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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哪有錢啊!學校資源有限,你要爭取保費?那我就砍系所經費、砍工作名額!」
作為勞動者,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待這樣的說法。過去政府調高最低工資的時候,幾乎所有資方、企業主都跳出來反對,而老闆反對的理由大都是「沒錢」,更惡劣的,就會威脅勞工將砍工作。現在,在學生兼任勞動者的鬥爭下,勞動部要求校方必須正視學生兼任勞動者就是勞工的事實、得依法提供最基本的勞動保障,各大校方於是開始哀哀叫了,並用各種藉口反對。例如,很多公立學校校方都表示幫兼任助理納保很「不划算」,甚至表示納保所衍生出來的財務缺口,將要轉嫁給系所、教師自行承擔,並威脅要減少學生兼任工作員額。
勞、健保與勞退基金,是法律給勞動者的最基本保障了。校方長期未幫我們納保,已經是非常惡質的違法行為,現在又想以經費不足為由,持續賴帳,這是勞動者不能接受的。無論如何,勞健保費用與相關支出,是必須計算在人事費用當中的基本支出,若既定的人事費用不足,資方就必須去調整整體的經費分配方式,而不能作為持續不納保的理由。如果校方在經費上有困難,主管機關教育部,就應該協同校方,提出因應措施,例如增加補助經費、調整目前經費補助項目分配等等,而不是幫資方找後門、繼續剝奪勞動者的權益。
我們可以這麼想:校方的經費來源,很大一部分已經來自於我們勞動者的勞動成果。兼任助理工作,很大一部分來自於各類研究計畫補助款,而這也是校方重要經費來源之一。其實,校方從每一個計畫經費中,都抽取了一定比例(12%~15%)的管理費,這些錢都整合入校務基金,並由校方自由調配,當中一部分,又再以「獎助學金」的名義下分給學生,而獎助學金的經費來源,也部分來自於教育部的直接補助款。然而,我們都明白,現在的「獎助學金」早已不是單純的「獎助」性質了;大部分學生領取獎助學金是必須提供勞務的,而領取獎助學金的助理、工讀生們在勞動現場上,與校方、老師之間都具有從屬性質。所以無論兼任勞動者所領的工資項目為何,當然都是勞工。
其實,我們認為砍工作的可能性並不高。短期內,或許我們將面臨資方惡意縮減工作、以打壓勞權運動的狀況,但就長期來看,這並不會成為常態。因為,就目前兼任助理勞動狀況而言,超量、超時勞動的惡劣情況實在非常普遍,而業務量也多到必須使用兼任勞動者來分攤業務。翻開以往校方僱佣人員資料就會明白,「助教」這類工作,本來都是專職工作。過去校方並未開設這麼多兼職工作,而是正式聘雇專職來做;而學生所領取的「獎助學金」,則是純獎助性質,領錢的學生無須提供勞務。
然而,現在學校緊縮了越來越多的專職工作,把這些業務開放給兼職,而最方便而廉價的聘雇對象,就是「學生」。
也就是說,校方聘用一個專職員工,所必須負擔的雇主責任(包括勞健保、勞退、休假等等勞基法保障之勞動條件),相較於他請兩、三個兼職還不划算,於是他就把一個專職工作拆成幾個兼職,並使用「學生」頂替,因為學生實在太「便宜」了,這也是為什麼,校方這麼愛用「師生關係」否定「僱佣關係」,硬說學生兼職助理的工作性質僅是「學習」而非「勞動」,這是為了躲掉雇主責任與相關人事支出。
過去我們所經歷的惡劣的僱佣狀況,是校方壓低人事成本的結果,現在我們要把這個問題導正!如果校方以減薪作為打壓勞工的方式,那我們就相應地發起「減少工作」作為抵制(給多少錢,就做多少工作),從過去勞工鬥爭的經驗來看,資方往往敵不過團結的勞工力量。
至於補助計畫單位是否應擴補助經費、納入兼任勞動者的人事成本?這也是需要的。高教工會認為,補助計畫在審核經費時,就必須算入兼任勞動者的人事支出(例如科技部計畫)。這也是為什麼高教工會去年底,就前往科技部陳情抗議,要求科技部補助計畫的人事費用部份,兼任助理應比照專任,於提撥經費時自動加入勞、健保與勞退金等支出。(新聞稿:http://www.theunion.org.tw/news/209)。
Q2:「低薪高保!很多兼任助理領薪不過兩千、三千,卻得用11000的最低勞保級距投保,這太不划算了!」
舉打工族爭取勞健保為例子吧。麥當勞、7-11等店家,如果替打工族投保勞健保,無論其月薪是否達11,000元,的確要依據目前勞保「最低月薪」11,000元的最低級距投保,無論如何,「低薪高保」都不該構成雇主不投保的理由,那是法定雇主為員工納保義務的最低門檻。
勞健保目前最低投保薪資級距的標準,基本上仍舊反映了社會基本工資、工時的狀況,這是社會保險的基本費用;因此,針對部分工時工作者,不論薪資多寡,仍設定了最低級距。
因此,關於是否要調降級距,這可能成為一個影響勞工權益的重大議題,在政策上需要經過通盤討論。舉例來說,如果調降級距,是否可能變相鼓勵無良雇主以更低的薪資雇用勞工?再者,現行的健保制度中,目前並沒有針對「部分工時」設計納保級距。健保最低投保級距是19,047,並以此計算所有工資在此級距以下的保費。總的來說,固然可以提出是否「調降投保級距」的討論,但這和兼職助理應該納保,卻是兩碼子事。
所以,就現在各校園內學生兼任勞動的工資樣態而言,會出現「低薪高保」的情況嗎?是可能的,但這不過是承擔起社會保險的基本費用,而非真的「高保」。而且普遍來說,人文社會系所的碩博士兼任助理,月薪大約在4000元~12000元之間,在很多情況下,工資是超過最低級距的;因此校方說若兼任助理納保,可能出現「領2000元卻要投保2300的勞健保與勞退費用」並不是一般狀況。而這樣的說法,更忽略了學生在校兼職勞動,很多是一人兼多職,因此單人實際領薪可能比單筆工資來得高。
不過,雖然我們很容易能夠破解校方的誇大說詞,但這不是我們的主要關切;我們認為,只要是勞工,就必須有完整的勞動權益保障,無論工資高低。因此,一旦確認僱佣關係,校方作為資方,就應該為勞動者投保最基本的勞健保、提撥勞退金,無論他的薪資高低。同理,大學部的工讀生既是勞工,校方就必須依法為他們納保。
Q3:「國家會被拖垮的!若以專任的年資來計算兼任助理的工作時數,對未來勞退財務會有很大的衝擊!」
這樣的說法,主要是質疑「如果把一個勞工的『部分工時的年資』和『全時工時的年資』,一併計算,作為他的總投保年資」,究竟合不合理?我們認為,這是具有正當性的。首先,我們先來瞭解一下現行的勞保年金制度是怎麼一回事。
勞保年金的投保年資,並不會因為工時長短或投保級距高低而在計算上有什麼差別,因為它的計算方式,單純是看「投保的時間有多久」,進而得出不同的基數(比如,一個人月工資五千元、工作三個月,和另一個人月工資兩萬五、工作三個月,兩人的勞保投保年資,都是三個月,不因工資高低有差別)。目前,計算一名勞工勞保年金的方式,是以「部分工時」時段的投保年資,加上「全時工時」的時段,得出投保年資,再乘以這名勞工「終身最高薪資60個月」的平均工資(例如,若該名員工終身領薪最高60個月是43,000元,那麼就是以43,000計算),之後再乘所得替代率1.55%,就能算出這名勞工老年所能領取的勞保年金。也就是說,他的總投保年資,是包括「部分工時」年資和「全時工時」年資的!我們認為,專兼任就算有所差異,不同的部份也應該是「薪資」的高低有別,而非「年資」,而「年資」就大大影響到他能領取的勞保年金。
再者,勞工保險跟勞退不同,它畢竟不是單純的「個人帳戶」,它提供了一定的社會功能,也就是相對地再次分配社會資源;而勞保的設計,在一定程度上,也關係到各類投保者的社會需求。例如,有些婦女因為得照顧家庭,以致在結婚、育嬰後,往往只能用「部分工時」的方式作為兼職勞動者;如果勞保制度的設計上,針對工時的長短而予以打折計算勞保年資,這樣必定會大大影響到婦女在退休之後所領取的保險年金,這是相當不公平的!同理,青年往往得一邊就學、一邊工作,多半會找部分工時的工作(打工)來賺取生活費,所以,在「年資」計算上,不該只因為它是part time就有差別待遇。倘若真的有「長年以來都在打工」的狀況,最後計算勞保年金時,將反映在與「年資」相乘的「平均工資」上,使得給付減少。因此,實在不需要在「年資」部分再行打折。
最後,我們認為將一名勞工年輕就學期時擔任學生兼任助理的期間,納入他的勞保年資,對於未來勞保年金的財務衝擊,應該不會如反對聲音所宣傳地那麼大。因為,「青年就業」是先繳保費,並經過將近三、四十年的就業生涯(甚至更久),直到退休之後才領取勞保年金,這期間投入的保費,合理來說,將會在投資報酬下持續增值。再說,目前的勞保規劃中,本來存在著世代不正義的問題,例如保費是逐年增高,但破產或減少給付的機率,卻也是逐年增高。如果現在要再以各種藉口,少計算年輕世代勞動者的年資,只會加重不公平!
Q4:「理工科學生跟指導教授作研究、領助理薪資,但事實上是在做自己的論文啊!以後晚上做實驗,學生動輒要加班費怎辦?」
對於很多老師來說,聽到自己竟然「資方」,往往心有不安,也很難適應「僱佣關係」與「師生關係」並存的狀況。然而,我們恰恰認為,僱佣關係的確認,是維護良好師生關係最好的方式,因為老師與學生雙方,都能夠明白勞動法令對於一名勞動者的基本保障,就能夠減少教師雇主在無意識下可能過度行使教師權力、進而誤觸相關法令,或造成學生勞工心有怨懟卻有口難言的情況。
如果由於理工科的計畫兼職研究助理、助教的狀況,往往跟教師的計畫案、自身的畢業論文、實驗室生態綁在一起,因此需要在肯定僱佣關係的前提之下,更加細緻地訂定適合理工科實驗室狀況的勞動保障。基本上,我們認為實驗室的關係,仍可依據勞基法對於勞動現場「從屬性」,來確認「僱佣關係」:第一種最單純,也就是學生兼職助理跟著老師做實驗,成果完全歸老師所使用;第二種,實驗生產的成果是老師的,但也是自己的(實驗成果就是論文),除非刻意排除了老師可以使用實驗成果,不然勞動成果同時還是屬於老師的,而計畫成果也屬於學校的,無法以這個為理由,否定僱傭關係。尤其,勞基法上的雇傭關係判定,基本上還包括了勞動現場的經濟、人格從屬性的判定(老師有指揮命令權力、兼任助理有固定的工資與約定好的工作內容、得呈報工作時間等等),並且影響到這名勞動者能否享有勞動法令的保障,因此這樣的僱佣關係多半會從寬認定。至於若真的是「單純發放獎助學金」、學生不用負擔任何勞務、使用實驗室完全是為了自己做論文的狀況,當然就很難算是僱傭關係。
一名老師計畫受雇下的學生兼任助理,在晚上加班做實驗,他的工時、工資就必須依法管制,一旦上班超過8小時,就必須給付加班費。不過,在雇傭關係之下,老師作為雇主,當然有權力決定學生要不要做超過8小時,而不是學生說了算;如果老師清楚表明工作已經結束、不希望學生出勤,學生卻還自願留守研究室,這通常會被解釋為是學生自己想要使用實驗室,這就不會有加班費的問題。
我們必須理解到,從確認校園內部各種既存的勞動關係,到學生兼任助理適用於勞動法令,的確需要一段不斷溝通、相互理解的「過程」。可惜,目前勞動部作為勞動主管機關,卻沒有魄力對違法否定僱佣關係的校方進行開罰、未能即刻進行通盤而細緻的勞動教育,同時教育部作為各大專院校的主管機關,更未能與勞動部同步,反而採取親近資方的立場、對僱佣關係的態度曖昧不明,如此反而使得這個「過程」被不斷延宕。
Q5:「要比照僱佣關係、依照勞動法令的話,是不是每一個工作場所都得依法進用原住民或身心障礙學生啊?我們哪有這麼多的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者?」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公立學校的工作場所的確必須保障一定比例(原住民族1%、身心障礙者3%)的員額;私立學校則須保障進用身心障礙者至少1%。但這可以用全校作為一個單位,只要該校整體符合聘用比例,應該就沒有問題。此外,我們可以更寬廣地設想這個問題:或許我們該從大專院校招生的時候,就擴大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的錄取比例,並鼓勵其在校內工讀?如此既可合乎法令要求,也可促進教育機會均等。無論如何,這不能構成不幫兼職勞動者納保的理由呀!
Q6:「工會團體只對兼任助理宣傳納保後的好處,卻絕口不提納保後,勞工也得自繳勞工負擔部份!一旦納保,學生每個月薪水可是會縮水的,你們願意嗎?」
的確,無論是勞保或健保,一旦雇主幫你納保,你也必須負擔一定比例的勞工自付額。不過,這完全不是什麼「薪水縮水」的問題!事實上,雇主不依法幫你投保勞、健保,你才真的「虧大了」!我們慢慢算給你聽。
以一個月博士級國科會兼任助理月領8000元作為例子,勞保投保的最低級距是11,100,一個月的勞保自付額是211元。而健保的話,自付額則是281元。勞退則是雇主提撥,員工不用自行支付。也就是說,如果我工作的學校幫我保了勞、健保,我每個月的勞、健保自付額,加起來共492元。乍看之下,我一個月8000元被扣掉了492元,似乎變少了!那為什麼我還需要爭取勞健保呢?因為它對於我未來老年終身所領的勞保年金、勞工退休金,以及我現在每個月所繳交的健保費用,影響更大!
先說健保吧!學生的健保費,多是掛在父母親、配偶名下,或是去區公所投保。區公所投保的話,每個月要繳交749元。若校方負起雇主責任,幫我投保健保,我每個月繳交的健保費自付額,則是最低薪資級距的281元。也就是說,中間相差的468元,就是我現在每個月被迫溢繳的健保費。若我跟父母、眷屬投保,通常他們的專職工作一定高於最低薪資級距,因此還是高於281元。
而勞保、勞退,則是關係到我未來老年所領取的勞保年金。勞保是算年資的,現在學校幫我投保,我的勞保年資就是從現在當月開始計算。若我在學校當兼職助理、工作八年(碩博士班加起來),而校方都沒幫我保勞保,就等於是虧損了我這八年的年資!勞退則是雇主每月依照我的工資,提撥該工資級距的6%作為未來領取的勞工退休金。工會算過,校方若便宜行事,「少幫你投保一個月的勞保和勞退」,就使該名勞工晚年「少領取的勞保年金與勞退」高達達11,250元,若以八年(96個月)計算,這個勞工晚年就已經少領取一百萬元了!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成功爭取到勞健保與勞退,月領8000元的學生兼職助理,雖然每個月要繳交492元左右的自付額,但卻省下了每月468元的健保費,而且有了老年勞保年金與退休金的累計年資。
況且,兼任勞動者就是勞動者,何以對於一般勞工而言勞健保是受勞動法律保障的基本權益,而學生兼職助理要求勞健保、每月自付的勞健保自付額,就叫做「虧錢」?那現在保障勞工勞健保權益之相關法令下,資方必須為員工投保勞、健保,豈不都在坑勞動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