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平(高教工會理事長)
原刊載於風傳媒(2026.02.27)
如果說,大學是現代社會中少數仍然嘗試以理性辯論取代權力命令的公共場域,那麼教師評審制度,就是這個場域最核心的制度支柱。它不只是行政流程,而是學術自由的制度化保障;不只是聘任機制,而是專業自治的具體展現。
多年來,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之所以極力捍衛「三級三審」的教評會制度,並非出於程序迷信,更不是僵化保守,而是基於一個最根本的認識:制度的層級安排,實際上就是權力配置的安排。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所揭示的精神,大學教師之聘任、續聘、不續聘與升等,須經系、院、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這樣的制度設計,不是形式性的繁瑣,而是多重把關與分權制衡的體現。
三級三審的意義,在於讓專業判斷首先回到最貼近學術現場的專業社群。系教評會,是第一線同儕對專業能力與研究成果的實質評議;院教評會,提供跨系整合與整體平衡;校教評會,則在制度層次上進行最終確認與監督。三個層級各有功能,也彼此制衡,使任何單一權力難以壟斷教師命運。
正因如此,當年少數大學試圖在三級三審之外,另設所謂「第零審」或「第四審」,例如透過「行政主管會報」對教師聘任人選再行審視時,工會才會嚴正反對。那樣的安排,表面上以「更加審慎」為名,實質上卻是對專業審查的不信任,是行政權對專業判斷的凌駕。
例如,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曾在行政會議中決議修正教師聘任辦法,於三級教評會之外增設「行政主管會報」之面談程序,使正備取人選須再經行政高層共同審視,並將面談情形供校教評會參考。校方宣稱此舉為「讓篩選更為審慎」,然而這種說法本身即暗示:依法組成、由專業同儕審議的三級教評會仍不足以信賴,必須由行政權再加一道把關。這樣的邏輯,本質上削弱了教評會的獨立性。
然而,如果說另設「第零審」或「第四審」仍然是在既有架構上加碼干預,那麼更令人震驚的,則是乾脆從制度內部拆除關鍵節點。
世新大學在校務會議中修正組織規程,將原有的「三級三審」制度改為僅剩院、校兩級的「二級二審」,直接廢除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這項重大變革並非公開宣示理念轉向,而是隱身於組織規程修正案之中。隨後,校方再逐步修正教師評鑑辦法與聘任辦法,將所有「系教評」字樣刪除,使制度全面轉向。
這不是單純的層級精簡,而是對專業審查基礎的動搖。
在高度分科的當代大學中,「系」是專業實踐的基本單位。無論是新聞傳播、社會學、法律、資訊工程或其他領域,各自都有特定的研究傳統、方法論脈絡與國際學術對話場域。真正能細緻理解某位候選人研究品質與學術潛力的,往往正是系內同儕。系教評會的存在,使專業社群得以對自身成員的進出與發展作出集體判斷。
當系教評被取消,意味著最貼近專業現場的第一道審查防線被拔除。院與校層級固然仍有學者參與,但其專業結構必然跨領域,對特定學科的深入掌握有限。把專業判斷從系抽離,轉交更高層級,等於弱化了審查的精準度與深度。
更重要的是,系教評會不只是技術性的審查單位,而是學術共同體自治的核心場域。它使教師得以在平等的同儕關係中,對專業標準進行辯論與確認。當這一層被刪除,學術共同體的自我治理能力自然隨之削弱。
這樣的改制,比另設「第零審」或「第四審」更為嚴重。前者至少仍保留專業審查,只是在其上疊加行政干預;後者則是直接拆除專業審查的基層單位,使行政與上層結構在實質上取得更大主導空間。
在行政語言中,這或許被包裝為「簡化流程」「提升效率」。然而,大學不是企業,教師聘任也不是一般人事任用。學術工作關乎知識生產與公共理性的延續,其評價標準本就需要時間、討論與多元觀點的交織。若以行政效率取代專業審慎,表面上流程縮短,實質上卻可能削弱品質保障。
新聘教師的審查,尤其深受影響。原本由系內同儕先行討論、篩選與形成專業共識,再送院、校審議的結構,如今被改為由院、校直接處理。未來共事的專業社群,竟然無權對新成員作出正式審議。這種制度安排,不僅削弱專業認同,也可能影響系所長期發展方向。
當然,有人可能主張,院與校仍有學者參與,何來不專業?然而問題並非是否「有學者」,而在於是否為「最適切的專業同儕」。分科愈細,專業愈深,真正能對研究品質作出細膩判斷的,往往就是該領域的少數專家。若將其排除於正式審議之外,專業審查的正當性必然受損。
更值得警惕的是,當制度將專業審查從基層抽離,行政權力自然相對擴張。院與校層級的決策,往往與資源分配、招生策略、整體發展方向等行政考量密切相關。若缺乏系層級的專業共識作為前提,教師聘任與評鑑便可能更容易受到非學術因素影響。
大學自治,不只是校方對外部干預的抗辯,更是學術社群對內部權力的節制。當系教評被取消,受傷的不只是某項程序,而是學術共同體對自身未來的決定權。
在此情況下,作為大學主管機關的教育部,不能再保持沉默。大學自治並不意味著可以任意削弱法律所保障的學術自由。當制度變革已明顯侵害專業審查原則,主管機關有責任依法監督與糾正。
《大學法》第二十條所揭示的三級三審精神,並非可有可無的行政參考,而是立法者對學術自治結構的明確期待。若個別學校透過組織規程的修正,實質架空或弱化此一精神,主管機關理應要求檢討,甚至依法糾正,以確保法律意旨不被曲解。
因此,我們必須明確主張:教育部應出面要求世新大學檢討並恢復三級三審制度,停止侵害學術自由與專業審查原則的改制行徑。同時,亦應透過解釋函令或修法強化《大學法》第二十條的規範密度,使三級三審不僅是精神原則,而成為不可任意刪減的制度底線,杜絕任何規避或變相架空之圖。
制度從來不是中性的。每一次層級的刪減,都是權力重心的轉移;每一次程序的改寫,都是價值取向的宣示。三級三審,代表的是對專業的信任;二級二審,則可能意味著對專業的不信任與對行政權的擴張。
這場爭議,表面上是教評制度的調整,實則是大學治理理念的分歧。是要讓學術共同體自我決定,還是讓行政結構主導專業判斷?是要把權力分散於多層級制衡,還是集中於較少節點以求效率?
答案,將決定未來教師在校園中的處境,也將決定台灣高等教育的走向。如果我們仍然相信,大學應是自由探究與專業對話的場域,那麼三級三審就不只是過去的制度慣例,而是必須被堅守與強化的制度底線。





