快報399期】回應行政院有關高教經費佔GDP比例之說詞

日前,行政院回應立法委員質詢,聲稱「2019年台灣高等教育經費占GDP比率為1.2%,非0.39%」,並質疑本會過去所揭露「我國公部門高等教育經費佔GDP比例」之數據有誤。本會特此回應與澄清:

 

一、統計上,高教經費分有「公部門」及「私部門」來源,「公部門」主要指政府對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列的預算補助;「私部門」主要指自學生學雜費的收入及產學合作收入等。僅有前者反映了政府挹注高教所承擔的經費,後者則否。高教工會2022年發表的研究報告,針對的是我國「公部門」投入高等教育經費佔國內GDP比例嚴重偏低(常態性高教經費僅佔GDP的0.39%),遠低於OECD國家平均「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達1%的問題,以顯示我國政府對高教經費挹注不足的客觀狀況。

 

 

二、然而,行政院日前透過媒體表示「2019年台灣高等教育經費占GDP比率為1.2%,非0.39%」,刻意未區分「公部門」及「私部門」高教經費,透過把「私部門」高教經費(主要為學雜費及產學合作收入)混入,掩蓋我國「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的比例低下問題。這種混入儘管固然讓數字比例能表面上上升,但其實是依賴廣大學生學雜費來灌水膨脹數據,而迴避了政府責任。

 

 

三、而且,就是計算包含公部門及私部門的整體高教經費佔GDP的比例,2019年OECD國家的平均也達1.5%,高於台灣的1.2%(《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 (2023年版)》,頁72)。何況,台灣高教學生入學率遠高於OECD水準,但不論是公部門或總體的高教經費卻低於OECD水準,這更反映了我國「每生」教育經費的嚴重不足。其實,行政院若願意真誠面對政府在高教經費的責任,還應當公佈平均「每生」能取得「公部門」高教經費的跨國比較,就此而言我國將更顯不足。

 

 

四、最後,行政院長陳建仁在立法院回應立委質詢聲稱「0.39%這個數字只計算教育部經費,未包含國科會給予各大學研究經費,數字並不正確。」但就是按照教育部最新出版的《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 (2023年版)》,我國2019年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比例也僅有「0.5%」,還是遠低於OECD平均標準0.9%~1%(頁72)。至於此一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比例0.5%的數據的正確性與否、是否有應計入而未計入,其實統計單位已有修正,按照該出版品於統計表4-1特別增添了說明5.提及,「我國「高等教育」經費係依照OECD定義區分「公部門」(含政府補助款)及「私部門」」計算而成,相較於《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 (2022年版)》等歷來教育統計已有改正(過去在2018年以前,我國基於錯誤統計方式,將公立大專校院整體經費即視為「公部門」,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經費視為「私部門」,而宣稱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比例有0.7%。本會於2022年公開提出指正。),若又有應變動之處,自當客觀回歸國際統計標準為之,而非任意基於特定目的而美化變動。

 

【聲明】回應行政院有關高教經費佔GDP比例之說詞

日前,行政院回應立法委員質詢,聲稱「2019年台灣高等教育經費占GDP比率為1.2%,非0.39%」,並質疑本會過去所揭露「我國公部門高等教育經費佔GDP比例」之數據有誤。本會特此回應與澄清:

 

一、統計上,高教經費分有「公部門」及「私部門」來源,「公部門」主要指政府對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列的預算補助;「私部門」主要指自學生學雜費的收入及產學合作收入等。僅有前者反映了政府挹注高教所承擔的經費,後者則否。高教工會2022年發表的研究報告,針對的是我國「公部門」投入高等教育經費佔國內GDP比例嚴重偏低(常態性高教經費僅佔GDP的0.39%),遠低於OECD國家平均「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達1%的問題,以顯示我國政府對高教經費挹注不足的客觀狀況。

 

 

二、然而,行政院日前透過媒體表示「2019年台灣高等教育經費占GDP比率為1.2%,非0.39%」,刻意未區分「公部門」及「私部門」高教經費,透過把「私部門」高教經費(主要為學雜費及產學合作收入)混入,掩蓋我國「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的比例低下問題。這種混入儘管固然讓數字比例能表面上上升,但其實是依賴廣大學生學雜費來灌水膨脹數據,而迴避了政府責任。

 

 

三、而且,就是計算包含公部門及私部門的整體高教經費佔GDP的比例,2019年OECD國家的平均也達1.5%,高於台灣的1.2%(《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 (2023年版)》,頁72)。何況,台灣高教學生入學率遠高於OECD水準,但不論是公部門或總體的高教經費卻低於OECD水準,這更反映了我國「每生」教育經費的嚴重不足。其實,行政院若願意真誠面對政府在高教經費的責任,還應當公佈平均「每生」能取得「公部門」高教經費的跨國比較,就此而言我國將更顯不足。

 

 

四、最後,行政院長陳建仁在立法院回應立委質詢聲稱「0.39%這個數字只計算教育部經費,未包含國科會給予各大學研究經費,數字並不正確。」但就是按照教育部最新出版的《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 (2023年版)》,我國2019年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比例也僅有「0.5%」,還是遠低於OECD平均標準0.9%~1%(頁72)。至於此一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比例0.5%的數據的正確性與否、是否有應計入而未計入,其實統計單位已有修正,按照該出版品於統計表4-1特別增添了說明5.提及,「我國「高等教育」經費係依照OECD定義區分「公部門」(含政府補助款)及「私部門」」計算而成,相較於《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 (2022年版)》等歷來教育統計已有改正(過去在2018年以前,我國基於錯誤統計方式,將公立大專校院整體經費即視為「公部門」,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經費視為「私部門」,而宣稱公部門高教經費佔GDP比例有0.7%。本會於2022年公開提出指正。),若又有應變動之處,自當客觀回歸國際統計標準為之,而非任意基於特定目的而美化變動。

 

【大學快報397期】高教公共化論壇- 從補助私校學生學費政策談推動高教公共化進程

【時間】2023年 10 月17日(二)下午二點至五點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3A會議室
【主辦單位】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議程&報名表單】 https://reurl.cc/9RVjL8
(因場地座位有限,填寫表單者當日得優先入座)


【論壇一】從補助私校學生學費政策談高教公共經費提升的必要性(14:00-15:00)
*評價補助私校學生學費政策
*台灣高等教育公共經費投入不足的現況與後果
*少子化的危機與契機

【論壇二】公共化過程中對私校的監管配套(15:20-16:20)
*私校董事會公益董事進駐的必要性
*私校校長遴選制度的民主化(對齊公校)
*財務監管比照公校(適用政府採購法)
*教職員勞動條件比照公校(含退休制度等)
*私校退場過程不應再允許「轉型」的漏洞   

因論壇場地座位有限,當日開放前四十位報名者優先入場!

【活動訊息】高教公共化論壇- 從補助私校學生學費政策談推動高教公共化進程

【時間】2023年 10 月17日(二)下午二點至五點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3A會議室
【主辦單位】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論壇一】從補助私校學生學費政策談高教公共經費提升的必要性(14:00-15:00)
*評價補助私校學生學費政策
*台灣高等教育公共經費投入不足的現況與後果
*少子化的危機與契機

【論壇二】公共化過程中對私校的監管配套(15:20-16:20)
*私校董事會公益董事進駐的必要性
*私校校長遴選制度的民主化(對齊公校)
*財務監管比照公校(適用政府採購法)
*教職員勞動條件比照公校(含退休制度等)
*私校退場過程不應再允許「轉型」的漏洞   

因論壇場地座位有限,當日開放前四十位報名者優先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